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680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与仇恨犯罪和执法相关的几个关键术语。“种族灭绝”被定义为旨在基于国籍、族裔、种族或宗教摧毁某一团体的行为。“仇恨犯罪”引用了另一项法律定义。“仇恨团体”是指宣扬或从事种族灭绝或仇恨犯罪的组织。

“仇恨团体成员身份”是指怀有非法意图加入此类团体。“参与任何仇恨团体活动”涉及团体成员积极参与或支持仇恨犯罪。“治安官”涵盖了各种执法人员,包括警察和惩教人员。

“公开仇恨言论”包括鼓吹或支持种族灭绝、仇恨犯罪或仇恨团体的言论。“成立”是指在调查或行政上诉程序后认定指控属实。

为本篇目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刑法 Code § 13680(a) “种族灭绝”是指怀有特定意图,通过包括杀害或造成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成员严重身体伤害,通过药物、酷刑或类似手段导致该团体成员精神机能永久性损害,使该团体处于旨在全部或部分导致其肉体毁灭的生活条件之下,强制实行旨在防止该团体内部生育的措施,或强行将该团体的儿童转移至另一团体等方式,全部或实质性部分摧毁该团体的任何下列行为。
(b)CA 刑法 Code § 13680(b) “仇恨犯罪”具有第422.55节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c)CA 刑法 Code § 13680(c) “仇恨团体”是指支持、鼓吹、威胁或实施种族灭绝或仇恨犯罪的组织。
(d)CA 刑法 Code § 13680(d) “仇恨团体成员身份”是指作为仇恨团体成员,或自称是仇恨团体成员,并意图推动该团体的非法目的。
(e)CA 刑法 Code § 13680(e) “参与任何仇恨团体活动”是指仇恨团体成员积极直接参与、协调或协助任何仇恨犯罪。
(f)CA 刑法 Code § 13680(f) “治安官”是指第2部分第3篇第4.5章(第830节起)所述人员,受雇于州或其任何政治分区机构或部门,向公众提供统一制服警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市警察局、县治安官部门、加州公路巡警局、加州大学、加州州立大学或任何加州社区学院警察局,以及任何学区、交通区、公园区或港务局的警察部门。“治安官”还包括任何州或地方惩教或看守官员,以及任何假释或缓刑官员。
(g)Copy CA 刑法 Code § 13680(g)
(1)Copy CA 刑法 Code § 13680(g)(1) “公开仇恨言论”是指向他人发表的任何声明或表达,包括在他人可访问的在线论坛上发表的任何声明或表达,明确鼓吹、明确支持或明确威胁实施种族灭绝或任何仇恨犯罪,或明确鼓吹或明确支持任何仇恨团体。
(h)CA 刑法 Code § 13680(h) “成立”是指调查机构在调查后作出的最终裁定,或者,如果采取了不利行动,则由委员会、董事会、听证官或仲裁员(视情况而定)在根据《政府法典》第3304节和第3304.5节获得行政上诉机会后作出的最终裁定,认定指控属实。

Section § 136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申请成为治安官的候选人都必须接受背景调查,以查明他们是否曾参与仇恨团体、参与仇恨团体活动或公开表达仇恨。如果发现候选人在过去七年内参与过此类活动,他们将不能被录用。但是,如果候选人已完全停止所有此类活动,并且自上次参与以来已至少过去七年,他们仍有资格获得考虑。

Section § 136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雇用治安官的公共机构必须调查以下投诉:指控某位治安官在过去七年内且自18岁以来,曾参与仇恨团体或从事仇恨活动。如果有指定,此类调查可由监督机构进行。如果投诉被证实属实,该治安官将被免职。

此外,司法部负责制定这些调查的指导方针。重要的是,如果治安官参与这些活动是其指派的卧底工作或合法研究的一部分,法律将保护他们免受不利行动。

(a)CA 刑法 Code § 13682(a)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9635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任何雇用治安官的公共机构,应当调查,或责成适当的监督机构进行调查,任何内部投诉或公众成员的投诉,该投诉以足以调查该事项的详细程度指控,该机构雇用的治安官在过去七年内且自18岁以来,曾参与仇恨团体、参与任何仇恨团体活动或宣扬任何公开的仇恨言论。
(b)CA 刑法 Code § 13682(b) 该机构应解除被任命为治安官的职务,任何根据 (a) 款所述投诉被证实成立的治安官。
(c)CA 刑法 Code § 13682(c) 司法部应制定并颁布指导方针,用于由公共机构或监督机构对 (a) 款所述的投诉进行调查和裁决。
(d)CA 刑法 Code § 13682(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权或要求对任何治安官采取不利行动,该治安官从事 (a) 款所述的任何活动,作为其治安官职务期间的任何卧底任务的一部分,或作为任何善意学术或新闻研究的一部分的任何卧底工作。

Section § 136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警务人员被发现参与仇恨团体或公开表达仇恨时,相关调查记录将公开,这凌驾于保密规定之上。然而,这些记录可以进行编辑,以删除个人详细信息、确保投诉人和证人的匿名性、保护某些私人信息(如医疗或财务信息),并防止对任何人安全造成危险。

(a)CA 刑法 Code § 13683(a) 尽管有第832.7条、政府法典第7923.600条至第7923.625条(含)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任何与第13682条所述投诉调查相关的记录,如果公共机构或监督机构作出了一项确凿的裁定,认定一名警务人员参与仇恨团体、参与任何仇恨团体活动或鼓吹公开表达仇恨,则不应保密,并应公开供公众查阅。
(b)CA 刑法 Code § 13683(b) 根据本条披露的记录可按以下方式进行修订:
(1)CA 刑法 Code § 13683(b)(1) 删除个人数据或信息,例如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家庭成员身份。
(2)CA 刑法 Code § 13683(b)(2) 保护投诉人和证人的匿名性。
(3)CA 刑法 Code § 13683(b)(3) 保护机密医疗、财务或其他信息,其披露受到联邦法律明确禁止,或将导致不必要的个人隐私侵犯,且这种侵犯明显超过了公众对警务人员和看守人员不当行为和严重使用武力记录的强烈公共利益。
(4)CA 刑法 Code § 13683(b)(4) 当有具体、可阐明且明确的理由相信披露该记录将对警务人员或他人的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危险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