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125

Explanation

本法设立了监察长办公室,作为一个独立机构,不隶属于任何其他政府部门。州长负责任命监察长,但此任命必须获得参议院的批准。监察长任期六年,在此期间,只有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能被免职。

特此设立独立的监察长办公室,该办公室不隶属于任何其他政府实体。州长应任命监察长,任期六年,但须经参议院确认。监察长在该任期内不得被免职,除非有正当理由。

Section § 6126

Explanation
监察长负责监督惩教与康复部内部的调查和纪律处分。他们可以应要求或自行启动对该部门政策的审计或审查。监察长会将调查结果秘密报告给相关方,并在线发布公开报告,同时保护敏感信息。他们还评估潜在的典狱长人选,审查监狱的医疗服务,并与财政部协商调整其预算。该办公室确保对与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相关的申诉进行监督,同时不拖延部门流程,并监督武力使用情况,每年发布报告。

Section § 6126.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检察长不得雇用任何目前正被联邦、州或地方机构调查的嫌疑人或调查对象。

Section § 6126.3

Explanation

《加州刑法典》第6126.3条规定了监察长保存和查阅记录的规则。

首先,任何用于支持审查的文件或文书在报告发布后必须至少保存三年。监察长办公室保存的大多数记录都是公开的,必须存档在他们的办公室,但有特定例外情况。

这些例外包括根据其他法律保密的文件、未完成审计的文书、内部讨论或个人笔记、请求协助人员的信息以及关于正在进行的公共监督的文件。此类文件在法律程序中免于披露或调查取证。

(a)CA 刑法 Code § 6126.3(a) 监察长在报告发布后三年内,不得销毁任何用于支持已完成审查的文件或备忘录。
(b)CA 刑法 Code § 6126.3(b)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监察长办公室与其工作相关的所有账簿、文件、记录和往来信函均为公共记录,受《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管辖,并应存档于监察长任何常设办公室。
(c)CA 刑法 Code § 6126.3(c) 监察长办公室与其工作相关的以下账簿、文件、记录和往来信函不属于受《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管辖的公共记录,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受《民事诉讼法典》第4编第3部(自第1985条起)或《政府法典》第2篇第5部第2编第7章(自第19570条起)任何规定的调查取证:
(1)CA 刑法 Code § 6126.3(c)(1) 根据第6126.5条 (d) 款、第6126.6条、第6128条 (c) 款、第6126条 (c) 款的规定,或所有其他关于保密性的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加州公共记录法》、《公共安全官员程序权利法案》、《1977年信息实践法》、《1977年医疗信息保密法》以及与针对治安官员投诉的处理通知相关的第832.7条规定),否则免于披露的所有报告、文件、往来信函、备忘录、电子通讯或其他文件。
(2)CA 刑法 Code § 6126.3(c)(2) 与任何尚未完成的审计或审查相关的任何文件、往来信函、备忘录、电子通讯或其他文件。
(3)CA 刑法 Code § 6126.3(c)(3) 与监察长及其工作人员之间或监察长工作人员之间内部讨论相关的任何文件、往来信函、备忘录、电子通讯或其他文件,或监察长或其工作人员的任何个人笔记。
(4)CA 刑法 Code § 6126.3(c)(4) 所有身份识别信息,以及任何向监察长请求协助的人的个人文件或往来信函,但监察长认定为伸张正义有必要披露该信息的情况除外。
(5)CA 刑法 Code § 6126.3(c)(5) 与根据第6133条或第6126条 (h) 款或 (i) 款进行的同期公共监督相关的任何文件、往来信函、备忘录、电子通讯或其他文件。

Section § 612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监察长或其现任或前任雇员,如果分享任何法律禁止向公众披露的机密信息,将构成轻罪。这项规定也适用于任何获得报告草稿以供审查的人,以及与监察长签订合同的承包商及其员工,或任何协助监察长工作的州或公共机构的员工。

