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刑法 Code § 34005(a)
(1)Copy CA 刑法 Code § 34005(a)(1) 任何持有枪支的官员,如果该枪支可能对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海岸警卫队辅助队或任何联邦或州政府的军事或海军机构有用,包括但不限于位于萨克拉门托的加利福尼亚州军事博物馆和资源中心,以及位于罗伯茨营、圣路易斯奥比斯波营和洛斯阿拉米托斯武装部队预备役中心的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设施内的分馆,经该官员所受雇的市、市县或县的立法机构授权并经副官长批准,可将该枪支交付给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海岸警卫队辅助队或任何其他州或联邦政府军事机构的单位指挥官,以代替第16580节所列任何规定要求的销毁。
(2)CA 刑法 Code § 34005(a)(2) 任何州机构、县、市或特殊目的区可向加利福尼亚州军事博物馆和资源中心或第 (1) 款所述的任何分馆提供任何多余的军事武器或设备,例如火炮、坦克或装甲车等历史战争设备。
(3)CA 刑法 Code § 34005(a)(3) 根据本款交付枪支的官员应当取得一份收据,其中包含枪支的完整描述,并应将该收据作为公共记录保存在其办公室档案中。
(b)CA 刑法 Code § 34005(b) 任何持有根据第16580节所列任何规定须销毁的任何枪支或任何枪支部件的执法机构,可以不销毁这些武器,而是保留并使用其中任何可能有助于履行该机构公务的武器。或者,经法院批准,该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任一措施:
(1)CA 刑法 Code § 34005(b)(1) 将武器移交给任何其他执法机构,供其履行公务。
(2)CA 刑法 Code § 34005(b)(2) 将任何可能有助于履行相关机构公务的武器移交给司法部刑事鉴定实验室或警察局、治安官办公室或地方检察官办公室的刑事鉴定实验室。
(c)Copy CA 刑法 Code § 34005(c)
(1)Copy CA 刑法 Code § 34005(c)(1) 任何根据本节规定未被销毁而用于公务的枪支或枪支部件,在该机构不再需要其履行公务时,应由使用该武器的机构销毁。
(2)CA 刑法 Code § 34005(c)(2) 捐赠给加利福尼亚州军事博物馆和资源中心的枪支或武器可根据《军事和退伍军人法典》第179节进行处置。
(d)Copy CA 刑法 Code § 34005(d)
(1)Copy CA 刑法 Code § 34005(d)(1) 任何持有根据第16580节所列任何规定须销毁的任何枪支或任何枪支部件的执法机构,可以不销毁这些枪支,而是从高等法院获得命令,指示将枪支移交给治安官。
(2)CA 刑法 Code § 34005(d)(2) 治安官应通过加利福尼亚州执法电信系统,将这些武器录入自动枪支系统 (AFS),附有每件武器的完整描述,包括枪支的品牌、类型、类别、口径和序列号,并将接收武器的学院名称录入AFS杂项字段。
(3)CA 刑法 Code § 34005(d)(3) 治安官随后应将枪支移交给由和平警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认证的基础培训学院,以便这些枪支可在认证课程中用于教学目的。移交给学院的所有枪支应由该学院保管、看管和控制。
(4)CA 刑法 Code § 34005(d)(4) 任何未被销毁并根据本节授权目的使用的枪支或枪支部件,应在基础培训学院不再需要时,或当基础培训学院不再获得委员会认证时,归还给最初保管该枪支的执法机构。
(5)CA 刑法 Code § 34005(d)(5) 当这些枪支被归还时,接收枪支的执法机构应在归还之日,通过加利福尼亚州执法电信系统,将每件武器的完整描述(包括枪支的品牌、类型、类别、口径和序列号)以及归还枪支的实体名称录入自动枪支系统 (AF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