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罪犯出狱后立即的时期对于他们成功回归社会的重要性。它指出,提供监督、教育、职业培训和咨询等支持有助于假释犯成为社区的积极成员,这反过来也有利于公共安全。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监禁期满后立即的时期对于罪犯成功重新融入社会和成为积极公民至关重要。为了公共安全,县提供对假释犯的监督,并提供必要的教育、职业、家庭和个人咨询,以协助假释犯在监禁与释放之间的过渡,符合公共利益。

Section § 3075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的每个县都设有一个由三名成员组成的假释委员会:县治安官或其指定代表、缓刑官或其指定代表,以及一名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从公众中选出的非公职人员。

公众成员可报销差旅费和必要开支,并获得由县监事会设定的每日津贴。他们的任期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连续三年。任期自任命之日开始。

(a)CA 刑法 Code § 3075(a) 各县均设有假释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CA 刑法 Code § 3075(a)(1) 县治安官或其指定代表;或者,在设有惩教部门的县,该部门的主任。
(2)CA 刑法 Code § 3075(a)(2) 缓刑官或其指定代表。
(3)CA 刑法 Code § 3075(a)(3) 一名非公职人员的成员,由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从公众中选定。
(b)CA 刑法 Code § 3075(b) 县假释委员会的公众成员或其候补人员有权获得其在履行职责时产生的实际差旅费和其他必要开支。此外,该公众成员或其候补人员有权按监事会可能规定的任何费率获得每日津贴。该公众成员或其候补人员任期一年,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连续三年。任期自任命之日起。

Section § 30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委员会权力,制定并执行关于县市惩教设施囚犯假释的规定。委员会可以批准某些囚犯假释,除非法院明确限制。他们会在大多数成员出席的正式会议上这样做,并确保其规定有书面解释。

此外,委员会必须将这些规定及其任何修改告知县高等法院法官和惩教设施的管理者。这些规定,特别是关于假释资格的规定,必须让所有囚犯容易获取,可以通过张贴或分发的方式。

(a)CA 刑法 Code § 3076(a) 委员会可以制定、确立并执行根据本条通过的规章制度。
(b)CA 刑法 Code § 3076(b) 委员会应在定期召开的、有三分之二成员出席的会议上采取行动,并应以书面形式制定并确立规章制度,说明其理由。根据这些规章制度,任何因监禁判决或作为任何刑事犯罪的缓刑条件而被关押或送往任何县监狱、工作假释设施、工业农场或工业公路营地,或任何市监狱、工作假释设施、工业农场或工业公路营地的囚犯,除非法院在判决时已命令,因重罪定罪作为缓刑条件被监禁的此类囚犯不得获得假释,可以被允许在上述监狱、工作假释设施、工业农场或工业公路营地之外假释,但在假释期间,仍处于制定囚犯假释规章制度的委员会的合法羁押和控制之下,并随时可能被带回任何此类监狱、工作假释设施、工业农场或工业公路营地的围墙内。
(c)CA 刑法 Code § 3076(c) 委员会应向该县的每一位高等法院法官提供其书面规章制度及其理由的完整副本以及任何修订。
委员会应向负责该县惩教设施的人员提供其书面规章制度中规定假释资格的相关章节及其任何修订的副本,以及可联系以获取更多信息的个人或机构的姓名和电话号码。此类规定资格的规章制度应在每个县惩教设施内显著张贴和维护,以便所有囚犯都能查阅副本,或应分发给每位囚犯。

Section § 3077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囚犯在一个县被判刑,但被关押在另一个县,那么只有最初判处他们刑罚的县才能决定是否准予他们假释。

Section § 30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囚犯申请假释时,负责假释决定的委员会必须通知最初判决该囚犯的法官。这使得量刑法官可以就假释申请提出他们的意见,而假释委员会必须认真考虑这些意见。

Section § 3079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批准或拒绝假释的决定,只能由假释委员会在有足够成员出席的会议上投票做出。例外情况是,如果法院宣布某人不符合资格,或者在紧急情况下,假释可以在没有全体投票的情况下获得批准。

