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资格审查执法相关例外
Section § 30150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执法机构,无论是市、县、州还是联邦机构,购买枪支时,必须遵循某些程序。只要有机构负责人的书面授权,确认购买的枪支仅供该机构独家使用,此类交易就可以免除一般的枪支销售规定。
该授权必须明确指出获准进行购买的机构雇员。此外,一旦机构获得枪支,他们必须在10天内将其登记到州的自动火器系统。
如果某个机构无法直接访问该系统,他们需要与当地县警长合作,以确保枪支得到正确记录。
Section § 30155
本节规定,如果枪支是由执法部门借给和平官员的,则第30105条关于借用枪支的规定不适用。该官员必须受雇于同一执法机构,获授权携带枪支,并且该枪支必须用于该官员的公务。
Section § 30160
这项法律解释了执法机构根据《公共合同法》的特定条款向执法人员出售、交付或转让枪支时的程序。它规定,此类交易不受第30105条的限制。
在交易发生后的十天内,执法人员和枪支的详细信息必须通过加州执法电信系统(CLETS)记录到自动火器系统(AFS)中。此记录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以及枪支的品牌、型号和序列号等详细信息。如果非手枪没有序列号或识别标记,则应在AFS中注明。没有直接访问AFS权限的机构必须与当地警长协调,以输入这些详细信息。
Section § 3016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执法机构向获准携带枪支的退休警官出售或赠予枪支时,适用某些规定。第30105条不适用于此类交易。
机构必须在10天内,通过加州执法电信系统(CLETS),将警官和枪支的具体信息录入自动枪支系统(AFS)。这包括警官的姓名以及枪支的品牌、型号和序列号等信息。如果枪支没有序列号,则必须注明。如果机构无法访问AFS,他们必须与当地警长协调,确保信息被录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