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禁刑的执行刑期折抵
Section § 2930
如果你因在1983年1月1日之前犯下的罪行而在加州被判入狱,监狱必须在你入狱后14天内告知你所有规章制度,以及因表现良好和参与活动而获得最高三分之一减刑的机会。你还会被告知你所分配机构提供的项目。这些信息必须在你入狱后90天内记录在你的中央档案中。
如果你在1977年7月1日之前犯下重罪,并且如果该罪行发生在1977年7月1日之后你的判刑会有所不同,那么监狱必须在1977年7月1日后的90天内告知你相关规定、项目和减刑的可能性。这些信息也必须记录在你的中央档案中。
Section § 2931
这项法律解释了被判处州立监狱监禁的囚犯,如何通过良好行为和参与活动来获得减刑。具体来说,如果他们遵守规定并参与建设性项目,最多可以获得三分之一的减刑。但对于在1983年1月1日之后犯罪的人,这项减刑不适用。
监狱官员会列出获得减刑的条件,这些条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修改,例如囚犯和监狱双方同意,或者囚犯的参与项目发生变化。每服刑八个月,最多可以减刑四个月:其中三个月是基于避免犯罪和不当行为,一个月是基于参与各项活动。如果在活动中尽力但未能成功,不会失去参与减刑;但如果未能参与活动,每次可能导致失去一个月的减刑。
Section § 2932
本节解释了囚犯因不当行为而可能丧失其因良好表现而获得的时间抵免。谋杀或袭击等严重行为可能导致丧失最多360天的抵免。较轻的罪行会导致较少的抵免丧失,从重罪的180天到轻微违纪行为的30天不等。如果囚犯在听证后被认定有不当行为,他们可能会丧失抵免。他们可以通过监狱的程序对这些决定提出上诉。
如果囚犯拒绝参与项目,也可能被剥夺抵免。在纪律处分过程中,他们必须被告知指控,并有权为自己辩护,包括要求证人。听证会应由与案件无关的人员主持。如果被认定有罪,囚犯将收到书面解释,并可以进一步上诉。如果涉及刑事指控,案件可能会移交给外部机构处理。
囚犯必须被告知其释放日期以及因抵免获得或丧失而导致的任何变更。对于1983年之前服刑的时间,本法不影响其抵免。
Section § 2932.5
如果囚犯被审判法院认定为滥诉者,他们将失去在监狱期间可能获得的30天工作时间抵免。这是对通过提起无理或过多诉讼来滥用法律系统的惩罚。
Section § 293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囚犯如何通过表现获得或失去减刑积分。如果囚犯连续六个月没有违纪行为,他们的刑期可以减少六个月。较短的良好行为期也会按比例获得积分。积分需要通过努力获得,并非理所当然,并且可能因不良行为而被没收。
惩教部制定了规定,说明如果囚犯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再犯违纪行为,被没收的积分如何才能恢复。某些严重违纪行为,特别是涉及受害者受伤的,可能会阻止积分恢复。囚犯可以通过复审程序对相关决定提出上诉。
Section § 2933.1
Section § 2933.2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任何被判谋杀罪的人,都不能通过良好表现或工作获得任何减刑积分,以缩短其刑期。
无论他们是根据特定的量刑章节还是其他法律被判刑,这项规定都适用。
此外,它还禁止对因谋杀罪被捕后在县或市监狱中度过的时间获得积分。
这项法律仅适用于在该法律生效之日或之后发生的谋杀案。
Section § 2933.3
这项法律奖励参与环保营或担任囚犯消防员的囚犯额外折抵刑期。具体来说,根据第2933条,被指派到这些岗位且在2003年1月1日之后符合条件的囚犯,每服务一天可获得两天折抵刑期,而非通常的一天。如果他们完成消防员培训,还可以获得额外的折抵刑期。这些额外折抵刑期适用于2009年7月1日之后符合条件的囚犯。
Section § 2933.05
本法律条款允许囚犯通过项目抵免减刑,作为完成特定改造项目和绩效里程碑的奖励,从而额外缩短刑期。这些抵免可以使囚犯的刑期每个里程碑减少一到六周,但每年最多不超过六周。然而,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囚犯才有资格,而一些囚犯,例如被判犯有严重罪行或被要求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人,则无法获得这些抵免。项目抵免被视为一种特权而非权利,如果囚犯违反某些规定,这些抵免可能会被取消。符合资格的项目包括学术课程、职业培训、愤怒管理和药物滥用项目。
Section § 2933.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被判犯有某些严重重罪,并且之前曾因这些罪行中的任何一种被判有罪并服刑两次或两次以上,他们将无法获得减刑以缩短刑期。
这些重罪包括谋杀、故意过失杀人、绑架、某些性犯罪以及其他暴力犯罪。如果在其他地方的定罪与加州对这些罪行的定义相似,那么该定罪也算在内。
即使最初的罪行发生在本法生效之前,本法仍适用于当前的定罪。这项法律是补充性的,不取代其他可能增加刑期或使某人失去缓刑资格的法律。
Section § 2933.6
Section § 2933.7
这项法律强调了确保被监禁人员持续获得康复计划的重要性。它旨在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转移造成的干扰,并在发生搬迁时优先确保计划的无缝衔接,同时不对非违规行为进行惩罚。
该法律还规定,即使因安全或健康问题限制了面对面课程,这些计划也必须保持可用,确保像虚拟课程这样的替代方案同样有效。计划等候时间必须尽可能缩短,尤其是在等候时间超过一年的情况下,并且不应与囚犯的工作日程冲突。
新转移或身份变更的囚犯应能迅速获得计划,并且无论其安全级别或刑期长短,都应提供机会,从而提供多样化的康复选择。
Section § 2934
Section § 2935
Section § 293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在提议修改囚犯积分获取规则时,向州议会和州立法分析师办公室提交报告。这些报告必须解释为何提议这些修改,并预测它们将如何影响囚犯和假释犯的人数。这些报告必须在修改方案首次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之日或之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