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8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毒品生产和销售产生巨额非法利润,并与许多严重犯罪相关。法律强调,小县不成比例地受到这些问题的影响,与州内其他地区相比,它们面临更高的犯罪成本和更少的收入增长。为了提供帮助,州政府计划向这些县提供财政支持。目标是利用其他地区行之有效的策略,加强地方检察官起诉毒品相关犯罪的努力。

(a)CA 刑法 Code § 13880(a)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麻醉品的生产和销售是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因为由此产生了巨额非法利润。立法机关进一步认定并声明,大量且不成比例的严重犯罪与麻醉品的种植、加工、制造和销售相关联。
(b)CA 刑法 Code § 13880(b)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本州小县的麻醉品生产、分销和销售水平不仅威胁到这些县公民的福祉,也威胁到本州其他地区的福祉。鉴于这些县中有许多县的普遍用途收入增长低于本州其他地区,但却需要承担与麻醉品生产、分销和销售相关的不成比例的刑事司法成本的负担,立法机关认识到有必要为这些县提供财政援助。
(c)CA 刑法 Code § 13880(c) 立法机关旨在支持地方检察官办公室通过在本州和其他州特定司法管辖区已被证明有效的组织和运作技术,加强起诉毒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努力。

Section § 138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项目,旨在为加州地方检察官提供资金和专业知识,以起诉主要的毒品贩运者。拨给该项目的资金由主任管理,主任会与加利福尼亚州刑事司法委员会合作,并努力将其与联邦资金结合使用。各县如果遵守项目规定,并经其地方检察官和监事会批准,就可以获得资金。这些资金是额外的,不应取代地方政府用于毒品案件的资金。

主任必须制定指导方针,确保只有主要毒品案件数量增加的县(包括人口在20万以下的小型县)才能获得资金。这些资金必须专门用于起诉主要的毒品贩运者。

(a)CA 刑法 Code § 13881(a) 在该办公室特此设立一项针对地方检察官办公室的财政和技术援助计划,命名为《加利福尼亚州主要毒品贩运者起诉法》。为本章目的拨付给该办公室的所有资金,应由主任经与加利福尼亚州刑事司法委员会协商后管理和支付,并应在最大可行范围内与可能为此目的提供的联邦资金进行协调或整合。
(b)CA 刑法 Code § 13881(b) 主任有权向实质性遵守本章所列政策和标准的县分配和授予资金,这些县实施了《加利福尼亚州主要毒品贩运者起诉法》。
(c)CA 刑法 Code § 13881(c) 资金的分配和授予应在县地方检察官提交申请并经其监事会批准后进行。根据本章支付的资金,不得取代在没有《加利福尼亚州主要毒品贩运者起诉法》的情况下本应可用于支持重罪毒品案件起诉的地方资金。根据本计划可用的资金,不受《政府法典》第14780条规定的审查。
(d)CA 刑法 Code § 13881(d) 主任应制定并发布与本章一致的加利福尼亚州主要毒品贩运者起诉计划的书面计划和行政指导方针和程序,并应提交给州议会公共安全委员会和州参议院刑事诉讼委员会的主席。这些指导方针应允许仅在办公室认定该县主要毒品案件数量呈比例显著增加的情况下,才能选择该县进行资金分配和授予。此外,指导方针应规定向主任指定的小型县申请者分配和授予资金。指导方针还应规定,县根据本章收到的任何资金,应仅用于起诉涉及主要毒品贩运者的案件。就本款而言,“小型县”指人口为20万或以下的县。

Section § 13882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加州主要毒品起诉单位在办理毒品案件时应如何运用其资源。他们应根据特定标准,加强对重点人员的起诉工作。这包括几项关键策略:同一位检察官从案件开始到结束全程负责(称为“垂直”起诉),指派经验丰富的调查员和检察官处理这些案件,并确保这些专业人员的案件量较少,以便他们能更专注于每个案件。

根据本章获得资金的加州主要毒品贩运者起诉单位,应将加强的起诉工作和资源集中于根据第13883条规定的选择标准确定的个人。加强的起诉工作和资源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刑法 Code § 13882(a) “垂直”起诉代理,即在毒品案件中进行首次立案或出庭的检察官,将负责该特定案件的所有后续出庭,直至案件终结,包括量刑阶段。
(b)CA 刑法 Code § 13882(b) 指派高素质的调查员和检察官办理毒品案件。
(c)CA 刑法 Code § 13882(c) 大幅减少负责毒品案件的调查员和检察官的案件量。

Section § 138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针对因严重毒品相关重罪被捕的个人。它允许加州的检察官根据一项名为《加利福尼亚州主要毒品贩运者起诉法》的特别起诉计划来处理这些案件。

如果犯罪统计数据显示某些毒品重罪在当地特别严重,检察官可以选择优先处理这些案件。在决定是否起诉时,检察官应考虑被告的品格、犯罪历史以及当前指控的严重程度。

(a)CA 刑法 Code § 13883(a) 个人如果因实施或企图实施一项或多项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51、11352、11358、11378、11378.5、11379、11379.5或11383条规定的与受管制物质相关的重罪而被捕,则可能成为《加利福尼亚州主要毒品贩运者起诉法》起诉工作的对象。
(b)CA 刑法 Code § 13883(b) 在适用(a)款规定的标准时,地方检察官可以根据第13881条(d)款的规定,选择将毒品起诉工作限于因(a)款所列一项或多项重罪被捕的人,如果犯罪统计数据显示该重罪或多项重罪在该县构成特别严重的问题。
(c)CA 刑法 Code § 13883(c) 在行使本条授予的检察自由裁量权时,地方检察官应考虑(1)被告的品格、背景和过往犯罪记录,以及(2)目前被指控的罪行的数量和严重性。

Section § 1388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设有主要毒品贩运者起诉部门的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在处理加州主要毒品贩运者起诉法案件时,必须遵循特定的政策。他们必须努力阻止被告在审判前获释,争取在定罪后判处最严厉的刑罚,并加快从逮捕到指控解决的法律程序。然而,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只要符合法律的总体目标,他们可以偏离这些规定。这确保了案件得到有效和严格的处理。

(a)CA 刑法 Code § 13884(a) 设立加州主要毒品贩运者起诉部门并根据本章获得州政府支持的每个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应针对加州主要毒品贩运者起诉法案件采纳并执行以下政策:
(1)CA 刑法 Code § 13884(a)(1) 应尽一切合理的检察努力,抵制根据加州主要毒品贩运者起诉法选定起诉的被指控被告的审前释放。
(2)CA 刑法 Code § 13884(a)(2) 应尽一切合理的检察努力,说服法院对根据加州主要毒品贩运者起诉法起诉后被定罪的人处以最严厉的法定刑罚。
(3)CA 刑法 Code § 13884(a)(3) 应尽一切合理的检察努力,缩短对根据加州主要毒品贩运者起诉法选定起诉的个人从逮捕到指控处理的时间。
(b)CA 刑法 Code § 13884(b) 除非在检察官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特殊情况要求偏离这些政策以促进本章的总体宗旨和意图,否则应遵守第13883节中规定的加州主要毒品贩运者起诉法案件的遴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