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400

Explanation
当一名女性被判处或移送至某个机构时,负责的官员必须将她送往那里,并会获得通常用于运送囚犯到州立监狱的费用。该官员还必须提供一份经认证的定罪摘要以及判处或移送的详细信息。重要的是,一名女性陪同人员必须陪同被判处或移送的女性,直到她抵达该机构。

Section § 3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为被关押在特定机构的每位女性建立档案,详细记录她们在机构内外的历史和进展。法官、执法人员和其他官员如果被要求,必须与该机构分享他们所掌握的关于被关押者的任何相关信息。此外,如果一名曾被关押的女性再次被捕,必须立即通知该机构。

Section § 34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被送往指定机构的女性都必须接受身心检查。她必须获得符合其特定需求的照护、治疗和培训。目标是帮助她提高心智能力、改善品格并提升工作能力。但是,她被关押在机构的时间不能超过其原定收容期限。

每一名被送入上述机构的女性,均应接受身心检查,并应获得适合其特定状况的照护、治疗和培训。此类照护、治疗和培训应以最能发展其心智、品格和工业能力为方向;但前提是,任何被收容人均不得被监禁超过其收容期限。

Section § 3404

Explanation
如果合理认为加利福尼亚女子监狱的囚犯可能被强行带走,典狱长必须通知州长。州长可以命令将囚犯转移到另一所州立监狱以确保其安全。该监狱的典狱长必须接收并羁押她,以继续执行其刑期。之后,州长可以命令她返回原监狱。 这些行动的费用可以由为紧急情况或其他意外开支预留的资金支付,即使这些资金通常有支出限制。

Section § 3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被监禁者有权获得堕胎,且不得施加超出宪法和《生殖隐私法》已有规定的不必要条件或限制。被禁止的限制包括不合理的延误、不适当的妊娠期限制以及需要法院命令才能转运以进行手术。怀孕的囚犯必须被允许根据法律决定她们是否有资格堕胎,并在给予知情同意后可以进行堕胎。

有关这些权利的信息必须清楚地张贴在所有可能怀孕的被监禁者都能接触到的地方。

(a)CA 刑法 Code § 3405(a) 不得对被监禁者获取堕胎施加条件或限制,但《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1款和第1.1款以及《生殖隐私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6部第2部分第2章第2.5条(自第123460节起))中包含的除外。不允许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施加与州法律不符的妊娠期限制、不合理地延迟获取手术、或要求法院命令的转运。被发现怀孕并希望堕胎的被监禁者,应被允许根据州和联邦法律确定其堕胎资格,如果确定符合资格,则在给予知情同意后应被允许获取堕胎。
(b)CA 刑法 Code § 3405(b) 本节规定的权利应张贴在至少一个所有可能怀孕的被监禁者均可接触到的显眼位置。

Section § 3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被监禁人员有权选择医疗专业人员来确定他们是否怀孕并获得必要的护理。如果怀孕,他们还可以选择医疗服务提供者,但必须支付机构不提供的任何外部服务提供者的费用。提供这些服务的医疗专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且活跃的执照。此外,这项权利必须为可能怀孕的囚犯显眼地张贴出来。

(a)CA 刑法 Code § 3406(a) 任何被监禁者均有权召唤并接受其选择的任何医生、执业护士、注册助产士或医师助理的服务,以确定其是否怀孕。典狱长可就检查的实施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以实现此项确定。
(b)CA 刑法 Code § 3406(b) 如果被监禁者被发现怀孕,其有权确定所需的医疗和外科服务的范围,并有权接受其选择的医生、执业护士、注册助产士或医师助理提供的这些服务。因机构不提供的医生、执业护士、注册助产士或医师助理的服务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应由被监禁者承担。
(c)Copy CA 刑法 Code § 3406(c)
(1)Copy CA 刑法 Code § 3406(c)(1) 根据本条提供服务的医生,应持有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5章(自第2000条起)颁发的当前有效且未被撤销的从事医疗执业的证书。
(2)CA 刑法 Code § 3406(c)(2) 根据本条提供服务的执业护士,应持有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6章第8条(自第2834条起)颁发的当前有效且未被撤销的证书。
(3)CA 刑法 Code § 3406(c)(3) 根据本条提供服务的注册助产士,应持有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6章第2.5条(自第2746条起)颁发的当前有效且未被撤销的证书。
(4)CA 刑法 Code § 3406(c)(4) 根据本条提供服务的医师助理,应持有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7.7章(自第3500条起)颁发的当前有效且未被撤销的证书。
(d)CA 刑法 Code § 3406(d) 本条为被监禁者提供的权利,应张贴在至少一个所有可能怀孕的被监禁者均可接触到的显眼地方。

