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刑法 Code § 32310(a) 除本章第2条(自Section 32400起)和第2编第2章第1条(自Section 17700起)另有规定外,本州内任何制造或促使制造、进口到本州、持有以供出售、或要约或展示出售、或赠与、出借、购买或接收任何大容量弹匣的人,应处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根据Section 1170 (h)款规定处以监禁。
(b)CA 刑法 Code § 32310(b) 就本条而言,“制造”包括制造弹匣和将零件组合装配成弹匣,包括但不限于弹匣体、弹簧、托弹板和底板或端板,使其成为一个功能齐全的大容量弹匣。
(c)CA 刑法 Code § 32310(c) 除本章第2条(自Section 32400起)和第2编第2章第1条(自Section 17700起)另有规定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本州内任何持有任何大容量弹匣的人,无论该弹匣的获取日期为何,构成违规行为,可处以每件大容量弹匣不超过一百美元($100)的罚款;或构成轻罪,可处以每件大容量弹匣不超过一百美元($100)的罚款、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d)CA 刑法 Code § 32310(d) 任何自2017年7月1日起不得合法持有大容量弹匣的人,应在2017年7月1日之前:
(1)CA 刑法 Code § 32310(d)(1) 将大容量弹匣移出本州;
(2)CA 刑法 Code § 32310(d)(2) 将大容量弹匣出售给有执照的枪支经销商;或
(3)CA 刑法 Code § 32310(d)(3) 将大容量弹匣上交给执法机构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