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犯就业囚犯就业总则
Section § 2700
Section § 2700.1
Section § 270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惩教部安排囚犯为州政府或其下属行政区提供所需服务。这包括为公共机构、联邦政府或其他州政府提供工作,但监狱工业管理局涉及的服务除外。
此外,当因自然灾害宣布紧急状态且地方当局请求援助时,囚犯还可用于提供紧急服务,以保护生命或财产。
Section § 270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因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访问或特定类型的通信欺诈相关罪行被判有罪并入狱,他们在服刑期间不得操作或访问该部门内的任何计算机系统。
Section § 2708
这项法律规定,州立监狱的囚犯不能被用来制造或生产专门供州官员或州立机构的雇员私人或个人使用的物品。但是,囚犯可以从事修理工作或与监狱本身相关的家务劳动。
Section § 2710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囚犯在直系亲属去世后,可以从监狱工作或教育项目中请假。囚犯必须向监狱典狱长申请这项免除,并提供死亡证明。典狱长会尽快决定是否批准,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三天。请假期间,囚犯仍会获得正常报酬,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能获得心理健康服务。如果囚犯担任消防员等关键紧急响应职位,则有例外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旦紧急情况结束,就会批准请假。重要的是,囚犯不得因申请或使用这项请假而受到惩罚或歧视。这项请假不授权囚犯离开监狱,也不允许他们错过用餐或娱乐等其他定期安排的活动。
Section § 2713.1
加州囚犯获释时,通常会获得200美元。但监狱部门可以制定规则,限制或停止这笔款项的发放。例如,如果囚犯服刑未满六个月,或者这笔钱对其康复没有必要,他们可能就拿不到这笔钱。此外,如果假释犯在拿到全部200美元之前潜逃,剩余的款项可能会被取消。如果囚犯获释后被移交给其他州或联邦政府羁押,这项支付规定就不适用。
Section § 2713.2
Section § 2714
Section § 271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拥有的土地,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移交给主管管理,用于建立监狱农场。囚犯可以被转移到这些农场工作。农场的产出应主要供应州监狱及相关设施,任何多余的产品可以出售给其他州立机构。
Section § 2716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惩教署署长与其他州机构签订协议,利用州监狱囚犯从事工作,为他们获释做准备,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技能发展。署长决定哪些囚犯有资格参与这项工作和培训。开展工作的州机构可以为囚犯提供住宿和食物等设施。署长负责对参与的囚犯进行纪律管理和控制。此外,适用于此类工作分配的现有法律规定也适用。
Section § 2716.5
这项法律在惩教与康复部设立了一个项目,旨在帮助服刑人员获释后在建筑行业找到工作。一个由各种行业和劳工代表组成的联合咨询委员会将被设立,以指导该项目。他们将为完成培训的服刑人员制定指导方针和认证,确保他们掌握必要的技能。目标还包括整合教育标准、评估培训并跟踪服刑人员的进展。获释后,该项目帮助服刑人员过渡到州批准的学徒项目,并可能因其过往工作获得高级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