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教与康复部应制定关于被监禁退伍军人释放的指导政策。制定这些政策的目的是协助被监禁退伍军人申请联邦退伍军人福利,或确立其根据联邦或州法律因在军队中光荣服役而获得的任何其他特权、优先权、照护或补偿的权利。在制定这些政策时,该部可与退伍军人事务部以及县退伍军人服务官或退伍军人服务组织进行协调。
囚犯待遇州立监狱中的退伍军人
Section § 2695
这项法律要求惩教与康复部制定指导政策,帮助被监禁的退伍军人获得联邦退伍军人福利。这些政策还应帮助退伍军人申请他们通过光荣服役获得的其它权利或福利。该部可以与退伍军人事务部和当地退伍军人服务官员合作制定这些政策。
被监禁退伍军人 联邦退伍军人福利 释放政策
Section § 2695.2
这项法律允许一名指定的倡导者制定一项计划,旨在帮助退伍军人囚犯在获释后避免再次犯罪。该计划必须在退伍军人囚犯获释前的180天内制定,并应帮助退伍军人获取通过各种退伍军人服务可获得的福利。
这包括与县级和联邦退伍军人服务机构协调以申请福利,并为囚犯获释后获取这些福利制定策略。惩教与康复部必须提供协助,包括便利倡导者接触囚犯,并提供有助于制定计划的资源,例如互联网访问。倡导者的接触必须遵守安全规定。该计划的副本必须在囚犯获释前交给他们。
(a)CA 刑法 Code § 2695.2(a) 倡导者应有权在退伍军人囚犯获释日期前的180天期间,为每位退伍军人囚犯制定一份退伍军人经济再犯预防计划。
(b)CA 刑法 Code § 2695.2(b) 每位退伍军人囚犯的退伍军人经济再犯预防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刑法 Code § 2695.2(b)(1) 协助囚犯接触县退伍军人服务官员、加利福尼亚州退伍军人事务部和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的官员和工作人员,以便囚犯可以申请联邦退伍军人福利或因囚犯服兵役而根据联邦或州法律提供的任何其他特权、优待、照护或补偿。
(2)CA 刑法 Code § 2695.2(b)(2) 制定囚犯在获释后如何获取其可能有资格获得的已获得的退伍军人福利的计划。
(c)CA 刑法 Code § 2695.2(c) 为协助制定和执行退伍军人经济再犯预防计划,惩教与康复部应采取以下两项措施:
(1)Copy CA 刑法 Code § 2695.2(c)(1)
(A)Copy CA 刑法 Code § 2695.2(c)(1)(A) 协助倡导者接触每位退伍军人囚犯。
(B)CA 刑法 Code § 2695.2(c)(1)(A)(B) 倡导者的接触须遵守对其他访客和志愿者施加的部门筛选和清查指南以及培训要求。
(C)CA 刑法 Code § 2695.2(c)(1)(A)(C) 在不构成对设施安全或保障,或对囚犯和工作人员的威胁的范围内,应允许倡导者进行接触。
(2)CA 刑法 Code § 2695.2(c)(2) 向倡导者提供现有资源的访问权限,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和互联网访问,以协助倡导者实施退伍军人经济再犯预防计划,但前提是这不构成对设施安全或保障,或对囚犯和工作人员的威胁。
(d)CA 刑法 Code § 2695.2(d) 退伍军人经济再犯预防计划的副本应在囚犯获释前提供给囚犯。
退伍军人再犯预防 退伍军人囚犯福利 退伍军人经济计划
Section § 2695.3
这项法律要求倡导者与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合作,以确保身为退伍军人的囚犯能够获得他们应得的退伍军人福利。
倡导者应与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协调,以便为每位身为退伍军人的囚犯提供获得其应得退伍军人福利的途径。
倡导者协调 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 囚犯退伍军人
Section § 2695.4
这项法律要求一名倡导者与加州退伍军人事务部以及当地的县退伍军人服务官合作。目标是提供建议、协助和培训,并评估旨在防止退伍军人经济再犯的计划的运作效果。
倡导者协调 加州退伍军人事务部 县退伍军人服务官
Section § 2695.5
本节解释了本条中某些术语的含义。它将“倡导者”定义为经联邦认证并根据本条规定自愿帮助退伍军人的退伍军人服务组织。它还将“退伍军人”定义为已从美国军事的任何分支退役的人员,包括陆军、海军、空军、海军陆战队、海岸警卫队、太空军、国民警卫队或商船队。
就本条而言,下列定义适用:
(a)CA 刑法 Code § 2695.5(a) “倡导者”指经联邦认证并已根据本条自愿担任退伍军人服务倡导者的退伍军人服务组织。
(b)CA 刑法 Code § 2695.5(b) “退伍军人”指已从美国陆军、美国海军、美国空军、美国海军陆战队、美国海岸警卫队、美国太空军、任何州的国民警卫队或商船队退役的人员。
退伍军人服务倡导者 联邦认证组织 志愿倡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