监察长或监察长的任何雇员或前雇员,以法律未明确允许的任何方式,向非监察长雇用的任何人泄露或公开任何记录、文件或信息的具体内容,而这些记录、文件或信息的披露受法律限制不得向公众发布,均属轻罪。此禁令也适用于任何获得报告草稿以供评论或审查的人,以及任何正在或曾经与监察长签订合同的个人或商业实体,以及该个人或商业实体的雇员和前雇员,或任何协助监察长履行本章授权职责的州机构或公共实体的雇员。

Section § 6126.5

Explanation

监察长有权在任何需要的时间查阅和审查惩教与康复部的记录。这包括各种形式的文件和银行详细信息。任何法律协议都不能阻止这种查阅。

如果有人拒绝提供查阅权限,他们可能会面临轻罪指控。监察长还可以保密方式访谈部门雇员,并在必要时为了司法公正,可以从公开报告中隐去姓名。对不当行为的调查必须遵循特定规则,但部门与雇员之间的现有协议不影响这些规则。

(a)CA 刑法 Code § 6126.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监察长在正常工作时间或其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时间,应有权查阅、检查和复制惩教与康复部与本章授权职责相关的任何及所有账簿、账目、报告、凭证、往来文件、文件及其他记录,并检查其银行账户、资金或其他财产。任何持有或控制这些记录或财产的机构或实体的任何官员或雇员,应监察长或其授权代表的要求,允许根据本条规定查阅、检查和复制这些记录或财产。
(b)CA 刑法 Code § 6126.5(b) 与本章授权的职责相关,监察长或其授权代表应有权查阅受该公共机构或公共实体审查或监管的任何公共或私人实体或个人的记录和财产,其查阅权限与该机构或公共实体的雇员或官员的查阅权限相同。雇佣实体与雇员或雇员代表之间签订的任何法律规定、谅解备忘录或任何其他协议,规定任何记录或财产的保密性或特权,均不得阻止根据 (a) 款进行的披露。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的查阅、检查和复制不应导致放弃任何记录或财产的保密性或特权。
(c)CA 刑法 Code § 6126.5(c) 任何官员或个人,如果未能或拒绝允许根据本条要求进行的查阅、检查或复制,即犯有轻罪。
(d)CA 刑法 Code § 6126.5(d) 监察长可以要求惩教与康复部的任何雇员接受保密访谈。任何被要求访谈的雇员应予配合,且任命机构应为此目的给予其与监察长或监察长指定人员进行访谈的时间。监察长有权酌情从其发布的任何公开报告中删除任何受访者的姓名或其他身份识别信息,在法律要求的情况下,或未能删除该信息可能阻碍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或行动的情况下,或监察长认为披露该信息不符合司法利益的情况下。这些沟通的目的不是处理可能经常发生的纪律处分或申诉程序。在对惩教与康复部雇员涉嫌不当行为的指控进行调查时,监察长应遵守《政府法典》第3303、3307、3307.5、3308、3309条以及第3309.5条的 (a) 至 (d) 款(含)的规定,但监察长不受雇佣实体与雇员或雇员代表之间签订的任何与《政府法典》第3303、3307、3307.5、3308、3309条以及第3309.5条的 (a) 至 (d) 款(含)的规定相冲突或增加其要求的谅解备忘录或其他协议的约束。

Section § 612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典狱长或主管的任命程序。在填补这些空缺之前,州长必须将候选人姓名提交给总检察长进行审查。