此外,申请假释的人有权在委员会审议其申请时出席会议并为自己发言。

(a)CA 刑法 Code § 3079(a) 假释申请的批准或拒绝,必须经由委员会在有法定人数成员出席的会议上投票决定。本款不适用于因高等法院命令而丧失资格的申请人的拒绝,也不适用于紧急情况下的假释批准。
(b)CA 刑法 Code § 3079(b) 申请人应被允许出席委员会审议其申请的会议,并为其本人发言。

Section § 3080

Explanation
如果假释犯未经假释委员会批准离开其所在县,他们将被视为越狱逃跑,并可能被逮捕。

Section § 3081

Explanation

本法规解释了加州各县委员会如何有权管理假释犯。他们可以重新逮捕并监禁任何已获假释的囚犯。他们还有权在旨在帮助改造的特定条件下,假释囚犯,期限最长三年。如果假释犯违反这些条件,他们可能会被送回监狱服完剩余刑期。县委员会的书面命令授权官员执行这种重新监禁。当假释犯因违规被送回监狱时,他们在假释期间的时间不计入其原始刑期的完成。

(a)CA 刑法 Code § 3081(a) 各县委员会可以重新逮捕并监禁根据本条规定获得假释的任何囚犯。
(b)CA 刑法 Code § 3081(b) 各县委员会可以假释任何囚犯,期限不超过三年,假释条件和规章制度应为其认为适合其改造的。如果该假释囚犯违反其假释的任何条件或任何管理其假释的规章制度,他或她应根据假释委员会的命令,被送回其获得假释的监狱,并在其中被监禁,直至其刑期的未服完部分。
(c)CA 刑法 Code § 3081(c) 各县委员会的书面命令应作为其中所有指定官员的充分授权令,授权他们或其中任何一人将任何有条件释放或假释的囚犯送回实际羁押。本州所有警察局长、市法警、治安官以及所有其他警务人员和治安官员应以与普通刑事程序相同的方式执行任何此类命令。
(d)CA 刑法 Code § 3081(d) 在计算因假释被撤销而被送回监狱的人的未服完刑期时,不应计算其从监狱假释释放到因假释被撤销而返回监狱之间的时间。

Section § 308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县委员会制定规定,释放那些非美国公民且同意返回其祖国的囚犯。如果这些囚犯自愿同意并实际返回,他们可以被无条件释放。经监事会批准,县政府可以支付这些囚犯及其护送官员的交通费用。

Section § 30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指派审查假释申请的临时委员,也有权无条件释放非美国公民或国民的囚犯。

Section § 30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委员会将违反州假释规定的囚犯转移回州监狱或惩教机构。这一过程可以在监狱假释委员会通知县或市监狱后进行。

Section § 3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成员在自己无法履职时,任命副手作为临时委员,审议地方监狱、工业农场、工作假释设施或公路营地囚犯的假释申请。

Section § 30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县委员会在设定释放条件或决定释放日期时,不能要求囚犯承认他们被监禁所涉的罪行。

Section § 3087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获得假释,他们必须受到监督,这意味着他们不能在没有他人监督其活动的情况下获得假释。

Section § 308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根据这项法律获得假释出狱,县假释委员会的一名县假释官将对他们进行监督。

根据本条规定获得假释的囚犯,应由县假释委员会的一名县假释官进行监督。

Section § 3089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述了加州非和平官员的县假释官的角色和限制。这些假释官向县假释委员会报告,并负责监督假释人员。他们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携带枪支。此外,这些官员必须遵守惩教委员会设定的选拔和培训标准。

(a)CA 刑法 Code § 3089(a) 依照第2部分第3篇第4.5章(自第830条起)的定义,非和平官员的县假释官是一名公职人员,在县假释委员会的指导下工作,依照第3075条的规定,并负责监督由该委员会假释的囚犯。
(b)CA 刑法 Code § 3089(b) 依照(a)款定义为公职人员的县假释官,在履行其规定职责时,无权携带或持有枪支。
(c)CA 刑法 Code § 3089(c) 依照(a)款定义的县假释官,应当遵守由惩教委员会依照第6035条设立的选拔和培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