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司法部长维护一个名为“被禁止持枪人员档案”的数据库。该档案追踪自1996年1月1日以来拥有或持有枪支,但后来被禁止拥有或持有枪支的人员。

该数据库可通过加州执法电信系统供某些授权机构访问,用于核查个人是否持枪且被禁止持有枪支。

此外,该信息也可供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枪支暴力研究中心的相关研究人员或其他合格研究机构访问,用于暴力预防研究,但需经特定批准。个人数据必须保密,且仅用于研究或统计目的。如果数据访问被拒绝,必须说明理由。

(a)CA 刑法 Code § 30000(a) 司法部长应设立并维护一个在线数据库,称为“被禁止持枪人员档案”。该档案的目的是交叉比对在1996年1月1日或之后拥有或持有枪支(如综合枪支信息系统记录所示),并且在该拥有或持有枪支日期之后,属于被禁止拥有或持有枪支的人员类别。
(b)CA 刑法 Code § 30000(b) 除(c)款另有规定外,“被禁止持枪人员档案”中包含的信息仅可通过加州执法电信系统提供给第11105条(b)款或(c)款中规定并依据其行事的实体,用于确定人员是否持枪且被禁止持有枪支。
(c)CA 刑法 Code § 30000(c) “被禁止持枪人员档案”中包含的信息应提供给隶属于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枪支暴力研究中心的科研人员,但须经该机构的管理机构审查委员会批准(如需要)。经部门酌情决定,并遵守第14240条规定,该数据可提供给任何其他经美国教育部或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认证的非营利性真实研究机构,用于研究暴力预防,但须经该机构的管理机构审查委员会或人类受试者委员会批准(如需要),以用于学术和政策研究目的。识别个人身份的材料仅可用于研究或统计活动,不得转让、披露或用于研究或统计活动以外的目的,并且由此产生的报告或出版物不得识别具体个人。部门处理该数据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可向研究人员收取。如果使用该数据的研究数据请求或支持函被拒绝,部门应提供书面说明,阐明拒绝的具体原因。

Section § 30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详细说明了加州被禁止持枪人员档案数据库的运作方式。当某人被判重罪、涉及枪支的罪名,或因心理健康问题或联邦法规而被禁止持有枪支时,司法部会核查他们自1996年1月1日以来是否有任何已登记的枪支。如果他们有,司法部会将他们的详细信息添加到数据库中,表明他们被禁止持有枪支。这些信息包括他们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体描述以及他们拥有或持有的枪支的详细信息。

被禁止持枪人员档案数据库应按以下方式运作:
(a)CA 刑法 Code § 30005(a) 当任何重罪定罪的处置结果、第2章(自第29800条起)中规定的任何禁止持枪罪名的定罪、第3章(自第29900条起)中描述的罪行的定罪、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8100条或第8103条实施的枪支禁令,或联邦全国即时犯罪背景调查系统识别出的任何枪支持有禁令被录入自动化犯罪历史系统时,司法部应确定该主体在综合枪支信息系统中是否有记录,表明其在1996年1月1日或之后持有或拥有枪支,或有攻击性武器登记,或有.50 BMG步枪登记。
(b)CA 刑法 Code § 30005(b) 当任何用于识别被州或联邦法律禁止获取、拥有或持有枪支人员的部门自动化信息系统有记录时,该部门应确定该主体在综合枪支信息系统中是否有记录,表明其在1996年1月1日或之后拥有或持有枪支,或有攻击性武器登记,或有.50 BMG步枪登记。
(c)CA 刑法 Code § 30005(c) 如果该部门根据(a)或(b)款确定该主体在综合枪支信息系统中存在记录,表明其在1996年1月1日或之后持有或拥有枪支,或有攻击性武器登记,或有.50 BMG步枪登记,则以下信息应被录入被禁止持枪人员档案:
(1)CA 刑法 Code § 30005(c)(1) 该主体的姓名。
(2)CA 刑法 Code § 30005(c)(2) 该主体的出生日期。
(3)CA 刑法 Code § 30005(c)(3) 该主体的身体描述。
(4)CA 刑法 Code § 30005(c)(4) 司法部长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关于该主体的识别信息。
(5)CA 刑法 Code § 30005(c)(5) 枪支持有禁令的依据。
(6)CA 刑法 Code § 30005(c)(6) 综合枪支信息系统所反映的,该主体拥有或持有的所有枪支的描述。

