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400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当购买者是代表市政府或联邦政府等政府机构的授权执法人员时,关于枪支销售或转让的特定规定不适用。机构负责人需要出具书面证明,确认该人员可以进行此类购买。

书面授权必须确认购买者是获准完成交易的人员,并且枪支必须在10天内正式录入系统。如果机构无法直接访问系统,将由该机构或县警长通过自动化枪支系统完成此操作。

(a)CA 刑法 Code § 27400(a) 第1条(自第27200节起)和第2条(自第27300节起)不适用于向任何市、县、市县或州,或联邦政府的经授权的执法代表进行的任何枪支销售、交付或转让,供该政府机构独家使用,条件是,在这些枪支的销售、交付或转让之前,机构负责人授权该交易的书面授权书已提交给进行购买、交付或转让的人。
(b)CA 刑法 Code § 27400(b) 适当的书面授权定义为购买者或受让人所受雇机构的负责人出具的可核实书面证明,证明该雇员是经授权进行该交易的个人,并授权该交易供该人所受雇机构独家使用。
(c)CA 刑法 Code § 27400(c) 自机构获得手枪之日起10天内,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起,任何枪支被机构获得之日起10天内,执法或州机构应通过加州执法电信系统(CLETS)将该记录作为机构武器输入自动化枪支系统(AFS)。任何无法访问AFS的机构应与该机构所在县的警长安排,通过该系统输入此信息。

Section § 274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在特定条件下借用枪支时,某些法规不适用。如果任何级别的政府的授权执法代表将枪支借给受雇于其机构并被允许携带枪支的执法人员,并且该枪支在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期间使用,则这些法规将被豁免。

Section § 274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其他条款中的某些限制不适用于执法机构向和平官员转让枪支的情况。

当枪支转让给和平官员时,机构必须在10天内将官员姓名和枪支具体信息(如品牌、型号、序列号)等详细资料记录到自动枪支系统(AFS)中。如果枪支不是手枪且没有任何识别号码,则必须在系统中注明。无法直接访问AFS的机构需要与当地警长合作输入这些信息。

(a)CA 刑法 Code § 27410(a) 第1条(自第27200条起)和第2条(自第27300条起)不适用于执法机构根据《公共合同法》第10334条向和平官员出售、交付或转让枪支。
(b)CA 刑法 Code § 27410(b) 自手枪(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起,任何枪支)根据《公共合同法》第10334条出售、交付或转让给该和平官员之日起10日内,该官员的姓名以及所出售、交付或转让枪支的品牌、型号、序列号和其他识别特征,应由出售、交付或转让该枪支的执法或州机构通过加州执法电信系统 (CLETS) 输入到自动枪支系统 (AFS) 中;但如果该枪支不是手枪且没有分配给它的序列号、识别号或识别标记,则应在AFS中注明该事实。任何无法访问AFS的机构应与该机构所在县的警长安排,通过该系统输入此信息。

Section § 27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执法机构将枪支转让给获准携带枪支的退休和平警员时,通常的枪支转让限制不适用。 当任何枪支转让给此类警员时,该机构必须在转让之日起10日内,将警员的详细信息以及枪支的品牌、型号和序列号等信息输入州的自动枪支系统。如果是非手枪类枪支且没有序列号或类似识别信息,则必须在系统中注明。如果该机构无法访问系统,则必须与当地警长办公室协调输入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