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枪支退休执法人员携带隐匿且已上膛的枪支
Section § 26300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退休和平官员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携带隐蔽且已上膛的枪支。1981年1月1日之前退休的官员,如果他们的身份证明没有受到限制,就可以携带。在此日期之后退休的官员,则需要其所在机构在其身份证明上做出特定批注,表明批准他们携带隐蔽且已上膛的枪支。该法律还涵盖了其他官员和退休的预备役官员,要求机构批准的批注才能携带隐蔽武器。预备役官员必须满足一定的服务时间要求才能符合资格,并且机构可以根据其政策撤销或拒绝批注。
Section § 26305
这项法律规定,1989年1月1日之后因心理残疾而退休的警官,不能获得携带隐蔽且已上膛枪支的许可。此外,任何退休警官如果违反了任何部门规定或法律(这些规定或法律若被在职警官违反将导致其被逮捕或受到纪律处分),其携带隐蔽武器的权利可能会被撤销或拒绝。
如果退休警官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他们携带隐蔽武器的资格可以立即被暂时撤销。对于永久撤销或拒绝携带特权,签发机构需要证明有充分理由,这将在听证会上决定。
Section § 26310
这项法律规定,允许退休警官携带隐蔽且已上膛枪支的证书或批注,可以在不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决定不予签发。如果退休警官的请求在没有听证会的情况下被拒绝,他们有15天时间要求举行听证会,以对该拒绝提出异议。如果他们未在该期限内要求举行听证会,他们将失去举行听证会的机会。
Section § 26312
这项法律规定了临时吊销退休警务人员持枪权的程序。首先,退休人员会通过邮件或专人送达的方式收到通知。他们有15天时间申请听证会,以反对永久吊销。如果他们未及时回应,将丧失听证权,必须交回身份证件,并永久失去持枪特权。如果申请了听证会,听证会必须在120天内举行,以决定吊销是否应永久生效。退休人员也可以选择放弃听证会,自愿交出他们的持枪权。
Section § 26315
本节概述了撤销允许退休治安官携带隐蔽且已上膛枪支的身份证明书的程序。此类撤销只能在举行听证会后进行。退休警官必须收到听证会通知,通知可以亲自送达或通过邮件寄送。
收到通知后,退休人员有15天时间作出回应。如果他们不回应,他们将失去听证权,并且其持枪特权将被永久撤销。届时,他们必须将身份证明书退还给发证机构。
如果要求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将确定是否有充分理由进行撤销,并且必须在120天内举行。退休警官也可以选择放弃听证权,并立即退还其身份证明。
Section § 26320
Section § 26325
Section § 26330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即将退休或已退休的警官获得携带隐蔽武器批准的程序。执法机构可以要求这些警官进行基于指纹的背景调查,以确保他们能够安全地携带枪支。机构将指纹发送给司法部,司法部会核查该人员的犯罪历史,并告知机构该警官是否根据州和联邦法律被允许携带枪支。如果有任何限制,司法部将通知机构,包括限制是否是暂时的。除非确认警官有资格持有枪支,否则不会签发隐蔽携带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