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犯的公民权利囚犯作为证人
Section § 2620
这项法律解释了将加州州立监狱中的囚犯暂时移出监狱并带到法庭的程序。如果囚犯需要出庭、大陪审团或治安法官面前进行审判、审查或其他法律程序,相关县法院的法官必须签发命令。该命令可由地方检察官或辩护律师申请,也可由法院自行启动。命令中必须清楚说明需要囚犯的原因,并由法官签署并加盖印章。
县治安官负责安全运送囚犯,并在程序结束后将其送回。费用由发出命令的县承担。即使在监狱外,囚犯仍处于监狱长的羁押之下。在暂时离开期间,他们可能被要求出庭参与其他重罪案件。
Section § 2621
本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将囚犯从州立监狱临时带出以在刑事案件中作证的程序。如果案件或大陪审团听证会需要囚犯作为证人,高等法院可以下令将其带出。此命令只有在地方检察官或辩方证明证词重要时才会发出。如果监狱不在该县,则需要宣誓书来证明证词的必要性。一旦获得批准,县治安官负责看管囚犯,将其带到法院,并在作证后将其送回。此过程的费用由发出命令的县支付。典狱长对囚犯保持控制,并且在必要时,囚犯也可以被命令出席其他诉讼。地方检察官必须通过转交任何此类命令来通知典狱长。
Section § 2622
Section § 2623
如果你卷入了一起法律案件,并且需要一名囚犯作为证人,你可以请求在监狱中通过宣誓证词的方式获取他们的证词。这可以在两种情况下发生: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下令,除非是小额索赔法院;或者,如果案件在小额索赔法院审理或在法庭外的其他情况下,高等法院法官可以下令。但是,你需要提供一份详细的宣誓书,解释为什么需要进行宣誓证词、你期望证人说什么以及这对案件为何重要。
Section § 2624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法律程序中,应传唤证人一方的书面请求,让被监禁的证人通过双向视频链接作证,而不是亲自出庭。这适用于民事和刑事审判,以及初步听证。
然而,在刑事审判中,只有在双方在法庭上公开同意,并且被告放弃其要求证人亲自出庭的权利后,才能使用这种方式;但如果有充分理由,该弃权可以撤回。不得就被告关于视频作证的决定给予或威胁任何好处或惩罚。
Section § 2625
这项法律确保囚犯能够充分知情并有机会参与可能终止其亲权或使其子女成为法院受抚养人的法律程序。如果囚犯希望出席,法院必须暂时将其从羁押中移出,亲自参加听证会,除非他们放弃这项权利。如果无法亲自到场,法院可以允许囚犯通过视频或电话参与(如果条件允许)。
如果囚犯无法亲自到场,他们可以通过视频或电话参与,以便继续参与有关其子女福利的重要决定。死刑犯不得被命令移出羁押机构参加此类程序。该法律旨在确保囚犯在参与这些程序的同时,仍能保留其工作和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