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枪支手枪、左轮手枪或其他可随身隐匿枪械的携带许可证
Section § 26150
如果你想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或续期隐蔽携带枪支的许可证,你需要提供以下证明:你符合特定标准、年满21岁、是该县居民或在该县有主要营业地点,并且已完成培训课程。你还需要是该枪支的登记持有人。治安官可以签发隐蔽携带许可证,或者在人口较少的县,签发公开携带许可证。治安官还可以与当地警察局长达成协议,如果你居住在他们的城市,由警察局长处理许可证申请。
Section § 26155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在市或市县获得或续期隐蔽携带枪支许可证的要求。要获得许可证,申请人必须:1) 没有被取消资格,2) 年满 21 周岁,3) 证明是该市或县的居民,4) 完成枪支培训课程,并且 5) 是该枪支的注册所有人。市警察局局长或负责人可以签发两种形式的许可证:一种是隐蔽携带许可证,另一种是在人口少于 20 万的县,允许公开携带枪支的许可证。该法律还允许城市将这些申请的处理工作委托给县治安官。
Section § 26160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负责颁发许可证的机构,必须制定并分享一份书面政策,解释第26150条以及第26155条的 (a) 和 (b) 部分中概述的规则。这些条款详细说明了需要明确传达给公众的具体法律指导方针。
Section § 26162
这项法律要求当局在颁发、续签或修订许可证之前核实枪支所有权。机构会检查申请人是否是其申请中列出的枪支的注册所有人。如果机构能够访问司法部系统,他们将直接确认。如果不能,他们必须与当地县治安官核实信息。
Section § 26165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获得新枪支许可证或续期枪支许可证的培训要求。新申请人必须完成至少16小时的培训,内容包括枪支安全、操作、合法运输和使用武力等。课程必须包含心理健康部分,由认证教官授课,并涉及实弹射击练习以展示射击熟练度。申请人还必须通过笔试。此外,许可机关必须向公众公布这些练习的标准。续期则需要至少8小时的培训。在确定申请人资格之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
Section § 26170
这项法律规定了向特定人员签发或续期隐蔽持枪许可证的要求。如果申请人符合以下几项标准,县治安官或警察局长必须签发许可证:他们必须不属于规定标准下的不合格人员,年满21岁并提供身份证明,被委任或任命为和平官员,并且是该枪支的登记所有人或被授权携带该枪支。此外,办理此类许可证的任何费用可以免除。重要的是,某人是和平官员这一事实仅在此特定许可证办理过程中予以考虑,而不适用于其他许可证。
Section § 26175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加州申请枪支许可证及修订的流程和要求。所有申请必须使用总检察长规定的统一表格。一个由执法部门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将合作审查和修订这些表格。如果新表格未在截止日期前发布,总检察长拥有最终决定权。规定还明确了申请中所需的个人信息,包括过去的法律问题和推荐人。此外,该条款详细说明了已颁发许可证上必须包含的信息,如体貌特征和武器详情,并允许参与特定安全计划的申请人使用替代地址。申请和许可证必须由申请人签署,并证明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最后,此流程免于遵守常规的州行政程序。
Section § 26180
如果有人根据第26175条申请执照,并且明知故犯地提供了虚假信息,那么这个人就犯了轻罪。然而,如果一个人在这份申请中故意就某些严重事项提供虚假信息,他们就犯了重罪。这些事项包括:过去执照被拒绝或吊销、刑事定罪、因精神失常被判无罪的裁定、吸毒、不光彩的退役、被送入精神病院,以及放弃美国公民身份。
Section § 26185
Section § 26190
如果你正在申请新执照或续期执照,你需要支付一笔由司法部确定的费用。这笔费用用于支付司法部办理申请的成本。地方政府也可以收取额外费用来弥补其成本,但这些费用不能超过其实际成本。
申请时,你可能需要预付一半的地方费用,其余部分在执照颁发时支付。如果你的执照有任何变更,地方政府可能会收取额外费用,但仅限于弥补其成本。
如果需要心理评估,你必须去看许可机关认可的心理学家,并且只要费用合理,你就必须承担这些费用。只有在有明确的安全隐患时,续期才需要再次进行心理评估。
Section § 26195
本条法律解释了枪支许可证何时不会被签发或将被吊销。如果司法部发现某人根据州法或联邦法不允许持有枪支,许可证将不会被签发。如果地方当局或司法部发现持证人被法律禁止拥有枪支、违反许可证的任何条件、提供错误或不完整的申请信息,或者变得不符合持有许可证的资格,许可证可能会被吊销。如果司法部发现持证人被禁止持有枪支,他们必须通知地方许可机关。吊销情况应报告给司法部,并且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持证人。
Section § 26200