Section § 34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对怀孕囚犯使用约束措施的规则。怀孕囚犯或产后恢复期的囚犯,不得使用脚镣、腰链或反铐手铐进行约束。此外,在分娩、生产或产后恢复期间,除非出于安全原因,否则不应使用约束措施。如果出于医疗需要,医务专业人员可以下令解除约束。如果其他法律或政策不要求使用约束措施,则本法不强制要求。一旦确认囚犯怀孕,必须告知她们这些标准和政策。“囚犯”一词包括州或地方惩教机构中的成年人和青少年。

(a)CA 刑法 Code § 3407(a) 已知怀孕或产后恢复期的囚犯,不得使用脚镣、腰链或反铐手铐进行约束。
(b)CA 刑法 Code § 3407(b) 处于分娩、生产或产后恢复期的怀孕囚犯,不得对其手腕、脚踝或两者进行约束,除非被认为对囚犯、工作人员或公众的安全和保障是必要的。
(c)CA 刑法 Code § 3407(c) 当负责怀孕囚犯在医疗紧急情况、分娩、生产或产后恢复期间医疗护理的专业人员确定解除约束在医学上是必要时,应解除约束措施。
(d)CA 刑法 Code § 3407(d)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在根据法规、规章或惩教机构政策不要求使用约束措施的情况下使用约束措施。
(e)CA 刑法 Code § 3407(e) 在确认囚犯怀孕后,应口头或书面告知其关于怀孕囚犯的管理标准和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的规定、相关规章以及惩教机构的政策。
(f)CA 刑法 Code § 3407(f) 就本节而言,“囚犯”指被监禁在州或地方惩教机构的成年人或青少年。

