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犯待遇器质性疗法
Section § 2670
Section § 2670.5
被拘留在特定机构的人,未经知情同意,不得接受器质性疗法。对于那些无法提供同意的人,例如在某些不包括精神外科手术的器质性疗法情况下,需要法院命令才能进行。精神外科手术和其他强烈的手术或药物,不得用于无法同意的人。器质性疗法包括精神外科手术和休克治疗等严重干预措施。即使已给予同意,个人也可以随时改变主意,治疗师必须负责任地停止使用这些方法。常规疗法,如谈话疗法,仍然可以使用。与行为条件反射无关的特定医疗治疗也允许进行。
Section § 2671
本法规规定了对被监禁人员使用电击治疗的情况。如果被监禁人员因精神障碍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危险,其医生可以在三个月内,未经许可使用电击治疗,最长不超过七天。如果该人员给予知情同意,电击治疗可以在一年内使用,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且无需法院批准。
Section § 2672
Section § 2673
这项法律侧重于“知情同意”,这意味着主治医师必须在患者做出决定之前,直接且清晰地告知患者其健康状况以及任何拟议的器质性疗法的详细信息。医生必须分享的关键信息包括疾病的严重性、疗法的内容及其持续时间、疗法的预期益处和风险、可能的副作用、任何不确定性,以及拟议疗法的替代方案。医生还必须解释该疗法是标准做法还是实验性的。
Section § 2674
这项法律要求医生必须获取并保存一份书面文件,以证明患者的知情同意。这份文件必须可供患者本人、其律师、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查阅。
Section § 2675
Section § 2676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人,或者他们的律师、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申请,以阻止任何有机疗法(比如药物或治疗)违背他们的意愿被施用。提交这份申请意味着他们正式拒绝或撤回了之前对该治疗的同意。
申请提交后,典狱长(或负责人)必须在10天内作出答复,除非他们获得最多额外10天的延期。这份答复不是请求继续治疗,而仅仅是对申请的回复。
Section § 2677
Section § 2678
这项法律规定,在有人提交特定请愿书后,法院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开始审理程序。如果典狱长律师或当事人律师需要更多时间,他们可以请求延期,但最长只能再延期10个工作日。审理程序必须遵循正当程序,这意味着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中提及的法律权利获得公平对待。
Section § 2679
这项法律规定了法院的职责,即使用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来决定被羁押人员是否能对器质性疗法给出知情同意。如果该人员无法给出同意,法院在批准最长六个月的疗法之前,必须确保该疗法是有益的、必要的,并且符合良好的医疗实践。如果该人员能够给出同意,这些标准仍然适用于法院的批准。
Section § 2680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被监禁在医院、疗养院及类似机构的人员在医生建议其接受器质性治疗时的权利。该人员必须被告知其权利并获得本条款的副本。他们可以不受审查地与父母、监护人或法定代表就治疗进行沟通。他们还可以与律师进行私密的书面沟通。此外,如果需要,医生可以在法院设定的治疗期限之前提前终止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