Section § 30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州司法部长通过协助调查那些不允许持有枪支的个人来支持地方警察。司法部长必须与地方执法部门分享关于这些被禁止人员的具体信息,包括他们的身份、案件状态、他们为何不能持有枪支、他们的禁枪令何时结束、他们拥有的任何枪支,以及他们与执法部门的先前互动。

(a)CA 刑法 Code § 30010(a) 司法部长应向地方执法机构提供调查协助,以更好地确保对持有武器且被禁止持有枪支的个人的调查。
(b)CA 刑法 Code § 30010(b) 司法部长应向地方执法机构提供其管辖范围内被禁止持枪人员档案中列出的与被禁止人员相关的所有以下信息:
(1)CA 刑法 Code § 30010(b)(1) 个人身份识别信息。
(2)CA 刑法 Code § 30010(b)(2) 案件状态。
(3)CA 刑法 Code § 30010(b)(3) 禁止类型或原因。
(4)CA 刑法 Code § 30010(b)(4) 禁止期满日期。
(5)CA 刑法 Code § 30010(b)(5) 与被禁止人员相关的已知枪支。
(6)CA 刑法 Code § 30010(b)(6) 有关与被禁止人员先前接触的信息,如适用。

Section § 30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司法部在每年3月15日前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详细说明前一年武装禁限人员系统(APPS)的状况。报告必须包括系统中的总人数、活跃或待处理的案件,以及详细的调查状态。它还涵盖了APPS中新增或移除的人员数量、减少积压的进展,以及个人被禁止持有枪支的原因。

此外,报告还包括为APPS执法雇用的探员数量、收缴的枪支、执法期间的接触次数,以及与地方执法部门为解决积压问题而进行的任何合作。这确保了在追踪因法律或安全原因被禁止拥有枪支的个人方面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a)CA 刑法 Code § 30012(a) 不迟于2024年3月15日,以及此后每年不迟于3月15日,司法部应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和立法机关各议院的财政委员会报告紧接前一个日历年的以下所有信息:
(1)CA 刑法 Code § 30012(a)(1) 武装禁限人员系统 (APPS) 中的总人数以及活跃和待处理的案件数量,具体如下:
(A)Copy CA 刑法 Code § 30012(a)(1)(A)
(i)Copy CA 刑法 Code § 30012(a)(1)(A)(i) 对于活跃案件,该部门应报告其已启动调查的每个案件的状态。此信息应至少包括12个月或更长时间未被积极调查的案件数量,以及自案件添加到系统以来所经过的时间段的细分。
(ii)CA 刑法 Code § 30012(a)(1)(A)(i)(ii) 就本款而言,“调查”是指由宣誓或非宣誓工作人员进行的任何工作,以确定禁限人员是否持有一支或多支枪支,是否将该人员从数据库中移除,或是否将该人员转入待处理案件量。
(B)CA 刑法 Code § 30012(a)(1)(B) 对于待处理案件,该部门应单独报告无法结案、无法定位、与州外人员相关、仅与联邦枪支禁令相关以及与被监禁人员相关的案件数量。
(2)CA 刑法 Code § 30012(a)(2) 添加到APPS数据库的人员数量。
(3)CA 刑法 Code § 30012(a)(3) 从APPS数据库中移除的人员数量,包括移除依据的细分。此信息应至少单独报告因个人已故、禁令到期或被移除,或因部门枪支收缴活动而结案的案件。
(4)CA 刑法 Code § 30012(a)(4) APPS积压案件的减少或消除程度。就本节而言,“积压”是指该部门未在案件添加到APPS后六个月内启动调查,或未在对案件启动调查后六个月内完成调查工作的案件数量。
(5)CA 刑法 Code § 30012(a)(5) 相关报告期前后APPS中的人员数量,包括APPS中每个人员被禁止持有枪支的原因细分。
(6)CA 刑法 Code § 30012(a)(6) 为执行APPS而雇用的探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数量。
(7)CA 刑法 Code § 30012(a)(7) 因执行APPS而收缴的枪支数量。
(8)CA 刑法 Code § 30012(a)(8) 在APPS执法工作中进行的接触次数。
(9)CA 刑法 Code § 30012(a)(9) 关于特别工作组或与地方执法部门合作减少APPS档案或积压的信息。
(b)CA 刑法 Code § 30012(b) 就本节而言,“武装禁限人员系统”是指第30000条所述的“禁限武装人员档案”。