总检察长评估候选人管理惩教设施的资格,并在90天内向州长报告其调查结果,提供关于候选人是否合格的保密建议。

总检察长还将处理针对候选人的不利指控,并保持保密。如果州长选择了一名被总检察长认定为不合格的候选人,这一认定将被公开。

与审查过程相关的通信享有特权并保密,保护在评估期间提供或接收信息的人员。

该法律确保分享信息不承担责任,并允许州长在收到审查结果之前撤回候选人姓名。除非在某些任期末期情况,否则在总检察长的审查完成或90天过去之前,不得进行任命。

(a)CA 刑法 Code § 6126.6(a) 在根据第6050条任命典狱长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049条任命主管以填补空缺之前,州长应首先向总检察长提交典狱长或主管职位的候选人姓名,以审查其资格。
(b)Copy CA 刑法 Code § 6126.6(b)
(1)Copy CA 刑法 Code § 6126.6(b)(1) 在收到这些候选人的姓名及其填妥的个人资料问卷后,总检察长应采用适当的保密程序,评估和确定每位候选人履行所任命或提名职务职责的能力。
(2)CA 刑法 Code § 6126.6(b)(2) 在州长提交这些姓名后90天内,总检察长应秘密向州长提出其建议,说明候选人是特别合格、合格、一般合格还是不合格,并说明理由,并可秘密报告总检察长认为与候选人资格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c)CA 刑法 Code § 6126.6(c) 在审查典狱长或主管职位的候选人资格时,总检察长应考虑,除其他适当因素外,其有效管理惩教设施以及囚犯或被监护人数量的经验;以有效、公平和专业的方式处理与员工、被拘留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管理、监禁和安全问题上的能力;以及对惩教最佳实践的了解。
(d)CA 刑法 Code § 6126.6(d) 总检察长应制定并采纳关于审查典狱长或主管职位候选人资格的规则和程序。这些规则和程序应建立适当的保密方法,向候选人披露收到的关于其声誉和诚信的重大且可信的不利指控的主题,除非被驳斥,否则这些指控将决定候选人不适合被任命。不得采纳允许向候选人披露可能推断出信息来源的规则或程序,且不得向候选人披露信息,也不得通过任何可能危及征求过其对候选人资格意见的人员通信保密性的程序获取信息。
(e)CA 刑法 Code § 6126.6(e) 州长、州长授权的代理人或雇员(包括但不限于州长法律事务秘书和任命秘书)之间或与他们之间,或总检察长之间或与他们之间,为实现本节目的而进行的所有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的通信,绝对免于披露并保密,州长或总检察长酌情与候选人或提供信息的人员为实现本节目的而进行的任何通信,不构成放弃特权或违反保密规定。
(f)CA 刑法 Code § 6126.6(f) 当州长任命一名被总检察长认定为不合格的人员担任典狱长或主管职位时,总检察长应在适当通知被任命人其意图后,公布该认定。该通知和披露不构成放弃与总检察长之间或向总检察长进行的关于被任命人资格的通信的特权或违反保密规定。
(g)CA 刑法 Code § 6126.6(g) 任何个人或实体,为实现本节目的而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无论是疏忽、故意、酌情或其他),所造成的任何损害,均不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或接收任何信息、提出任何建议以及给出任何理由。
(h)CA 刑法 Code § 6126.6(h) 在本节中,“总检察长”一词包括总检察长办公室的雇员和代理人。
(i)CA 刑法 Code § 6126.6(i) 在收到(b)款规定的总检察长审查结果之前的任何时候,州长可以撤回根据本节提交给总检察长进行评估的任何人的姓名。
(j)CA 刑法 Code § 6126.6(j) 典狱长或监狱长职位的候选人,在监察长根据本节向州长提出建议,或在候选人姓名提交给监察长后90天届满之前,不得被任命,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本款规定不适用于在州长任期届满前90天内出现的典狱长或监狱长职位空缺;但对于此类空缺,州长仍须将任何候选人的姓名提交给监察长,以便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审查并提交报告的机会。
(k)CA 刑法 Code § 6126.6(k)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对典狱长或监狱长职位的任命或提名施加额外要求,本节中的任何内容也不应被解释为增加典狱长或监狱长职位的任何额外资格。

