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17.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涉及囚犯劳工的合资项目相关的术语。“合资项目”是指惩教署署长与公共、非营利或营利实体之间签订的旨在雇用囚犯的合同。“合资雇主”是指任何此类签订合同雇用囚犯工作的实体。

定义。
(a)CA 刑法 Code § 2717.1(a) 就本节而言,“合资项目”指惩教署署长与任何公共实体、非营利或营利实体、组织或企业之间签订的旨在雇用囚犯劳工的合同。
(b)CA 刑法 Code § 2717.1(b) “合资雇主”指与惩教署署长签订合同旨在雇用囚犯劳工的任何公共实体、非营利或营利实体、组织或企业。

Section § 271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惩教署署长在州立监狱中设立项目,让囚犯可以为合资企业雇主工作。这些工作将类似于监狱外的工作,旨在帮助囚犯学习技能和良好的工作习惯,为他们获释后的生活做好准备。

Section § 271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惩教署署长制定规章和指导方针,以管理符合1990年《监狱囚犯劳动倡议》目标的合资项目。

惩教署署长应通过规章制度规定管理合资项目运营和实施的条款,这些条款应旨在落实1990年《监狱囚犯劳动倡议》中的调查结果和声明。

Section § 2717.4

Explanation

本节在惩教部内设立了合资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会由惩教部部长(担任主席)、就业发展部部长以及五名由州长任命的成员组成,其中包括公众代表、有组织劳工代表和行业代表。委员会的行动要正式生效,至少需要五名成员出席,并须获得多数票通过。任命成员在执行委员会公务期间,每天可获得200美元报酬,并报销开支。他们的初始任期是错开的,但此后,所有成员的任期均为四年。

委员会的职责是就通过合资项目来加强1990年《监狱囚犯劳工倡议》目标的政策,向惩教部部长提供建议。

(a)CA 刑法 Code § 2717.4(a) 惩教部内特此设立合资政策咨询委员会。合资政策咨询委员会应由惩教部部长(担任主席)、就业发展部部长以及五名由州长任命的成员组成,其中三名应为公众成员,一名应代表有组织劳工,一名应代表行业。五名成员构成法定人数,委员会事务的办理须经在任成员的多数票通过。委员会的任命成员在执行委员会公务期间,每天应按二百美元 ($200) 的标准获得报酬,并应报销必要开支。由州长任命的成员的初始任期应由州长决定,分别为一年(一名成员)、两年(两名成员)、三年(一名成员)和四年(一名成员)。初始任期结束后,所有成员的任期均为四年。
(b)CA 刑法 Code § 2717.4(b) 委员会应就旨在推进1990年《监狱囚犯劳工倡议》宗旨的政策向惩教部部长提供建议,以便在实施合资项目时予以考虑。

Section § 27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惩教署署长考虑合资企业合同如何影响加州的劳动力。优先事项是提供囚犯工作,这些工作应有助于保留或将工作带回加州,支持州内新兴产业,或在劳动力不足的地区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Section § 271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签订合同,让囚犯从事与罢工或被停工的非在押人员雇员相同的工作。它确保在这种情况下,囚犯不能取代罢工工人。 如果囚犯从事与罢工或被停工的非在押人员相同的职位类别,他们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过去六个月的平均工作时间;如果项目运营不足六个月,则不能超过项目运营期间的平均工作时间。 工会必须将罢工或停工情况通知局长,之后囚犯工作的这些限制将在48小时内生效。

Section § 271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囚犯通过合资项目生产的商品和服务向公众出售,即使其他法律可能限制此类销售。

尽管有《刑法典》第2812条或任何其他限制销售囚犯提供的服务或囚犯制造的商品的法律规定,合资项目提供的服务和制造的物品可以向公众出售。

Section § 271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过惩教部与雇主签订合同参与工作的囚犯,其工资必须与非囚犯员工在同一公司或当地从事同类工作所获得的工资相似。这些囚犯工人所赚取的工资,可以因特定原因被扣除,最高可达工资的80%。

允许的扣除项包括:联邦、州和地方税;向惩教部支付的合理食宿费;最高不超过工资20%但不少于5%的赔偿罚款或受害者补偿基金;以及根据法律、法院命令或个人协议用于家庭供养的任何拨款。

惩教部与合资企业雇主签订合同,旨在开展使用囚犯劳动的项目,参与这些项目的囚犯的报酬,应与该合资企业雇主支付给从事类似工作的非囚犯雇员的工资相当。如果该合资企业雇主没有雇佣从事类似工作的非囚犯雇员,则报酬应与工作所在地从事类似性质工作的工资相当。此类工资应根据惩教部部长的决定进行扣除,扣除总额不得超过总工资的80%,且仅限于以下各项:
(1)CA 刑法 Code § 2717.8(1) 联邦、州和地方税。
(2)CA 刑法 Code § 2717.8(2) 合理的食宿费用,应汇交惩教部部长。
(3)CA 刑法 Code § 2717.8(3) 任何合法的赔偿罚款或对依法设立的用于补偿犯罪受害者的基金的捐款,金额不得超过总工资的20%,但不得低于5%,应汇交惩教部部长进行支付。
(4)CA 刑法 Code § 2717.8(4) 根据州法规、法院命令或囚犯协议用于家庭供养的拨款。

Section § 2717.9

Explanation
如果囚犯在狱中参与了合资企业项目,那么他们一旦获释,就不能因为参与该项目而获得失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