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刑法 Code § 3524(a) 囚犯可就其所受伤害提起诉讼,包括身体或精神伤害,或两者兼有,该伤害系由某人在囚犯参与根据本篇进行的生物医学或行为研究过程中,因其不法行为或过失行为造成。
(b)CA 刑法 Code § 3524(b) 根据本条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可以根据案件的所有情况判给公正的损害赔偿金。
(c)CA 刑法 Code § 3524(c) 当囚犯的死亡是由他人的不法行为或过失造成时,其继承人或个人代表可代表他们针对造成死亡的人,或如果该人已死亡,则针对该人的个人代表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d)CA 刑法 Code § 3524(d) 如果根据 (c) 款可以就任何此类囚犯的非正常死亡提起因同一不法行为或过失而产生的诉讼,则根据 (a) 款授权的诉讼应根据任何利害关系方的动议合并审理。
(e)CA 刑法 Code § 3524(e) 就本条而言,“继承人”仅指以下人员:
(1)CA 刑法 Code § 3524(e)(1) 根据《遗嘱认证法》第6编第2部分(自第6400条起)的规定,有权继承死者遗产的人员,以及
(2)CA 刑法 Code § 3524(e)(2) 无论是否符合 (1) 款的资格,如果他们依赖于死者,则包括事实婚姻配偶、事实婚姻配偶的子女、继子女和父母。在本款中,“事实婚姻配偶”是指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幸存配偶,经法院认定其真诚相信与死者的婚姻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