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7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法院为被判处死刑的人设定执行日期时,典狱长必须通知惩教与康复部秘书。秘书随后必须从该部门的医疗人员中任命三名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学家,以评估该人员接受死刑的精神能力。他们的书面评估结果需要在执行日期前至少20天,与典狱长、被监禁者的律师、总检察长和地方检察官分享。州长也会收到一份报告副本。

当法院下达命令,指定对被监禁者执行死刑判决的日期时,负责执行死刑的州立监狱典狱长,或如果被监禁者被安置在加州中部女子监狱,则该监狱的典狱长,应通知惩教与康复部秘书。该秘书随后应选定并任命三名精神科医生或执业心理学家,所有这些人员必须来自惩教与康复部的医疗人员,以检查被判处死刑的被监禁者,并调查该被监禁者接受死刑的能力。被选定和任命的精神科医生或执业心理学家的职责是检查被监禁者并调查其接受死刑的能力,并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死刑的监狱典狱长,或如果被监禁者被安置在该监狱,则向加州中部女子监狱的典狱长报告他们的意见和结论,报告提交日期应至少在指定对被监禁者执行死刑判决之日前20天。收到报告后,典狱长应将报告副本送达被监禁者的律师、总检察长、判处该人员刑罚的县的地方检察官以及州长。

Section § 37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确定死刑犯是否因精神原因不适于执行死刑的程序。如果监狱长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位被判死刑的人已变得不具备受刑能力,他必须通知相关方,包括地方检察官和司法部长。随后,在押人员的律师必须迅速向法院提交请愿书以调查此事。在做出决定之前,死刑执行将被暂停。

在执行日期确定之前,个人也可以提交请愿书,声称他们因精神健康问题而永久不具备受刑能力。这需要有专家意见或医疗证据的支持。如果之前的请愿书未获成功,在个人状况或法律发生变化时,可以提交新的请愿书。法律规定,不具备受刑能力是指由于精神疾病,该人无法理性理解他们即将遭受的惩罚或为何遭受该惩罚。

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该人不具备受刑能力,则必须举行听证会。专家意见在这些程序中至关重要,对不同意见需要进行彻底审议。本法律也适用于2023年之前悬而未决的案件。

律师可以合法地要求获取囚犯的健康记录以支持这些主张,并且本节具有追溯力。

(a)CA 刑法 Code § 3701(a) 如果,在执行日期确定后,有充分理由相信一名被判处死刑的在押人员已变得不适于执行死刑,监狱长应将该事实提请该在押人员被判刑所在县的地方检察官、司法部长以及该在押人员的律师注意。如果该在押人员的律师有理由相信该在押人员不适于执行死刑,该在押人员的律师有义务在48小时内向该在押人员的死刑判决和刑罚产生所在县的高等法院提交一份请愿书,该请愿书应明确定罪和判决,声称该在押人员被认为不适于执行死刑,并请求调查该在押人员是否具备受刑能力的问题。如果该在押人员的律师未提交该请愿书,或者该在押人员没有律师,且监狱长已通知地方检察官和司法部长有理由相信该在押人员不适于执行死刑,则司法部长应提交该请愿书。在这些程序进行期间,法院还应考虑请愿人是否属于分节 (e) 含义内的永久不适于执行死刑。在法院对该在押人员是否具备受刑能力的调查完成之前,不得执行该在押人员的死刑。
(b)CA 刑法 Code § 3701(b) 在执行日期确定之前的任何时间,其死刑判决和刑罚已通过直接上诉确认的在押人员可以提交一份请愿书,声称该在押人员永久不适于执行死刑。该请愿书必须经过核实,并由合格专家关于该在押人员属于分节 (e) 含义内的永久不具备受刑能力的意见,或医疗证据证明该在押人员患有一种或多种医疗或精神健康状况,足以支持认定该在押人员属于分节 (e) 含义内的永久不具备受刑能力。
(c)CA 刑法 Code § 3701(c) 根据分节 (b) 提交请愿书但未导致认定该在押人员永久不适于执行死刑的在押人员,可以提交一份新的请愿书。新的请愿书必须具体说明在先前请求的认定之后出现的该在押人员诊断或预后的变化,或法律的变化,以支持新的请愿书。
(d)CA 刑法 Code § 3701(d) 就本节而言,“不适于执行死刑”是指由于精神疾病或障碍,在押人员无法理性理解其即将遭受的惩罚或其为何遭受该惩罚。
(e)CA 刑法 Code § 3701(e) 就本节而言,“永久不适于执行死刑”是指在押人员符合以下两项标准:
(1)CA 刑法 Code § 3701(e)(1) 该在押人员目前不适于执行死刑。
(2)CA 刑法 Code § 3701(e)(2) 导致不具备受刑能力的精神疾病或障碍的性质,使得该在押人员的受刑能力不可能恢复。
(f)CA 刑法 Code § 3701(f) 在根据分节 (a)、(b) 或 (c) 提交请愿书后,如果有理由相信该在押人员目前不适于执行死刑(如分节 (a) 所述),或有理由相信该在押人员永久不适于执行死刑(如分节 (b) 和 (c) 所述),法院应举行听证会。如果各方约定无需举行听证会,法院可以拒绝举行听证会。
(g)CA 刑法 Code § 3701(g) 当在押人员提出专家意见,认为该在押人员不适于执行死刑时,另一位专家得出相反结论的意见不足以作为拒绝举行听证会的理由。
(h)CA 刑法 Code § 3701(h) 就本节而言,在2023年1月1日之前提交且仍在审理中的人身保护令请愿书中声称永久不适于执行死刑的主张,应被视为根据分节 (b) 提交的请愿书。在这些案件中,如果法院已认定请愿人已初步证明有权获得救济,则应根据本节以及第3702和3703节举行听证会,除非各方另有约定。

