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2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惩教署署长设立和管理被称为赔偿中心的场所。

惩教署署长可以设立和运营被称为赔偿中心的设施。

Section § 6221

Explanation
赔偿中心是囚犯可以通过工作向受害者偿还经济损失的地方。犯下涉及直接受害者罪行的人将优先被安排到这些中心。其目标是帮助罪犯履行法院判决的对受害者的经济赔偿义务。
赔偿中心的目的是为那些被判入狱的人提供一种途径,使其能够向受害者支付经济赔偿,这包括直接向受害者赔偿以及量刑法院命令或经被告及其受害者同意的其他赔偿罚款和费用。犯下涉及直接受害者的罪行的囚犯应优先安置在赔偿中心。

Section § 62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惩教署署长决定赔偿中心的设立地点。但是,在这些中心设立于某个区域之前,还必须获得当地县监事会或市议会的批准。

赔偿中心或多个中心的选址应由惩教署署长决定,并须获得中心所在地的县监事会或市议会的批准。

Section § 6223

Explanation
补偿中心必须设在有大量工作机会的地方,这样被判到这些中心的人就能更容易地找到工作。
补偿中心应设在能最大限度地增加被判处到中心人员就业机会的区域。

Section § 622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惩教署署长负责监督赔偿中心。他们负责这些中心内被关押人员的照管、羁押、纪律和就业。

Section § 622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惩教署署长将分配到赔偿中心的囚犯,与正在被安置到社区矫正回归中心的囚犯混合收押。这意味着这两类囚犯在过渡期间可以共同居住。

Section § 6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赔偿中心囚犯的监管方式。监管可以由私人公司或惩教部的执法人员进行。如果涉及私人公司,每名囚犯的成本必须低于由惩教部进行监管的成本。此外,一名执法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监督,并负责公司与惩教部之间的沟通。

赔偿中心的囚犯监管可以由与私人非营利或营利公司签订合同进行,或由惩教部执法人员24小时进行。作为州政府授予供应商进行赔偿中心运营的任何合同的条件,惩教部的一名执法人员应被派驻到该地点,提供日常的羁押和安全活动的监督和指导。该执法人员还应担任供应商与部门之间的联络人。如果监管由私人实体进行,根据合同运营这些设施的每名囚犯成本应低于部门羁押囚犯的每名囚犯成本。

Section § 62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惩教署署长与设立赔偿中心的地方政府(例如县或市)达成协议。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支付地方执法部门因赔偿中心的存在而将面临的任何额外费用。

Section § 62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指示惩教局将被告送往赔偿中心。这通常发生在法院命令被告赔偿,或者被告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在被告被送往赔偿中心之前,他们可能首先会被送往一个接待中心,以确定最适合他们的安置地点。

Section § 622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委员会向量刑法官提供有关赔偿中心存在的信息,以确保他们在量刑时了解这一选择。

Section § 62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被告有资格进入赔偿中心的要求。要符合条件,被告近期不得有贩毒、重罪、暴力重罪或需要性犯罪者登记的罪行定罪。此外,他们当前的刑期不得超过 (60) 个月,他们对社区不得构成严重风险,并且他们应该有就业能力。某些与惩教相关的规定也适用于这些人。

被告有资格被安置在赔偿中心,如果被告在过去五年内没有贩毒罪的定罪记录,或没有根据第 (290) 条要求登记的罪行记录,或没有第 (1192.7) 条所列的重罪记录,或没有第 (667.5) 条所列的暴力重罪记录,且被告当前罪行或多项罪行的刑期不超过 (60) 个月,被告对社区不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并且被告有就业能力。标题 (1) 第 (7) 章第 (2.5) 条(自第 (2930) 条起)的规定适用于赔偿中心的囚犯。

Section § 6229

Explanation

在设有赔偿中心的地区,会有一个社区咨询委员会来协助指导和支持中心的工作。该委员会由当地官员组成,例如县治安官或警察局长、地方检察官、一名法官、首席缓刑官、一名市议会或监事会成员,以及两名公众成员。公众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委员会成员的费用会得到报销,由惩教署支付。

