Section § 13900

Explanation

该法律指出,犯罪主要是一个地方性问题,需要州和地方政府共同应对才能有效管理。它认识到本州不同地区的刑事司法挑战各不相同。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地方官员和刑事司法机构之间的有效规划和协调至关重要。这种协调应是持续和协作的,以确保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并且地方当局和参与预防犯罪和青少年犯罪的机构之间应持续努力。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
(a)CA 刑法 Code § 13900(a) 犯罪是一个地方性问题,若要有效控制,必须由州和地方政府共同处理。
(b)CA 刑法 Code § 13900(b) 本州不同地方管辖区的刑事司法需求和问题差异巨大。
(c)CA 刑法 Code § 13900(c) 有效的规划和协调只能通过负责一般政府和刑事司法机构职责的地方官员的直接、即时和持续合作来实现。
(d)CA 刑法 Code § 13900(d) 规划刑事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需要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刑事司法和青少年犯罪预防机构的长期协调努力。

Section § 139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地方刑事司法规划区的组织和变更方式。最初,这些区的边界在1976年1月1日是固定的,但可以更改。任何拟议的变更都必须保持县的完整性,并确保各区是连续的。在进行变更之前,理事会必须表明其意图,并提前90天通知受影响的政府单位。如果区内任何县或大多数城市提出异议,他们可以通知紧急服务主任。随后,将举行一次公开会议讨论该提案,允许公众和官方发表意见。

(a)CA 刑法 Code § 13901(a) 为协调地方刑事司法活动,并规划通过任何拨款项目提供的州和联邦行动资金的使用,应设立刑事司法和青少年犯罪预防规划区。
(b)CA 刑法 Code § 13901(b) 1976年1月1日,所有规划区的边界应保持在该日期之前的状态。此后,这些规划区的数量和边界可根据本节不时更改;但任何县不得被划分为两个或更多区,两个或更多不构成连续区域的县也不得组成一个单一的区。
(c)CA 刑法 Code § 13901(c) 在采取任何行动更改任何规划区边界之前,理事会应通过一项决议,表明其采取该行动的意图,并且,在采取该行动之前至少90天,应将该决议副本转发给所有受拟议行动直接影响的政府单位。
(d)CA 刑法 Code § 13901(d) 如果任何县或受拟议行动直接影响的大多数城市对此提出异议,并且,每个县监事会或市议会声明其异议的决议副本在拟议行动通知发出后30天内送达紧急服务主任,则主任应在拟议确定的区边界内举行一次公开会议。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应通知公众以及所有受拟议行动直接影响的地方政府单位,并应给予公众成员和这些单位的代表合理的机会,就拟议行动发表意见。

Section § 139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县如何组建规划区。单一县规划区可以由该县以及占该区总人口至少一半的城市中至少一半的城市同意后成立。对于多县规划区,则需要所有参与县以及占该区总人口至少一半的城市中至少一半的城市的批准。如果没有任何一组城市拥有该区一半的人口,那么任何一半城市的同意就足以组建规划区。

Section § 139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规划区从联邦或州来源获得资金,用于刑事司法和青少年犯罪预防规划。这些规划区必须设立地方委员会来规划这些活动,但如果联邦或州资金不可用,则无需为其提供资金。

Section § 139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刑事司法相关地方委员会成员组成的要求。每个委员会必须有21到30名成员,其中大部分是地方民选官员,并且应该反映种族、性别、年龄、经济状况和地理位置等方面的多样化社区利益。加利福尼亚州刑事司法委员会制定标准,以确保这些委员会具有多样性,并每年进行审查。如果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在一年内变化超过25%,其认证可能会被撤销。如果委员会不符合这些多样性标准,委员会可以要求其进行调整,并可能宣布该委员会的决定无效或拒绝提供资金。

Section § 139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地方刑事司法和青少年犯罪预防规划委员会必须包括公众代表。这些代表的人数不能超过委员会中的政府代表。委员会至少20%的成员应由公民以及专业和社区组织的成员组成,特别是那些专注于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组织。

Section § 139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规划委员会与公共或私人组织合作,以完成服务。他们可以雇佣一名执行官和工作人员,并管理资金,以履行其规划和协调职责。

规划委员会可以与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签订合同以提供服务,可以任命一名执行官和其他雇员,并且可以接收和支出资金,以履行规划和协调职责。

Section § 139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刑事司法规划办公室进行一项研究,探讨建立一个州营计算机取证中心的可能性。该中心将收集和分析电子证据,以协助执法部门处理涉及技术的犯罪。这项研究听取了执法部门和计算机行业的意见。研究结果和结论需在2000年6月30日前报告给立法机构。

(a)CA 刑法 Code § 13908(a) 刑事司法规划办公室应开展一项研究,以确定建立一个州营计算机取证中心是否可行,该中心的目的是收集、汇编和分析信息(包括在刑事诉讼中查获的以计算机格式存在的证据),从而为州和地方执法机构调查和起诉涉及计算机技术的犯罪提供协助。
(b)CA 刑法 Code § 13908(b) 该办公室应邀请州和地方执法机构以及计算机行业的代表参与本节所要求的可行性研究的制定。
(c)CA 刑法 Code § 13908(c) 该办公室应不迟于2000年6月30日向立法机构报告其调查结果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