Section § 6127.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监察长在某些情况下被视为部门负责人,这使得他们可以聘请律师提供保密咨询。如果总检察长在法律案件中因利益冲突无法代表监察长,监察长可以聘请自己的法律顾问来代表他们。

Section § 6127.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州监察长办公室履行某些官方职责。他们可以主持宣誓、认证官方行为,并发出传票,以确保证人和文件能用于调查。这些传票在全州范围内有效,可以由授权人员送达,这些人员可以按照法律服务费标准获得报酬。

(a)CA 刑法 Code § 6127.3(a) 依照本章授权的职责,监察长办公室可以执行以下任何一项:
(1)CA 刑法 Code § 6127.3(a)(1) 宣誓。
(2)CA 刑法 Code § 6127.3(a)(2) 认证所有官方行为。
(3)CA 刑法 Code § 6127.3(a)(3) 在依照本章授权职责进行的任何询问中,发出传票,要求证人出庭,并提供任何介质的文书、书籍、账目或文件,或作出口头或书面宣誓声明。
(b)CA 刑法 Code § 6127.3(b) 依照本章发出的任何传票,作为法律文书,效力及于全州各地,并可由任何获授权送达记录法院法律文书的人员,或由办公室为此目的指定的人员送达。送达此法律文书的人员可获得办公室允许的报酬,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类似服务的费用。

Section § 612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县高等法院权力,以强制执行总检察长或其指定人员发出的传票。如果有人拒绝参加询问、作证或提供所需文件,总检察长可以请求法院命令他们遵守。该请求必须表明该人已收到通知和传票,但仍未遵守。如果法院认定传票是合法发出的,它将命令该人遵守,否则将面临藐视法庭的后果。

(a)CA 刑法 Code § 6127.4(a) 在总检察长或其指定人员根据本章授权的职责指导下进行的任何询问所在县的高等法院,有权强制证人出庭、作出宣誓的口头或书面陈述,以及出示该办公室发出的任何传票所要求的文件、账簿、账目和记录。
(b)CA 刑法 Code § 6127.4(b) 如果任何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或出示传票要求的文件,总检察长或其指定人员可以向听证会正在进行的县的高等法院申请命令,强制该人出庭并在伪证罪处罚下回答问题,或向传票中指定的人出示传票要求的文件。该申请书应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刑法 Code § 6127.4(b)(1) 已就该人出庭或出示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发出适当通知。
(2)CA 刑法 Code § 6127.4(b)(2) 该人已按照本章规定的方式收到传票。
(3)CA 刑法 Code § 6127.4(b)(3) 该人未能且拒绝按照传票要求向传票中指定的办公室出庭或出示文件,或拒绝在伪证罪处罚下回答在询问过程中向其提出的问题。
(c)CA 刑法 Code § 6127.4(c) 收到申请后,法院应发出命令,指示该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并当场说明其为何未出庭、未在伪证罪处罚下回答问题或未按要求出示文件。该命令的副本应送达给该人。如果法院认为传票是由总检察长或其指定人员合法发出的,法院应发出命令,要求该人在命令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向传票中指定的人出庭,并在伪证罪处罚下回答问题或出示所需文件。如果不服从该命令,该人将按藐视法庭处理。

Section § 6128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监察长办公室接收来自任何人的举报,包括政府雇员,举报政府运作中的不当活动。这并非旨在处理个人纪律问题。监察长必须提供一个免费电话号码,用于举报惩教与康复部的不当行为,该号码应公开展示。如果接到请求,他们将审查这些指控。举报人的身份将保密,除非披露其身份符合司法利益。

