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30

Explanation

如果你因在1983年1月1日之前犯下的罪行而在加州被判入狱,监狱必须在你入狱后14天内告知你所有规章制度,以及因表现良好和参与活动而获得最高三分之一减刑的机会。你还会被告知你所分配机构提供的项目。这些信息必须在你入狱后90天内记录在你的中央档案中。

如果你在1977年7月1日之前犯下重罪,并且如果该罪行发生在1977年7月1日之后你的判刑会有所不同,那么监狱必须在1977年7月1日后的90天内告知你相关规定、项目和减刑的可能性。这些信息也必须记录在你的中央档案中。

(a)CA 刑法 Code § 2930(a) 惩教部应在囚犯入狱后不迟于14天内,告知所有根据第1170条被判刑且犯罪行为发生在1983年1月1日之前的囚犯,所有适用的监狱规章制度,包括因表现良好和参与活动而获得三分之一减刑的可能性。在囚犯抵达惩教部最终分配的机构后14天内,应告知囚犯该机构提供的项目范围及其在该机构的可用性。囚犯的中央档案应在入狱后不迟于90天内反映遵守本条规定的情况。
(b)CA 刑法 Code § 2930(b) 部门应在1977年7月1日后90天内,告知所有在1977年7月1日之前犯下重罪,且如果该重罪是在1977年7月1日之后犯下则会根据第1170条判刑的囚犯,所有此前未提供的适用监狱规章制度、所提供项目的范围及其可用性,以及因表现良好和参与活动而获得囚犯在1977年7月1日之后剩余刑期三分之一减刑的可能性。囚犯的中央档案应反映遵守本条规定的情况。

Section § 29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被判处州立监狱监禁的囚犯,如何通过良好行为和参与活动来获得减刑。具体来说,如果他们遵守规定并参与建设性项目,最多可以获得三分之一的减刑。但对于在1983年1月1日之后犯罪的人,这项减刑不适用。

监狱官员会列出获得减刑的条件,这些条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修改,例如囚犯和监狱双方同意,或者囚犯的参与项目发生变化。每服刑八个月,最多可以减刑四个月:其中三个月是基于避免犯罪和不当行为,一个月是基于参与各项活动。如果在活动中尽力但未能成功,不会失去参与减刑;但如果未能参与活动,每次可能导致失去一个月的减刑。

(a)CA 刑法 Code § 2931(a) 凡囚犯根据第1170条被判处州立监狱监禁的案件,或其在1977年7月1日前犯下重罪,且若该重罪在1977年7月1日后犯下则本应根据第1170条判刑的案件,惩教部有权根据第1170.2条(d)款的规定,因良好行为和参与而将该条规定的刑期减少三分之一。监狱官员应在遵守第2930条规定时签署一份文件并交给囚犯,其中列明囚犯为获得减刑所需满足的条件。该文件中规定的条件可因以下任何情况而修改:
(1)CA 刑法 Code § 2931(a)(1) 囚犯与惩教部双方同意。
(2)CA 刑法 Code § 2931(a)(2) 囚犯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另一个机构。
(3)CA 刑法 Code § 2931(a)(3) 部门认定囚犯在特定项目或任务中缺乏适应性或未能成功。在此情况下,囚犯有权就部门的决定获得听证。
(4)CA 刑法 Code § 2931(a)(4) 羁押状态的改变。
(b)CA 刑法 Code § 2931(b) 良好行为和参与可获得的最高减刑额度为,每服刑八个月可减刑四个月,或按此比例计算任何较短时期的减刑。这四个月减刑中的三个月,或按此比例计算任何较短时期的减刑,应基于囚犯未实施任何可能在法庭上被起诉为轻罪或重罪的行为,或惩教部认定为严重违纪行为的任何不当行为。
(c)CA 刑法 Code § 2931(c) 这四个月减刑中的一个月,或按此比例计算较短时期的减刑,应完全基于参与工作、教育、职业、治疗或其他监狱活动。在指定活动中已付出合理努力但未能成功,不应导致失去参与减刑。未能参与指定活动,每次未能参与可导致最多30天的减刑损失。然而,因行为问题以外的原因被羁押者,应获得与其羁押状态相称的指定活动。
(d)CA 刑法 Code § 2931(d) 本条不适用于在1983年1月1日或之后犯罪的任何人。