Section § 34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州立监狱中被监禁孕妇的权利和护理条款。怀孕的囚犯可以自愿接受妊娠检测,并且必须获得关于产前护理、收养和堕胎等选择的公正咨询。如果选择堕胎,她们不能被迫接受医疗程序,并应获得全面的医疗保健。怀孕的囚犯会定期安排产前检查,并获得必要的医疗资源,包括维生素、水和营养餐。 法律规定,被安置在特定住宿单元的怀孕囚犯应获得适当的便利,例如下铺,并禁止将其单独监禁,除非存在可信的威胁。曾使用阿片类药物的怀孕囚犯可获得医疗治疗。 怀孕囚犯有机会参与社区项目,并被分配社会工作者讨论产后计划。分娩和生产提供特定的隐私和交通规定。该法规确保堕胎选择的隐私,并要求向所有囚犯展示这些权利。
(i)CA 刑法 Code § 3408(i) 在被监禁前曾使用阿片类药物(无论是通过自述还是缓刑官的书面文件)或目前正在接受美沙酮治疗的被监禁孕妇,应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222条的规定,获得美沙酮或丁丙诺啡药物辅助治疗,并应获得关于戒断风险的信息。
(j)Copy CA 刑法 Code § 3408(j)
(1)Copy CA 刑法 Code § 3408(j)(1) 符合条件的被监禁孕妇或在监狱中分娩的人员,应获得服务于被监禁孕妇、分娩者或哺乳期被监禁人员的社区项目的通知、接触机会以及书面申请。通知至少应包含资格指南、申请时限以及针对拒绝其加入这些项目的申诉程序。
(2)CA 刑法 Code § 3408(j)(2) 如果社区项目被拒绝进入监狱,拒绝理由应在收到请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禁者。书面拒绝应说明对被监禁者、婴儿、公众或工作人员的安全或安保方面的担忧。
(k)CA 刑法 Code § 3408(k) 每位被监禁的孕妇都应被转介给一名社会工作者,该社会工作者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刑法 Code § 3408(k)(1) 与被监禁者讨论孩子出生后的喂养、安置和照护的可用选择,包括母乳喂养的好处。
(2)CA 刑法 Code § 3408(k)(2) 协助被监禁孕妇使用电话,以便联系亲属安排新生儿的安置。
(3)CA 刑法 Code § 3408(k)(3) 监督新生儿的安置。
(l)CA 刑法 Code § 3408(l) 被监禁的孕妇应被暂时带到监狱外的医院分娩,并应以尽可能限制最少的方式运送,且符合第3407条的规定。被监禁的孕妇在运送过程中不得被束缚给其他人。正在分娩或被推定为正在分娩的被监禁孕妇应作为紧急情况处理,并在监狱工作人员陪同下运送到外部设施。
(m)CA 刑法 Code § 3408(m) 被监禁的孕妇可以选择在分娩、生产和住院期间的产后恢复期间有一名支持人员在场。该支持人员可以是经批准的访客,也可以是监狱指定协助产前护理、分娩、生产、哺乳和产后护理的工作人员。支持人员的批准应由监狱管理者或其指定人员作出。如果被监禁孕妇选择支持人员的请求被拒绝,拒绝理由应在收到请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禁者。书面拒绝应说明对被监禁者、婴儿、公众或工作人员的安全或安保方面的担忧。收到书面拒绝后,被监禁孕妇可以选择经批准的机构工作人员作为支持人员。
(n)CA 刑法 Code § 3408(n) 所有被监禁的孕妇和产后人员,包括流产、死产或堕胎者(包括因医疗原因终止妊娠者),都应获得适当、及时、文化敏感且医学准确和全面的护理、评估和治疗,以应对现有或新诊断的慢性病,包括精神健康障碍和传染病。
(o)CA 刑法 Code § 3408(o) 被监禁的孕妇在分娩过程中应获得最大程度的隐私。如果有警卫在场,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应驻守在房间外而非房间内。如果警卫必须在房间内,警卫应站在一个在分娩过程中尽可能提供隐私的位置。如果负责被监禁孕妇在医疗紧急情况、分娩、生产或产后恢复期间医疗护理的专业人员确定撤离警卫是医疗上必要的,则应将警卫从房间中撤离。
(p)CA 刑法 Code § 3408(p) 返回监狱后,医生、执业护士、注册助产士或医师助理应在分娩后一周内提供产后检查,并根据需要提供长达12周的产后检查,并应确定被监禁者是否可以恢复全面工作,或者是否需要医疗限制。产后人员在任何分娩后应获得至少12周的恢复期,然后才被要求恢复正常活动。
(q)CA 刑法 Code § 3408(q) 本节为被监禁者提供的权利应张贴在所有被监禁者都可以接触到的至少一个显眼位置。

Section § 3408.4

Explanation

怀孕人员抵达监狱后,一周内必须与社工会面。这名社工将讨论育儿课程以及其他照护婴儿的课程。他们还会谈论探视新生儿的选择,以及为子女做出未来照护安排。

抵达监狱后七天内,每一名被监禁的怀孕人员应被转介给一名社工,该社工应与该被监禁人员讨论育儿课程以及其他与照护新生儿相关的课程的选择,以及探视新生儿的选择。在转介后,社工应与该被监禁的怀孕人员讨论为该子女确定未来安置方案的选择,并确保该子女的安置。

Section § 34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被监禁的孕妇在怀孕期间获得适当的护理和营养,要求根据医疗指南提供包含额外餐食和饮料的膳食计划。