Section § 30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从一个专户中拨款2400万美元给加州司法部,以帮助解决武装禁限人员系统 (APPS) 的积压问题,并处理被禁止持有枪支的人非法持枪的问题。

每年3月1日前,司法部必须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报告他们减少了多少积压、雇用了多少探员、从系统中清除或添加到系统中的个人数量,以及收缴的枪支数量。他们还需要报告专案组或与地方执法部门的合作情况。这些报告要求在2019年3月1日之后失效。

(a)CA 刑法 Code § 30015(a) 特此从普通基金的经销商销售记录专户中拨款二千四百万美元 ($24,000,000) 给司法部,以解决武装禁限人员系统 (APPS) 的积压问题以及被禁限人员非法持有枪支的问题。
(b)CA 刑法 Code § 30015(b) 不迟于2015年3月1日,以及此后每年不迟于3月1日,该部门应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报告紧接前一个日历年的以下所有事项:
(1)CA 刑法 Code § 30015(b)(1) APPS积压问题已减少或消除的程度。
(2)CA 刑法 Code § 30015(b)(2) 为执行APPS而雇用的探员人数。
(3)CA 刑法 Code § 30015(b)(3) 从APPS中清除的人数。
(4)CA 刑法 Code § 30015(b)(4) 添加到APPS中的人数。
(5)CA 刑法 Code § 30015(b)(5) 在相关报告期之前和之后APPS中的人数,包括APPS中每个人被禁止持有枪支的原因细分。
(6)CA 刑法 Code § 30015(b)(6) 因执行APPS而收缴的枪支数量。
(7)CA 刑法 Code § 30015(b)(7) 在APPS执法工作中进行的接触次数。
(8)CA 刑法 Code § 30015(b)(8) 关于专案组或与地方执法部门合作减少APPS积压问题的信息。
(c)Copy CA 刑法 Code § 30015(c)
(1)Copy CA 刑法 Code § 30015(c)(1) 根据《政府法典》第10231.5节,根据 (b) 款规定提交报告的要求于2019年3月1日失效。
(2)CA 刑法 Code § 30015(c)(2) 根据 (b) 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节的规定提交。

Section § 30020

Explanation

加州司法部必须在“武装违禁人员系统”(一个追踪不应合法拥有枪支的人的系统)识别出某人可能非法持有枪支的案件后七天内进行审查。司法部还负责寻找方法来加快这些调查。

“匹配项”是指当一个人的详细信息(表明他们可能非法拥有枪支)出现在特定数据库中时。这意味着他们的名字显示他们不应该拥有枪支,但记录却显示他们拥有。

(a)CA 刑法 Code § 30020(a) 司法部应在武装违禁人员系统每日队列中的匹配项进入队列后七天内完成对其的初步审查,并应定期重新评估该部门是否能更高效地完成这些审查。
(b)Copy CA 刑法 Code § 30020(b)
(1)Copy CA 刑法 Code § 30020(b)(1) 就本节而言,“武装违禁人员系统”指第30000节所述的“违禁武装人员档案”。
(2)CA 刑法 Code § 30020(b)(2) 就本节而言,“匹配项”指将可能被禁止获取、拥有或持有枪支的个人的姓名及其他信息输入自动化犯罪历史系统或任何部门自动化信息系统,以及该个人拥有或持有枪支的相应记录,如第30005节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