Section § 293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囚犯因不当行为而可能丧失其因良好表现而获得的时间抵免。谋杀或袭击等严重行为可能导致丧失最多360天的抵免。较轻的罪行会导致较少的抵免丧失,从重罪的180天到轻微违纪行为的30天不等。如果囚犯在听证后被认定有不当行为,他们可能会丧失抵免。他们可以通过监狱的程序对这些决定提出上诉。

如果囚犯拒绝参与项目,也可能被剥夺抵免。在纪律处分过程中,他们必须被告知指控,并有权为自己辩护,包括要求证人。听证会应由与案件无关的人员主持。如果被认定有罪,囚犯将收到书面解释,并可以进一步上诉。如果涉及刑事指控,案件可能会移交给外部机构处理。

囚犯必须被告知其释放日期以及因抵免获得或丧失而导致的任何变更。对于1983年之前服刑的时间,本法不影响其抵免。

(a)Copy CA 刑法 Code § 2932(a)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32(a)(1) 对于根据第2931或2933条累积的任何时间抵免,因单一的谋杀、谋杀未遂、教唆谋杀、过失杀人、强奸、鸡奸或违背受害人意愿的口交、强奸未遂、鸡奸未遂或违背受害人意愿的口交未遂、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袭击或殴打、使用致命武器或腐蚀性物质进行袭击、劫持人质、使用武力或暴力越狱,或持有或制造致命武器或爆炸装置的行为,无论是否为此段目的提起诉讼,最多可剥夺或丧失360天的抵免。教唆谋杀应通过两名证人的证词,或一名证人及佐证情况来证明。
(2)CA 刑法 Code § 2932(a)(2) 除第 (1) 段中规定的情况外,因单一的不当行为(无论是否提起诉讼,该行为均可被起诉为重罪),最多可剥夺或丧失180天的抵免。
(3)CA 刑法 Code § 2932(a)(3) 因单一的不当行为(无论是否提起诉讼,该行为均可被起诉为轻罪),最多可剥夺或丧失90天的抵免。
(4)CA 刑法 Code § 2932(a)(4) 因加州惩教与康复部通过法规定义为严重违纪行为的单一不当行为,最多可剥夺或丧失30天的抵免。任何因犯下任何严重违纪行为后监禁分类发生变化而被关押的人,除丧失任何时间抵免外,在不超过因该不当行为而丧失的抵免天数或180天(以较少者为准)的期限内,将无资格获得参与或工时抵免。任何因犯下第 (1) 段中规定的任何不当行为(其中对非囚犯造成严重身体伤害)而被关押在安全隔离单元的人,除丧失任何时间抵免外,将无资格获得参与或工时抵免,期限不超过因该不当行为而丧失的抵免天数。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加州惩教与康复部部长在听证后发现,在不给工作人员或其他囚犯造成人身伤害的重大风险的情况下,无法为囚犯分配符合抵免资格的任务,则囚犯可能被剥夺参与符合抵免资格任务的机会,期限可超出本款规定的期限六个月。在六个月期限以及后续的六个月期限结束时,经听证并由主管认定后,可续期剥夺参与符合抵免资格任务的机会。
(5)CA 刑法 Code § 2932(a)(5) 囚犯可通过部门的审查程序对该决定提出上诉,该程序应包括由独立于该机构且对该机构拥有监督权的个人进行的审查。
