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长度和假释一般规定
Section § 3000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的假释规则。刑满释放后,前囚犯进入假释期,这对于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和确保公共安全至关重要。假释期限根据所犯罪行而异,对于谋杀和性犯罪等严重罪行有特殊规定。
例如,被判犯有较轻罪行的人可能面临长达三年的假释期,而被判犯有更严重罪行(如特定性犯罪)的人,假释期可能更长,例如10年或20年。该法律还概述了假释的管理方式,包括假释条件、复审权利以及谁有权签发与假释相关的逮捕令。
假释犯必须遵守某些条件,否则可能导致他们被重新羁押。惩教与康复部和假释听证委员会在假释犯的管理和支持方面负有具体职责,确保他们履行这些条件并获得必要的支持,如咨询和教育项目,以减少再犯。
Section § 3000.01
这项法律规定了2020年7月1日或之后从州监狱释放的人员的假释制度。如果有人服完固定刑期,他们通常会获得两年的假释。他们会在一年后接受审查,如果没有违反假释规定,可能会提前解除假释。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人,他们有三年的假释期,会在一年后和两年后进行审查。
所有人一旦成功完成假释或达到最长允许的假释期限,就必须解除假释。例外情况包括涉及某些性犯罪的人员,以及其他一些有不同条件的情况。如果犯罪发生时适用的假释条款规定了不同的审查时间,那么一些关于审查时间的规定也会随之改变。
Section § 3000.1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因一级或二级谋杀罪或某些严重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囚犯的假释事宜。它规定,如果获得假释,这些囚犯将终身处于假释状态。但是,如果因一级谋杀罪被定罪的人已假释七年,或因二级谋杀罪被定罪的人已假释五年,他们可能会被解除假释,除非委员会发现有理由继续让他们接受假释。如果委员会决定让囚犯继续接受假释,该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并且假释犯每年都会获得一次审查。如果假释被撤销,囚犯将在一年内获得一次重新审议假释的听证会,此后可能每年一次,除非假释犯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或获得新的定罪。《刑法典》第3042条不适用于这些听证会。
Section § 3000.02
加州MAT再融入激励计划允许符合条件的假释犯通过参与经批准的药物滥用治疗计划,将其假释期最多缩短90天。要符合资格,个人必须处于假释监督之下,参加涉及FDA批准的药物辅助治疗 (MAT) 的多方面治疗计划,并满足特定的参与要求。
然而,那些犯有某些严重罪行(如暴力或性犯罪)的人不符合资格。该计划的成功取决于联邦拨款和分配的资金。它还需要收集和分析数据以跟踪其有效性。
Section § 3000.03
这项法规规定,如果某人符合特定条件,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将不会因假释违规而将其送回监狱。这些人不得登记为性犯罪者,不得曾因重罪或暴力重罪入狱,且不得曾犯有性暴力犯罪。此外,他们在狱中不应有任何严重违纪行为,不得与监狱帮派有牵连,并应遵守所有要求的表格和样本规定。最后,他们应被评估为再犯风险较低。
Section § 3000.0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惩教与康复部聘请私人债务催收机构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向其管辖下未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的个人催收欠款。选择哪个机构取决于哪个更具成本效益。债务被转交给这些机构的个人将收到书面通知,通知可由该部门、催收机构或其假释官发出。
Section § 3000.07
如果囚犯因可登记的性犯罪被定罪并获得假释,他们必须在假释期间接受全球定位系统(GPS)监控。这种监控有助于追踪他们的位置。
囚犯通常需要支付GPS监控费用,但如果他们无力支付,惩教部门可以免除这些费用。在要求囚犯支付GPS监控费用之前,会优先考虑囚犯现有的财务义务,例如罚款或赔偿金。最后,不能因为囚犯无力支付GPS监控费用而拒绝其假释。
Section § 3000.08
这项法律规定了某些从州监狱获释的人员如何接受假释监督。犯有重罪或暴力重罪、高风险性犯罪者,或需要医院治疗的人员,必须由惩教部和县法院监督。如果违反假释规定,假释官或警官可以无需逮捕令逮捕假释犯。法院可以修改或撤销假释并判处监禁,但最长不超过180天。短期监禁,即所谓的快速拘留,可以作为惩罚措施。
某些假释犯根据其罪行最长可被监督三年,而终身假释犯则面临不同的规定。2013年7月之后的假释违规听证会由假释听证委员会负责。如果假释犯在2013年7月1日有未决案件,这些案件仍由委员会管辖。转入社区监督的重罪犯在获释时结束其州假释。
Section § 3000.09
本法律规定了2011年10月1日前从加州州监狱释放人员的假释监督。这些假释犯将继续受到惩教与康复部的监督,直到满足特定条件,例如法定期限届满或获批释放。
