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180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在加州制造或组装枪支的规定,强调了序列号和识别标记的重要性。在制造枪支之前,个人必须向司法部申请一个独有的序列号,将其刻在枪支上,并在完成后通知司法部。聚合物塑料制成的枪支需要特别嵌入不锈钢。枪支所有者必须在规定日期前确保其枪支拥有有效编号,特别是新居民,他们在迁入本州后有60天时间来遵守。除非制造商或组装者获得联邦许可,否则出售或转让枪支(执法部门除外)受到限制。此外,任何人都不应协助法律禁止持有枪支的人制造枪支。违反这些条款可能导致罚款或监禁,具体处罚根据所涉枪支类型而异。

(a)CA 刑法 Code § 29180(a) 就本章而言,“制造”或“组装”枪支是指通过增材、减材或其他工艺制造或建造枪支,或将枪支的零部件组装起来以建造枪支。
(b)CA 刑法 Code § 29180(b) 在制造或组装枪支之前,制造或组装枪支的人员,对于任何没有在枪身或机匣上印刻有效州或联邦序列号或识别标记的枪支,应执行以下所有操作: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180(b)(1)
(A)Copy CA 刑法 Code § 29180(b)(1)(A) 根据第29182节的规定,向司法部申请独有的序列号或其他识别标记。
(B)CA 刑法 Code § 29180(b)(1)(A)(B) 每份申请应包含申请人打算组装的枪支的描述、申请人的全名、地址、出生日期以及司法部可能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信息。
(2)Copy CA 刑法 Code § 29180(b)(2)
(A)Copy CA 刑法 Code § 29180(b)(2)(A) 在根据第(1)款制造或组装枪支后的10天内,司法部提供的独有序列号或其他识别标记应以符合或超过《美国法典》第18篇第923节(i)款以及根据该法颁布的法规对持证枪支进口商和持证枪支制造商所施加要求的方式,雕刻或永久固定在枪支上。
(B)CA 刑法 Code § 29180(b)(2)(A)(B) 如果枪支是由聚合物塑料制造或组装的,则在制造或建造时,应将3.7盎司17-4 PH型不锈钢材料嵌入塑料中,并以符合或超过《美国法典》第18篇第923节(i)款以及根据该法颁布的法规对持证枪支进口商和持证枪支制造商所施加要求的方式,雕刻或以其他方式永久固定独有序列号。
(3)CA 刑法 Code § 29180(b)(3) 在司法部提供的序列号雕刻或以其他方式永久固定在枪支上后,该人员应以司法部指定的方式和期限,并提供足以识别枪支所有者、司法部提供的独有序列号或识别标记以及枪支的充分信息,通知司法部该事实。
(c)CA 刑法 Code § 29180(c) 任何拥有不带有有效州或联邦序列号或识别标记的枪支或枪支前体部件的人员,如果遵守以下所有规定,则被视为符合第23920节(b)款的规定: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180(c)(1)
(A)Copy CA 刑法 Code § 29180(c)(1)(A) 不迟于2024年1月1日,或者如果是本州新居民,则在携带不带有有效州或联邦序列号或识别标记的枪支抵达本州后的60天内,根据第29182节的规定,向司法部申请独有的序列号或其他识别标记。
(B)CA 刑法 Code § 29180(c)(1)(A)(B) 向司法部申请枪支前体部件的序列号或识别标记时,应以司法部规定的方式,包含识别申请人的信息以及申请人打算使用该枪支前体部件制造或组装的枪支的描述,以及司法部可能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信息。
(2)CA 刑法 Code § 29180(c)(2) 在收到司法部提供的独有序列号或其他识别标记后的10天内,根据司法部根据第29182节规定的法规,并以符合或超过《美国法典》第18篇第923节(i)款以及根据该法颁布的法规对持证枪支进口商和持证枪支制造商所施加要求的方式,将该序列号或识别标记雕刻或永久固定在枪支上。如果枪支是由聚合物塑料制造或组装的,则在制造或建造时,应将3.7盎司17-4 PH型不锈钢材料嵌入塑料中。
(3)CA 刑法 Code § 29180(c)(3) 在司法部提供的序列号雕刻或以其他方式永久固定在枪支上后,以司法部指定的方式和期限,并提供足以识别枪支所有者、司法部提供的独有序列号或识别标记以及枪支的充分信息,通知司法部该事实。
(d)Copy CA 刑法 Code § 29180(d)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180(d)(1) 除依法律规定外,非联邦许可枪支制造商的个人、公司或商号,不得出售或转让第16520节(g)款所定义的枪支的所有权,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
(A)CA 刑法 Code § 29180(d)(1)(A) 那个人、公司或商号制造或组装了该枪支。
(B)CA 刑法 Code § 29180(d)(1)(B) 那个人、公司或商号明知地导致该枪支由非联邦许可的枪支制造商的个人、公司或商号制造或组装。
(C)CA 刑法 Code § 29180(d)(1)(C) 那个人、公司或商号知晓该枪支是由非联邦许可的枪支制造商的个人、公司或商号制造或组装的。
(2)Copy CA 刑法 Code § 29180(d)(2)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180(d)(2)(1)款不适用于向执法机构转让、上缴或出售枪支。
(3)CA 刑法 Code § 29180(d)(3) 任何被执法部门没收的、未根据(b)或(c)分款刻有序列号或其他识别标记的枪支,或根据(2)款上缴、转让或出售给执法机构的枪支,应按照第18005条的规定予以销毁。
(4)CA 刑法 Code § 29180(d)(4) 第26500条和第27545条,以及第31615条的(a)分款,不适用于根据(2)款向执法机构转让、出售或上缴枪支。
(e)CA 刑法 Code § 29180(e) 任何人、公司或商号不得明知地允许、协助、帮助或教唆属于本法典第9部第2章(自第29800条起)或第3章(自第29900条起)所识别的任何类别人员,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8100条或第8103条所识别的人员制造或组装枪支。
(f)CA 刑法 Code § 29180(f) 任何人、公司或商号不得明知地制造或组装,或明知地导致、允许、协助、帮助或教唆制造或组装未印有有效州或联邦序列号或识别标记的枪支。
(g)CA 刑法 Code § 29180(g) 如果枪支是手枪,违反本条的,可处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对于所有其他枪支,违反本条的,可处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每支被发现违反本条的枪支构成一项独立且单独的罪行。本条不排除根据任何其他规定更重处罚的法律进行起诉。

