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刑法 Code § 28100(a) 司法部要求,每位经销商应保存一份电子或电话转让登记簿或记录,其中应录入第2条(始于第28150条)规定的信息。
(b)CA 刑法 Code § 28100(b)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交易:
(1)CA 刑法 Code § 28100(b)(1) 经销商将未上膛枪支借给持有根据第8部第2章(始于第29500条)颁发的有效娱乐用枪支许可证的人员,仅用于电影、电视、视频、戏剧或其他娱乐制作或活动的道具。
(2)CA 刑法 Code § 28100(b)(2) 经销商将未上膛枪支交付给枪匠进行维修或修理。
(3)CA 刑法 Code § 28100(b)(3) 截至2014年1月1日,经销商在证明符合第27555条要求的情况下,向另一经销商出售、交付或转让未上膛枪支(手枪除外)。
(4)CA 刑法 Code § 28100(b)(4) 经销商向居住在本州以外并根据美国法典第18篇第44章(始于第921条)及其颁布的任何法规获得许可的人员出售、交付或转让未上膛枪支。
(5)CA 刑法 Code § 28100(b)(5) 经销商向批发商出售、交付或转让未上膛枪支,如果该枪支被退还给批发商并意图作为批发商业务中的商品。
(6)CA 刑法 Code § 28100(b)(6) 经销商在证明符合第27555条要求的情况下,向另一经销商出售、交付或转让未上膛枪支,如果该枪支意图作为接收经销商业务中的商品。
(7)CA 刑法 Code § 28100(b)(7) 截至2014年1月1日,经销商向其自身出售、交付或转让未上膛枪支(手枪除外)。
(8)CA 刑法 Code § 28100(b)(8) 经销商将未上膛枪支借给同时经营靶场设施的个人,该靶场设施在其许可证指定的建筑物场所内持有商业或监管许可证,或其许可证指定的建筑物位于为在既定靶场(无论是公共还是私人)练习射击而组织的任何俱乐部或组织的场所内,如果该枪支始终保存在靶场或俱乐部或组织的场所内。
(9)CA 刑法 Code § 28100(b)(9) 经销商将未上膛枪支借给顾问评估师,如果借出期限自经销商向顾问评估师交付枪支之日起不超过45天。
(10)CA 刑法 Code § 28100(b)(10) 经销商将未上膛枪支归还给其所有者,如果所有者最初将枪支交付给经销商进行维修或修理。
(11)CA 刑法 Code § 28100(b)(11) 经销商向根据美国法典第18篇第44章(始于第921条)及其颁布的任何法规获得进口商或制造商许可的人员出售、交付或转让未上膛枪支。
(12)CA 刑法 Code § 28100(b)(12) 根据第28050条(e)款或(f)款向执法机构交付未上膛枪支。
(c)CA 刑法 Code § 28100(c) 违反本条规定属于轻罪。
(d)CA 刑法 Code § 28100(d) 本条仅在2026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