截至2011年10月1日因违反假释规定而在监狱服刑的假释犯,可能会继续接受假释监督,或根据具体情况被置于释放后社区监督之下。
如果释放后发生新的假释违规行为,将通过规定的程序处理,这些程序在2013年7月转变为第3000.08条中概述的程序。
Section § 300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被州监狱释放的个人解除假释的条件。如果某人未因暴力或严重重罪被监禁,也无需注册为性犯罪者,那么他们在假释六个月后即可解除假释,除非惩教部门反对。如果某人需要注册为性犯罪者或因严重重罪被监禁,那么他们可以在假释一年后解除假释,同样,除非建议保留。对于暴力重罪,假释期可能更长,最长可达三年。假释听证委员会必须决定是保留还是解除假释,并书面记录其决定。被保留的假释犯每年都有权接受审查,并且法律的某些方面适用于其犯罪行为发生在该法律变更之前的人员。这些规定确保了根据犯罪类型和假释期间的表现来确定假释解除的结构化流程。
Section § 3002
Section § 3003
当囚犯获假释或接受社区监管时,他们通常会返回入狱前最后合法居住的县。但是,如果返回该地不安全或会违反法律,则会有例外情况,例如性犯罪者,他们需要谨慎安置。安全和社区保护是首要任务,如果对公共安全或改造更有利,例如有工作或教育机会,囚犯可以被送往其他地方。
假释机构必须书面解释其决定,尤其是在将囚犯安置到其原居住县以外的地方时。如果经核实且不构成安全威胁,与家人、工作或教育有联系的囚犯或假释犯可以居住在这些地方。执法部门会收到关于假释犯的详细信息,以确保公共安全。
此外,重点还在于在各县之间公平分配假释犯,以及地方和州机构之间协调管理获释囚犯。这项法律定于2024年初生效。
Section § 3003.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因需要登记为性犯罪者的罪行而在服刑后获得假释,他们不能与另一名已登记的性犯罪者居住在独栋住宅中,除非他们之间有亲属关系。独栋住宅不包括容纳六人或以下的小型设施。
此外,已登记的性犯罪者不得居住在学校或儿童聚集的公园2000英尺范围内。最后,城市可以制定更严格的当地规定,限制这些人的居住地点。
Section § 3003.6
这项法律规定,因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而需要登记的人,不得在可能安置未成年人的儿童看护机构或家庭中居住、工作或提供志愿服务,除非他们是作为客户在那里。
如果有人违反这项规定,将被视为轻罪。
州社会服务部仍有权根据特定的健康与安全法典,拒绝或采取行动阻止某人在此类场所居住、工作或提供志愿服务。
Section § 3004
这项法律规定,假释委员会或监督机构可以要求假释犯同意接受电子监控,作为他们获释的条件,或作为代替还押的措施。监控的目的是确保他们遵守其他假释条件,但不能秘密录制对话,除非是为了验证身份。某些性犯罪者在假释后必须终身接受全球定位系统(GPS)监控。假释犯必须支付GPS监控费用,除非他们无力支付。如果假释犯有经济义务,州政府将优先支付罚款和赔偿金。
Section § 3006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惩教部向参加旨在防止其再次犯罪的治疗项目的假释人员收取治疗费用。但是,这仅适用于假释人员有能力支付的情况。“支付能力”一词会考虑个人的当前和未来财务状况、假释后找到工作的潜力,以及任何其他影响其支付治疗费用的财务能力的因素。
Section § 3007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惩教与康复部资助的任何性犯罪者治疗项目都必须包含一个研究部分,以评估其有效性。这项研究应评估该项目在降低参与者再次犯罪(即再犯)的可能性方面的效果。每年,这些研究结果的报告必须在1月10日前提交给立法机构。
Section § 3007.05
本节规定,当囚犯从加州州立监狱释放时,他们应持有一张有效身份证。惩教部和机动车辆管理局必须协助符合条件的囚犯获取加州身份证或驾照,通过协调文件收集(如出生证明)和提供公证服务等方式。囚犯若符合特定条件,如曾持有身份证、提供经核实的真实姓名、出生日期、社会安全号码、在美国的合法居留身份和居住证明,则被视为符合条件。如果他们在释放前未能获得身份证,将获得一张监狱身份证。
对于在服州立监狱刑期期间被宣告无罪的人,他们必须获得过渡援助,包括住房、职业培训、心理健康服务,以及注册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和加州食品援助计划(CalFresh)等项目。他们还将在释放时获得经济支持,例如直接获得1,000美元,以及5,000美元用于住房需求。被宣告无罪的囚犯还将获得联邦和州福利项目注册方面的帮助。
Section § 3007.08
本节旨在确保从州少年管教所释放的少年犯能获得有效的身份证。惩教与康复部和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必须提供这些身份证,费用为8美元。要获得身份证,少年犯需要提交一份印有管教所信头的证明,上面包含他们的个人信息和一名官员在90天内签署的原始签名。这份证明也可作为加州居民身份的凭证。
符合条件的少年犯必须以前持有过身份证或驾驶执照,或者提供可接受的证明(如出生证明)来证明其真实全名、出生日期、社会安全号码、在美国的合法身份以及加州居民身份。最后,相关部门必须合作执行这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