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枪支经销商记录电子或电话方式的枪支转让,但有一些例外情况。免除此要求的具体交易包括:用于娱乐目的的未上膛枪支借出或转让、枪匠服务、退还给批发商、跨州转让给持证个人等。违反本法属于轻罪,且本法将于2026年1月1日废止。

(a)CA 刑法 Code § 28100(a) 司法部要求,每位经销商应保存一份电子或电话转让登记簿或记录,其中应录入第2条(始于第28150条)规定的信息。
(b)CA 刑法 Code § 28100(b)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交易:
(1)CA 刑法 Code § 28100(b)(1) 经销商将未上膛枪支借给持有根据第8部第2章(始于第29500条)颁发的有效娱乐用枪支许可证的人员,仅用于电影、电视、视频、戏剧或其他娱乐制作或活动的道具。
(2)CA 刑法 Code § 28100(b)(2) 经销商将未上膛枪支交付给枪匠进行维修或修理。
(3)CA 刑法 Code § 28100(b)(3) 截至2014年1月1日,经销商在证明符合第27555条要求的情况下,向另一经销商出售、交付或转让未上膛枪支(手枪除外)。
(4)CA 刑法 Code § 28100(b)(4) 经销商向居住在本州以外并根据美国法典第18篇第44章(始于第921条)及其颁布的任何法规获得许可的人员出售、交付或转让未上膛枪支。
(5)CA 刑法 Code § 28100(b)(5) 经销商向批发商出售、交付或转让未上膛枪支,如果该枪支被退还给批发商并意图作为批发商业务中的商品。
(6)CA 刑法 Code § 28100(b)(6) 经销商在证明符合第27555条要求的情况下,向另一经销商出售、交付或转让未上膛枪支,如果该枪支意图作为接收经销商业务中的商品。
(7)CA 刑法 Code § 28100(b)(7) 截至2014年1月1日,经销商向其自身出售、交付或转让未上膛枪支(手枪除外)。
(8)CA 刑法 Code § 28100(b)(8) 经销商将未上膛枪支借给同时经营靶场设施的个人,该靶场设施在其许可证指定的建筑物场所内持有商业或监管许可证,或其许可证指定的建筑物位于为在既定靶场(无论是公共还是私人)练习射击而组织的任何俱乐部或组织的场所内,如果该枪支始终保存在靶场或俱乐部或组织的场所内。
(9)CA 刑法 Code § 28100(b)(9) 经销商将未上膛枪支借给顾问评估师,如果借出期限自经销商向顾问评估师交付枪支之日起不超过45天。
(10)CA 刑法 Code § 28100(b)(10) 经销商将未上膛枪支归还给其所有者,如果所有者最初将枪支交付给经销商进行维修或修理。
(11)CA 刑法 Code § 28100(b)(11) 经销商向根据美国法典第18篇第44章(始于第921条)及其颁布的任何法规获得进口商或制造商许可的人员出售、交付或转让未上膛枪支。
(12)CA 刑法 Code § 28100(b)(12) 根据第28050条(e)款或(f)款向执法机构交付未上膛枪支。
(c)CA 刑法 Code § 28100(c) 违反本条规定属于轻罪。
(d)CA 刑法 Code § 28100(d) 本条仅在2026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8100

Explanation

根据司法部的要求,所有枪支经销商都必须保存枪支电子或电话转让的记录。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需要保存这些记录。例如,在特定条件下,经销商无需记录用于娱乐道具的未装弹枪支的借用或转让、用于维修的转让,或转让给州外居民的枪支。此外,借给射击场或短期借给评估员的枪支,以及其他一些特定交易也不需要这些记录。违反此法律规定将被视为轻罪,并且此要求将于2026年1月1日全面生效。

