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禁止的武器豁免
Section § 17705
本法律规定,如果枪支或弹药被归类为“古玩或遗物”,并且由联邦法律允许持有此类物品的人持有,则它们不受某些限制。古玩或遗物是法律认可的特殊类别,通常指古董或收藏品。
如果某人因法律限制而不能合法持有枪支或弹药,但通过继承获得了它们的所有权,他们可以保留所有权最多一年。然而,在此期间他们不能实际持有这些物品。在这一年内,他们必须通过出售、赠与或其他方式转让所有权。如果他们未能这样做,则属于违法行为。
Section § 17710
这项法律概述了加州对某些联邦定义的武器的限制的例外情况。如果某人根据美国联邦法律被授权拥有这些武器,则加州第16590条的限制不适用。但是,如果某人根据州法律不允许持有这些武器却继承了它们,他们必须在一年内转让所有权,不得持有超过一年。他们不能在任何时候实际持有这些武器,否则将面临法律处罚。最后,这项规定不适用于笔式枪,笔式枪没有任何豁免。
Section § 1771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些违禁物品是公共历史学会、博物馆或机构收藏的一部分,那么关于这些物品的某些规定就不适用。要获得豁免,该物品必须安全存放,防止未经授权的人接触,而且如果是枪支,必须是未装弹的。
Section § 17720
这项法律指出,除了短管步枪或霰弹枪,其他用于电影、电视、视频制作或娱乐活动的武器或装置,不受某些规定(在其他地方列出)的限制。它允许参与这些制作的授权人员合法持有或使用这些物品。
Section § 17725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限制不适用于销售特定工具或装置的企业,只要这些工具或装置不是短管步枪或霰弹枪,并且这些企业仅向其他法律条款中指定的某些实体销售。
Section § 17730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对武器、装置或弹药(短管步枪和霰弹枪除外)某些规定的豁免。首先,它允许执法政府机构为履行公务而销售、持有或购买这些物品。其次,它允许执法人员在执勤时持有这些物品,只要这属于他们的职责范围并经其机构授权。最后,它涵盖了从事这些物品销售业务的企业,允许它们严格地向经授权的政府机构销售、制造或出借这些物品。
Section § 17735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法律限制不适用于发现并持有非枪支物品的人,只要他们符合特定条件。首先,该人必须在法律上被允许持有枪支和弹药。其次,他们持有该物品的时间不应超过将其送交警方所需的时间。最后,如果他们正在转移该物品,其目的应是将其移交给执法部门。
Section § 1774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发现枪支(不包括短管步枪或霰弹枪)并遵循特定步骤将其上交给警方,则某些规则不适用。该人必须合法持有枪支,处理该枪支的时间仅限于将其送交警方,并提前告知警方将要送交枪支。此外,枪支在运送给警方时必须锁在一个容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