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刑法 Code § 19200(a) 除第19205条和第2部第1章(自第17700条起)另有规定外,本州任何制造或促使制造、进口到本州、为销售而持有、或提供或展示销售、或赠予、出借或拥有任何金属军用练习手榴弹或金属复制手榴弹的人,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根据第1170条(h)款的规定处以监禁。
(b)CA 刑法 Code § 19200(b) 尽管有(a)款的规定,首次涉及任何金属军用练习手榴弹或金属复制手榴弹的违法行为,仅应作为轻微违规行为予以处罚,除非违法者是《街头恐怖主义执法和预防法》(第1部第7编第11章(自第186.20条起))所定义的犯罪街头帮派的活跃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