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400条不适用于或不影响在以下任何情况下携带非手枪的未上膛枪支:
(a)CA 刑法 Code § 26405(a) 由某人携带,当其在营业场所、住所或私人不动产内携带时,如果该人根据第25605条(a)款的规定,可以在该营业场所、住所或该人拥有或合法占用的私人不动产内携带枪支。
(b)CA 刑法 Code § 26405(b) 由某人携带,当其在营业场所、住所或私人不动产内携带时,如果经某人许可,而该人根据第25605条(a)款的规定,可以在该营业场所、住所或该人拥有或合法占用的私人不动产内携带枪支。
(c)CA 刑法 Code § 26405(c) 当枪支在锁定的容器中或被包裹起来,并且正在直接运送于某人未被禁止持有该枪支的地点之间,且行程仅包括在授权地点之间根据情况合理必要的偏离。
(d)CA 刑法 Code § 26405(d) 如果持有枪支的人合理地认为自己处于严重危险之中,因为构成法院针对另一人或多人发出的现行限制令的基础情况,而该人或多人已被认定对持有枪支者的生命或安全构成威胁。当情况涉及根据《家庭法典》第10部(自第6200条起)发出的相互限制令时,本款可能不适用,除非有事实认定对该人的生命或安全存在具体威胁。在审理违反第26400条的案件时,事实认定者应确定被告是否基于合理地认为自己处于严重危险之中而行事。
(e)CA 刑法 Code § 26405(e) 由警官或荣誉退休警官携带,如果该警官根据第2章第2条(自第25450条起)的规定可以携带隐藏枪支,或根据第3章第3条(自第25900条起)的规定可以携带已上膛枪支。
(f)CA 刑法 Code § 26405(f) 由某人携带,只要该人可以根据第3章第4条(自第26000条起)的规定公开携带非手枪的已上膛枪支。
(g)CA 刑法 Code § 26405(g) 作为商品,由从事枪支制造、进口、批发、修理或交易业务并获得该业务许可的人,或该人的授权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在合法经营过程中携带。
(h)CA 刑法 Code § 26405(h) 由经正式授权的军事或民事组织,或其成员,在游行或排练或练习游行时,在该组织的集会地点携带。
(i)CA 刑法 Code § 26405(i) 由为在已建立的靶场(无论是公共还是私人)练习射击目标而组织的俱乐部或组织的成员携带,当成员在靶场使用非手枪的枪支,或与在该靶场使用非手枪的枪支相关时。
(j)CA 刑法 Code § 26405(j) 由持证猎人在狩猎时,或在前往或返回狩猎活动时运输该枪支。
(k)CA 刑法 Code § 26405(k) 与由经营持证公共承运人的人运输手枪相关,或由其授权代理人或雇员运输,当按照适用的联邦法律运输时。
(l)CA 刑法 Code § 26405(l) 由美国国会特许的组织成员,或由美国国税局组织并认可为非营利免税组织的非营利互助或公共利益公司成员,在该组织的官方游行任务或仪式场合时,或在为官方游行任务或仪式场合进行排练或练习时携带。
(m)CA 刑法 Code § 26405(m) 在根据第6部第3章第1条(自第27200条起)和第2条(自第27300条起)举办的枪支展内携带。
(n)CA 刑法 Code § 26405(n) 在第626.9条所定义的学校区域内携带,如果该携带行为未被第626.9条禁止。
(o)CA 刑法 Code § 26405(o) 当符合第171b条的规定时携带。
(p)CA 刑法 Code § 26405(p) 由某人在进行或试图进行合法逮捕时携带。
(q)CA 刑法 Code § 26405(q) 由从事枪支相关活动的人,在经许可并作为其正常业务开展枪支销售、制造、修理、转让、典当或使用,或与枪支训练相关的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内携带。
(r)CA 刑法 Code § 26405(r) 由电影、电视或视频制作或娱乐活动的授权参与者,或为该等活动提供枪支的供应商的授权雇员或代理人,当该参与者合法地将该枪支作为该制作或活动的一部分使用,作为参与该制作或活动的排练或练习的一部分,或当该参与者或授权雇员或代理人身处该制作或活动,或该制作或活动的排练或练习现场时。