(b)CA 刑法 Code § 2932(b) 对于根据第2931条累积的任何抵免,因单一的未能或拒绝参与行为,最多可剥夺或丧失30天的参与抵免。任何被加州惩教与康复部描述为严重违纪行为的不当行为,如果是在参与工作、教育、职业、治疗或其他监狱活动时犯下的,应被视为未能参与。
(c)CA 刑法 Code § 2932(c) 本条未规定但为实现本条目的所必需的任何程序,应为加州惩教与康复部针对严重违纪行为规定的程序,前提是这些程序不与本条规定冲突。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32(c)(1)
(A)Copy CA 刑法 Code § 2932(c)(1)(A) 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应尽合理勤勉进行调查,并向囚犯提供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应在发现可能导致剥夺抵免的指控信息后15天内发出,但如果囚犯越狱,则应在囚犯返回部长羁押后15天内发出。书面通知应包括具体指控、日期、时间、被指控的不当行为发生地点、所依据的证据、对听证程序和囚犯在听证会上权利的书面解释。听证会应由独立于案件的个人主持,并应在书面通知发出后30天内举行。
(B)CA 刑法 Code § 2932(c)(1)(A)(B) 在以下所有因素均属实的情况下,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可将书面通知延迟至15天之后:
(3)CA 刑法 Code § 2932(c)(3) 尽管有本段以及 (c) 款 (1) 项 (A) 和 (B) 分项中的通知要求,但如果案件被移交给刑事当局进行起诉,并且该当局要求不通知囚犯以保护其调查的机密性,则在向法院提交起诉书,或该当局书面通知典狱长其将不予起诉或授权通知囚犯之前,无需通知囚犯。本段规定的通知例外情况仅适用于刑事当局在 (c) 款 (1) 项 (A) 分项规定的 15 天内,书面要求典狱长不通知囚犯的情况。任何延迟通知囚犯的期限不得超过 (c) 款所述 15 天之外的 30 天。如果未进行起诉,则适用 (c) 款中的程序,并且该款中规定的时间期限应自典狱长收到书面通知决定不予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该当局在作出起诉决定之前取消了不通知囚犯的要求,或提交了起诉书,则本段规定应适用,如同未收到任何要求一样,自取消或提交之日起计算。
(4)CA 刑法 Code § 2932(c)(4) 如果囚犯由地方检察官起诉,惩教与康复部不得在囚犯被判无罪时拒绝时间抵免,如果囚犯被判有罪,则可以拒绝抵免,在此情况下,(c) 款中的程序不适用。
(g)CA 刑法 Code § 2932(g) 如果时间抵免拒绝程序或刑事起诉阻止了原本应被释放的囚犯的释放,并且囚犯被认定对所指控的不当行为无罪,则囚犯因所指控的不当行为而额外被监禁的时间,应从囚犯的假释期中扣除。
(h)CA 刑法 Code § 2932(h) 立法机关在 1981-82 年常会期间对本条所作的修订,不应影响对囚犯在 1983 年 1 月 1 日之前服刑部分所应享有的抵免的授予或撤销。

