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150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或续期隐蔽携带枪支的许可证,你需要提供以下证明:你符合特定标准、年满21岁、是该县居民或在该县有主要营业地点,并且已完成培训课程。你还需要是该枪支的登记持有人。治安官可以签发隐蔽携带许可证,或者在人口较少的县,签发公开携带许可证。治安官还可以与当地警察局长达成协议,如果你居住在他们的城市,由警察局长处理许可证申请。

(a)CA 刑法 Code § 26150(a) 当一个人申请新的或续期许可证以携带手枪、左轮手枪或其他可藏匿于身上的枪支时,县治安官应在证明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后,向该人签发或续期许可证:
(1)CA 刑法 Code § 26150(a)(1) 申请人并非根据第26202条规定的标准确定的不合格人员。
(2)CA 刑法 Code § 26150(a)(2) 申请人年满21岁,并提供明确的身份和年龄证明,如第16400条所定义。
(3)CA 刑法 Code § 26150(a)(3) 申请人是该县或该县内某市的居民,或者申请人的主要工作或营业地点在该县或该县内某市,且申请人在该工作或营业地点停留相当长的时间。在该县或该县内某市居住的初步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注册投票的地址、申请人提交的房主财产税豁免,以及其他表明在该县或该县内某市的停留并非临时或短暂的行为、事件或情况。在该县或该县内某市居住的推定可由令人满意的证据推翻,证明申请人的主要住所位于另一个县或该县内某市。
(4)CA 刑法 Code § 26150(a)(4) 申请人已完成第26165条所述的培训课程。
(5)CA 刑法 Code § 26150(a)(5) 申请人是将在司法部登记的该手枪、左轮手枪或其他枪支的持有人。
(b)CA 刑法 Code § 26150(b) 治安官应根据(a)款签发或续期以下两种格式之一的许可证:
(1)CA 刑法 Code § 26150(b)(1) 隐蔽携带手枪、左轮手枪或其他可藏匿于身上的枪支的许可证。
(2)CA 刑法 Code § 26150(b)(2) 如果根据最近一次联邦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该县人口少于20万人,则签发仅在该县公开携带装弹的手枪、左轮手枪或其他可藏匿于身上的枪支的许可证。
(c)Copy CA 刑法 Code § 26150(c)
(1)Copy CA 刑法 Code § 26150(c)(1) 本章任何规定均不排除县治安官与市警察局局长或其他负责人签订协议,由其代替治安官处理本章规定的所有许可证申请、许可证续期或许可证修订。
(2)CA 刑法 Code § 26150(c)(2) 本款仅适用于居住在该市的申请人,该市的市警察局局长或其他负责人已同意根据本章规定处理许可证申请、许可证续期和许可证修订。

Section § 26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在市或市县获得或续期隐蔽携带枪支许可证的要求。要获得许可证,申请人必须:1) 没有被取消资格,2) 年满 21 周岁,3) 证明是该市或县的居民,4) 完成枪支培训课程,并且 5) 是该枪支的注册所有人。市警察局局长或负责人可以签发两种形式的许可证:一种是隐蔽携带许可证,另一种是在人口少于 20 万的县,允许公开携带枪支的许可证。该法律还允许城市将这些申请的处理工作委托给县治安官。

(a)CA 刑法 Code § 26155(a) 个人申请新的许可证或许可证续期以携带手枪、左轮手枪或其他可藏匿于身上的枪支时,任何市或市县的市警察局局长或其他负责人经证明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应当向该人签发或续期许可证:
(1)CA 刑法 Code § 26155(a)(1) 申请人并非根据第 26202 条规定的标准确定的不合格人员,不得获得此类许可证。
(2)CA 刑法 Code § 26155(a)(2) 申请人年满 21 周岁,并提供其身份和年龄的明确证据,如第 16400 条所定义。
(3)CA 刑法 Code § 26155(a)(3) 申请人是该市或市县的居民。在该县或该县内某市居住的初步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登记投票的地址、申请人提交的房主财产税豁免申请,以及其他表明在该县或该县内某市的居住并非临时或短暂的行为、事件或情况。在该县或该县内某市居住的推定,可以通过令人满意的证据推翻,证明申请人的主要住所位于该县或该县内某市以外的其他县或市。
(4)CA 刑法 Code § 26155(a)(4) 申请人已完成第 26165 条所述的培训课程。
(5)CA 刑法 Code § 26155(a)(5) 申请人是司法部登记的拟签发许可证的手枪、左轮手枪或其他枪支的持有人。
(b)CA 刑法 Code § 26155(b) 市警察局局长或其他负责人应当根据 (a) 款签发或续期许可证,采用以下两种格式之一:
(1)CA 刑法 Code § 26155(b)(1) 携带可藏匿于身上的手枪、左轮手枪或其他枪支的隐蔽携带许可证。
(2)CA 刑法 Code § 26155(b)(2) 如果根据最近一次联邦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该市所在县的人口少于 20 万人,则签发仅在该县携带已上膛并公开展示的手枪、左轮手枪或其他可藏匿于身上的枪支的许可证。
(c)CA 刑法 Code § 26155(c) 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排除任何市的市警察局局长或其他负责人与该市所在县的治安官签订协议,由治安官根据本章规定处理所有许可证申请、许可证续期和许可证修订。

Section § 261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负责颁发许可证的机构,必须制定并分享一份书面政策,解释第26150条以及第26155条的 (a) 和 (b) 部分中概述的规则。这些条款详细说明了需要明确传达给公众的具体法律指导方针。

各许可机关应当公布并提供一份书面政策,概述第26150条以及第26155条的 (a) 和 (b) 款的规定。

Section § 261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当局在颁发、续签或修订许可证之前核实枪支所有权。机构会检查申请人是否是其申请中列出的枪支的注册所有人。如果机构能够访问司法部系统,他们将直接确认。如果不能,他们必须与当地县治安官核实信息。

(a)CA 刑法 Code § 26162(a) 在颁发许可证、续签许可证或修订许可证之前,各许可机关(直接访问指定的司法部系统)应当确定申请人是否为根据本章规定在许可证申请或许可证修订申请中报告的特定手枪、左轮手枪或其他可藏匿于人身的枪支的登记所有人。
(b)CA 刑法 Code § 26162(b) 直接访问指定的司法部系统的机构,应当根据系统中维护的枪支所有权信息核实申请人的信息。未能访问该系统的机构,应当与该机构所在县的治安官核实此信息。

Section § 261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获得新枪支许可证或续期枪支许可证的培训要求。新申请人必须完成至少16小时的培训,内容包括枪支安全、操作、合法运输和使用武力等。课程必须包含心理健康部分,由认证教官授课,并涉及实弹射击练习以展示射击熟练度。申请人还必须通过笔试。此外,许可机关必须向公众公布这些练习的标准。续期则需要至少8小时的培训。在确定申请人资格之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

