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执行执行死刑
Section § 3600
如果一名男性在加州被判处死刑,他必须被送往一个专门执行死刑的州立监狱。他会一直待在这个指定监狱,直到执行死刑。但是,如果认为其他监狱足够安全,他也可以被转移到那里。一旦确定了执行日期,他必须被送回最初指定执行死刑的监狱。
Section § 3602
Section § 3604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执行死刑。根据加州惩教与康复部的标准,死刑可以通过致命气体或致命注射执行。被判处死刑的人可以书面选择这两种方法之一。如果他们在收到执行令状后十天内未作出选择,致命注射将成为默认方法。
如果执行未能按计划进行并设定了新的日期,囚犯可以再次选择执行方法。如果一种执行方法被裁定无效,将使用另一种方法。
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必须始终具备执行死刑判决的能力。
Section § 3604.1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处理与死刑执行相关的某些程序。它规定,《加州行政程序法》不适用于有关死刑执行的标准。相反,这些标准会向公众公开,并与总检察长和囚犯律师等所有相关法律方共享。如果在遵守这些规则时出现错误,除非它明确损害了囚犯质疑规则的能力,否则不会阻止执行;即便如此,也只能将执行推迟最多10天。
该法律还允许,如果监狱长发现因囚犯身体状况导致静脉注射不可能,可以使用注射死刑的替代方法。此外,任何对执行方法的法律挑战都必须由最初判处囚犯死刑的法院审理。如果无正当理由延迟提出这些挑战,可能导致驳回。如果某种执行方法被宣布无效,则必须找到替代方法。如果联邦法院阻止某种方法,州政府必须在90天内进行调整。如果惩教部未能履行其职责,法院可以自行或应法律当局或犯罪受害者的请求,命令其履行职责。
Section § 3604.3
这项法律允许医生出席死刑执行,以正式宣告囚犯死亡,并就如何在执行过程中最大程度地减少痛苦提供建议。它还允许州政府为执行死刑采购必要的药品和医疗用品,无需遵循常规的药品管理规定,药剂师和供应商可以无需处方提供这些物品。
此外,参与死刑相关活动的医疗专业人员受到保护,免受任何许可或专业监督委员会的纪律处分,例如吊销执照或证书。
Section § 3605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州立监狱执行死刑时谁可以到场。监狱典狱长必须在场,并可以邀请司法部长、受害者的直系亲属以及最多12名有声望的公民。如果被告提出请求,典狱长还可以允许两名牧师以及最多五名被告的朋友或亲属到场。未满18岁的人员不得在场。受害者的家属必须书面请求邀请,如果他们提出请求,典狱长将在执行日期前30天或尽可能接近该日期发出邀请。直系亲属包括血缘、收养或婚姻关系在二亲等以内的亲属。最后,受邀的医生和其他人可以选择是否出席,他们选择不出席的决定不会影响他们的工作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