在设立赔偿中心的每个县、市或市县,应设立一个赔偿中心社区咨询委员会,以协助惩教署署长设立和推广该中心的赔偿计划。该委员会应包括当地管辖区的县治安官或警察局长、地方检察官、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选定的一名高等法院法官、首席缓刑官、由市议会或监事会选定的一名当地管辖区市议会或监事会成员,以及由市议会或监事会选定的两名公众成员。公众成员的任期为两年。所有成员仅应获得经惩教署署长批准的实际开支。这些开支应由惩教署支付。

Section § 62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罪犯必须完成维持赔偿中心运作和满足自身需求所需的工作,除非主管决定某项特定任务应由其他人完成。此外,主管可以雇用罪犯在中心工作,并支付他们劳动报酬。

Section § 6231

Explanation

罪犯赚取工资后,扣除税款,这些工资会直接送交惩教部。惩教部会首先报销罪犯与工作相关的开销,例如交通费和工具费。

剩余的钱分为三份:一份用于赔偿中心的运营,另一份用于支付法院判决的赔偿金,以及可能的诉讼费和律师费,最后一份则存起来供罪犯个人使用或未来所需。罪犯获释时,任何未使用的存款都会归还给罪犯。

(a)CA 刑法 Code § 6231(a) 罪犯所赚取的工资,扣除任何税款后,应直接支付给惩教部。
(b)CA 刑法 Code § 6231(b) 部门收到的工资款项,应首先用于报销罪犯与持续就业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交通费、专用工具或服装、在中心以外的餐费、工会会费以及其他雇员强制性费用。剩余工资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1)CA 刑法 Code § 6231(b)(1) 三分之一应转交惩教部,用于支付赔偿中心的运营和维护费用。
(2)CA 刑法 Code § 6231(b)(2) 三分之一应根据协议或法院命令用于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支付后,这些款项应支付给起诉该罪犯的司法管辖区,以支付在起诉该罪犯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如果所有赔偿金、诉讼费和律师费均已支付,这些款项应支付给地方司法管辖区用于犯罪预防。
(3)CA 刑法 Code § 6231(b)(3) 三分之一应存入罪犯的储蓄账户,用于为罪犯的直系亲属提供支持,用于购买罪犯就业所需的物品,或支付给罪犯用于购买个人用品。罪犯从赔偿中心释放时,储蓄账户中或未根据本款支出的任何款项,应支付给罪犯。

Section § 62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赔偿中心的罪犯必须待在中心内,除非他们去工作或获得特别许可才能离开。他们必须在工作结束后或按照中心工作人员的指示立即返回。如果他们未经许可离开,将被视为逃逸,并将根据另一项法律,即第4530条,面临处罚。

Section § 62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了罪犯参与赔偿中心项目的相关条件。罪犯不得接受薪资低于当地同类工作标准的工作。项目主任可以使用志愿者来协助运营这些中心。如果罪犯在三个月内未能找到工作,他们可能会被转移到不同的惩教设施。此外,如果他们违反了任何项目规定,也可能被转移到其他设施。

(a)CA 刑法 Code § 6234(a) 如果薪酬标准或其他雇佣条件低于工作所在地区同类工作所支付或提供的标准,则不得允许罪犯从事该工作。
(b)CA 刑法 Code § 6234(b) 为协助管理赔偿中心项目,主任可以使用志愿者帮助。
(c)CA 刑法 Code § 6234(c) 如果罪犯在被送往赔偿中心后三个月内未能获得就业,则主任可在其后任何时候,在仍未获得就业的情况下,将该罪犯转移至惩教局的其他设施。
(d)CA 刑法 Code § 6234(d) 如果罪犯违反了管理赔偿中心的任何规章制度,主任可以将其转移至惩教局的其他设施。

Section § 62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惩教局为运营赔偿中心制定明确的规则,这些中心旨在帮助罪犯向受害者作出赔偿。这些规则应该让所有人都能轻松理解。

Section § 6236

Explanation
本节将本章命名为“赔偿中心”。它只是在法律法规中确立了本章的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