Section § 2932.5

Explanation

如果囚犯被审判法院认定为滥诉者,他们将失去在监狱期间可能获得的30天工作时间抵免。这是对通过提起无理或过多诉讼来滥用法律系统的惩罚。

经审判法院认定为依据《民事诉讼法典》第391条定义的滥诉者的囚犯,将被剥夺或扣除根据第2933条授予的30天工作时间抵免。

Section § 29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囚犯如何通过表现获得或失去减刑积分。如果囚犯连续六个月没有违纪行为,他们的刑期可以减少六个月。较短的良好行为期也会按比例获得积分。积分需要通过努力获得,并非理所当然,并且可能因不良行为而被没收。

惩教部制定了规定,说明如果囚犯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再犯违纪行为,被没收的积分如何才能恢复。某些严重违纪行为,特别是涉及受害者受伤的,可能会阻止积分恢复。囚犯可以通过复审程序对相关决定提出上诉。

(a)CA 刑法 Code § 2933(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 (Section 1170) 被判有罪并判处州立监狱监禁的人员应服满法院判处的全部刑期,但根据本节和 (Section 2933.05) 在惩教与康复部部长监管下服刑时间的减免除外。
(b)CA 刑法 Code § 2933(b) 对于每连续监禁六个月,囚犯应获得六个月的监禁期限减刑积分。对于任何较短的连续监禁期,应按此比例授予较少积分。积分应根据部长通过的规定授予。根据 (Section 2932) (a) 款被剥夺获得积分机会的囚犯,根据本节不予减刑积分。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囚犯根据本节在任何六个月期间获得的减刑积分不得超过六个月。
(c)CA 刑法 Code § 2933(c) 积分是一项特权,而非一项权利。积分必须通过努力获得,并可能根据 (Section 2932) 的规定被没收。除 (Section 2932) (a) 款另有规定外,每位符合条件的囚犯都应有合理的参与机会。
(d)CA 刑法 Code § 2933(d) 根据惩教与康复部通过的规定,该规定应要求在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无违纪行为,先前被没收的积分可由部长恢复。该规定应就严重违纪行为与积分恢复的关系、没收积分或其中一部分可恢复前所需的时间段,以及在这些时间段内可恢复的被没收积分百分比,提供单独分类。对于根据 (Section 2932) (a) 款 (1) 项规定的被没收积分,惩教与康复部可规定,因共谋或企图实施其中一项行为而导致的没收,最多 (180) 天的损失积分不予恢复,最多 (90) 天的积分不予恢复。如果积分因受害者死亡或永久残疾的严重违纪行为而被没收,则不得恢复。经囚犯申请并在完成所需无违纪行为的时间段后,根据规定符合恢复条件的、除可导致超过 (90) 天积分损失的严重违纪行为以外的违纪行为所没收的积分应予恢复,除非在听证会上发现囚犯拒绝接受或未能履行符合积分条件的任务,或存在需要不恢复积分的特殊情况。“特殊情况”应在部长通过的规定中定义。然而,在任何因可导致超过 (90) 天积分损失的严重违纪行为而被没收积分的案件中,积分的恢复应由部长酌情决定。
囚犯可通过惩教与康复部的复审程序对裁决提出上诉,该程序应包括由独立于该机构并对该机构拥有监督权的个人进行的复审。
(e)Copy CA 刑法 Code § 2933(e)
(d)Copy CA 刑法 Code § 2933(e)(d) 款的规定亦适用于 (1983)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发生的罪行和严重违纪行为,根据 (Section 2931) 没收积分的案件。

Section § 293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被判犯有某些严重重罪的人,通过工时折抵,最多只能减少15%的刑期。无论他们如何被判刑,这项上限都适用,并且它不改变任何法律关于假释资格前最低服刑时间的要求。这15%的限制也适用于在被移送至州监狱之前所服的任何县监狱刑期。这项规定只适用于法律生效后所犯的罪行。

Section § 2933.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任何被判谋杀罪的人,都不能通过良好表现或工作获得任何减刑积分,以缩短其刑期。

无论他们是根据特定的量刑章节还是其他法律被判刑,这项规定都适用。

此外,它还禁止对因谋杀罪被捕后在县或市监狱中度过的时间获得积分。

这项法律仅适用于在该法律生效之日或之后发生的谋杀案。

(a)CA 刑法 Code § 2933.2(a) 尽管有第2933.1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任何被判犯有第187条所定义的谋杀罪的人,均不得累积第2933条或第2933.05条规定的任何抵免。
(b)Copy CA 刑法 Code § 2933.2(b)
(a)Copy CA 刑法 Code § 2933.2(b)(a)款规定的限制,无论被告是根据第二部分第七编第4.5章(自第1170条起)判刑,还是根据其他法律判刑,均应适用。
(c)CA 刑法 Code § 2933.2(c) 尽管有第4019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a)款中指明的任何人,在被捕后被羁押于县监狱、劳改农场或筑路营,或市监狱、劳改农场或筑路营的期间,不得根据第4019条获得任何抵免。
(d)CA 刑法 Code § 2933.2(d) 本条仅适用于在本条生效之日或之后实施的谋杀罪。

Section § 293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奖励参与环保营或担任囚犯消防员的囚犯额外折抵刑期。具体来说,根据第2933条,被指派到这些岗位且在2003年1月1日之后符合条件的囚犯,每服务一天可获得两天折抵刑期,而非通常的一天。如果他们完成消防员培训,还可以获得额外的折抵刑期。这些额外折抵刑期适用于2009年7月1日之后符合条件的囚犯。

