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容量弹匣专门针对大容量弹匣的例外
Section § 32400
这项法律规定,对大容量弹匣的限制不适用于联邦、州或地方执法机构。这些机构可以销售、赠与、出借、持有、进口或购买大容量弹匣,供其雇员在履行公务时使用,只要该机构批准此使用且此使用属于其职责范围。
Section § 32405
本节规定,第32310条中关于大容量弹匣的限制不适用于警官和联邦执法官员。只要这些官员被授权在其公务职责范围内携带枪支,他们就可以销售、出借、转让、购买、接收、持有或将大容量弹匣带入加州。
Section § 32406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和联邦层面的退休警员或执法人员,如果在执勤期间被允许携带枪支,则可免受其他人可能面临的某些禁令的约束。对于这项规定,“光荣退休”有一个特定的含义,该含义在另一条款,即第16690条中有所阐明。
Section § 32406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对大容量枪支弹匣限制的例外情况。它规定了某些个人和组织可以合法持有这些弹匣。这些例外包括在服役期间获授权携带枪支的退休和平执法人员和退休联邦执法人员,对公众开放且弹匣妥善存放的博物馆或历史学会,以及发现此类弹匣并将其运送给执法部门的个人。此外,它还涵盖了法医实验室、管理包含此类弹匣遗产的受托人或遗产管理人,以及在2000年1月1日之前拥有枪支但没有兼容小容量弹匣的人。
Section § 3241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根据第26700条至第26915条获得了特定类型的许可,那么第32310条中关于大容量弹匣的规定就不适用于你销售、购买或持有这类弹匣的情况。简单来说,如果你持有这些条款下的许可,那么大容量弹匣的通常限制对你来说是不同的。
Section § 32415
如果您合法持有大容量弹匣,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将其出借给他人。首先,接收弹匣的人也必须合法持有枪支或弹药。其次,出借行为必须发生在持有大容量弹匣合法的地点,并且在对方持有弹匣期间,您需要留在附近。
Section § 32425
本节规定,大容量弹匣禁令适用某些豁免情况。它允许将此类弹匣出借或给予持证个人或枪匠,用于维护、修理或改装。此外,持证人员可以为相同目的持有这些弹匣。最后,一旦工作完成,弹匣可以归还给其所有者。
Section § 32430
本节解释说,如果你根据第32315条持有特殊许可证,你就可以持有、携带进入加州或销售大容量弹匣。但是,你必须遵守许可证的规定和条件。
Section § 32435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大容量弹匣一般限制的例外情况。具体而言,对于经营装甲车业务的实体,本条款允许此类企业销售、出借或购买这些弹匣。这些企业的员工可以在工作中使用和持有这些弹匣,使用后必须归还。
Section § 32440
第32440节解释了制造大容量弹匣规则的例外情况。它允许为执法机构制造此类弹匣,以便其雇员在工作需要时,无论在岗或非在岗都能使用。此外,该节还允许为因工作需要而使用大容量弹匣的宣誓就职的治安官制造。如果联邦法规允许,该节也允许为出口或出售给政府机构或军队而制造。
Section § 32450
这项法律规定,持有特殊武器许可证的特定人员可以购买或拥有大容量弹匣,而大容量弹匣通常受到第32310条的限制。他们可以出于特定目的这样做:作为电影或电视制作的道具,根据联邦法律出口,或者根据联邦规定出售给执法部门、政府机构或军事团体。
Section § 32455
这项法律规定,禁止销售、赠与或出借大容量枪支弹匣的规定不适用于参加特定执法培训课程的人员。在培训期间,他们可以持有或购买这些弹匣。但是,一旦课程结束,他们必须将弹匣从本州移出,出售给持牌枪支经销商,或上交给执法机构,除非有其他特定的豁免情况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