(a)CA 刑法 Code § 6128(a) 监察长办公室可以接收来自任何个人的通信,包括受雇于任何部门、委员会或机构的人员,如果他们认为自己可能掌握描述不当政府活动的信息,该术语的定义见《政府法典》第8547.2条(c)款。这些通信的目的不是为了纠正可能例行发生的任何单一纪律处分或申诉。
(b)CA 刑法 Code § 6128(b) 为妥善回应任何不当政府活动的指控,监察长应设立一个免费的公共电话号码,用于识别惩教与康复部员工的任何被指控的不当行为。该电话号码应由该部门张贴在所有员工和公众清晰可见的地方。根据第6126条提出请求时,监察长应启动对任何被指控的不当政府活动的审查。
(c)CA 刑法 Code § 6128(c) 所有身份识别信息,以及来自启动审查的任何人的任何个人文件或通信,均不得披露,除非监察长确定披露该信息符合司法利益。

Section § 6129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保护加州惩教与康复部的雇员免受报复。如果雇员举报其认为不当的政府行为、配合调查或拒绝非法命令,他们不应因此面临来自同事或上级的任何负面后果。

如果雇员投诉遭到报复,监察长必须进行调查。如果监察长确认报复行为发生,他们将向相关部门提交报告以采取纠正措施。任何被认定犯有报复行为的雇员将面临严重的纪律处分,包括停薪留职。

雇员在投诉调查期间也受到保护,免受进一步报复。监察长与州人事委员会沟通,以协调调查并确保公平。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雇员因报复而遭受损害,他们可以寻求额外的法律行动。

