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本篇目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刑法 Code § 13680(a) “种族灭绝”是指怀有特定意图,通过包括杀害或造成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成员严重身体伤害,通过药物、酷刑或类似手段导致该团体成员精神机能永久性损害,使该团体处于旨在全部或部分导致其肉体毁灭的生活条件之下,强制实行旨在防止该团体内部生育的措施,或强行将该团体的儿童转移至另一团体等方式,全部或实质性部分摧毁该团体的任何下列行为。
(b)CA 刑法 Code § 13680(b) “仇恨犯罪”具有第422.55节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c)CA 刑法 Code § 13680(c) “仇恨团体”是指支持、鼓吹、威胁或实施种族灭绝或仇恨犯罪的组织。
(d)CA 刑法 Code § 13680(d) “仇恨团体成员身份”是指作为仇恨团体成员,或自称是仇恨团体成员,并意图推动该团体的非法目的。
(e)CA 刑法 Code § 13680(e) “参与任何仇恨团体活动”是指仇恨团体成员积极直接参与、协调或协助任何仇恨犯罪。
(f)CA 刑法 Code § 13680(f) “治安官”是指第2部分第3篇第4.5章(第830节起)所述人员,受雇于州或其任何政治分区机构或部门,向公众提供统一制服警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市警察局、县治安官部门、加州公路巡警局、加州大学、加州州立大学或任何加州社区学院警察局,以及任何学区、交通区、公园区或港务局的警察部门。“治安官”还包括任何州或地方惩教或看守官员,以及任何假释或缓刑官员。
(g)Copy CA 刑法 Code § 13680(g)
(1)Copy CA 刑法 Code § 13680(g)(1) “公开仇恨言论”是指向他人发表的任何声明或表达,包括在他人可访问的在线论坛上发表的任何声明或表达,明确鼓吹、明确支持或明确威胁实施种族灭绝或任何仇恨犯罪,或明确鼓吹或明确支持任何仇恨团体。
(h)CA 刑法 Code § 13680(h) “成立”是指调查机构在调查后作出的最终裁定,或者,如果采取了不利行动,则由委员会、董事会、听证官或仲裁员(视情况而定)在根据《政府法典》第3304节和第3304.5节获得行政上诉机会后作出的最终裁定,认定指控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