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已上膛枪支在公共场所携带已上膛枪支罪的其他豁免
Section § 26005
第25850条通常涉及在公共场所携带上膛枪支的限制,但它不适用于在射击场练习的人员,也不适用于在俱乐部场地内狩猎的射击俱乐部成员。
Section § 26010
Section § 26015
这项法律规定,第25850条中关于携带枪支的规定不适用于武装运钞车警卫,前提是他们符合某些条件。其中一个条件是,如果他们在1977年之前受雇并且正在履行职责。另一个条件是,如果他们在1977年之后受雇,已从消费者事务部获得枪支资格证,并且正在履行职责。
Section § 26020
这项法律规定,光荣退休并在加州服务过的联邦执法人员,如果获得当地县治安官的批准,可以携带已上膛的枪支。
退休人员必须向治安官提供其原机构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其资格。如果获得批准,他们将获得一份携带已上膛武器的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五年,且在携带枪支时必须始终随身携带。治安官可以因正当理由撤销许可证,在续期时要求重新认证,并收取费用以弥补相关开支。
Section § 26025
这项法律解释了另一项禁止在公共场合携带上膛枪支的法律的某些例外情况。它规定,如果某些群体已完成枪械训练,则该限制不适用于他们。这些群体包括由市或县警察委员会任命的巡逻特警,他们必须符合特定的年龄、身体条件和其他标准。它还包括在工作时携带武器的动物管理人员或动物园管理员,前提是他们已获得当地法律的指定。此外,它还涵盖根据特定公司职责获得授权的人员以及根据某些法规指定的港口警员。
Section § 26030
本法律解释了在加州,如果拥有适当的证书,哪些人可以免除某些枪支管制规定,特别是第25850条。这些豁免主要适用于与安全相关的职业,例如为金融机构工作的警卫或信使、私人调查员、保安人员和报警公司经营者。要获得这些豁免资格,个人必须持有证明已完成枪支使用和逮捕权培训的证书,该培训需符合消费者事务部设定的标准。
此外,某些规定仍然允许地方政府要求报警代理人登记姓名,而执法人员如果在非执勤期间以其他身份工作,则无需持有此证书。
Section § 26035
这项法律允许经营合法业务的人或经授权的雇员,出于合法目的在其工作场所持有已上膛的枪支。它还允许合法拥有或占用私人财产的个人在该财产上持有已上膛的枪支。这是对根据第 (25850) 条可能适用的限制的例外规定。
Section § 26045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何时可以携带已上膛的枪支。如果你认为某人或其财产正处于即时且严重的危险中,你可以合法携带已上膛的枪支。如果你持有针对对你构成威胁的人的限制令,这也适用。但如果双方都有相互限制令,则不适用,除非存在具体的威胁。如果被控违反枪支法律,你需要证明你当时认为自己处于严重危险之中。“即时”指的是在你联系警方之前以及警方赶来提供帮助之前的短暂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