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43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研究建立一个全州范围弹道识别系统的可行性。该系统将存储和管理州内试射和销售枪械的弹道图像。总检察长将评估执法部门和枪械行业目前使用的现有系统,并考虑成本、数据存储以及与现有系统的兼容性等因素。目标是确定这样一个系统是否会使执法部门受益,并听取执法机构和枪械行业等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该研究将探讨枪械制造商如何在枪械销售前捕获并发送弹道图像,以及这些图像将如何由州执法部门存储和访问。一份包含研究结果和建议的报告应于2001年6月1日前提交给立法机构。如果研究得出该系统可行且有益的结论,报告还将概述潜在的实施策略。

(a)CA 刑法 Code § 34350(a) 总检察长应进行一项研究,以评估弹道识别系统,确定利用一个能够维护试射和已售枪械的弹道图像和信息数据库的全州范围弹道识别系统对执法部门的可行性和潜在益处。该研究应包括对州和联邦执法机构以及枪械行业目前使用的弹道识别系统的评估。总检察长在进行该研究时,应咨询执法机构、枪械行业代表、私人技术提供商以及其他相关方。
(b)CA 刑法 Code § 34350(b) 在评估弹道识别系统以确定根据 (a) 款要求利用全州范围系统的可行性时,总检察长应至少考虑以下事项:
(1)CA 刑法 Code § 34350(b)(1) 制定方法,使枪械制造商、进口商和经销商能够在枪械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之前捕获弹道图像,并将该信息转发给总检察长。
(2)CA 刑法 Code § 34350(b)(2) 制定方法,使总检察长能够接收、存储并向执法部门提供枪械制造商、进口商和经销商在枪械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之前提交的弹道图像。
(3)CA 刑法 Code § 34350(b)(3) 总检察长实施和运营全州范围弹道识别系统的潜在财务成本,包括接收来自枪械制造商、进口商和经销商信息的过程。
(4)CA 刑法 Code § 34350(b)(4) 弹道识别系统维护一个包含所有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的枪械的试射弹道图像和信息的数据库的能力。
(5)CA 刑法 Code § 34350(b)(5) 弹道识别系统与加利福尼亚州执法机构目前使用的弹道识别系统的兼容性。
(6)CA 刑法 Code § 34350(b)(6) 一种确保州和地方执法机构能够将弹道识别信息转发给总检察长以纳入全州范围弹道识别系统的方法。
(7)CA 刑法 Code § 34350(b)(7) 要求枪械制造商、进口商和经销商在枪械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之前,向总检察长提供任何或选定数量的试射枪械的弹道图像的可行性以及对执法部门的潜在益处。
(c)CA 刑法 Code § 34350(c) 总检察长应不迟于2001年6月1日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包含研究结果的报告。如果报告认定弹道识别系统和数据库是可行的且将有益于执法部门,报告还应提出实施策略。

Section § 343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枪支被出售、交付或转让给执法机构供其独家使用时,某些枪支交易限制不适用,前提是他们有机构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该授权必须明确说明购买者是经机构批准行事。

此外,无论何时任何执法机构获得枪支,都必须在十日内通过加州执法电信系统(CLETS)将其作为机构武器记录到自动枪支系统(AFS)中。如果机构无法直接访问AFS,他们需要与当地警长协调以确保遵守规定。

(a)CA 刑法 Code § 34355(a) 第34350条不适用于任何市、县、市县合一政府或州政府,或联邦政府的经授权执法代表的任何枪支销售、交付或转让,供该政府机构独家使用,如果在此类枪支的销售、交付或转让之前,已向进行购买、交付或转让的人提交了经该机构负责人授权该交易的书面授权书。
(b)CA 刑法 Code § 34355(b) 适当的书面授权定义为由购买人或受让人所受雇机构的负责人出具的可核实书面证明,确认该雇员是获授权进行该交易的个人,并授权该交易供该人所受雇机构独家使用。
(c)CA 刑法 Code § 34355(c) 自机构获得手枪之日起10日内,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起,任何枪支被机构获得之日起10日内,执法机构或州机构应通过加州执法电信系统(CLETS)将该记录作为机构武器输入自动枪支系统(AFS)。任何无法访问AFS的机构应与该机构所在县的警长安排,通过该系统输入此信息。

Section § 34360

Explanation

第34360条规定,如果满足某些条件,第34350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枪支借用。枪支必须由授权执法代表借给获授权携带枪支的和平官员。此外,该借用必须与该官员的职责相关。

第34350条不适用于枪支借用,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刑法 Code § 34360(a) 该借用由市、县、市县或州政府或联邦政府的授权执法代表作出。
(b)CA 刑法 Code § 34360(b) 该借用是向受雇于该机构并获授权携带枪支的和平官员作出的。
(c)CA 刑法 Code § 34360(c) 该借用是为了该和平官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携带和使用该枪支。

Section § 343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执法机构向执法人员出售、交付或转让枪支时,必须满足某些要求。具体来说,它豁免了这些转让不受另一项法律(第34350节)的约束,并规定在转让后的10天内,必须将有关执法人员和枪支的详细信息录入自动火器系统(AFS)。这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以及枪支的品牌、型号和序列号。如果枪支没有序列号,也必须记录下来。没有直接访问AFS权限的机构必须与当地警长协调,以确保信息被录入。

(a)CA 刑法 Code § 34365(a) 第34350节不适用于执法机构根据《公共合同法》第10334节向执法人员出售、交付或转让枪支。
(b)CA 刑法 Code § 34365(b) 自手枪(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起,任何枪支)根据《公共合同法》第10334节出售、交付或转让给该执法人员之日起10天内,该执法人员的姓名以及所出售、交付或转让枪支的品牌、型号、序列号和其他识别特征,应由出售、交付或转让该枪支的执法机构或州机构通过加州执法电信系统 (CLETS) 录入自动火器系统 (AFS);但如果该枪支不是手枪且没有分配给它的序列号、识别号或识别标记,则应在AFS中注明该事实。任何无法访问AFS的机构,应与该机构所在县的警长安排,通过该系统输入此信息。

Section § 343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允许携带枪支的退休警官可以从执法机构接收枪支,而无需遵守第34350条中列出的常规规定。但是,当枪支转让给退休警官时,机构必须在10天内将枪支和警官的具体信息记录到自动枪支系统(AFS)中。这包括枪支的品牌、型号和序列号等信息。如果枪支不是手枪且没有序列号,则必须注明。没有直接访问该系统的机构必须与当地警长合作输入这些信息。

(a)CA 刑法 Code § 34370(a) 第34350条不适用于执法机构向根据第5部第5章(自第26300条开始)被授权携带枪支的退休警官出售、交付或转让枪支。
(b)CA 刑法 Code § 34370(b) 自手枪,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起,任何枪支,出售、交付或转让给该退休警官之日起10天内,出售、交付或转让该枪支的执法或州机构应通过加州执法电信系统(CLETS)将该警官的姓名以及被出售、交付或转让的枪支的品牌、型号、序列号和其他识别特征输入到自动枪支系统(AFS)中;但是,如果该枪支不是手枪且没有分配给它的序列号、识别号或识别标记,则应在AFS中注明该事实。任何无法访问AFS的机构应与该机构所在县的警长安排,通过该系统输入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