(a)CA 刑法 Code § 26165(a) 对于新的许可证申请人,根据第26150或26155条颁发许可证的培训课程可以是许可机关接受的任何课程,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最低标准:
(1)CA 刑法 Code § 26165(a)(1) 课程时长不得少于16小时。
(2)CA 刑法 Code § 26165(a)(2) 课程应包括枪支安全、枪支操作、射击技术、安全存放、合法运输枪支和在车辆中固定枪支的方法、持证人可在何处携带枪支的法律、关于允许使用枪支的法律,以及关于在自卫中允许使用致命武力的法律的指导。
(3)CA 刑法 Code § 26165(a)(3) 课程应包括一个关于心理健康和心理健康资源的组成部分,时长不得少于一小时。
(4)CA 刑法 Code § 26165(a)(4) 除心理健康和心理健康资源组成部分外,课程应由司法部根据第31635条认证的枪支教官教授和监督,或以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
(5)CA 刑法 Code § 26165(a)(5) 课程应要求学生通过笔试,以证明他们对所涵盖主题的理解。
(6)CA 刑法 Code § 26165(a)(6) 课程应包括在射击场进行的实弹射击练习,并应包括申请人对其申请许可携带的每支枪支的安全操作和射击熟练度的演示。
(b)CA 刑法 Code § 26165(b) 许可机关应制定并向公众公布其在颁发许可证时所使用的关于所需实弹射击练习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最低射击弹药数量和指定射击距离的最低及格分数。
(c)CA 刑法 Code § 26165(c) 尽管有(a)款的规定,许可机关可以要求参加由和平警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认证的社区大学课程,最长不超过24小时,但前提是必须无一例外地统一要求所有许可证申请人参加。
(d)CA 刑法 Code § 26165(d) 对于许可证续期申请人,培训课程可以是许可机关接受的任何课程,时长不得少于八小时,并应满足(a)款第(2)至(6)项(含)的要求。对于经许可机关认证为本节目的培训师的任何人,无需参加任何培训课程即可续签根据本章颁发的许可证。
(e)CA 刑法 Code § 26165(e) 在初步确定申请人是否属于根据第26202条(d)款第(1)项规定的不合格人员之前,不得要求申请人支付任何培训课程费用。

Section § 261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向特定人员签发或续期隐蔽持枪许可证的要求。如果申请人符合以下几项标准,县治安官或警察局长必须签发许可证:他们必须不属于规定标准下的不合格人员,年满21岁并提供身份证明,被委任或任命为和平官员,并且是该枪支的登记所有人或被授权携带该枪支。此外,办理此类许可证的任何费用可以免除。重要的是,某人是和平官员这一事实仅在此特定许可证办理过程中予以考虑,而不适用于其他许可证。

(a)CA 刑法 Code § 26170(a) 在证明以下所有事项后,县治安官,或任何市或市县的市警察局局长或其他负责人,应当向申请人签发新的许可证或许可证续期,以携带可藏匿于身上的手枪、左轮手枪或其他枪支:
(1)CA 刑法 Code § 26170(a)(1) 根据第26202条规定的标准确定,申请人并非不合格人员,不能获得此类许可证。
(2)CA 刑法 Code § 26170(a)(2) 申请人年满21岁,并提供其身份和年龄的明确证据,如第16400条所定义。
(3)CA 刑法 Code § 26170(a)(3) 申请人已被该治安官或该警察局局长或其他市警察局负责人根据第830.6条 (a) 款或 (b) 款委任或任命为和平官员。
(4)CA 刑法 Code § 26170(a)(4) 申请人是司法部登记的、将签发许可证所涉手枪、左轮手枪或其他枪支的登记所有人,或者,申请人被授权携带已登记在其被委任或任命为和平官员的机构名下的枪支。
(b)CA 刑法 Code § 26170(b) 根据本条签发许可证的直接或间接费用可以免除。
(c)CA 刑法 Code § 26170(c) 申请人根据第830.6条 (a) 款或 (b) 款被委任或任命为和平官员的事实,仅应在根据本条签发许可证时予以考虑,不应在根据第26150条或第26155条签发许可证时予以考虑。

Section § 261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加州申请枪支许可证及修订的流程和要求。所有申请必须使用总检察长规定的统一表格。一个由执法部门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将合作审查和修订这些表格。如果新表格未在截止日期前发布,总检察长拥有最终决定权。规定还明确了申请中所需的个人信息,包括过去的法律问题和推荐人。此外,该条款详细说明了已颁发许可证上必须包含的信息,如体貌特征和武器详情,并允许参与特定安全计划的申请人使用替代地址。申请和许可证必须由申请人签署,并证明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最后,此流程免于遵守常规的州行政程序。

(a)Copy CA 刑法 Code § 26175(a)
(1)Copy CA 刑法 Code § 26175(a)(1) (A) 根据本章提交的许可证申请和许可证修订申请应在全州范围内统一,并采用由总检察长规定的表格。
(B)CA 刑法 Code § 26175(a)(1)(B) 增加本分段的法案生效之日,总检察长可发布用于本章项下许可证申请和许可证修订申请的表格,该表格应符合增加本分段的法案,并可使用至增加本分段的法案生效之日后60天。
(2)CA 刑法 Code § 26175(a)(2) 总检察长应召集一个委员会,由加州州警协会的一名代表、加州警察局长协会的一名代表以及司法部的一名代表组成,以审查并酌情修订总检察长根据 (1) 段规定的许可证标准申请表。如果委员会未能在增加 (1) 段 (B) 分段的法案生效之日后60天内发布修订后的申请表,总检察长拥有修订许可证标准申请表的唯一权力。初次修订的申请表发布后,如果委员会的一名成员认为需要进一步修订,该成员应通知委员会其他成员,委员会应在通知后三个月内修订申请表。如果委员会未在该时间内发布修订后的申请表,总检察长拥有修订许可证标准申请表的唯一权力。
(3)Copy CA 刑法 Code § 26175(a)(3)
(A)Copy CA 刑法 Code § 26175(a)(3)(A) 总检察长应制定统一的许可证,该许可证可作为全州范围内许可证明的凭证。
(B)CA 刑法 Code § 26175(a)(3)(A)(B) 总检察长应批准地方机构颁发的许可证的使用,前提是这些许可证包含 (i) 分段要求的所有信息,包括申请人近期照片,并且被认为基本符合 (C) 分段所述委员会(如果已制定)制定的标准,就许可证的物理尺寸和一般外观而言。总检察长应保留批准许可证的样本,并应维护一份颁发地方许可证的机构名单。批准的许可证可作为本章项下许可证明的凭证,代替总检察长制定的统一许可证。
(C)CA 刑法 Code § 26175(a)(3)(A)(C) 一个由加州州警协会的两名代表、加州警察局长协会的两名代表以及司法部的一名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应召集会议,审查并酌情修订地方机构颁发的许可证的设计标准,该许可证可作为全州范围内许可证明的凭证,前提是该设计标准符合 (B) 分段的要求。如果委员会未能在增加 (1) 段 (B) 分段的法案生效之日后60天内发布设计标准,总检察长拥有设定地方机构颁发的许可证设计标准的唯一权力,该许可证可作为全州范围内许可证明的凭证,前提是该设计标准符合 (B) 分段的要求。初次设计标准发布后,如果委员会的一名成员认为需要进一步修订,该成员应通知委员会其他成员,委员会应在通知后三个月内修订设计标准。如果委员会未在该时间内发布设计标准,总检察长拥有修订地方机构颁发的许可证设计标准的唯一权力,该许可证可作为全州范围内许可证明的凭证。
(b)CA 刑法 Code § 26175(b) 申请表应包含一个部分,概述导致许可证自动被拒的州法律要求。