分娩后,法律规定母亲和新生儿可以根据医疗建议在医院停留所需的时间,以确保他们获得必要的恢复和产后护理。在出院前,他们还被允许有亲子时间。

法律允许母亲在医疗机构期间给新生儿哺乳,并在她返回惩教机构后,提供吸取和储存母乳给婴儿的机会。

(a)CA 刑法 Code § 3408.5(a) 根据第3408条制定的针对被监禁孕妇的护理计划,应包括符合医疗护理标准的额外餐食和饮料的膳食计划。
(b)CA 刑法 Code § 3408.5(b) 根据第3408条要求,在医疗机构分娩后,被监禁的母亲和新生儿应在医疗机构停留,停留时间由医疗服务提供者根据分娩后的恢复和产后医疗护理需要确定。被监禁的母亲和孩子在分娩后直至从医疗机构出院前,应获得亲子时间。
(c)CA 刑法 Code § 3408.5(c) 被监禁的母亲在医疗机构期间应被允许给新生儿哺乳,并且在惩教机构期间,应被允许吸取母乳以便储存并提供给孩子。

Section § 3409

Explanation

加州州立监狱中来月经的人,无需申请即可免费获得月经卫生用品。有怀孕能力的人可以要求获得避孕咨询并选择自己的避孕方法,但绝育手术除外。所有经 FDA 批准的避孕方法都应提供,非处方避孕方法无需看医生即可获得。处方和咨询必须由受过培训的医疗服务提供者以公正的方式提供。监狱必须告知囚犯计划生育服务的信息,并清晰地提供这些信息。避孕服务应在释放前 60 到 180 天内提供。这项法律确保对医学上必要的避孕措施不设限制。

(a)CA 刑法 Code § 3409(a) 在州监狱服刑的、有月经或子宫/阴道出血的人,应无需申请即可随时获得并被允许使用与其月经周期和生殖系统相关的个人卫生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卫生巾和卫生棉条,免费提供给该人。在州监狱服刑的、有怀孕能力的人,应在提出请求后,获得避孕咨询并可选择其避孕方法,但须遵守 (b) 款的规定,除非有医学禁忌。
(b)Copy CA 刑法 Code § 3409(b)
(1)Copy CA 刑法 Code § 3409(b)(1) 除 (2) 款另有规定外,所有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批准的避孕方法和紧急避孕药,应向有怀孕能力的被监禁人员提供,但第 3440 条禁止的绝育手术除外。
(2)CA 刑法 Code § 3409(b)(2) 加州惩教医疗服务机构应制定一份处方集,其中包含所有经 FDA 批准的避孕方法,并应向 (a) 款规定的人员提供。如果一种避孕方法有多种经 FDA 批准的治疗等效版本,则只需提供该方法的一个版本,除非处方提供者明确指出需要另一版本并经该机构的首席医疗医师批准。个人应可获得非处方避孕方法,无需看执业医疗服务提供者。
(c)Copy CA 刑法 Code § 3409(c)
(1)Copy CA 刑法 Code § 3409(c)(1) 向有怀孕能力的被监禁人员提供的任何需要处方的避孕服务或任何避孕咨询,应由接受过生殖保健(包括避孕护理和咨询)培训的执业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且应是非指导性、无偏见和非强制性的。这些服务应由该机构或与该机构签订合同的任何其他机构提供。除 (2) 款另有规定外,提供避孕服务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应接受以下领域的培训:
(A)CA 刑法 Code § 3409(c)(1)(A) 本节的要求。
(B)CA 刑法 Code § 3409(c)(1)(B) 提供非指导性、无偏见和非强制性的避孕咨询和服务。
(2)CA 刑法 Code § 3409(c)(2) 参加“计划生育、获取、护理和治疗计划”岗前培训的提供者,应被视为已满足 (1) 款所述的培训要求。
(d)CA 刑法 Code § 3409(d) 任何有怀孕能力的被监禁人员,应由该机构向其提供有关计划生育服务可用性以及其获得非指导性、无偏见和非强制性避孕咨询和服务的权利的信息和教育。每个机构应将此信息张贴在所有有怀孕能力的被监禁人员均可接触到的显眼位置。
(e)CA 刑法 Code § 3409(e) 避孕咨询和计划生育服务应在预定释放日期前至少 60 天但不超过 180 天,向所有有怀孕能力的被监禁人员提供。
(f)CA 刑法 Code § 3409(f) 本节不限制被监禁人员获得任何避孕方法的权利,该避孕方法是出于任何医学指征而开具处方或推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