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600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男性在加州被判处死刑,他必须被送往一个专门执行死刑的州立监狱。他会一直待在这个指定监狱,直到执行死刑。但是,如果认为其他监狱足够安全,他也可以被转移到那里。一旦确定了执行日期,他必须被送回最初指定执行死刑的监狱。

任何被判处死刑的男性,应被送交由部门指定执行死刑的加利福尼亚州立监狱典狱长。该囚犯应被关押在加利福尼亚州监狱,直至判决执行。部门可将该囚犯转移至其认为能为该囚犯提供足够安全级别的另一监狱。在执行日期确定后,该囚犯应被送回指定执行死刑的监狱。

Section § 3601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女性在加州被判处死刑,她将被送往加州中央女子监狱。她将留在那里,等待她的上诉审理结果。

Section § 3602

Explanation
当一名女性的死刑判决在上诉后被确认时,她将被转移到指定的加利福尼亚州立监狱执行死刑,不早于其预定执行日期的三天前。如果她的刑期被减轻(减刑),她将被送回加利福尼亚州中部女子监狱服新刑。

Section § 36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被判死刑的人的处决必须在圣昆廷州立监狱进行。

死刑判决应在圣昆廷加利福尼亚州立监狱内执行。

Section § 36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执行死刑。根据加州惩教与康复部的标准,死刑可以通过致命气体或致命注射执行。被判处死刑的人可以书面选择这两种方法之一。如果他们在收到执行令状后十天内未作出选择,致命注射将成为默认方法。

如果执行未能按计划进行并设定了新的日期,囚犯可以再次选择执行方法。如果一种执行方法被裁定无效,将使用另一种方法。

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必须始终具备执行死刑判决的能力。

(a)CA 刑法 Code § 3604(a) 死刑应通过施用致命气体或静脉注射足以致死的致命剂量的一种或多种物质来执行,具体按照加州惩教与康复部指导下制定的标准。
(b)CA 刑法 Code § 3604(b) 在本款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机会选择通过致命气体或致命注射执行刑罚。此选择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根据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制定的规定提交给典狱长。如果被判处死刑的人在典狱长向囚犯送达本款生效日期之后签发的执行令状之日起10天内未选择致命气体或致命注射,则死刑应通过致命注射执行。
(c)CA 刑法 Code § 3604(c) 如果被判处死刑的人未在预定的执行日期被执行,且随后设定了新的执行日期,该囚犯应再次有机会选择通过致命气体或致命注射执行刑罚,具体按照 (b) 款中规定的程序。
(d)CA 刑法 Code § 3604(d) 尽管有 (b) 款的规定,如果 (a) 款中描述的任何一种执行方式被裁定无效,则死刑应通过 (a) 款中指定的替代方式执行。
(e)CA 刑法 Code § 3604(e) 加州惩教与康复部,或任何负有执行死刑判决职责的继承机构,应始终保持执行此类判决的能力。

Section § 36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处理与死刑执行相关的某些程序。它规定,《加州行政程序法》不适用于有关死刑执行的标准。相反,这些标准会向公众公开,并与总检察长和囚犯律师等所有相关法律方共享。如果在遵守这些规则时出现错误,除非它明确损害了囚犯质疑规则的能力,否则不会阻止执行;即便如此,也只能将执行推迟最多10天。

该法律还允许,如果监狱长发现因囚犯身体状况导致静脉注射不可能,可以使用注射死刑的替代方法。此外,任何对执行方法的法律挑战都必须由最初判处囚犯死刑的法院审理。如果无正当理由延迟提出这些挑战,可能导致驳回。如果某种执行方法被宣布无效,则必须找到替代方法。如果联邦法院阻止某种方法,州政府必须在90天内进行调整。如果惩教部未能履行其职责,法院可以自行或应法律当局或犯罪受害者的请求,命令其履行职责。