(a)CA 刑法 Code § 2933.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被惩教康复部指派到环保营的囚犯,根据第2933条规定,有资格每监禁一天获得一天折抵刑期的,应改为每服务一天获得两天折抵刑期。根据本款授权的额外折抵刑期仅适用于2003年1月1日之后符合条件的囚犯。
(b)CA 刑法 Code § 2933.3(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已完成指派到环保营或惩教机构担任囚犯消防员培训的囚犯,或被指派到惩教机构担任囚犯消防员的囚犯,且根据第2933条规定,有资格每监禁一天获得一天折抵刑期的,应改为在该项任务中每服务一天或完成该培训后每服务一天获得两天折抵刑期。
(c)CA 刑法 Code § 2933.3(c) 除了根据 (a) 款或 (b) 款授予的折抵刑期外,成功完成消防员任务培训的囚犯,应根据秘书通过的规定,从其监禁期限中获得折抵刑期。
(d)Copy CA 刑法 Code § 2933.3(d)
(b)Copy CA 刑法 Code § 2933.3(d)(b) 款和 (c) 款授权的折抵刑期仅适用于2009年7月1日之后符合条件的囚犯。

Section § 2933.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囚犯通过项目抵免减刑,作为完成特定改造项目和绩效里程碑的奖励,从而额外缩短刑期。这些抵免可以使囚犯的刑期每个里程碑减少一到六周,但每年最多不超过六周。然而,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囚犯才有资格,而一些囚犯,例如被判犯有严重罪行或被要求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人,则无法获得这些抵免。项目抵免被视为一种特权而非权利,如果囚犯违反某些规定,这些抵免可能会被取消。符合资格的项目包括学术课程、职业培训、愤怒管理和药物滥用项目。

(a)CA 刑法 Code § 2933.05(a) 除根据 Section 2933 授予的任何抵免外,部门还可根据本节规定,授予囚犯项目抵免,以减少其监禁期限。在本节颁布后 90 天内,秘书应颁布法规,规定对于成功完成经批准的改造项目特定项目绩效目标的囚犯,可获得抵免减刑,每次绩效里程碑的抵免减刑范围为不少于一周至不超过六周。根据本分节颁布的法规应在分级项目绩效目标时间表中,明确适用于不同目标的抵免减刑,该时间表以成功完成狱内改造项目为终点。自这些法规颁布之日起,部门应此后计算并授予本节授权的抵免减刑。但是,囚犯在任何 12 个月的连续监禁期间,根据本节授予的抵免,其监禁期限的减少不得超过六周。
(b)CA 刑法 Code § 2933.05(b) 项目抵免是一种特权,而非权利。囚犯应有合理机会参与符合机构安全和现有资源的项目抵免资格任务。对符合项目抵免资格的项目进行的分配应在可行时根据囚犯的个案计划进行。
(c)CA 刑法 Code § 2933.05(c) 在本节中,“经批准的改造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学术项目、职业项目、职业培训以及核心项目,例如愤怒管理和社交生活技能,以及药物滥用项目。
(d)CA 刑法 Code § 2933.05(d) 根据本节授予的抵免可根据 Section 2932 的规定予以没收。囚犯不得获得导致其逾期释放的项目抵免。
(e)CA 刑法 Code § 2933.05(e) 以下囚犯不符合根据本节获得项目抵免的资格:
(1)CA 刑法 Code § 2933.05(e)(1) 任何因 Section 667.5 (c) 分节中规定的罪行而服刑的人。
(2)CA 刑法 Code § 2933.05(e)(2) 任何根据 Section 1170.12 或 Section 667 (b) 至 (i) 分节(含)被判处州立监狱监禁的人。
(3)CA 刑法 Code § 2933.05(e)(3) 任何根据 Part 1 Title 9 Chapter 5.5 (始于 Section 290) 要求注册为性犯罪者的人。
(4)CA 刑法 Code § 2933.05(e)(4) 任何因违反假释规定但未被判处新刑期而服刑的人。

Section § 293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被判犯有某些严重重罪,并且之前曾因这些罪行中的任何一种被判有罪并服刑两次或两次以上,他们将无法获得减刑以缩短刑期。