Section § 2918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司法部向希望拥有没有现有序列号的枪支或部件的人发放序列号。申请人必须通过枪支资格审查,证明自己年满21岁,描述枪支,并持有枪支安全证书。

如果申请人被法律禁止拥有枪支,或者枪支被归类为非法(例如攻击性武器、机关枪或不安全手枪),申请可能会被拒绝。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必须在90天内处理完毕。重要的是,本法律不许可制造或持有非法枪支。

(a)CA 刑法 Code § 29182(a) 司法部可接受希望拥有没有有效州或联邦序列号或识别标记的枪支或枪支前体部件的人的申请,并可根据第23910条和第29180条以序列号形式批准此类申请。
(b)CA 刑法 Code § 29182(b) 根据(a)款提出的申请,部门仅在申请人完成以下所有事项时予以批准:
(1)CA 刑法 Code § 29182(b)(1) 对于每笔交易,根据第28220条完成枪支资格审查,证明申请人未被州或联邦法律禁止持有、接收、拥有或购买枪支。
(2)CA 刑法 Code § 29182(b)(2) 出示第16400条规定的年龄和身份证明,证明该人年满21岁或以上。
(3)CA 刑法 Code § 29182(b)(3) 以部门规定的方式提供申请人拥有或打算制造或组装的枪支的描述。
(4)CA 刑法 Code § 29182(b)(4) 持有有效的枪支安全证书。
(c)CA 刑法 Code § 29182(c) 部门应书面告知被拒绝申请的申请人拒绝理由。拒绝理由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刑法 Code § 29182(c)(1) 根据第28220条进行的枪支资格审查,部门已确定申请人被州或联邦法律禁止持有、接收、拥有或购买枪支。
(2)CA 刑法 Code § 29182(c)(2) 根据第28220条进行的枪支资格审查,部门无法确定逮捕或刑事指控的处理结果,无法确定心理健康评估或治疗的结果,或无法最终确定申请人不符合资格。
(3)CA 刑法 Code § 29182(c)(3) 申请人对申请人拥有或打算制造或组装的枪支的描述表明该枪支将被视为以下任何一种:
(A)CA 刑法 Code § 29182(c)(3)(A) 不安全手枪。
(B)CA 刑法 Code § 29182(c)(3)(B) 第30510条或第30515条所定义的攻击性武器。
(C)CA 刑法 Code § 29182(c)(3)(C) 机关枪。
(D)CA 刑法 Code § 29182(c)(3)(D) .50 BMG步枪。
(E)CA 刑法 Code § 29182(c)(3)(E) 第16460条所定义的破坏性装置。
(F)CA 刑法 Code § 29182(c)(3)(F) 短管步枪或短管霰弹枪。
(G)CA 刑法 Code § 29182(c)(3)(G) 非传统手枪。
(H)CA 刑法 Code § 29182(c)(3)(H) 本部分禁止的任何其他枪支。
(d)Copy CA 刑法 Code § 29182(d)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182(d)(1) 2024年1月1日或之后收到的所有申请,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90个日历日内批准或拒绝。
(2)CA 刑法 Code § 29182(d)(2) 2024年1月1日之前收到的任何申请,可在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批准或拒绝。
(e)Copy CA 刑法 Code § 29182(e)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182(e)(1) 本章不授权任何人制造、组装或持有第16590条禁止的武器、第30510条或第30515条所定义的攻击性武器、第16880条所定义的机关枪、第30530条所定义的.50 BMG步枪,或第16460条所定义的破坏性装置。
(2)CA 刑法 Code § 29182(e)(2) 本章不授权任何人制造或组装第31910条所定义的不安全手枪。
(f)CA 刑法 Code § 29182(f) 部门应制定法规以管理本章。

