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1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谁可以请求法院命令,暂时禁止某人拥有或获取枪支或弹药,因为他们可能造成伤害。可以提交此类申请的人包括直系亲属、雇主、同事、学校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室友、有约会关系的人,以及与该人育有共同子女且已定期互动一年的人。

如果有证据表明该人可能构成危险,并且其他解决方案无效或不适用,法院可以签发此命令(称为“单方枪支暴力限制令”)。申请必须附有书面并签署的声明,解释为何需要此命令。

关于这些命令的决定会尽快做出,可能在同一或下一个司法工作日。这项法律于2020年9月1日生效。

(a)Copy CA 刑法 Code § 18150(a)
(1)Copy CA 刑法 Code § 18150(a)(1) 以下任何个人均可提交申请,请求法院签发一项单方枪支暴力限制令,禁止申请所涉对象持有、保管、拥有、购买、占有或接收枪支或弹药:
(A)CA 刑法 Code § 18150(a)(1)(A) 申请所涉对象的直系亲属。
(B)CA 刑法 Code § 18150(a)(1)(B) 申请所涉对象的雇主。
(C)CA 刑法 Code § 18150(a)(1)(C) 申请所涉对象的同事,如果其与该对象有至少一年的实质性且经常性的互动,并已获得雇主的批准。
(D)CA 刑法 Code § 18150(a)(1)(D) 申请所涉对象在过去六个月内就读的中学或高等教育机构的雇员或教师,如果该雇员或教师已获得学校行政人员或具有监督职责的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的批准。
(E)CA 刑法 Code § 18150(a)(1)(E) 执法人员。
(F)CA 刑法 Code § 18150(a)(1)(F) 申请所涉对象的室友。
(G)CA 刑法 Code § 18150(a)(1)(G) 与申请所涉对象有约会关系的人。
(H)CA 刑法 Code § 18150(a)(1)(H) 与申请所涉对象育有共同子女的人,如果其与该对象有至少一年的实质性且经常性的互动。
(2)CA 刑法 Code § 18150(a)(2) 就本小节而言,“约会关系”的含义与第243条(f)小节第(10)款的含义相同。
(3)CA 刑法 Code § 18150(a)(3) 就本小节而言,“直系亲属”指任何配偶(无论是否通过婚姻)、同居伴侣、父母、子女、任何二亲等内的血亲或姻亲,或任何四亲等内的血亲或姻亲,且其与该对象有至少一年的实质性且经常性的互动。
(4)CA 刑法 Code § 18150(a)(4) 就本小节而言,“室友”指经常居住在该住户的人,或在过去六个月内经常居住在该住户的人,且其与该对象有至少一年的实质性且经常性的互动。
(5)CA 刑法 Code § 18150(a)(5) 本章不要求第(1)款所述人员寻求枪支暴力限制令。
(b)CA 刑法 Code § 18150(b) 如果申请(由申请人书面宣誓签署的宣誓书或根据第18155条(a)小节所作的口头陈述支持)以及向法院提供的任何额外信息表明以下两项均极有可能属实,法院可以签发单方枪支暴力限制令:
(1)CA 刑法 Code § 18150(b)(1) 申请所涉对象在不久的将来,通过持有、保管、拥有、购买、占有或接收枪支,对申请所涉对象本人或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危险性重大,且该危险性是根据第18155条所列因素确定的。
(2)CA 刑法 Code § 18150(b)(2) 签发单方枪支暴力限制令对于防止申请所涉对象本人或他人受到人身伤害是必要的,因为限制性较小的替代方案要么已被尝试但发现无效,要么对于申请所涉对象的情况而言不充分或不适用。
(c)CA 刑法 Code § 18150(c) 支持签发单方枪支暴力限制令的申请的宣誓书应阐明倾向于确立申请理由的事实,或相信这些事实存在的理由。
(d)CA 刑法 Code § 18150(d) 本章项下的单方命令应在申请提交法院的同一天签发或驳回,除非申请提交时间过晚,无法进行有效审查,在这种情况下,命令应在下一个司法工作日签发或驳回,并有足够时间在当天提交给法院书记员备案。
(e)CA 刑法 Code § 18150(e) 本条于2020年9月1日生效。