(a)Copy CA 刑法 Code § 6129(a)
(1)Copy CA 刑法 Code § 6129(a)(1) 为本节之目的,“雇员”指任何受雇于惩教与康复部的个人。
(2)CA 刑法 Code § 6129(a)(2) 为本节之目的,“报复”指故意从事报复、反击、威胁、胁迫或类似行为,针对已从事下列任何行为的另一名雇员:
(A)CA 刑法 Code § 6129(a)(2)(A) 已向或正在向任何主管或管理层雇员披露其真诚地认为是不当的政府活动。
(B)CA 刑法 Code § 6129(a)(2)(B) 已配合或正在配合任何对不当政府活动的调查。
(C)CA 刑法 Code § 6129(a)(2)(C) 已拒绝服从非法命令或指示。
(b)Copy CA 刑法 Code § 6129(b)
(1)Copy CA 刑法 Code § 6129(b)(1) 惩教与康复部收到雇员针对管理层成员的报复投诉后,监察长应开始对投诉进行调查,并在提出法律上可识别的诉因时进行正式调查。根据本节进行的所有调查应按照第6126.5节和第6127.3节执行。监察长可将所有其他事项转交适当的雇佣实体进行调查,但须受监察长的监督。如果雇佣实体拒绝调查投诉,其应在收到监察长转介后30天内,将决定通知监察长。此后,监察长应自行对投诉进行调查。如果监察长在审查投诉后,认定投诉未提出法律上可识别的诉因,监察长应此后通知投诉雇员和州人事委员会,正式调查不予进行。
(2)CA 刑法 Code § 6129(b)(2) 在调查投诉时,为确定是否发生报复,监察长或雇佣实体应考虑,除其他事项外,以下任何情况是实际发生还是受到威胁:
(A)CA 刑法 Code § 6129(b)(2)(A) 无根据或不合理的员工变动。
(B)CA 刑法 Code § 6129(b)(2)(B) 无根据或不合理的训斥信或其他纪律处分,或不满意的评估。
(C)CA 刑法 Code § 6129(b)(2)(C) 无根据或不合理的正式或非正式调查。
(D)CA 刑法 Code § 6129(b)(2)(D) 从事不专业或助长敌对工作环境的行为,或鼓励或允许其他雇员从事此类行为。
(E)CA 刑法 Code § 6129(b)(2)(E) 从事违反工作场所规章、条例或政策的行为,或鼓励或允许其他雇员从事此类行为。
(3)CA 刑法 Code § 6129(b)(3) 如果投诉雇员也已根据《政府法典》第8547.8节和第19683节向州人事委员会提交了报复投诉,州人事委员会应有权酌情中止任何原本将由州人事委员会为回应该投诉而进行的调查、听证或其他程序,直至监察长或雇佣实体的调查完成,或直至投诉被监察长或雇佣实体驳回或以其他方式撤销。然而,雇员在向州人事委员会提交投诉之前,可能不被要求首先向监察长提交报复投诉。
(A)CA 刑法 Code § 6129(b)(3)(A) 如果投诉雇员已向监察长而非州人事委员会提交了报复投诉,向州人事委员会提交报复投诉的诉讼时效应予中止,直至监察长或雇佣实体向州人事委员会发布报告,或直至投诉被监察长或雇佣实体驳回或以其他方式撤销。
(B)CA 刑法 Code § 6129(b)(3)(B) 为促进监察长与州人事委员会之间的协调工作,监察长应将已向监察长提交报复投诉的任何雇员的身份通知州人事委员会,州人事委员会应将已向州人事委员会提交报复投诉的任何雇员的身份通知监察长。
(c)Copy CA 刑法 Code § 6129(c)
(1)Copy CA 刑法 Code § 6129(c)(1) 如果监察长通过其自身的调查确定某员工遭受了违反本条规定的报复、打击报复、威胁或类似行为,监察长应将报告副本连同其认为所有相关的其他基础材料提供给相应的主任或主席,由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如果监察长根据对雇佣实体进行的调查的独立审查确定某员工遭受了违反本条规定的报复、打击报复、威胁或类似行为,监察长应向相应的主任或主席提交书面建议,由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如果招聘机构根据《政府法典》第19570条的定义启动纪律处分,则应向当事人提供法律要求的所有材料。
(2)CA 刑法 Code § 6129(c)(2) 任何普通员工、主管或管理层员工,如果根据分节 (a) 的第 (2) 款,故意对另一名员工实施报复、打击报复、威胁、胁迫或类似行为,应由雇佣实体根据《政府法典》第19572条的规定,通过不利处分进行纪律处分。该纪律处分应至少要求停职至少30天且不带薪,除非雇佣实体确定可以处以较轻的处罚。在这种情况下,雇佣实体应在收到报告后30天内,向监察长提供该决定的书面理由。雇佣实体还应在收到书面报告后30天内,书面通知监察长其已采取(如有)哪些措施来纠正其任何员工被发现实施的报复行为。
(d)Copy CA 刑法 Code § 6129(d)
(1)Copy CA 刑法 Code § 6129(d)(1) 如果相应的主任或主席拒绝对监察长认定实施了违反本条规定的报复、打击报复、威胁或类似行为的任何员工采取不利处分,该主任或主席应在收到监察长报告后30天内书面通知监察长该事实,并应书面通知监察长其拒绝启动对该员工不利处分程序的具体原因。
(2)CA 刑法 Code § 6129(d)(2) 此后,监察长应在投诉员工的书面同意下,将报告的未经删节副本连同其认为所有相关的其他基础材料转交给州人事委员会,以便投诉员工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19583.5条的规定,请求获准对被发现实施报复、打击报复、威胁或类似行为的员工提出指控。如果州人事委员会接受投诉,委员会应向被指控方和投诉方提供所有相关材料的副本。
(3)CA 刑法 Code § 6129(d)(3) 除了法律规定的所有其他处罚,包括《政府法典》第8547.8条或制裁机构可能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处罚外,任何被州人事委员会认定故意实施报复、打击报复、威胁或胁迫行为的普通员工、主管或管理层州雇员,应被停职至少30天且不带薪,并应在受害方对其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承担责任。如果州人事委员会确定可以处以较短的停职期,则该决定的理由必须在书面决定中予以说明。
(e)CA 刑法 Code § 6129(e)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雇佣实体行使其权力,终止、停职或纪律处分从事本条所禁止行为的员工。