Section § 29183

Explanation
司法部在为枪支签发独有的编号或标记时,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这笔费用用于支付创建编号或标记以及核查申请人是否获准拥有枪支的成本。收取的款项将存入一个特殊的州账户,并根据立法机关的决定使用。

Section § 29184

Explanation

司法部必须跟踪并应要求提供关于两方面的信息:(a) 根据特定的枪支法律发放了多少序列号,以及 (b) 有多少人因违反某些枪支规定而被捕。

司法部应当维护并应要求提供有关以下两方面的信息:
(a)CA 刑法 Code § 29184(a) 根据第29182条规定签发的序列号数量。
(b)CA 刑法 Code § 29184(b) 违反第29180条规定而被捕的人数。

Section § 291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只有获得州许可的枪支制造商才能使用计算机数控 (CNC) 铣床或三维打印机来制造枪支。向除许可制造商以外的任何人出售或转让此类机器是违法的。例外情况包括向许可制造商销售设备的人员、运输这些机器的公共承运人,以及在特定日期之前拥有这些机器并采取了特定行动(例如将其出售给许可制造商或合法处置)的个人。武装部队成员和执法部门可免受此限。违反者将作为轻罪受到处罚。

(a)CA 刑法 Code § 29185(a) 除州许可的枪支制造商以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计算机数控 (CNC) 铣床或三维打印机制造枪支。
(b)CA 刑法 Code § 29185(b) 向本州内除州许可的枪支制造商以外的任何人出售、要约出售或转让其唯一或主要功能是制造枪支的计算机数控 (CNC) 铣床或三维打印机是违法的。
(c)CA 刑法 Code § 29185(c) 本州内除州许可的枪支制造商以外的任何人持有、购买或接收其唯一或主要功能是制造枪支的计算机数控 (CNC) 铣床或三维打印机是违法的。
(d)Copy CA 刑法 Code § 29185(d)
(b)Copy CA 刑法 Code § 29185(d)(b) 和 (c) 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刑法 Code § 29185(d)(1) 从事向州许可的枪支制造商销售制造设备业务的人,并且持有计算机数控 (CNC) 铣床或三维打印机,意图将其出售或转让给州许可的枪支制造商。
(2)CA 刑法 Code § 29185(d)(2) 根据州法律许可的公共承运人,或受《美国法典》第49篇管辖的汽车承运人、航空承运人或通过共同控制权益与航空承运人关联的承运人,或任何此类承运人的授权代理人,在履行与财产的接收、处理、运输或交付相关的职责过程中。
(3)CA 刑法 Code § 29185(d)(3) 在2022年6月30日之前持有其唯一或主要功能是制造枪支的计算机数控 (CNC) 铣床的人,并且在该日期后的90天内,执行以下操作之一:
(A)CA 刑法 Code § 29185(d)(3)(A) 将该机器出售或转让给联邦许可的枪支制造商或进口商。
(B)CA 刑法 Code § 29185(d)(3)(B) 将该机器出售或转让给 (1) 款所述的人。
(C)CA 刑法 Code § 29185(d)(3)(C) 将该机器移出本州。
(D)CA 刑法 Code § 29185(d)(3)(D) 将该机器移交给执法机构。
(E)CA 刑法 Code § 29185(d)(3)(E) 以其他合法方式终止对该机器的持有。
(4)CA 刑法 Code § 29185(d)(4) 在2024年7月1日之前持有其唯一或主要功能是制造枪支的三维打印机的人,并且在该日期后的90天内,执行以下操作之一:
(A)CA 刑法 Code § 29185(d)(4)(A) 将该机器出售或转让给州许可的枪支制造商。
(B)CA 刑法 Code § 29185(d)(4)(B) 将该机器出售或转让给 (1) 款所述的人。
(C)CA 刑法 Code § 29185(d)(4)(C) 将该机器移出本州。
(D)CA 刑法 Code § 29185(d)(4)(D) 将该机器移交给执法机构。
(E)CA 刑法 Code § 29185(d)(4)(E) 以其他合法方式终止对该机器的持有。
(e)CA 刑法 Code § 29185(e) 本节不适用于任何美国武装部队成员或国民警卫队成员在执勤期间并在其职责和雇佣范围内行事时,或任何执法机构或法医实验室。
(f)CA 刑法 Code § 29185(f) 违反本节规定可作为轻罪处罚。
(g)CA 刑法 Code § 29185(g) 在本节中,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1)CA 刑法 Code § 29185(g)(1) “州许可的枪支制造商”与第29030节中定义的“被许可人”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2)CA 刑法 Code § 29185(g)(2) “三维打印机”是指一种计算机辅助制造设备,能够通过增材制造工艺,将由树脂或类似材料形成的二维横截面分层并融合在一起以形成三维物体,从而通过三维数字模型生产三维物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