Section § 18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法院在未事先通知受影响人的情况下,签发紧急枪支暴力限制令(即单方命令)的程序。在签发之前,法院必须评估申请该命令的人提供的证词或宣誓书。法院会根据近期暴力威胁或行为、违反保护令或其他危险行为来评估风险。“近期”一词指提交申请前六个月内。如果存在充分理由,法院将签发命令,阻止该人在21天内获取枪支或弹药。

(a)Copy CA 刑法 Code § 18155(a)
(1)Copy CA 刑法 Code § 18155(a)(1) 法院在签发单方枪支暴力限制令之前,应宣誓审查申请人以及申请人可能提供的任何证人。
(2)CA 刑法 Code § 18155(a)(2) 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及任何证人提交经宣誓签署的书面宣誓书,以代替审查申请人及申请人可能提供的任何证人。
(b)Copy CA 刑法 Code § 18155(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8155(b)(1) 在确定是否存在签发枪支暴力限制令的理由时,法院应考虑以下所有证据:
(A)CA 刑法 Code § 18155(b)(1)(A) 申请所涉对象近期针对其他个人、团体或地点的暴力威胁或暴力行为。
(B)CA 刑法 Code § 18155(b)(1)(B) 申请所涉对象近期针对其自身的暴力威胁或暴力行为。
(C)CA 刑法 Code § 18155(b)(1)(C) 违反根据《家庭法典》第10编第3部分(自第6240条起)或第646.91条签发的、在法院审议申请时有效的紧急保护令。
(D)CA 刑法 Code § 18155(b)(1)(D) 近期违反根据《家庭法典》第10编第4部分(自第6300条起)、《民事诉讼法典》第136.2、527.6、527.8或527.85条,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213.5或15657.03条签发的未失效保护令,或由州外法院签发的类似禁止持枪保护令,包括极端风险保护令。
(E)CA 刑法 Code § 18155(b)(1)(E) 针对第29805条所列任何罪行的定罪。
(F)CA 刑法 Code § 18155(b)(1)(F) 在过去12个月内,申请所涉对象针对其自身或其他个人、团体或地点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模式,包括但不限于暴力威胁或暴力行为。
(2)CA 刑法 Code § 18155(b)(2) 在确定是否存在签发枪支暴力限制令的理由时,法院可以考虑任何其他暴力风险增加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证据:
(A)CA 刑法 Code § 18155(b)(2)(A) 申请所涉对象非法和鲁莽地使用、展示或挥舞枪支,表明暴力风险增加或实际暴力威胁,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电子通讯方式(包括社交媒体帖子或消息、短信或电子邮件)的行为。
(B)CA 刑法 Code § 18155(b)(2)(B) 申请所涉对象曾对他人使用、企图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
(C)CA 刑法 Code § 18155(b)(2)(C) 申请所涉对象曾因重罪被捕。
(D)CA 刑法 Code § 18155(b)(2)(D) 申请所涉对象曾有违反根据《家庭法典》第10编第3部分(自第6240条起)或第646.91条签发的紧急保护令的记录。
(E)CA 刑法 Code § 18155(b)(2)(E) 申请所涉对象曾有违反根据《家庭法典》第10编第4部分(自第6300条起)、《民事诉讼法典》第136.2、527.6、527.8或527.85条,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213.5或15657.03条签发的保护令,或由州外法院签发的类似禁止持枪保护令(包括极端风险保护令)的记录。
(F)CA 刑法 Code § 18155(b)(2)(F) 书面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警方报告和定罪记录,证明申请所涉对象近期涉及受控物质或酒精的刑事犯罪,或持续滥用受控物质或酒精。
(G)CA 刑法 Code § 18155(b)(2)(G) 近期获取或企图获取枪支、弹药或其他致命武器的证据。尽管近期获取的证据是法院可以考虑的一个因素,但即使被申请人在法院考虑签发枪支暴力限制令时未持有枪支、弹药或其他致命武器,法院仍可签发枪支暴力限制令以暂时阻止其合法获取枪支。
(H)CA 刑法 Code § 18155(b)(2)(H) 获取防弹衣的证据,如第16288条所定义。
(I)CA 刑法 Code § 18155(b)(2)(I) 跟踪骚扰的证据,如第646.9条所定义。
(J)CA 刑法 Code § 18155(b)(2)(J) 虐待动物的证据,如第597条所定义。
(K)CA 刑法 Code § 18155(b)(2)(K) 被申请人因任何个人或群体的实际或被感知的种族或族裔、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或性取向而对其进行口头或书面暴力威胁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电子通讯方式(包括社交媒体帖子或消息、短信或电子邮件)进行的威胁。就本分段而言,“种族或族裔”、“国籍”、“宗教”、“残疾”、“性别”和“性取向”的定义如第422.56条所规定。
(L)CA 刑法 Code § 18155(b)(2)(L) 被申请人明知且故意污损、损坏或毁坏任何其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的证据,其目的是恐吓或干涉他人自由行使或享有本州宪法或法律或美国宪法或法律所保障的任何权利或特权,且全部或部分地因为某人实际或被感知的种族或族裔、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或性取向,违反第422.6条(b)款的规定。“种族或族裔”、“国籍”、“宗教”、“残疾”、“性别”和“性取向”的含义与第422.56条中定义的相同。
(M)CA 刑法 Code § 18155(b)(2)(M) 被申请人为推进政治目的而发出暴力威胁的证据,或旨在干涉任何其他人自由行使或享有本州或美国宪法或法律所保障的任何权利或特权的暴力威胁,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电子通讯方式(包括社交媒体帖子或消息、短信或电子邮件)发出的威胁。
(3)CA 刑法 Code § 18155(b)(3) 就本款而言,“近期”指提交申请之日前的六个月内。
(c)CA 刑法 Code § 18155(c) 如果法院认定存在签发单方面枪支暴力限制令的理由,则应签发一份单方面枪支暴力限制令,禁止申请所涉对象持有、控制、拥有、购买、占有或接收,或试图购买或接收枪支或弹药,且该限制令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21天失效。

