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刑法 Code § 18715(a) 任何鲁莽或恶意持有任何破坏性装置或任何爆炸物,且在以下任何地点的人,均犯有重罪:
(1)CA 刑法 Code § 18715(a)(1) 在公共街道或高速公路上。
(2)CA 刑法 Code § 18715(a)(2) 在任何剧院、礼堂、学校、学院、教堂、酒店或其他公共建筑内或附近。
(3)CA 刑法 Code § 18715(a)(3) 在任何私人住宅内或附近。
(4)CA 刑法 Code § 18715(a)(4) 在任何飞机、铁路客运列车、汽车、缆索道路、缆车或从事载客营运的船只内、上或附近。
(5)CA 刑法 Code § 18715(a)(5) 在任何其他通常有人经过的公共场所内、上或附近。
(b)CA 刑法 Code § 18715(b) 根据 (a) 款规定犯下的罪行,依照第 1170 条 (h) 款的规定,可处以两年、四年或六年的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