Section § 61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监察长办公室在其网站上公布一份由惩教与康复部维护的被禁出版物清单。该清单包含每项被禁内容的详细信息,例如标题、作者、出版商、违规原因和出版年份。每当清单有变动时,该部门必须通知监察长办公室。

如果囚犯、出版商或其他相关方质疑某出版物为何被禁,他们可以请求监察长办公室进行审查。如果该办公室不同意该部门的决定,他们会通知该部门。在这里,“出版物”涵盖任何可邮寄的报纸、杂志或书籍。

(a)Copy CA 刑法 Code § 6130(a)
(1)Copy CA 刑法 Code § 6130(a)(1) 监察长办公室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由惩教与康复部维护的集中禁止出版物清单。惩教与康复部应在集中禁止出版物清单每次发生变更时通知监察长办公室。
(2)CA 刑法 Code § 6130(a)(2) 集中禁止出版物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清单上每种被禁止出版物的以下所有信息:
(A)CA 刑法 Code § 6130(a)(2)(A) 标题。
(B)CA 刑法 Code § 6130(a)(2)(B) 作者。
(C)CA 刑法 Code § 6130(a)(2)(C) 出版商。
(D)CA 刑法 Code § 6130(a)(2)(D) 出版年份,如可获取。
(E)CA 刑法 Code § 6130(a)(2)(E) 导致该出版物被禁止的部门规章的明确违反情况。
(b)CA 刑法 Code § 6130(b) 经被监禁人员、出版商或其他受影响人员请求,监察长办公室可以审查集中禁止出版物清单上的出版物,以确定该办公室是否同意该部门关于该出版物违反部门规章的认定。如果该办公室不同意该部门关于其根据本款审查的出版物违反部门规章的认定,该办公室应通知该部门。
(c)CA 刑法 Code § 6130(c) 就本节而言,“出版物”指任何可通过美国邮政服务邮寄的报纸、期刊、杂志或书籍。

Section § 61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监察长每年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也会在线公布供公众查阅。报告应重点说明监察长办公室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指出其建议是否已得到采纳。

此外,报告还必须包括监察长关于部门出版物调查结果的摘要,以及惩教与康复部是如何回应的,特别是在对法规遵从性存在分歧的情况下。

该报告需要按照特定的政府程序提交。

(a)Copy CA 刑法 Code § 6132(a)
(1)Copy CA 刑法 Code § 6132(a)(1)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0231.5条的规定,监察长应每年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交其报告摘要。该摘要应在监察长办公室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并在向州长和立法机关发布后以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该摘要应包括但不限于监察长办公室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监察长办公室提出的建议是否已得到实施。
(2)CA 刑法 Code § 6132(a)(2) 该报告还应包括监察长办公室根据第6130条审查的每份出版物所作决定的摘要,以及惩教与康复部对监察长办公室发出的、表明监察长办公室不同意该部关于某出版物违反该部规定的决定的每份通知的回复。
(b)CA 刑法 Code § 6132(b) 根据(a)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

Section § 6133

Explanation

监察长办公室(OIG)负责监督和监测惩教与康复部(CDCR)的调查和员工申诉。OIG 的工作人员与 CDCR 的内部事务办公室紧密合作,以确保及时监督。OIG 评估调查是否彻底,以及是否可能需要采取纪律处分。

对于涉及与被监禁人员发生性不当行为的案件,OIG 拥有调查权,如果 CDCR 未能启动或妥善进行调查,OIG 可以介入。然而,OIG 必须避免重复工作或干预 CDCR 正在进行的调查。任何调查结束后,OIG 会向 CDCR 相关主管机构提供调查报告及其证据,并监督后续行动。

OIG 必须定期向州长和立法机构提交报告,总结关于内部不当行为和使用武力的调查结果。这些报告提供投诉数据、调查质量、纪律建议以及任何和解情况。报告是公开的,并保护涉事员工的身份。