(s)CA 刑法 Code § 26405(s) 在根据第23910条规定从司法部获取该枪支的识别号或标记时。
(t)CA 刑法 Code § 26405(t) 在已设立的公共射击场,当该人正在该射击场使用该枪支时。
(u)CA 刑法 Code § 26405(u) 由某人,当该人被一名治安官传唤以协助逮捕或维护治安,且该人正在实际协助该治安官时。
(v)CA 刑法 Code § 26405(v) 附带以下任何情况:
(1)CA 刑法 Code § 26405(v)(1) 遵守与该枪支相关的第27560条或第27565条。
(2)CA 刑法 Code § 26405(v)(2) 与该枪支相关的第28000条。
(3)CA 刑法 Code § 26405(v)(3) 与该枪支相关的第27850条或第31725条。
(4)CA 刑法 Code § 26405(v)(4) 遵守与该枪支相关的第27875条。
(5)CA 刑法 Code § 26405(v)(5) 遵守或利用与该枪支相关的第26556条、第26892条、第27920条、第27925条、第27966条、第29810条或第29830条。
(6)CA 刑法 Code § 26405(v)(6) 遵守与该枪支相关的《家庭法典》第6389条。
(7)CA 刑法 Code § 26405(v)(7) 遵守与该枪支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典》第527.9条。
(8)CA 刑法 Code § 26405(v)(8) 遵守与该枪支相关的第18120条。
(w)CA 刑法 Code § 26405(w) 附带于,并在由治安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批准的课程范围内,对个人进行培训或由个人进行培训以成为宣誓就职的治安官。
(x)CA 刑法 Code § 26405(x) 附带于,并在根据第4章(自第26150条起)获得许可的个人培训或由个人进行培训的课程范围内,作为根据该章授权颁发许可的人员所必需或授权的课程的一部分。
(y)CA 刑法 Code § 26405(y) 附带于,并应治安官、局长或市政警察部门其他负责人的要求。
(z)CA 刑法 Code § 26405(z)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刑法 Code § 26405(z)(1) 公开携带发生在非营利性公益或互益公司的拍卖、抽奖或类似活动中,在该活动中枪支被拍卖、抽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以资助该公司或其地方分会的活动。
(2)CA 刑法 Code § 26405(z)(2) 该非手枪的未上膛枪支将为该非营利性公益或互益公司进行拍卖、抽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
(3)CA 刑法 Code § 26405(z)(3) 该非手枪的未上膛枪支将由根据第26700条至第26915条(含)获得许可并依规操作的人员交付。
(aa) 根据第171c条(b)款第(3)项。
(ab) 根据第171d条。
(ac) 根据第171.7条(c)款第(1)项(F)目。
(ad) 在公共土地上,如果土地管理机构明确允许持有和使用非手枪的未上膛枪支,且携带该枪支的人员合法持有该枪支。
(ae) 由以下任何情况:
(1)CA 刑法 Code § 26405(ae)(1) 由持有根据第2篇第5部第1章(自第18710条起)第3条(自第18900条起)颁发的许可证的人员,携带受该章规范的非手枪的未上膛枪支,且该枪支的携带符合许可证的条款和条件。
(2)CA 刑法 Code § 26405(ae)(2) 由持有根据第10部第2章(自第30500条起)第31005条颁发的许可证的人员,携带受该章规范的非手枪的未上膛枪支,且该枪支的携带符合许可证的条款和条件。
(3)CA 刑法 Code § 26405(ae)(3) 由持有根据第10部第6章(自第32610条起)第32650条颁发的许可证的人员,携带受该章规范的非手枪的未上膛枪支,且该枪支的携带符合许可证的条款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