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执行、赦免和减刑恢复权利和赦免申请的程序
Section § 4852.01
如果你被判犯有重罪,你可以申请恢复公民权利证书和赦免,除非你属于某些例外情况。如果你被判犯有性犯罪轻罪或性犯罪重罪(在缓刑后被驳回),如果你没有再犯事,并且在申请前已在加州居住满五年,你也可以申请。
本法律不适用以下情况:你正在服强制性终身假释、被判处死刑、犯有某些严重性犯罪,或者正在服兵役。
即使存在这些情况,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州长仍然可以给予赦免。
Section § 4852.1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评估某人提交的申请时,要求提供与该人的罪行及其服刑期间行为相关的任何记录或报告。这些记录可以包括审判记录、缓刑官报告,以及在监狱服刑或假释期间的行为记录。法院可以使用这些记录,而申请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任何拥有这些记录的人,如果案件需要,都必须将其提供给法院。
Section § 4852.2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非加州执业律师的人,如果为他人提供与向州长申请赦免或本章项下程序相关的法律帮助并收取费用或接受任何报酬,都是非法的。如果他们这样做,就构成轻罪。
Section § 4852.03
Section § 4852.04
Section § 4852.06
在加利福尼亚州,完成规定的康复期并遵守特定规定的人,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请一份证明其已成功康复的证书。这可以在他们现在居住的县,或者在他们被定罪或指控被驳回的县办理。但是,他们必须在离开监狱或看守所后,在加利福尼亚州连续居住至少五年,才能提交这份请愿书。
Section § 4852.07
如果您正在提交与本条相关的申请,您必须通知您提交申请所在县的地方检察官,以及您曾被判重罪或某些指控被驳回的任何县的地方检察官。此通知必须在您的听证日期前至少30天完成。
Section § 4852.08
Section § 4852.11
如果有人根据第4852.1条请求警官查询他们的记录,警官必须将该人犯下的任何违法行为告知法院。如果法院发现该人再次违法的证据,它可以拒绝他们的请求,并设定一个新的康复期,该康复期不能长于原来的康复期。在批准请求之前,法院可能会要求该人再次满足所有原始要求。
Section § 4852.12
Section § 4852.13
这项法律规定了个人如何被宣告改过自新并可能获得赦免的程序。如果法院评估某人已表明他们已改过自新,并能负责任地享有公民权利,法院可以签发一份名为“复权证书”的文件,并建议州长给予他们全面赦免。
然而,如果被判犯有某些性犯罪的人仍被认为具有危险性,特别是对未成年人构成危险,则不能授予他们此证书。如果证书错误地颁发给了仍构成威胁的人,地区检察官可以要求法院撤销该证书。此举特别针对与第 290 条相关的特定性犯罪的过往罪犯。
Section § 4852.14
Section § 4852.15
Section § 4852.16
这项法律规定,当某人获得康复证明书时,该证明书自动视为向州长申请全面赦免。州长可以无需进一步调查就发出赦免令,但对于两次被判重罪的人除外。在这些情况下,必须有最高法院多数法官的书面建议才能赦免。
假释听证委员会会在一年内审查该证明书,以建议州长是否应批准赦免。州长做出这些决定的标准是公开的,但不必遵循标准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
Section § 4852.17
这项法律规定,当某人获得恢复权利证书或州长赦免时,这一行动必须立即报告给司法部。司法部将更新该人的犯罪记录并通知联邦调查局。如果一个人基于此证书获得完全无条件的赦免,他们将恢复所有公民和政治权利,例如投票权和拥有枪支的权利。但是,如果该人曾被判犯有涉及危险武器的重罪,枪支权利将不予恢复。
Section § 4852.18
这项法律要求假释听证委员会向各县高等法院书记员提供与康复证明和赦免申请相关的样本表格。书记员必须印制足够的表格供公众使用,在线发布这些表格,并免费提供给任何索取者。
Section § 4852.21
如果某人正在州立监狱服刑或获释后处于监管之下,在他们离开之前,必须书面告知他们有权申请恢复公民权利证书和赦免,并告知如何提交该申请。同样,如果法院即将撤销某人的指控,法院书记员必须书面通知该人有权申请恢复公民权利证书和赦免,并解释具体操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