(a)Copy CA 刑法 Code § 6133(a)
(1)Copy CA 刑法 Code § 6133(a)(1) 监察长办公室应负责对惩教与康复部内部事务办公室进行的惩教与康复部调查和员工申诉调查进行同步的公共监督。
(2)CA 刑法 Code § 6133(a)(2) 为促进对该部门内部事务调查的监督,监察长办公室应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且不无故拖延地,安排工作人员与惩教与康复部内部事务办公室实体上同地办公。
(3)CA 刑法 Code § 6133(a)(3) 监察长办公室应负责就每项调查的充分性以及对调查对象进行纪律处分是否有必要向公众提供建议。
(4)CA 刑法 Code § 6133(a)(4) 监察长办公室应有自由裁量权,根据需要对惩教与康复部的其他人员调查提供公共监督。
(5)CA 刑法 Code § 6133(a)(5) 如第 (7) 款所述,监察长办公室应对所有涉及与被监禁人员发生性不当行为的员工不当行为案件拥有调查权。
(6)CA 刑法 Code § 6133(a)(6) 如第 (7) 款所述,监察长办公室可以监督和调查涉及与被监禁人员发生性不当行为的投诉。
(7)Copy CA 刑法 Code § 6133(a)(7)
(A)Copy CA 刑法 Code § 6133(a)(7)(A) 监察长办公室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行使其调查权:
(i)CA 刑法 Code § 6133(a)(7)(A)(i) 监察长办公室可以对惩教与康复部尚未启动调查的涉及性不当行为的投诉进行全面调查。
(ii)CA 刑法 Code § 6133(a)(7)(A)(ii) 在惩教与康复部正在进行的调查期间,如果监察长办公室认定该部门未进行充分调查,监察长办公室可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补充调查措施,以确保调查充分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约谈调查对象和证人、审查和收集记录以及收集证据。
(B)CA 刑法 Code § 6133(a)(7)(A)(B) 监察长办公室不得以重复调查工作或干预惩教与康复部正在进行的调查的方式行使其调查权。
(8)Copy CA 刑法 Code § 6133(a)(8)
(A)Copy CA 刑法 Code § 6133(a)(8)(A) 根据本款完成调查后,监察长办公室应编制调查报告,并将报告副本连同调查期间收集的所有基础证据提供给惩教与康复部内适当的招聘主管机构。
(B)CA 刑法 Code § 6133(a)(8)(A)(B) 监察长办公室应监督招聘主管机构在收到调查报告后采取的行动,并根据 (b) 款报告其监督结果。
(b)Copy CA 刑法 Code § 6133(b)
(1)Copy CA 刑法 Code § 6133(b)(1) 监察长办公室应每年至少一次向州长和立法机构发布定期报告,总结其关于惩教与康复部内部不当行为指控和使用武力监督的建议。监察长办公室还应每年至少两次发布定期报告,总结其根据 (a) 款对内部事务办公室调查的监督情况。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刑法 Code § 6133(b)(1)(A) 关于针对惩教人员和员工的投诉数量、类型和处理结果的数据。
(B)CA 刑法 Code § 6133(b)(1)(B) 监察长办公室审查的每项事务的概要。
(C)CA 刑法 Code § 6133(b)(1)(C) 对调查质量、任何纪律指控的适当性、监察长办公室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建议,以及在指控成立时所给予的纪律处分级别,以及机构主管当局在多大程度上同意监察长办公室关于处理结果和纪律处分级别的建议的评估。
(D)CA 刑法 Code § 6133(b)(1)(D) 任何和解的报告以及监察长办公室是否同意和解。
(E)CA 刑法 Code § 6133(b)(1)(E) 任何纪律处分在实施后被修改的程度。
(2)CA 刑法 Code § 6133(b)(2) 报告应以不识别涉嫌不当行为的机构员工的形式呈现。
(3)CA 刑法 Code § 6133(b)(3) 报告应在向州长和立法机构发布后,发布在监察长办公室的互联网网站上,并以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