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特此认定,针对加州人民实施的大量且不成比例的严重犯罪,是由相对少数的多次和累犯重罪犯所为,这些人通常被称为“职业罪犯”。在颁布本章时,立法机关旨在支持地方执法机构加大力度,通过在本州和其他州的特定市县已被证明有效的管理、组织和操作技术,以及通过集中执法力量和资源识别那些应被职业罪犯抓捕行动锁定的对象的先进尖端技术,来调查和抓捕职业罪犯。
加利福尼亚州刑事司法委员会加州职业罪犯缉捕计划
Section § 13850
本法律条文指出,加州许多严重犯罪是由一小部分被称为“职业罪犯”的累犯所为。该法律旨在通过采用全国各地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新的先进技术,增强地方执法部门识别和抓捕这些罪犯的能力。
职业罪犯 累犯 严重犯罪
Section § 13851
这项法律在紧急服务办公室设立了一项计划,旨在为地方执法部门提供财政、培训和技术支持,该计划被称为加州职业罪犯抓捕计划。紧急服务主任负责管理这些资金的分配。符合特定标准的、设有专门执法计划的地方政府单位可以申请这些资金。
然而,该计划的资金不能取代地方政府已指定用于抓捕累犯重罪犯的资金。关于该计划如何运作以及如何授予补助金的指导方针由主任制定,但它们并非正式的规则或法规。
(a)CA 刑法 Code § 13851(a) 紧急服务办公室特此设立一项针对地方执法部门的财政、培训和技术援助计划,名为加州职业罪犯抓捕计划。所有为本章目的提供给紧急服务办公室的资金,应由紧急服务主任管理和拨付。
(b)CA 刑法 Code § 13851(b) 紧急服务主任获授权向那些在执法机构中设立了符合第13852条和第13853条所规定标准的特别计划的地方政府单位或其组合分配和授予资金。
(c)CA 刑法 Code § 13851(c) 资金的分配和授予应根据申请政府单位的首席执法官提交并经立法机构批准的申请进行。根据本章拨付的资金不得取代在没有加州职业罪犯抓捕计划的情况下,本应可用于支持抓捕多重或累犯重罪刑事罪犯的地方资金。
(d)CA 刑法 Code § 13851(d) 紧急服务主任应制定并发布与本章规定一致的加州职业罪犯抓捕计划的行政指导方针和程序。
(e)CA 刑法 Code § 13851(e) 这些指导方针应规定紧急服务办公室根据法定授权提供资金补助的条款和条件。这些指导方针不构成普遍适用的规则、条例、命令或标准。
加州职业罪犯抓捕计划 紧急服务办公室 财政援助
Section § 13852
这项法律要求获得特定资金的执法机构,通过侧重于犯罪分析来改进其管理和资源。他们需要收集和研究犯罪数据,以发现趋势、提供线索,并识别高犯罪率区域或群体,从而加强预防和资源利用。
他们还必须改进巡逻和调查的管理,利用犯罪分析数据,改进从最初响应到罪犯起诉的跨不同辖区的行动。这包括使用创新的部署和案件管理技术。
此外,惯犯抓捕计划必须侧重于抓捕和起诉累犯,遵循执法部门制定并经地方检察官批准的特定标准。这些计划应与检察官密切合作,以确保案件得到充分准备和有效处理。
获得本章项下资金的执法机构应采用强化的执法管理措施和资源。强化的执法措施和资源应包括但不限于:
(a)CA 刑法 Code § 13852(a) 犯罪分析,即时收集和研究当地犯罪数据以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刑法 Code § 13852(a)(1) 识别正在演变或已存在的犯罪模式,特别是涉及惯犯重罪犯的模式。
(2)CA 刑法 Code § 13852(a)(2) 提供调查线索。
(3)CA 刑法 Code § 13852(a)(3) 识别遭受相对严重犯罪侵害的地理区域或人口群体,以提高犯罪预防工作的有效性。
(4)CA 刑法 Code § 13852(a)(4) 为改进执法机构整体资源的分配提供支持数据。
(b)CA 刑法 Code § 13852(b) 改进巡逻和侦查行动的管理,涉及使用犯罪分析产生的信息,这可能包括参与多辖区调查单位以及旨在增加调查工作连续性的措施,从最初的巡逻响应到逮捕和起诉罪犯。此类措施可包括:
(1)CA 刑法 Code § 13852(b)(1) 创新的人员部署技术。
(2)CA 刑法 Code § 13852(b)(2) 创新的案件筛选技术。
(3)CA 刑法 Code § 13852(b)(3) 持续调查的管理。
(4)CA 刑法 Code § 13852(b)(4) 调查行动的监测。
(c)Copy CA 刑法 Code § 13852(c)
(1)Copy CA 刑法 Code § 13852(c)(1) 每个在本章项下获得支持的惯犯抓捕计划,应侧重于识别和逮捕惯犯并支持其后续起诉。确定哪些涉嫌重罪犯应成为惯犯抓捕工作的对象,应符合申请执法机构制定的书面标准,与第13853条一致并经首席地方检察官批准。应指派高素质和经验丰富的人员负责惯犯抓捕计划的人员配备。
(2)CA 刑法 Code § 13852(c)(2) 每个惯犯抓捕计划作为其持续职能之一,应与负责其工作所产生案件的检察官保持协调。这种协调应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准备、处理和裁决。
强化执法管理 犯罪分析 犯罪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