Section § 2618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根据第26175条申请执照,并且明知故犯地提供了虚假信息,那么这个人就犯了轻罪。然而,如果一个人在这份申请中故意就某些严重事项提供虚假信息,他们就犯了重罪。这些事项包括:过去执照被拒绝或吊销、刑事定罪、因精神失常被判无罪的裁定、吸毒、不光彩的退役、被送入精神病院,以及放弃美国公民身份。

(a)CA 刑法 Code § 26180(a) 任何提交第26175条所要求申请的人,明知其中包含的任何陈述是虚假的,即犯有轻罪。
(b)CA 刑法 Code § 26180(b) 任何在申请中故意就以下任何一项作出虚假陈述的人,即犯有重罪:
(1)CA 刑法 Code § 26180(b)(1) 根据本条规定颁发的执照的拒绝或吊销,或执照修订的拒绝。
(2)CA 刑法 Code § 26180(b)(2) 刑事定罪。
(3)CA 刑法 Code § 26180(b)(3) 因精神失常而被判无罪的裁定。
(4)CA 刑法 Code § 26180(b)(4) 受管制物质的使用。
(5)CA 刑法 Code § 26180(b)(5) 从军中不光彩退役。
(6)CA 刑法 Code § 26180(b)(6) 被送入精神病院。
(7)CA 刑法 Code § 26180(b)(7) 放弃美国公民身份。

Section § 2618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发放和续期隐蔽持枪许可证的流程。当有人申请新许可证时,许可机关(如治安官或警察局长)必须将申请人的指纹提交给司法部(DOJ),以核查他们是否合法允许持有枪支。司法部将回复申请人的资格和犯罪历史。 续期流程类似。在2026年9月1日之前,程序涉及提交续期通知;在此日期之后,还必须重新提交指纹。司法部将核查续期申请人是否合法允许拥有枪支,并将其调查结果告知许可机关。在司法部确认申请人资格之前,不得发放新的或续期的许可证。

Section § 26190

Explanation

如果你正在申请新执照或续期执照,你需要支付一笔由司法部确定的费用。这笔费用用于支付司法部办理申请的成本。地方政府也可以收取额外费用来弥补其成本,但这些费用不能超过其实际成本。

申请时,你可能需要预付一半的地方费用,其余部分在执照颁发时支付。如果你的执照有任何变更,地方政府可能会收取额外费用,但仅限于弥补其成本。

如果需要心理评估,你必须去看许可机关认可的心理学家,并且只要费用合理,你就必须承担这些费用。只有在有明确的安全隐患时,续期才需要再次进行心理评估。

(a)Copy CA 刑法 Code § 26190(a)
(1)Copy CA 刑法 Code § 26190(a)(1) 新执照申请人或执照续期申请人应在提交申请时支付由司法部确定的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司法部为提供第26185条要求的信息和报告的直接成本而产生的申请处理成本。
(2)CA 刑法 Code § 26190(a)(2) 在部门确定足以补偿部门处理成本的费用后,收取的费用增长率不得超过立法批准的部门预算年度生活成本调整率。
(3)CA 刑法 Code § 26190(a)(3) 接收申请和费用的官员应按照第26185条的规定,将费用(如要求,连同指纹)转交司法部。
(b)Copy CA 刑法 Code § 26190(b)
(1)Copy CA 刑法 Code § 26190(b)(1) 任何市、市县或县的许可机关应收取一笔额外费用,其金额应等于处理新执照或执照续期申请、颁发执照和执行执照(包括任何要求的通知,不包括指纹和培训费用)的合理成本。该额外费用(如有)应转交市、市县或县财政库。
(2)CA 刑法 Code § 26190(b)(2) 该额外地方费用的前50%可在提交首次或续期申请时收取。费用余额应仅在执照颁发时收取。
(c)CA 刑法 Code § 26190(c) 这些地方费用可增加以反映许可机关合理成本的增加,如(b)款(1)项所述。地方费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许可机关的合理成本,如(b)款(1)项所述。
(d)Copy CA 刑法 Code § 26190(d)
(1)Copy CA 刑法 Code § 26190(d)(1) 对于根据第26215条修订的执照,任何市、市县或县的许可机关可收取一笔费用,其金额不得超过处理修订执照的合理成本。在任何情况下,向申请人收取的修订执照费用不得超过许可机关的合理成本。
(2)CA 刑法 Code § 26190(d)(2) 该费用可按反映许可机关合理成本增加的费率增加,如(d)款(1)项所述。在任何情况下,该费用均不得超过许可机关的合理成本,如(1)项所述。
(3)CA 刑法 Code § 26190(d)(3) 许可机关应将费用转交市、市县或县财政库。
(e)Copy CA 刑法 Code § 26190(e)
(1)Copy CA 刑法 Code § 26190(e)(1) 如果许可机关要求对首次申请进行心理评估,执照申请人应被转介至许可机关认可的持证心理学家。申请人可能需要支付评估的实际成本。在任何情况下,向申请人收取的心理评估费用不得超过许可机关的合理成本。
(2)CA 刑法 Code § 26190(e)(2) 只有在有令人信服的公共安全担忧证据表明需要进行评估时,才要求对寻求执照续期的申请人进行额外的心理评估。申请人可能需要支付评估的实际成本。在任何情况下,心理评估的成本不得超过许可机关的合理成本。