这些重罪包括谋杀、故意过失杀人、绑架、某些性犯罪以及其他暴力犯罪。如果在其他地方的定罪与加州对这些罪行的定义相似,那么该定罪也算在内。

即使最初的罪行发生在本法生效之前,本法仍适用于当前的定罪。这项法律是补充性的,不取代其他可能增加刑期或使某人失去缓刑资格的法律。

(a)Copy CA 刑法 Code § 2933.5(a)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33.5(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被判犯有第 (2) 款所列任何重罪,且此前曾因单独提起和审理的指控被判处两次或两次以上有罪,并此前曾因第 (2) 款所列任何罪行服刑两次或两次以上单独的先前监禁期(如 Section 667.5 的 (g) 小节所定义)的人,不得根据本条规定获得减刑。
(2)CA 刑法 Code § 2933.5(a)(2) 在本小节中,“重罪”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A)CA 刑法 Code § 2933.5(a)(2)(A) 谋杀,如 Sections 187 和 189 所定义。
(B)CA 刑法 Code § 2933.5(a)(2)(B) 故意过失杀人,如 Section 192 的 (a) 小节所定义。
(C)CA 刑法 Code § 2933.5(a)(2)(C) 故意致残,如 Section 203 所定义。
(D)CA 刑法 Code § 2933.5(a)(2)(D) 严重故意致残,如 Section 205 所定义。
(E)CA 刑法 Code § 2933.5(a)(2)(E) 绑架,如 Section 207, 209, 或 209.5 所定义。
(F)CA 刑法 Code § 2933.5(a)(2)(F) 使用硫酸、腐蚀性酸或任何性质的腐蚀性化学品进行袭击,如 Section 244 所述。
(G)CA 刑法 Code § 2933.5(a)(2)(G) 强奸,如 Section 261 的 (a) 小节的 (2) 或 (6) 款,或前 Section 262 的 (a) 小节的 (1) 或 (4) 款所定义。
(H)CA 刑法 Code § 2933.5(a)(2)(H) 通过武力、暴力、胁迫、威胁或对受害者或他人造成即时非法身体伤害的恐惧而实施的鸡奸,如 Section 286 的 (c) 小节所述。
(I)CA 刑法 Code § 2933.5(a)(2)(I) 自愿协同实施的鸡奸,如 Section 286 的 (d) 小节所述。
(J)CA 刑法 Code § 2933.5(a)(2)(J) 对14岁以下儿童实施猥亵或淫荡行为,如 Section 288 的 (b) 小节所述。
(K)CA 刑法 Code § 2933.5(a)(2)(K) 通过武力、暴力、胁迫、威胁或对受害者或他人造成即时非法身体伤害的恐惧而实施的口交,如 Section 287 的 (c) 小节或前 Section 288a 所述。
(L)CA 刑法 Code § 2933.5(a)(2)(L) 持续性虐待儿童,如 Section 288.5 所述。
(M)CA 刑法 Code § 2933.5(a)(2)(M) 性侵犯,如 Section 289 的 (a) 小节所述。
(N)CA 刑法 Code § 2933.5(a)(2)(N) 意图伤害而引爆破坏性装置或爆炸物(如 Section 18740 所述),意图谋杀而引爆(如 Section 18745 所述),或导致严重身体伤害或故意致残(如 Section 18750 所述)。
(O)CA 刑法 Code § 2933.5(a)(2)(O) 被告人亲自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任何重罪,如 Section 12022.53 或 12022.7 所规定。
(b)Copy CA 刑法 Code § 2933.5(b)
(a)Copy CA 刑法 Code § 2933.5(b)(a) 小节所列罪行的先前定罪,应包括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对包含加州法律所定义特定重罪所有要素的罪行所作的定罪。
(c)CA 刑法 Code § 2933.5(c) 本节适用于在本节生效日期或之后实施的当前重罪,无论导致无法获得减刑的先前罪行实施日期为何。
(d)CA 刑法 Code § 2933.5(d) 本节应是补充性的,且不排除施加任何其他节授权的适用加重刑期条款,或不符合缓刑资格和惯犯条款。

