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在应急服务办公室设立学校禁毒项目中的综合性酒精和药物预防教育组成部分,面向公立小学4至6年级(含)的学生。尽管有第13861条或本法典中的任何其他规定,根据《课堂教学改进和问责法案》提供给应急服务办公室的所有综合性酒精和药物预防教育组成部分资金,应由应急服务主任管理并拨付给本州的县学校总监。所有此类资金的申请应由应急服务办公室审查和评估,并与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和州教育部协商。
(a)CA 刑法 Code § 13864(a) 应急服务主任有权向县学校总监分配和授予资金,以便分配给单个学区或由两个或更多学区组成的联合体。根据本节获得资助的申请应符合本节 (b) 款规定的标准、政策和程序。
(b)CA 刑法 Code § 13864(b) 作为获得本节所述资金的资格条件,学区或学区联合体应与当地执法机构签订协议,共同实施一项由
应急服务办公室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和州教育部协商制定的综合性酒精和药物滥用预防、干预和打击计划,该计划应包含以下所有组成部分:
(1)CA 刑法 Code § 13864(b)(1) 一套标准化的、适合年龄的课程,专为4至6年级(含)学生设计,并特别针对目标学生群体的社会经济和民族特征进行调整和敏感处理。尽管不要求开发新课程,但现有课程可以修改和调整以满足当地需求。标准化综合性酒精和药物预防教育项目课程的要素应由根据第D-70-80号行政命令设立的州长药物和酒精滥用政策委员会界定和批准。
(2)CA 刑法 Code § 13864(b)(2) 一个规划过程,包括评估学区的特点、资源以及与青少年药物滥用相关问题的程度,以及来自当地执法机构的意见。
(3)CA 刑法 Code § 13864(b)(3) 一项学区管理委员会政策,规定了一个协调的干预系统,该系统至少包括识别、干预和转介有风险的涉酒精和药物青少年的程序,并明确了执法部门、学校人员、家长和学生的角色和责任。
(4)CA 刑法 Code § 13864(b)(4) 早期干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识别高风险或有慢性药物滥用问题的学生、评估,并转介至适当的服务,包括持续的支持服务。
(5)CA 刑法 Code § 13864(b)(5) 家长教育项目,旨在启动和维持家长参与,重点关注高风险学生的家长。
(6)CA 刑法 Code § 13864(b)(6) 员工和在职培训项目,包括为提供项目服务的核心团队提供的深入培训,以及为所有学校教职员工和行政人员、持证和非持证学校人员提供的普遍意识培训。
(7)CA 刑法 Code § 13864(b)(7) 为当地执法人员提供的在职培训项目。
(8)CA 刑法 Code § 13864(b)(8) 学校、执法部门和社区参与,以确保项目服务的协调。根据该协调,鼓励学区和(或)其他地方机构为药物、酒精和烟草滥用预防项目使用单一的社区咨询委员会或工作组,作为在每个州或联邦资助项目下为此目的设立单独小组的替代方案。
(c)CA 刑法 Code § 13864(c) 县教育总监的申请应提交给紧急服务办公室。根据本节规定拨付给紧急服务办公室的资金旨在加强而非取代地方资金,这些地方资金在没有综合酒精和药物预防教育组成部分的情况下,本可用于预防、干预或遏制学龄儿童的药物滥用。对于已为包括四年级至六年级在内的学生实施综合药物滥用预防计划的学区,县教育总监应提议将资金用于除包括四年级至六年级在内的年级以外的学校年级的药物预防活动,且这些活动应与本节的计划组成部分相符。用于该替代目的的资金支出应由紧急服务主任批准。
(1)CA 刑法 Code § 13864(c)(1) 除非紧急服务办公室另行授权,否则每个县教育总监应是任何综合酒精和药物预防教育组成部分拨款的财务代理人,并应负责确保该县内的每个学区收到紧急服务办公室规定的拨款。每个县教育总监应制定一份符合紧急服务办公室根据 (d) 款制定的计划指南和程序的县级计划。县级拨款的最多5%可用于与该项目相关的行政费用。
(2)CA 刑法 Code § 13864(c)(2) 每个县教育总监应设立并主持一个地方协调委员会,以协助总监制定和实施县级实施计划。该委员会应包括县药物管理人员、执法主管、学区理事会成员和行政人员、学校教职员工、家长以及由总监选定并经县监事会批准的药物预防和干预项目主管。
(d)CA 刑法 Code § 13864(d) 紧急服务主任应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和州教育部协商,制定并发布与本节规定相符的综合酒精和药物预防教育组成部分的指南和程序。
(e)CA 刑法 Code § 13864(e) 综合酒精和药物预防教育组成部分指南应阐明紧急服务办公室根据本节规定准备授予资金的条款和条件。这些指南不应构成普遍适用的规则、条例、命令或标准。
(f)CA 刑法 Code § 13864(f) 根据综合酒精和药物预防教育计划授予的资金不受《公共合同法》第10318条的约束。
(g)CA 刑法 Code § 13864(g) 根据1989年《预算案》第8100-111-001项和第8100-001-001项第1款规定可用的资金,或相应《预算案》的后续规定,应予分配以实施本节。
(h)CA 刑法 Code § 13864(h) 紧急服务主任应在可能的情况下,与其他管理药物、酒精和烟草滥用预防教育项目的州机构合作,以简化地方教育机构根据本节以及其他州和联邦项目申请药物、酒精和烟草教育资金的流程。紧急服务办公室、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州教育部以及其他州机构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在管理药物、酒精和烟草滥用预防教育项目方面制定联合政策并协作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