Section § 26195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解释了枪支许可证何时不会被签发或将被吊销。如果司法部发现某人根据州法或联邦法不允许持有枪支,许可证将不会被签发。如果地方当局或司法部发现持证人被法律禁止拥有枪支、违反许可证的任何条件、提供错误或不完整的申请信息,或者变得不符合持有许可证的资格,许可证可能会被吊销。如果司法部发现持证人被禁止持有枪支,他们必须通知地方许可机关。吊销情况应报告给司法部,并且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持证人。

(a)CA 刑法 Code § 26195(a) 本章规定的许可证,如果司法部认定该人被州法或联邦法禁止持有、接收、拥有或购买枪支,则不得签发。
(b)Copy CA 刑法 Code § 26195(b)
(1)Copy CA 刑法 Code § 26195(b)(1) 本章规定的许可证,如果地方许可机关在任何时候认定或收到司法部的通知,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应由地方许可机关吊销:
(A)CA 刑法 Code § 26195(b)(1)(A) 持证人被州法或联邦法禁止拥有或购买枪支。
(B)CA 刑法 Code § 26195(b)(1)(B) 持证人违反了根据第26200条规定或施加的任何条件或限制。
(C)CA 刑法 Code § 26195(b)(1)(C) 持证人在申请新许可证或续期许可证时提供的任何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
(D)CA 刑法 Code § 26195(b)(1)(D) 持证人已成为不合格人员,且不能获得此类许可证,此认定根据第26202条规定的标准进行。
(2)CA 刑法 Code § 26195(b)(2) 如果司法部在任何时候认定持证人被州法或联邦法禁止持有、接收、拥有或购买枪支,该部门应立即将此认定通知地方许可机关。
(3)CA 刑法 Code § 26195(b)(3) 如果地方许可机关吊销许可证,应根据第26225条将吊销情况通知司法部。持证人也应立即收到书面吊销通知。

Section § 26200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你持有携带枪支的许可证,必须遵守以下几项规定。携带枪支时,你不能饮酒或吸毒,并且应避免去那些主要用于饮酒的场所,比如酒吧。此外,你绝不能处于任何形式的醉酒状态。你只能携带许可证上列明的枪支,并且必须随身携带许可证,如果警察要求,应出示。另外,不要冒充警察,不要无故展示你的武器,也不要违反任何法律。你的许可证上可能会增加关于何时何地可以携带枪支的限制,这些限制会明确写在许可证上。你一次最多只能携带两支枪支。

(a)CA 刑法 Code § 26200(a) 持证人根据本章颁发的许可证授权携带枪支时,不得有以下任何行为:
(1)CA 刑法 Code § 26200(a)(1) 饮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053条至第11058条(含)所述的酒精饮料或受管制物质。
(2)CA 刑法 Code § 26200(a)(2) 身处主要用于现场饮用酒精饮料的场所。
(3)CA 刑法 Code § 26200(a)(3) 受《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053条至第11058条(含)所述的任何酒精饮料、药物或受管制物质的影响。
(4)CA 刑法 Code § 26200(a)(4) 携带未列入许可证的枪支,或其并非登记所有人的枪支。本款不适用于根据第26170条获发许可证的持证人,在此情况下,他们可以携带登记在其被委任或指定为执法人员的机构名下的枪支,且持证人携带该枪支须符合该机构的政策。
(5)CA 刑法 Code § 26200(a)(5) 向他人虚假陈述持证人是执法人员。
(6)CA 刑法 Code § 26200(a)(6) 不正当展示致命武器。
(7)CA 刑法 Code § 26200(a)(7) 未随身携带许可证。
(8)CA 刑法 Code § 26200(a)(8) 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9)CA 刑法 Code § 26200(a)(9) 应要求检查枪支时,拒绝出示许可证或向执法人员提供枪支。
(10)CA 刑法 Code § 26200(a)(10) 违反任何联邦、州或地方刑法。
(b)CA 刑法 Code § 26200(b) 除(a)款所列的限制和条件外,根据本章颁发的许可证还可以包括许可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任何合理限制或条件,包括对持证人携带手枪、左轮手枪或其他可藏匿于身上的枪支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情况的限制。
(c)CA 刑法 Code § 26200(c) 根据(b)款施加的任何限制应在任何颁发的许可证上注明。
(d)CA 刑法 Code § 26200(d) 根据本章授权携带枪支的持证人,一次不得携带两支以上在其控制下的枪支。

Section § 2620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加州取消某人获得或续签枪支许可证资格的标准。如果一个人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危险,有某些过去的定罪记录,曾受到特定的限制令或保护令,或有药物滥用或不负责任使用枪支的问题,则被视为不合格。法律还概述了调查申请人的程序,包括访谈和背景调查,并提供了在90天内通知申请人决定的指导方针。被拒绝许可证的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听证。