Section § 1816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临时枪支暴力限制令中必须包含的内容。该命令必须明确签发理由、到期时间、提交答复的地点以及后续听证会的详细信息。它还告知被限制人,在本命令生效期间,他们必须交出任何枪支、弹药和弹匣,并且不得购买或持有这些物品。该命令由执法人员亲自送达,执法人员还必须告知他们听证会事宜,并核实他们目前是否持有任何枪支或相关物品。

(a)CA 刑法 Code § 18160(a) 根据本章签发的单方枪支暴力限制令应当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刑法 Code § 18160(a)(1) 支持签发该命令的理由说明。
(2)CA 刑法 Code § 18160(a)(2) 命令到期的日期和时间。
(3)CA 刑法 Code § 18160(a)(3) 应当提交答辩状的高等法院地址。
(4)CA 刑法 Code § 18160(a)(4) 排定的听证会日期和时间。
(5)CA 刑法 Code § 18160(a)(5) 以下声明:
“致被限制人:本命令有效期至上述注明的到期日期和时间。根据《刑法典》第18120条,您必须交出您拥有或持有的所有枪支、弹药和弹匣,并且在本命令生效期间,您不得保管或控制、拥有、购买、持有或接收,或试图购买或接收任何枪支、弹药或弹匣。将在上述日期和时间举行听证会,以确定是否应签发更永久的枪支暴力限制令。未出席该听证会可能导致法院对您作出有效期为一至五年的命令。您可以就与本命令相关的任何事项寻求律师的建议。应立即咨询律师,以便律师可以协助您处理与本命令相关的任何事项。”
(b)Copy CA 刑法 Code § 18160(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8160(b)(1) 如果能够合理地找到被限制人,单方枪支暴力限制令应由执法人员或由《民事诉讼法典》第414.10条规定的人员亲自送达给被限制人。
(2)CA 刑法 Code § 18160(b)(2) 在送达枪支暴力限制令时,执法人员应告知被限制人根据第18165条排定的听证会。
(3)CA 刑法 Code § 18160(b)(3) 在送达枪支暴力限制令时,执法人员应口头询问被限制人是否在其占有或保管控制之下持有枪支、弹药或弹匣。
(c)CA 刑法 Code § 18160(c) 本节将于2020年9月1日生效。

Section § 181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签发临时命令后的21天内,法院必须举行听证会,以决定是否应批准一项长期枪支暴力限制令。听证会必须在签发初始命令的法院或同一区域内的另一法院举行。

在命令签发日期后的21天内,在签发该命令的法院或同一管辖区内的另一法院,法院应根据第18175条举行听证会,以确定是否应根据第4章(自第18170条起)签发枪支暴力限制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