在加州,如果你持有携带枪支的许可证,必须遵守以下几项规定。携带枪支时,你不能饮酒或吸毒,并且应避免去那些主要用于饮酒的场所,比如酒吧。此外,你绝不能处于任何形式的醉酒状态。你只能携带许可证上列明的枪支,并且必须随身携带许可证,如果警察要求,应出示。另外,不要冒充警察,不要无故展示你的武器,也不要违反任何法律。你的许可证上可能会增加关于何时何地可以携带枪支的限制,这些限制会明确写在许可证上。你一次最多只能携带两支枪支。
Section § 26202
本节概述了在加州取消某人获得或续签枪支许可证资格的标准。如果一个人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危险,有某些过去的定罪记录,曾受到特定的限制令或保护令,或有药物滥用或不负责任使用枪支的问题,则被视为不合格。法律还概述了调查申请人的程序,包括访谈和背景调查,并提供了在90天内通知申请人决定的指导方针。被拒绝许可证的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听证。
Section § 26205
如果您正在申请新许可证或续期许可证,许可机关必须书面通知您申请是否获得批准或被拒绝。他们需要在收到您的完整申请后 120 天内,或在收到司法部的某些报告后 30 天内(以后者为准)完成此操作。
在决定申请时,他们将使用收到您的完整申请时的现行法律要求,但某些过去的特定要求除外。如果您的申请被拒绝,他们必须告知您未满足哪项要求。
Section § 26206
本节概述了如果新的枪支许可证或续期被拒绝,或者现有许可证被撤销,原因在于申请人被认定为“不合格人员”时会发生什么。许可机关必须告知当事人拒绝或撤销的理由,并提供一份表格,供其请求法院听证会以质疑该决定。该表格允许在听证会中查阅当事人的犯罪历史记录。
当事人在收到拒绝通知后有30天时间请求听证会。如果他们首先通过许可机关提出上诉,并且上诉失败,他们将有额外的30天时间请求法院听证会。法院将举行听证会,如果法院认定申请人并非不合格,将命令颁发或恢复许可证。如果申请人被认定为不合格,他们必须等待两年才能重新申请。
如果某人在10年内被拒绝两次或更多次,并且未提出质疑或质疑失败,则在听证会上他们将承担举证责任。法律还规定,如果未满足特定的许可标准,可以向法院提交强制令状。
Section § 26210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隐蔽持枪许可证持有人变更地址时的情况。如果您搬家,您必须用新地址更新您的许可证,并将签发新许可证。您必须在地址变更后10天内通知许可机关,然后许可机关有10天时间通知司法部。
您的许可证不会仅仅因为搬到不同的县而被吊销,只要您遵守所有许可证规定,且未被法律禁止拥有枪支。但是,如果您的居住地是获得许可证的关键原因,那么在您迁出签发县90天后,许可证将失效。如果您的许可证允许您携带已装弹并公开展示的枪支,那么在您变更县时,许可证将立即被吊销。
Section § 26215
这项法律允许持有枪支许可证的人申请更改其许可证。他们可以申请增加或删除携带特定枪支的权限,以特定方式携带枪支,在人口少于20万的县公开携带枪支,或者更改诸如何时何地可以携带枪支等限制。如果更改获得批准,将颁发一份包含更新详情的新许可证。然而,任何修订都不会改变许可证的原始有效期,申请修订也不算作许可证的续期。
Section § 26220
本法律规定了根据第26150条或第26155条签发的许可证的有效期。通常,这些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两年。但是,如果许可证是根据持证人的工作地点签发的,则有效期为90天,并且仅在签发县有效。续期需要原始签发县和居住县双方许可机关的同意。
对于法官、法庭专员和联邦法院治安法官,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可达三年。受雇于治安官的看守人员可以获得四年期的许可证,但其许可证在其雇佣关系结束后即失效。同样,根据第830.6条任命的治安官获得的许可证有效期也为四年,或直至其任命结束,以较早者为准。
Section § 26225
本节规定了与枪支或类似许可证相关的记录保存规则。它要求许可机关记录所有许可证的拒绝、颁发、修订或撤销情况。此外,这些记录必须及时发送给司法部。从2000年开始,许可机关必须每年报告颁发给治安官和法官的许可证数量。总检察长负责收集和整理这些数据。最后,司法部可以制定紧急法规来实施相关条款,这些法规被视为对公共安全至关重要,可以免除一些标准审查。
Section § 26230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持有隐蔽持枪许可证的人不能携带武器进入哪些地方。这包括许多特定地点,如学校、政府大楼、法庭、医院、公共交通工具以及销售和提供酒精饮料的场所。
它还包括其他一些区域,例如礼拜场所(除非有标识允许)、举办公共集会的场所、游乐场、公园、图书馆、大学以及任何涉及赌博的场所等。也有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将武器安全地存放在车辆中。
持证人必须确保在禁止区域停放的车辆中,枪支已上锁且不外露。法律对在车辆中运输枪支以及用于存放枪支的锁箱要求提供了具体指导。
此外,在旅行途中,只要遵守法律要求且在限制区域内停留的时间不超过必要,枪支可以经过列出的区域。
Section § 26235
本条允许加州司法部在没有通常的招标要求和监督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合同,包括与信息技术系统相关的合同。这些合同和变更不受《政府法典》、《公共合同法典》中的各种规定,以及总务部和技术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