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刑法 Code § 18900(a) 任何破坏性装置的经销商、制造商、进口商和出口商,或任何在其业务中使用破坏性装置的电影或电视制片厂,均应向司法部申请并获得开展该业务的许可证。
(b)CA 刑法 Code § 18900(b) 任何未在 (a) 款中提及的个人、商号或公司,为持有或运输任何破坏性装置,均应向司法部申请并获得许可证。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标准的人员,不得获得许可证:
(1)CA 刑法 Code § 18900(b)(1) 曾被判犯有任何重罪。
(2)CA 刑法 Code § 18900(b)(2) 沉迷于任何麻醉药品的使用。
(3)CA 刑法 Code § 18900(b)(3) 根据州或联邦法律被禁止持有、接收、拥有或购买枪支。
(c)CA 刑法 Code § 18900(c) 许可证申请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刑法 Code § 18900(c)(1)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
(2)CA 刑法 Code § 18900(c)(2) 如果申请人为个人,应由申请人签署;如果申请人为商号或公司,应由有资格签署的成员或高级职员签署。
(3)CA 刑法 Code § 18900(c)(3) 应当说明姓名、所从事的业务、营业地址,以及对破坏性装置用途的完整描述。
(d)CA 刑法 Code § 18900(d) 申请书和许可证应在全州范围内统一使用司法部规定的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