(a)CA 刑法 Code § 26202(a) 除非法院根据第26206条作出相反裁定,否则申请人应被视为不合格人员,且不能根据第26150、26155或26170条获得或续签许可证,如果申请人:
(1)CA 刑法 Code § 26202(a)(1) 有合理可能对自己、他人或整个社区构成危险,这可通过许可证申请中的任何内容或通过(b)款所述的调查来证明,或通过任何心理评估的结果来显示,包括但不限于第26190条(e)款所述的评估。
(2)CA 刑法 Code § 26202(a)(2) 曾根据第166条被判藐视法庭罪。
(3)CA 刑法 Code § 26202(a)(3) 曾受到根据以下法定条款发出的任何限制令、保护令或其他类型的法院命令,除非该命令在许可机构收到完整申请之日五年多前已过期、被撤销或以其他方式取消:
(A)CA 刑法 Code § 26202(a)(3)(A) 《家庭法典》第10编第3部分(自第6240条起)或第646.91条。
(B)CA 刑法 Code § 26202(a)(3)(B) 《家庭法典》第10编第4部分(自第6300条起)。
(C)CA 刑法 Code § 26202(a)(3)(C) 第136.2条和第18100条。
(D)CA 刑法 Code § 26202(a)(3)(D) 《民事诉讼法典》第527.6、527.8或527.85条。
(E)CA 刑法 Code § 26202(a)(3)(E) 《福利与机构法典》第213.5、304、362.4、726.5或15657.03条。
(4)CA 刑法 Code § 26202(a)(4) 在许可机构收到新许可证或许可证续签的完整申请之日前的10年内,曾被判犯有第422.6、422.7、422.75或29805条所列罪行。
(5)CA 刑法 Code § 26202(a)(5) 曾非法或鲁莽使用、展示或挥舞枪支。
(6)CA 刑法 Code § 26202(a)(6) 在许可机构收到新许可证或许可证续签的完整申请之日前的10年内,曾被指控犯有第290、667.5、1192.7、1192.8或29805条所列罪行,且该指控是根据抗辩或根据People v. Harvey (1979) 25 Cal.3d 754案的弃权而被驳回的。
(7)CA 刑法 Code § 26202(a)(7) 在许可机构收到新许可证或许可证续签的完整申请之日前的五年内,因犯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053至11058条(含)所述的涉及受控物质或酒精的罪行而被判入县监狱或州监狱,或处于缓刑、假释、释放后社区监督或强制监督之下。
(8)CA 刑法 Code § 26202(a)(8) 目前正在滥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053至11058条(含)所述的受控物质或酒精。
(9)CA 刑法 Code § 26202(a)(9) 在许可机构收到新许可证或许可证续签的完整申请之日前的10年内,因申请人未遵守联邦、州或地方法律关于储存、运输或保管枪支的规定,而导致多支枪支丢失或被盗。就本款而言,“多支枪支”包括在同一场合丢失多于一支枪支,或在多于一个场合丢失一支枪支。
(10)CA 刑法 Code § 26202(a)(10) 未能按照第25250条或任何其他要求报告枪支丢失的州、联邦或地方法律的规定报告枪支丢失。
(b)CA 刑法 Code § 26202(b) 在根据本条(a)款确定申请人是否为不合格人员且不能获得或续签许可证时,许可机构应进行一项调查,该调查须符合以下所有最低要求:
(1)CA 刑法 Code § 26202(b)(1) 对申请人进行面对面访谈。对于续签申请,许可机构可选择免除此项要求。
(2)CA 刑法 Code § 26202(b)(2) 对至少三名品格推荐人进行面对面、虚拟或电话访谈,其中至少一人(如适用)必须是第273.5条(b)款所述的人员,且至少一人(如适用)必须是申请人的同居者。对于续签申请,许可机构可选择免除此项要求。
(3)CA 刑法 Code § 26202(b)(3) 审查关于申请人的公开信息,包括申请人发布或张贴的公开声明。
(4)CA 刑法 Code § 26202(b)(4) 审查许可证申请中提供的所有信息。
(5)CA 刑法 Code § 26202(b)(5) 审查司法部根据第26185条(a)款、(b)款(2)项和(c)款(3)项提供的所有信息,以及枪支资格通知或随后提供给许可机构的任何其他关于申请人的信息。

Section § 26205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申请新许可证或续期许可证,许可机关必须书面通知您申请是否获得批准或被拒绝。他们需要在收到您的完整申请后 120 天内,或在收到司法部的某些报告后 30 天内(以后者为准)完成此操作。

在决定申请时,他们将使用收到您的完整申请时的现行法律要求,但某些过去的特定要求除外。如果您的申请被拒绝,他们必须告知您未满足哪项要求。

(a)CA 刑法 Code § 26205(a) 除非在 subdivision (b) 中另有规定,许可机关应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本章项下的许可是否获得批准或被拒绝。许可机关应在收到新许可的完整申请后 120 天内,或在收到 Section 26185 的 subdivision (a) 的 paragraph (2) 中所述的司法部信息和报告后 30 天内(以后者为准)发出此通知。 许可机关应在收到许可续期的完整申请后 120 天内发出此通知。
(b)CA 刑法 Code § 26205(b) 在决定是否批准或拒绝新许可或许可续期的申请时,许可机关应适用截至许可机关收到新许可或许可续期完整申请之日生效的法定要求,但 Section 26150、26155 和 26170 的 subdivision (a) 的 former paragraph (2) 中的要求除外。对于在本 subdivision 增加的法案生效日期之前提交的新许可申请,许可机关应在收到完整申请后 120 天内,或在收到 Section 26185 的 subdivision (a) 的 paragraph (2) 中所述的司法部信息和报告后 30 天内(以后者为准)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本章项下的许可是否获得批准或被拒绝。
(c)CA 刑法 Code § 26205(c) 如果许可被拒绝,通知应说明未满足哪项要求。

Section § 2620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如果新的枪支许可证或续期被拒绝,或者现有许可证被撤销,原因在于申请人被认定为“不合格人员”时会发生什么。许可机关必须告知当事人拒绝或撤销的理由,并提供一份表格,供其请求法院听证会以质疑该决定。该表格允许在听证会中查阅当事人的犯罪历史记录。

当事人在收到拒绝通知后有30天时间请求听证会。如果他们首先通过许可机关提出上诉,并且上诉失败,他们将有额外的30天时间请求法院听证会。法院将举行听证会,如果法院认定申请人并非不合格,将命令颁发或恢复许可证。如果申请人被认定为不合格,他们必须等待两年才能重新申请。

如果某人在10年内被拒绝两次或更多次,并且未提出质疑或质疑失败,则在听证会上他们将承担举证责任。法律还规定,如果未满足特定的许可标准,可以向法院提交强制令状。

(a)CA 刑法 Code § 26206(a) 如果根据第26150、26155或26170条规定,新的许可证或许可证续期因申请人被认定为该许可证的“不合格人员”(如第26202条所述)而被拒绝或撤销,许可机关应根据第26202条(d)款、第26205条或第26195条(b)款(3)项的规定,向申请人提供此决定的通知。该通知应说明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向法院请求举行听证会,以审查该拒绝或撤销。许可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司法部根据本条规定制定的最新版“请求听证会以质疑不合格人员认定”表格的副本。
(b)CA 刑法 Code § 26206(b) 司法部应制定一份“请求听证会以质疑不合格人员认定”表格,供全州使用。该表格应包含一份授权书,允许将申请人的犯罪历史记录披露给相关法院,仅用于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的听证会。“请求听证会以质疑不合格人员认定”表格被视为地方表格,明确豁免于《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的要求。
(c)CA 刑法 Code § 26206(c) 除(2)项另有规定外,申请人应在收到(a)款所述的拒绝通知后30天内,向其居住县的高级法院请求举行听证会,以审查该拒绝或撤销。听证会请求应使用司法部规定的“请求听证会以质疑不合格人员认定”表格提出。
(1)CA 刑法 Code § 26206(c)(1)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阻止许可机关要求申请人在收到(a)款所述的拒绝通知后30天内,先使用并穷尽许可机关可能提供的任何拒绝或撤销上诉程序,然后才能根据本款请求举行听证会。要求申请人使用此类程序的许可机关应在收到上诉之日起60天内解决任何上诉。
(2)CA 刑法 Code § 26206(c)(2) 如果申请人使用了并穷尽了(1)项所述的许可机关提供的任何拒绝或撤销上诉程序,则申请人应在收到上诉失败通知后30天内,向其居住县的高级法院请求举行听证会,以审查该拒绝或撤销。听证会请求应使用司法部规定的“请求听证会以质疑不合格人员认定”表格提出。
(d)Copy CA 刑法 Code § 26206(d)
(1)Copy CA 刑法 Code § 26206(d)(1) 根据本条请求听证会的申请人应获得听证会。法院书记员应确定听证会日期,并通知该人、许可机关、司法部和地方检察官。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应作为诉讼的原告,并由地方检察官代表。在收到法院书记员的听证会请求后14天内,司法部应将本条所述的申请人犯罪历史报告副本密封提交给高级法院,许可机关应将其在拒绝或撤销相关许可证时所依据的任何记录或报告提交给高级法院。许可机关也可以,或替代性地,提交一份声明,概述其在拒绝或撤销相关许可证时所依据的信息。司法部和许可机关提交的报告应在请求时向该人及地方检察官披露。法院在申请人提出动议并证明听证会期间可能讨论的机密信息会对其造成损害时,应进行不公开听证(in camera),仅相关方在场,除非法院认为公开听证会更符合公共利益。
(2)CA 刑法 Code § 26206(d)(2) 法院应在收到听证会请求后60天内确定听证会。地方检察官在证明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有权获得不超过法院书记员通知听证会日期后30天的延期。如果批准额外的延期,延期的总时长不得超过60天。