(a)CA 刑法 Code § 3604.1(a) 《行政程序法》不适用于根据第3604条颁布的标准、程序或规定。部门应将该条 (a) 款下通过的标准向公众和被判处死刑的囚犯提供。部门应及时通知总检察长、州公设辩护人以及已确定执行日期或正在等待确定执行日期动议的任何囚犯的律师,告知标准的任何采纳或修订。不遵守本款规定,不构成中止执行或禁止执行的理由,除非不遵守规定实际上损害了囚犯质疑标准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中止期限最长为10天。
(b)CA 刑法 Code § 3604.1(b) 尽管有第3604条 (a) 款的规定,如果监狱长确定囚犯的身体状况使得静脉注射不切实际,则可以通过非静脉注射的方式执行死刑。
(c)CA 刑法 Code § 3604.1(c) 作出死刑判决的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审理被判死刑囚犯提出的任何关于执行方法违宪或以其他方式无效的申诉。如果法院认定申诉的提出无正当理由而延迟,则该申诉应予驳回。如果该方法被认定无效,法院应命令使用有效的执行方法。如果联邦法院禁止使用某种执行方法,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应在90天内采纳一种符合该法院认定的联邦要求的方法。如果部门未能履行任何使其能够执行判决所需的职责,作出死刑判决的法院应自行、或应地方检察官或总检察长的动议、或应《加州宪法》第一条第28节 (e) 款所定义的任何犯罪受害者的动议,命令其履行该职责。

Section § 360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医生出席死刑执行,以正式宣告囚犯死亡,并就如何在执行过程中最大程度地减少痛苦提供建议。它还允许州政府为执行死刑采购必要的药品和医疗用品,无需遵循常规的药品管理规定,药剂师和供应商可以无需处方提供这些物品。

此外,参与死刑相关活动的医疗专业人员受到保护,免受任何许可或专业监督委员会的纪律处分,例如吊销执照或证书。

(a)CA 刑法 Code § 3604.3(a) 医生可以出席死刑执行以宣告死亡,并可向部门提供建议,以制定死刑执行方案,最大程度地减少囚犯的痛苦风险。
(b)CA 刑法 Code § 3604.3(b) 为执行死刑所需的药品、医疗用品或医疗设备的采购,不受《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部第九章(自第4000条起)规定的约束,任何药剂师、供应商、配药师或药品制造商,均被授权无需处方即可向秘书或其指定人员配发药品和用品,以执行本章规定。
(c)CA 刑法 Code § 3604.3(c) 任何监督或规范医疗实践,或认证或许可医疗专业人员的许可委员会、部门、委员会或认证机构,不得因本条授权的任何行为,拒绝或吊销任何持证医疗专业人员的执照或证书,或对其进行谴责、训诫、暂停或采取任何其他纪律处分。

Section § 3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州立监狱执行死刑时谁可以到场。监狱典狱长必须在场,并可以邀请司法部长、受害者的直系亲属以及最多12名有声望的公民。如果被告提出请求,典狱长还可以允许两名牧师以及最多五名被告的朋友或亲属到场。未满18岁的人员不得在场。受害者的家属必须书面请求邀请,如果他们提出请求,典狱长将在执行日期前30天或尽可能接近该日期发出邀请。直系亲属包括血缘、收养或婚姻关系在二亲等以内的亲属。最后,受邀的医生和其他人可以选择是否出席,他们选择不出席的决定不会影响他们的工作记录。

(a)CA 刑法 Code § 3605(a) 处决执行地点的州立监狱典狱长须出席处决,并应根据(b)款中规定的任何适用要求或定义,邀请司法部长、被告受害者或多名受害者的直系亲属成员以及至少12名由典狱长选定的声誉良好的公民出席。典狱长应根据被告的请求,允许被告可指名的不超过两名福音派牧师,以及不超过五名的任何人员、亲属或朋友出席处决,以及典狱长认为适当的维和警官或任何其他惩教部门雇员,以见证处决。但除本节规定的人员外,任何其他人不得出席处决,也不得允许任何未满18岁的人员见证处决。
(b)Copy CA 刑法 Code § 3605(b)
(1)Copy CA 刑法 Code § 3605(b)(1) 就(a)款要求向被告受害者或多名受害者的直系亲属发出的邀请而言,处决执行地点的州立监狱典狱长仅在被告受害者或多名受害者的直系亲属成员提出书面请求时,方可发出邀请。如果提出书面请求,处决执行地点的州立监狱典狱长应在即将执行处决之日前30天或尽可能接近该日期自动发出邀请。
(2)CA 刑法 Code § 3605(b)(2) 就本节而言,“直系亲属”指通过血缘、收养或婚姻关系,在二亲等以内的人员。
(c)CA 刑法 Code § 3605(c) 任何根据本节受邀的医生或任何其他人,无论是否受雇于惩教部门,均不得被强迫出席处决,且任何医生的出席应为自愿。医生或任何其他人员拒绝出席处决,不得用于任何纪律处分或负面工作绩效评价。

Section § 3607

Explanation

一个人被处决后,典狱长必须向作出死刑判决的法院报告。报告必须详细说明处决是在何时以及如何进行的。

处决后,典狱长必须就死刑执行令向作出判决的法院书记员提交报告,说明执行的时间、方式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