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8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惩教与康复部部长认为精神疾病囚犯通过特定治疗能更快康复,则可将其转送至州立医院。在某些情况下,此类转送需获得假释听证委员会的批准。医院主任将评估囚犯的状况,如果合适,医院将接收并治疗他们,直到他们不再需要进一步治疗。

此外,对于被判犯有跟踪罪(第646.9条)的被告人也有相关规定。如果法院建议此类被告人接受州立医院治疗,部长将予以考虑,如果认为合适,被告人可根据相同规定被转送。

(a)CA 刑法 Code § 2684(a) 如果惩教与康复部部长认为,在州监狱中关押的任何精神疾病、智力缺陷或精神失常人员的康复,可以通过在州精神病院部或州发展服务部管辖下的任何一家州立医院进行治疗而加快,则惩教与康复部部长,在假释听证委员会批准对根据第1168条 (b) 款判刑的人员进行转移的情况下,应将该事实证明给相关部门的主任,由该主任评估该囚犯,以确定其是否能从州立医院的护理和治疗中受益。如果相关部门的主任如此确定,则医院院长应接收该囚犯并收容他或她,直至院长认为该人员已接受治疗,且不再能从州立医院的进一步护理和治疗中受益。
(b)CA 刑法 Code § 2684(b) 无论何时,当惩教与康复部部长收到法院的建议,认为因违反第646.9条而被定罪并判处在州监狱服刑的被告人,将根据 (a) 款的规定从州立医院的治疗中受益时,部长应考虑该建议。如果合适,部长应证明该被告人的康复可以通过在州立医院进行治疗而加快,并且 (a) 款应适用。

Section § 2685

Explanation

当囚犯被送往州立医院时,医院院长必须通知惩教局局长囚犯已抵达。这包括告知囚犯的姓名、接收日期以及其他相关详情。一旦院长认为囚犯不再需要更多治疗,他们必须立即通知惩教局局长。局长将安排将囚犯接回监狱。囚犯在州立医院度过的时间将计入其刑期。

收到囚犯后,根据本条规定,州立医院院长应将该事实通知惩教局局长,说明其姓名、日期、接收该囚犯的监狱以及从何人手中接收。当院长认为精神疾病、智力缺陷或精神失常的囚犯已接受治疗,且在州立医院继续护理和治疗不会再有益处时,院长应立即将该事实通知惩教局局长。惩教局局长应立即派人接回并接收该囚犯返回监狱。在州立医院度过的时间应计入囚犯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