Section § 262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隐蔽持枪许可证持有人变更地址时的情况。如果您搬家,您必须用新地址更新您的许可证,并将签发新许可证。您必须在地址变更后10天内通知许可机关,然后许可机关有10天时间通知司法部。

您的许可证不会仅仅因为搬到不同的县而被吊销,只要您遵守所有许可证规定,且未被法律禁止拥有枪支。但是,如果您的居住地是获得许可证的关键原因,那么在您迁出签发县90天后,许可证将失效。如果您的许可证允许您携带已装弹并公开展示的枪支,那么在您变更县时,许可证将立即被吊销。

(a)CA 刑法 Code § 26210(a) 本章许可持有人变更地址时,应修订许可证以反映新地址,并根据第26215条(b)款的规定签发新许可证。
(b)CA 刑法 Code § 26210(b) 许可持有人应在住所发生任何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许可机关,许可机关应在收到该通知后10天内通知司法部许可持有人住所的变更。
(c)CA 刑法 Code § 26210(c) 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不得仅因许可持有人的住所已变更为另一县而吊销其携带隐蔽手枪的许可证:
(1)CA 刑法 Code § 26210(c)(1) 许可持有人未违反许可证中规定的或根据第26200条施加的任何条件或限制。
(2)CA 刑法 Code § 26210(c)(2) 许可持有人未被州或联邦法律禁止拥有、接收、持有或购买枪支。
(d)CA 刑法 Code § 26210(d) 尽管有(c)款规定,如果许可持有人的住所是签发许可证的依据,则根据第26150条或第26155条签发的任何许可证,应在许可持有人迁出签发县90天后失效。
(e)CA 刑法 Code § 26210(e) 如果许可证是用于携带已装弹并公开展示的手枪、左轮手枪或其他可隐蔽携带的枪支,则在许可持有人住所变更为另一县时,许可证应立即吊销。

Section § 26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持有枪支许可证的人申请更改其许可证。他们可以申请增加或删除携带特定枪支的权限,以特定方式携带枪支,在人口少于20万的县公开携带枪支,或者更改诸如何时何地可以携带枪支等限制。如果更改获得批准,将颁发一份包含更新详情的新许可证。然而,任何修订都不会改变许可证的原始有效期,申请修订也不算作许可证的续期。

(a)CA 刑法 Code § 26215(a) 根据本条规定获得许可证的人,可以向许可机关申请修订许可证,以进行以下一项或多项操作:
(1)CA 刑法 Code § 26215(a)(1) 增加或删除携带特定手枪、左轮手枪或其他可藏匿于个人身上的枪支的授权。
(2)CA 刑法 Code § 26215(a)(2) 授权持证人隐蔽携带手枪、左轮手枪或其他可藏匿于个人身上的枪支。
(3)CA 刑法 Code § 26215(a)(3) 如果根据最近一次联邦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该县人口少于20万人,授权持证人仅在该县公开携带已上膛的手枪、左轮手枪或其他可藏匿于个人身上的枪支。
(4)CA 刑法 Code § 26215(a)(4) 更改许可证上的任何限制或条件,包括关于个人可以携带手枪、左轮手枪或其他可藏匿于个人身上的枪支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情况的限制。
(b)CA 刑法 Code § 26215(b) 如果许可机关修订许可证,应向持证人颁发一份反映修订内容的新许可证。
(c)CA 刑法 Code § 26215(c) 许可证的修订不延长许可证的原始有效期,且许可证应在与未修订时相同的时间进行续期。
(d)CA 刑法 Code § 26215(d) 申请修订许可证不构成许可证的续期申请。

Section § 2622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根据第26150条或第26155条签发的许可证的有效期。通常,这些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两年。但是,如果许可证是根据持证人的工作地点签发的,则有效期为90天,并且仅在签发县有效。续期需要原始签发县和居住县双方许可机关的同意。

对于法官、法庭专员和联邦法院治安法官,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可达三年。受雇于治安官的看守人员可以获得四年期的许可证,但其许可证在其雇佣关系结束后即失效。同样,根据第830.6条任命的治安官获得的许可证有效期也为四年,或直至其任命结束,以较早者为准。

(a)CA 刑法 Code § 26220(a) 除本节和第26210条(c)款另有规定外,根据第26150条或第26155条签发的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两年。
(b)CA 刑法 Code § 26220(b) 如果许可证是根据第26150条以持证人的就业或营业地点为依据签发的,则该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90天,除非该许可证是根据(d)款签发的。该许可证仅在最初签发许可证的县有效。持证人应将本许可证的副本提交给持证人居住的市、县或市县的许可机关。最初签发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以口头和书面形式(至少16号字体)告知持证人,其有义务将许可证副本提交给其居住的市、县或市县的许可机关。任何续期、延长有效期或重新签发许可证的申请,只有在最初签发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和持证人居住的市、县或市县的许可机关同意后方可批准。
(c)CA 刑法 Code § 26220(c) 如果许可证是签发给以下任何个人,则根据第26150条或第26155条签发的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1)CA 刑法 Code § 26220(c)(1) 加州备案法院的法官。
(2)CA 刑法 Code § 26220(c)(2) 加州备案法院的全职法庭专员。
(3)CA 刑法 Code § 26220(c)(3) 联邦法院的法官。
(4)CA 刑法 Code § 26220(c)(4) 联邦法院的治安法官。
(d)CA 刑法 Code § 26220(d) 如果许可证是签发给根据第831.5条规定作为治安官雇员的看守人员,则根据第26150条或第26155条签发的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四年,但如果四年期限尚未届满,或根据本条施加的任何其他条件未将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制在更短的时间内,则该许可证在该人员根据第831.5条的雇佣关系结束后即失效。
(e)CA 刑法 Code § 26220(e) 根据第26170条签发给根据第830.6条任命的治安官的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四年,但如果四年期限尚未届满,或根据本条施加的任何其他条件未将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制在更短的时间内,则该许可证在该人员根据第830.6条的任命结束后即失效。

