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执行暂缓死刑执行:精神病:怀孕
Section § 3700
这项法律规定,当法院为被判处死刑的人设定执行日期时,典狱长必须通知惩教与康复部秘书。秘书随后必须从该部门的医疗人员中任命三名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学家,以评估该人员接受死刑的精神能力。他们的书面评估结果需要在执行日期前至少20天,与典狱长、被监禁者的律师、总检察长和地方检察官分享。州长也会收到一份报告副本。
Section § 3701
本法律规定了确定死刑犯是否因精神原因不适于执行死刑的程序。如果监狱长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位被判死刑的人已变得不具备受刑能力,他必须通知相关方,包括地方检察官和司法部长。随后,在押人员的律师必须迅速向法院提交请愿书以调查此事。在做出决定之前,死刑执行将被暂停。
在执行日期确定之前,个人也可以提交请愿书,声称他们因精神健康问题而永久不具备受刑能力。这需要有专家意见或医疗证据的支持。如果之前的请愿书未获成功,在个人状况或法律发生变化时,可以提交新的请愿书。法律规定,不具备受刑能力是指由于精神疾病,该人无法理性理解他们即将遭受的惩罚或为何遭受该惩罚。
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该人不具备受刑能力,则必须举行听证会。专家意见在这些程序中至关重要,对不同意见需要进行彻底审议。本法律也适用于2023年之前悬而未决的案件。
律师可以合法地要求获取囚犯的健康记录以支持这些主张,并且本节具有追溯力。
Section § 3702
这项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和一名死刑犯都可以带证人参加关于该人员精神状况的请愿听证会。如果法院认为该人员可能精神上不适合被执行死刑,它将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可以要求证人出庭,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听证会彻底公正。
Section § 3703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请愿书决定被监禁人是否具备被执行死刑的能力时的程序。如果认定他们具备能力,请愿书将被驳回。如果他们永久不具备能力,死刑判决将改为无假释可能的终身监禁。如果他们有可能恢复能力,死刑将被暂停,他们将接受医疗治疗。如果之后他们似乎再次具备能力,则需要举行新的听证会。裁决可以被审查,并且对这些裁决提出的上诉不被视为连续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