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任何人制造、进口、销售、赠送或拥有无法轻易识别为枪支的火器,都可能被判处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根据另一法律条款中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罚。

除非根据第二篇第二部第一章(自第17700条起)的规定,本州内任何制造或促使制造、进口到本州、为销售而持有、或提供或展示销售、或赠予、出借或拥有任何无法立即识别为枪支的火器的人,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根据第1170条(h)款的规定处以监禁。

Section § 245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支枪支在普通人看来不像枪支,它就被视为一种妨害,并且必须按照另一条款中详细规定的特定法律程序进行处理。这项规定有一些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情况在不同的法律章节中有所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