Section § 2622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与枪支或类似许可证相关的记录保存规则。它要求许可机关记录所有许可证的拒绝、颁发、修订或撤销情况。此外,这些记录必须及时发送给司法部。从2000年开始,许可机关必须每年报告颁发给治安官和法官的许可证数量。总检察长负责收集和整理这些数据。最后,司法部可以制定紧急法规来实施相关条款,这些法规被视为对公共安全至关重要,可以免除一些标准审查。

(a)CA 刑法 Code § 26225(a) 以下记录应在许可机关的办公室保存:
(1)CA 刑法 Code § 26225(a)(1) 许可证的拒绝。
(2)CA 刑法 Code § 26225(a)(2) 许可证修订的拒绝。
(3)CA 刑法 Code § 26225(a)(3) 许可证的颁发。
(4)CA 刑法 Code § 26225(a)(4) 许可证的修订。
(5)CA 刑法 Code § 26225(a)(5) 许可证的撤销。
(b)CA 刑法 Code § 26225(b) 许可机关应立即将以下各项的副本以总检察长规定的方式提交给司法部:
(1)CA 刑法 Code § 26225(b)(1) 许可证的拒绝。
(2)CA 刑法 Code § 26225(b)(2) 许可证修订的拒绝。
(3)CA 刑法 Code § 26225(b)(3) 许可证的颁发。
(4)CA 刑法 Code § 26225(b)(4) 许可证的修订。
(5)CA 刑法 Code § 26225(b)(5) 许可证的撤销。
(c)Copy CA 刑法 Code § 26225(c)
(1)Copy CA 刑法 Code § 26225(c)(1) 自2000年1月1日或之前开始,并此后每年,各许可机关应向总检察长提交根据Section 26170颁发给治安官的许可证总数,以及根据Section 26150或26155颁发给法官的许可证总数。
(2)CA 刑法 Code § 26225(c)(2) 总检察长应按县和许可机关收集并记录根据本款提交的信息。
(d)CA 刑法 Code § 26225(d) 司法部可以制定紧急法规,旨在实施Section 26150至26230(含)、Section 29805和Section 31635。紧急法规的制定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祉是必要的,就《政府法典》Section 11346.1和11349.6而言。根据本条制定的紧急法规应免于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本条授权的紧急法规应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以便向州务卿备案,并且应在增加本款的法案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保持有效。

Section § 262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持有隐蔽持枪许可证的人不能携带武器进入哪些地方。这包括许多特定地点,如学校、政府大楼、法庭、医院、公共交通工具以及销售和提供酒精饮料的场所。

它还包括其他一些区域,例如礼拜场所(除非有标识允许)、举办公共集会的场所、游乐场、公园、图书馆、大学以及任何涉及赌博的场所等。也有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将武器安全地存放在车辆中。