Section § 2933.6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在2017年7月1日前制定规定。这些规定旨在允许被隔离监禁的囚犯赚取积分,即使在隔离期间也能减少刑期。规定可以根据严重违规行为的程度,设定不同的积分恢复速度。积分恢复的数额有限制,与普通囚犯的规定相似。囚犯可以通过完成特定项目来赚取积分。

Section § 29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确保被监禁人员持续获得康复计划的重要性。它旨在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转移造成的干扰,并在发生搬迁时优先确保计划的无缝衔接,同时不对非违规行为进行惩罚。

该法律还规定,即使因安全或健康问题限制了面对面课程,这些计划也必须保持可用,确保像虚拟课程这样的替代方案同样有效。计划等候时间必须尽可能缩短,尤其是在等候时间超过一年的情况下,并且不应与囚犯的工作日程冲突。

新转移或身份变更的囚犯应能迅速获得计划,并且无论其安全级别或刑期长短,都应提供机会,从而提供多样化的康复选择。

为了促进被监禁人员更多地参与康复计划,并减少对其成长、自我探索、改进和技能培养的干扰,惩教与康复部应以实现以下所有目标的方式开展计划:
(a)CA 刑法 Code § 2933.7(a) 最大限度地减少从机构、设施或机构或设施的部门进行的转移对被监禁人员计划的干扰。为此,该部门应首先征求并优先考虑自愿的设施转移。
(b)CA 刑法 Code § 2933.7(b) 在最大程度上优先安排因非不利原因从机构、设施或机构或设施的部门转移的被监禁人员恢复计划。为此,被监禁人员在新机构、设施或机构或设施的部门应优先获得类似计划。如果某计划被暂时取消或终止,被监禁人员应在有类似计划的情况下优先获得。
(c)CA 刑法 Code § 2933.7(c) 尽可能提供计划,即使机构、设施或机构或设施的部门因安全或医疗等原因(但不限于此)限制面对面计划。
(d)CA 刑法 Code § 2933.7(d) 确保提供面对面计划的替代方案,并且这些替代方案不限制或负面影响面对面计划的质量或数量。
(e)CA 刑法 Code § 2933.7(e) 最大限度地缩短计划等候名单时间,尤其是在计划等候名单超过一年的机构、设施或机构或设施的部门,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增加虚拟或面对面计划机会。
(f)CA 刑法 Code § 2933.7(f) 最大限度地减少与被监禁人员工作日程的冲突。
(g)CA 刑法 Code § 2933.7(g) 及时向近期改变身份、安全级别或设施的被监禁人员提供。
(h)CA 刑法 Code § 2933.7(h) 向被监禁人员提供各种计划机会,无论其安全级别或刑期长短。

Section § 29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囚犯选择不获得法律另一条中规定的某些良好行为时间抵免,转而适用关于获得抵免的不同规则。为此,囚犯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如果申请被接受,囚犯将只保留他们已经获得的抵免,但前提是这些抵免没有因不良行为而被取消。这一变更将在惩教部决定的时间生效。

Section § 2935

Explanation
加州的囚犯如果在危及生命的情况下实施了英勇行为,或者在维护监狱安全方面提供了卓越协助,其刑期最多可减少12个月。这项决定由惩教与康复部部长根据既定规章制度作出。

Section § 29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在提议修改囚犯积分获取规则时,向州议会和州立法分析师办公室提交报告。这些报告必须解释为何提议这些修改,并预测它们将如何影响囚犯和假释犯的人数。这些报告必须在修改方案首次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之日或之前提交。

(a)CA 刑法 Code § 2936(a) 每当加州惩教与康复部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32节提议进行可能影响囚犯积分获取的监管变更时,该部门应向州议会相关财政和政策委员会以及州立法分析师办公室提交报告。
(b)CA 刑法 Code § 2936(b) 根据 (a) 款要求提交的报告应包括以下两项:
(1)CA 刑法 Code § 2936(b)(1) 对每项拟议的积分获取变更理由的解释。
(2)CA 刑法 Code § 2936(b)(2) 对拟议的积分获取变更将如何影响囚犯和假释犯人数规模的估计。
(c)CA 刑法 Code § 2936(c) 根据 (a) 款要求提交的报告应在监管变更首次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之日或之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