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23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除非有例外情况,本州内任何人制造、进口、持有以供出售、赠与、出借、购买或接收大容量弹匣均属非法。制造包括从零件创建或组装此类弹匣。

自2017年7月1日起,持有此类弹匣也属非法,无论其获取日期为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每件弹匣最高100美元的罚款和/或最高一年的监禁。

在2017年7月1日之前,拥有此类弹匣且无法合法持有的人必须将其移出加州、出售给有执照的经销商,或上交给执法部门销毁。

(a)CA 刑法 Code § 32310(a) 除本章第2条(自Section 32400起)和第2编第2章第1条(自Section 17700起)另有规定外,本州内任何制造或促使制造、进口到本州、持有以供出售、或要约或展示出售、或赠与、出借、购买或接收任何大容量弹匣的人,应处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根据Section 1170 (h)款规定处以监禁。
(b)CA 刑法 Code § 32310(b) 就本条而言,“制造”包括制造弹匣和将零件组合装配成弹匣,包括但不限于弹匣体、弹簧、托弹板和底板或端板,使其成为一个功能齐全的大容量弹匣。
(c)CA 刑法 Code § 32310(c) 除本章第2条(自Section 32400起)和第2编第2章第1条(自Section 17700起)另有规定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本州内任何持有任何大容量弹匣的人,无论该弹匣的获取日期为何,构成违规行为,可处以每件大容量弹匣不超过一百美元($100)的罚款;或构成轻罪,可处以每件大容量弹匣不超过一百美元($100)的罚款、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d)CA 刑法 Code § 32310(d) 任何自2017年7月1日起不得合法持有大容量弹匣的人,应在2017年7月1日之前:
(1)CA 刑法 Code § 32310(d)(1) 将大容量弹匣移出本州;
(2)CA 刑法 Code § 32310(d)(2) 将大容量弹匣出售给有执照的枪支经销商;或
(3)CA 刑法 Code § 32310(d)(3) 将大容量弹匣上交给执法机构销毁。

Section § 32311

Explanation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在加州,制造、带入本州、销售或出借大容量弹匣改装套件是违法的。这些套件是能将普通弹匣改装成大容量弹匣的部件。违反此法律可能导致最高 1,000 美元的罚款、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然而,完全组装好的大容量弹匣受另一项法律管辖。

Section § 3231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加州司法部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签发处理大容量弹匣的许可证。这些许可证使得加州持证个人与州外客户之间进行持有、运输或销售的交易成为可能。

在证明存在正当理由后,司法部可签发许可证,允许根据第26700至26915条(含)获得许可的人与州外客户之间持有、运输或销售大容量弹匣。

Section § 323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在某些条款和章节中另有明确说明,否则拥有大容量弹匣被视为一种妨害。这类弹匣属于处理妨害行为的特定条款,这可能意味着它们可能被没收或受到其他法律行动。简而言之,持有这些弹匣通常是不被允许的,并可能导致法律后果。

除非本章第2条(自第32400节起)以及第2编第2部第1章(自第17700节起)另有规定,任何大容量弹匣均属妨害,并受第18010节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