持证人必须确保在禁止区域停放的车辆中,枪支已上锁且不外露。法律对在车辆中运输枪支以及用于存放枪支的锁箱要求提供了具体指导。

此外,在旅行途中,只要遵守法律要求且在限制区域内停留的时间不超过必要,枪支可以经过列出的区域。

(a)CA 刑法 Code § 26230(a) 获准根据第26150、26155或26170条携带手枪、左轮手枪或任何其他可藏匿于个人身上的枪支的个人,不得在以下任何场所携带枪支或将枪支带入以下任何场所:
(1)CA 刑法 Code § 26230(a)(1) 第626.9条禁止的场所。
(2)CA 刑法 Code § 26230(a)(2) 幼儿园或托儿设施控制下的建筑物、不动产或停车场,包括幼儿园或托儿设施控制下的房间或建筑物的一部分。本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家庭托儿设施的经营者在家中拥有或持有枪支,如果家中没有接受托儿服务的儿童在场,或者,当家中接受托儿服务的儿童在场时,家中的枪支已卸载、存放在上锁的容器中,并与弹药分开存放,只要托儿服务提供者告知客户家中存有枪支。
(3)CA 刑法 Code § 26230(a)(3) 州政府行政或立法部门官员控制下的建筑物、停车场或建筑物的一部分,除非根据第171c条(b)款(2)项的规定允许。
(4)CA 刑法 Code § 26230(a)(4) 指定用于法庭诉讼的建筑物,包括在高等法院、地区上诉法院或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该建筑物所有者或经营者控制下的停车场,或最高法院控制下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除非该人是该法院的法官、审判员或司法委员。
(5)CA 刑法 Code § 26230(a)(5) 地方政府单位控制下的建筑物、停车场或建筑物的一部分,除非携带枪支是根据第26165条进行训练的目的。
(6)CA 刑法 Code § 26230(a)(6) 成人或青少年拘留或惩教机构、监狱或看守所控制下的建筑物、不动产和停车场。
(7)CA 刑法 Code § 26230(a)(7) 公立或私立医院或医院附属机构、精神卫生机构、疗养院、医疗诊所、紧急护理设施或通常提供医疗服务的其他场所控制下的建筑物、不动产和停车场。
(8)CA 刑法 Code § 26230(a)(8) 全部或部分由公共资金支付的公共汽车、火车或其他形式的交通工具,以及全部或部分由公共资金支持的交通管理机构控制下的建筑物、不动产或停车场。
(9)CA 刑法 Code § 26230(a)(9) 销售供现场饮用酒精饮料的商家或场所控制下的建筑物、不动产和停车场。
(10)CA 刑法 Code § 26230(a)(10) 在向公众开放的场所举行并需要联邦、州或地方政府颁发许可证的公共集会或特别活动,以及紧邻公共集会或特别活动但距离活动或集会不超过1,000英尺的人行道或街道,但此禁令不适用于为前往其住所、营业地点或车辆而必须穿过公共集会的持证人。
(11)CA 刑法 Code § 26230(a)(11) 第626.95条所定义的游乐场或公共或私人青少年中心,以及紧邻游乐场或青少年中心的街道或人行道。
(12)CA 刑法 Code § 26230(a)(12) 向公众开放的公园、运动区或体育设施,以及紧邻这些区域的街道或人行道,但此禁令不适用于为前往其住所、营业地点或车辆而必须穿过此类场所的持证人。
(13)CA 刑法 Code § 26230(a)(13) 州公园和娱乐部或渔业和野生动物部控制下的不动产,但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5003.1条、《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4篇第4501条或任何其他指定公共狩猎区、公共射击场或适用法律允许持有枪支的建筑物所指定的狩猎区域除外。
(14)CA 刑法 Code § 26230(a)(14) 公立或私立社区学院、学院或大学控制下的任何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教室、实验室、医疗诊所、医院、艺术场所、运动场或场所、娱乐场所、官方认可的大学相关组织财产(无论是自有还是租赁),以及任何不动产,包括停车场、人行道和公共区域。
(15)CA 刑法 Code § 26230(a)(15) 正在或将要用于任何形式的赌博或博彩的建筑物、不动产或停车场,包括但不限于赌场、赌博场所、博彩俱乐部、宾果游戏经营场所、经加利福尼亚州赛马委员会许可的设施,或正在或将要进行庄家或抽水游戏、任何形式的赌博设备或彩票(加利福尼亚州彩票除外)的设施。
(16)CA 刑法 Code § 26230(a)(16) 体育场、竞技场,或由体育场、竞技场、大学或职业体育赛事或电子竞技赛事控制的不动产或停车场。
(17)CA 刑法 Code § 26230(a)(17) 由公共图书馆控制的建筑物、不动产或停车场。
(18)CA 刑法 Code § 26230(a)(18) 由机场或客运码头控制的建筑物、不动产或停车场,这些术语的定义见第171.5条(a)款。
(19)CA 刑法 Code § 26230(a)(19) 由游乐园控制的建筑物、不动产或停车场。
(20)CA 刑法 Code § 26230(a)(20) 由动物园或博物馆控制的建筑物、不动产或停车场。
(21)CA 刑法 Code § 26230(a)(21) 由联邦核管理委员会监管的核能、储存、武器或开发场所或设施拥有、租赁、控制或使用的街道、车道、停车场、财产、建筑物或设施。
(22)CA 刑法 Code § 26230(a)(22) 教堂、犹太教堂、清真寺或其他礼拜场所,包括紧邻其的任何停车场,除非礼拜场所的经营者在建筑物入口处或场所内清晰醒目地张贴标牌,表明持证人获准在该财产上携带枪支。标牌应采用司法部规定的统一设计,尺寸至少为四英寸乘六英寸。
(23)CA 刑法 Code § 26230(a)(23) 金融机构或由金融机构控制的停车场。
(24)CA 刑法 Code § 26230(a)(24) 警察局、治安官办公室或公路巡逻站,或由执法机构控制的停车场。
(25)CA 刑法 Code § 26230(a)(25) 投票站、投票中心、选区或其他正在进行投票或正在回收或清点已投选票的区域或地点,或紧邻这些地方的街道或人行道。
(26)CA 刑法 Code § 26230(a)(26) 任何其他向公众开放的私人商业场所,除非该场所的经营者在建筑物入口处或场所内清晰醒目地张贴标牌,表明持证人获准在该财产上携带枪支。标牌应采用司法部规定的统一设计,尺寸至少为四英寸乘六英寸。
(27)CA 刑法 Code § 26230(a)(27) 州法律其他规定禁止的任何其他场所或区域。
(28)CA 刑法 Code § 26230(a)(28) 联邦法律禁止的任何其他场所或区域。
(29)CA 刑法 Code § 26230(a)(29) 地方性法律禁止的任何其他场所或区域。
(b)CA 刑法 Code § 26230(b) 尽管有(a)款规定,除(a)款第(21)项或第(28)项规定外,持证人可在其车辆内运输枪支和弹药,只要枪支锁在一个锁箱内,该锁箱的定义见《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1篇第4082条(y)款和第4094条(b)款,且该锁箱是第16540条所定义的枪支安全装置,并列入司法部根据第23650条和第23655条认证销售的枪支安全装置名册。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旨在取代对车辆内枪支存放施加更严格要求的地方性法律。
(c)CA 刑法 Code § 26230(c) 尽管有(a)款规定,除(a)款第(21)项或第(28)项规定外,被禁止将隐藏式枪支带入(a)款规定的禁区停车场的持证人应被允许:
(1)CA 刑法 Code § 26230(c)(1) 在车辆内将隐藏式枪支或弹药运入或运出停车场,只要枪支锁在一个锁箱内。
(2)CA 刑法 Code § 26230(c)(2) 在停车场内,将弹药或枪支存放在车辆内锁定的锁箱中且不显眼处。本项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旨在取代对车辆内枪支存放施加更严格要求的地方性法律。
(3)CA 刑法 Code § 26230(c)(3) 在禁停区内,在车辆周围的即时区域内运输隐藏式枪支,仅限于将枪支存入或从车辆后备箱或其他车辆内不显眼处的锁定锁箱中取出的有限目的。
(d)CA 刑法 Code § 26230(d) 就 (c) 款而言,锁箱是指《加州法规》第11篇第4082条 (y) 款和第4094条 (b) 款所定义的物品,该物品是第16540条所定义的枪支安全装置,并且列于部门根据第23650条和第23655条认证销售的枪支安全装置名册上。
(e)CA 刑法 Code § 26230(e) 就 (b) 款和 (c) 款而言,被许可人购买时已列于部门认证销售的枪支安全装置名册上的锁箱,应被视为符合规定的锁箱。
(f)CA 刑法 Code § 26230(f) 除 (a) 款第 (14) 项规定的地点外,如果被许可人沿公共通行权(该通行权触及或穿过 (a) 款中确定的任何场所)旅行,则不违反本条规定,前提是隐蔽枪支按照本法案的规定随身携带,或者被许可人按照所有其他适用法律规定在车辆中运输。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允许任何人逗留或停留在一个地方超过完成其旅行所需的时间。
(g)CA 刑法 Code § 26230(g)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在法律另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携带枪支。

Section § 26235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加州司法部在没有通常的招标要求和监督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合同,包括与信息技术系统相关的合同。这些合同和变更不受《政府法典》、《公共合同法典》中的各种规定,以及总务部和技术部的监督。

(a)CA 刑法 Code § 26235(a) 为实施本章规定之目的,司法部可以招标或谈判方式订立排他性或非排他性合同,或修订现有合同,包括实施新建或变更现有信息技术系统的合同。
(b)CA 刑法 Code § 26235(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条订立或修订的合同,或根据本条对现有信息技术系统进行的变更,应豁免于《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编第五点五部第六章(自第14825条起)、《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五分编第二部第五章(自第19130条起)、《公共合同法典》第二分编第二部(自第12100条起)、全州信息管理手册和州行政手册的规定,且应豁免于总务部或技术部任何部门的审查或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