(a)CA 刑法 Code § 28100(a) 根据司法部的要求,每位经销商应保存一份电子或电话转让登记册或记录,其中应录入第2条(自第28150节起)规定的信息。
(b)CA 刑法 Code § 28100(b)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交易:
(1)CA 刑法 Code § 28100(b)(1) 经销商将未装弹枪支借给持有根据第8分部第2章(自第29500节起)颁发的有效娱乐用枪支许可证的人,仅用于电影、电视、视频、戏剧或其他娱乐制作或活动的道具。
(2)CA 刑法 Code § 28100(b)(2) 经销商将未装弹枪支交付给枪匠进行维修或修理。
(3)CA 刑法 Code § 28100(b)(3) 截至2014年1月1日,经销商向另一经销商销售、交付或转让未装弹枪支(手枪除外),但须证明符合第27555节的要求。
(4)CA 刑法 Code § 28100(b)(4) 经销商向居住在本州以外并根据《美国法典》第18篇第44章(自第921节起)及据此发布的任何法规获得许可的人销售、交付或转让未装弹枪支。
(5)CA 刑法 Code § 28100(b)(5) 经销商向批发商销售、交付或转让未装弹枪支,如果该枪支被退回给批发商并拟作为批发商业务中的商品。
(6)CA 刑法 Code § 28100(b)(6) 经销商向另一经销商销售、交付或转让未装弹枪支,但须证明符合第27555节的要求,如果该枪支拟作为接收经销商业务中的商品。
(7)CA 刑法 Code § 28100(b)(7) 截至2014年1月1日,经销商将未装弹枪支(手枪除外)销售、交付或转让给自己。
(8)CA 刑法 Code § 28100(b)(8) 经销商将未装弹枪支借给在其许可证指定的建筑物场所内经营持有商业或监管许可证的靶场设施的个人,或其许可证指定的建筑物位于任何为在既定靶场(无论是公共还是私人)练习射击而组织的俱乐部或组织的场所内的个人,如果该枪支始终保存在靶场场所内或俱乐部或组织的场所内。
(9)CA 刑法 Code § 28100(b)(9) 经销商将未装弹枪支借给顾问评估员,如果借用期限自经销商将枪支交付给顾问评估员之日起不超过45天。
(10)CA 刑法 Code § 28100(b)(10) 经销商将未装弹枪支归还给其所有者,如果所有者最初将枪支交付给经销商进行维修或修理。
(11)CA 刑法 Code § 28100(b)(11) 经销商向根据《美国法典》第18篇第44章(自第921节起)及据此发布的任何法规获得进口商或制造商许可的人销售、交付或转让未装弹枪支。
(12)CA 刑法 Code § 28100(b)(12) 根据第28050节(e)款或(f)款将未装弹枪支交付给执法机构。
(13)CA 刑法 Code § 28100(b)(13) 根据第26892节(e)款将未装弹枪支交付给执法机构。
(14)CA 刑法 Code § 28100(b)(14) 根据第29830节(f)款第(3)项将未装弹枪支交付给执法机构。
(c)CA 刑法 Code § 28100(c) 违反本节规定属于轻罪。
(d)CA 刑法 Code § 28100(d) 本节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8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为经销商提供和准备登记簿的要求,该登记簿必须向州印刷局订购。经销商可以通过申请获得登记簿,费用由总务部决定。登记簿以100页为一套,包含一份原件和三份复印件,每份副本的颜色必须不同。法律还提到,如果使用电子方式传输申请人信息,司法部负责制定传输该数据所需的设备和通信的必要标准。

(a)Copy CA 刑法 Code § 28105(a)
(1)Copy CA 刑法 Code § 28105(a)(1) 第28100条所要求的登记簿应由州印刷局准备并提供。
(2)CA 刑法 Code § 28105(a)(2) 州印刷局应仅在经销商申请后提供该登记簿,费用由总务部确定。
(3)CA 刑法 Code § 28105(a)(3) 总务部应确定每100页四联(一份原件和三份复印件)的费用,用于制作复写件。
(4)CA 刑法 Code § 28105(a)(4) 原件和复印件的颜色应不同,并应采用本章规定的格式。
(b)CA 刑法 Code § 28105(b) 如果使用申请人信息的电子传输,司法部应制定所有适当的电子设备和电话号码的标准,以实现信息向该部门的传输。

Section § 28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印刷局在向经销商签发登记簿时,向司法部发送特定信息。具体信息包括经销商的姓名、营业地址以及登记簿的系列号和页码。该登记簿不得转让给其他方。如果经销商搬迁业务,他们必须在48小时内书面通知该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