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410条不适用于或影响以下任何情况:
(a)CA 刑法 Code § 33415(a) 第830.1条所列机构,或本州或美国的军事或海军部队,为履行其公务而进行的消音器销售、购买或持有。
(b)CA 刑法 Code § 33415(b) 受第830.1条所列机构雇佣,或受本州或美国的军事或海军部队雇佣的,在职的、领取薪金的、全职的和平执法人员,在执勤期间且经其所在机构授权使用消音器,并且该使用在其职责范围和职责履行过程中。
(c)CA 刑法 Code § 33415(c) 根据《美国法典》第26卷第53章(第5801条起)以及据此发布的法规注册的经销商或制造商,向(a)分节所述实体制造、持有、运输、销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消音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