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刑法 Code § 27400(a) 第1条(自第27200节起)和第2条(自第27300节起)不适用于向任何市、县、市县或州,或联邦政府的经授权的执法代表进行的任何枪支销售、交付或转让,供该政府机构独家使用,条件是,在这些枪支的销售、交付或转让之前,机构负责人授权该交易的书面授权书已提交给进行购买、交付或转让的人。
(b)CA 刑法 Code § 27400(b) 适当的书面授权定义为购买者或受让人所受雇机构的负责人出具的可核实书面证明,证明该雇员是经授权进行该交易的个人,并授权该交易供该人所受雇机构独家使用。
(c)CA 刑法 Code § 27400(c) 自机构获得手枪之日起10天内,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起,任何枪支被机构获得之日起10天内,执法或州机构应通过加州执法电信系统(CLETS)将该记录作为机构武器输入自动化枪支系统(AFS)。任何无法访问AFS的机构应与该机构所在县的警长安排,通过该系统输入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