Section § 3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和一名死刑犯都可以带证人参加关于该人员精神状况的请愿听证会。如果法院认为该人员可能精神上不适合被执行死刑,它将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可以要求证人出庭,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听证会彻底公正。

(a)CA 刑法 Code § 3702(a) 检察机关和被判处死刑的在押人员可以在就根据第3701条提交的请愿书举行的任何听证会上提供证人。
(b)CA 刑法 Code § 3702(b) 当法院认定有理由相信该在押人员目前或永久不具备被执行死刑的能力时,法院应听取任何一方提供的证据。法院可以通过传票和拘传程序强制证人出庭,并采取一切其他必要措施,以确保案件得到充分和公正的审理和裁决。

Section § 3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请愿书决定被监禁人是否具备被执行死刑的能力时的程序。如果认定他们具备能力,请愿书将被驳回。如果他们永久不具备能力,死刑判决将改为无假释可能的终身监禁。如果他们有可能恢复能力,死刑将被暂停,他们将接受医疗治疗。如果之后他们似乎再次具备能力,则需要举行新的听证会。裁决可以被审查,并且对这些裁决提出的上诉不被视为连续上诉。

(a)CA 刑法 Code § 3703(a) 根据第3701条提交的请愿书作出裁决后,法院应发布一份说明,解释该裁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b)CA 刑法 Code § 3703(b) 如果法院通过证据优势原则认定被监禁人有能力被执行死刑,法院应驳回该请愿书。
(c)CA 刑法 Code § 3703(c) 如果法院通过证据优势原则认定被监禁人根据第3701条 (e) 款的含义永久不具备被执行死刑的能力,法院应撤销死刑判决,并将被监禁人重新判处无假释可能的终身监禁。
(d)CA 刑法 Code § 3703(d) 在根据第3701条 (a) 款进行的诉讼中,如果法院认定被监禁人不具备被执行死刑的能力,但未通过证据优势原则认定其能力不可能恢复,法院应命令典狱长暂停执行死刑,并命令将被监禁人送往惩教与康复部的医疗机构,并安全羁押,直至其具备被执行死刑的能力恢复。如果检察机关告知法院其认为被监禁人的能力已恢复,法院应再次启动第3700条规定的程序并举行听证会。在该听证会上,检方承担通过证据优势原则证明被监禁人具备被执行死刑能力的举证责任。
(e)CA 刑法 Code § 3703(e) 驳回或批准请愿书的裁决将根据第1509.1条接受审查。根据本章作出的裁决提出的上诉不应被视为连续上诉,也不应使任何后续上诉在第1509.1条的含义内成为连续上诉。

Section § 370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认为被判死刑的女性怀孕了,法院会启动一个特殊程序来核实她是否真的怀孕。法院不会使用陪审团,而是可以召集三名公正的医生私下检查她。医生们会查看所有证据并写下他们的意见。这个意见必须得到法院的批准,并记录在官方档案中。关于这项调查的程序,将适用第3702条的规定。

Section § 3706

Explanation
如果被判死刑的女性被发现没有怀孕,典狱长必须执行死刑。如果她怀孕了,死刑就会被推迟,典狱长必须通知州长。一旦该女性不再怀孕,州长将指示典狱长设定新的执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