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240

Explanation

加州立法机关指出,很大一部分监狱囚犯因毒品相关罪行被判入狱,许多假释违规者也因毒品问题重返监狱,这表明药物滥用与犯罪之间存在密切联系。目前的矫正系统缺乏足够的项目来解决这些问题。目前还没有一个有效的模式来收容和康复药物滥用者,以提高他们的技能并减少犯罪。

立法机关打算设立社区矫正中心和项目,用于药物滥用治疗。这些设施将侧重于康复,同时确保公共安全,并将通过州和地方当局的合作来运营。州政府将主要资助这些项目,旨在通过提高康复成功率来减少被送往州监狱的罪犯人数。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如下:
(a)CA 刑法 Code § 6240(a) 在州监狱中,主要定罪罪行为毒品法违规的人数约占囚犯总数的24%。根据1988年期间新入狱重罪犯的代表性样本研究,估计大约76%的新入狱承诺犯人有已知的吸毒史。
因毒品违规而被送回监狱的假释违规者人数从1980年到1988年增加了2200%。在1988-89财政年度,毒品指控是超过64%因假释违规而被送回监狱的假释犯的已知促成因素。
(b)CA 刑法 Code § 6240(b) 公共安全、再犯率和药物滥用之间的关系是不可否认且意义重大的。
(c)CA 刑法 Code § 6240(c) 正如加州囚犯人口管理蓝丝带委员会在其1990年1月报告中指出的,州和地方矫正系统目前都缺乏足够的项目和策略来干预药物滥用以及其他导致犯罪的行为。法官和假释机构在管理假释违规者、缓刑犯、假释犯以及有吸毒史的非暴力罪犯时,缺乏提供药物滥用干预和治疗的社区矫正设施和项目的选择。
(d)CA 刑法 Code § 6240(d) 目前尚不存在一个州和地方中心的模式,能够收容药物滥用者、提高就业技能、提供咨询和支持,并提供治疗项目以干预和治疗药物滥用,从而减少犯罪问题以及这些罪犯给社会、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家庭带来的社会成本。
因此,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规定设立药物滥用社区矫正中心和项目,并在地方层面运营,以实施与公共安全考量相称的最先进的康复项目。
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将这些努力集中在地方社区,以融合州和地方的努力,从而实现更高的成功率和更低的再犯率,并减少目前被送往州监狱的药物滥用者和罪犯人数。
立法机关的意图还包括,这些项目和住宿设施应以与项目目的相称并能为公众提供最大安全的方式建造和运营,并且设施应通过一切必要的合法手段保持无毒。
这些设施和项目应由州和县共同设计和运营,设施建设的主要资金来自州。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本章拨付的资金应在符合公共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用于为实现此目的建造尽可能多的社区床位。

Section § 62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正式名称是“药物滥用社区矫正治疗法案”。它确立了该法案在法律文件中可被提及和引用的名称。

Section § 6240.6

Explanation

本节为本章中关于药物滥用社区惩教拘留中心所使用的术语提供定义。主要定义包括:“委员会”指惩教委员会,“部门”指惩教部,“中心”指药物滥用拘留设施,“建设”指建造或翻新设施,以及“设施”指这些中心所使用的实体结构和设备。

为本章之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a)CA 刑法 Code § 6240.6(a) “委员会”指惩教委员会。
(b)CA 刑法 Code § 6240.6(b) “部门”指惩教部。
(c)CA 刑法 Code § 6240.6(c) “中心”指药物滥用社区惩教拘留中心。
(d)CA 刑法 Code § 6240.6(d) “建设”指新建、重建、改造、翻新或更换设施,或其组合。
(e)CA 刑法 Code § 6240.6(e) “设施”指用于药物滥用社区惩教拘留中心目的的实体建筑、房间、区域和设备。

Section § 6241

Explanation

本法设立一项基金,专门用于为有药物滥用史且涉及假释违规或短期监禁的个人建立社区矫正拘留中心。这些中心由地方运营,且必须将其至少50%的床位分配给州使用。资金来源于1990年的特定监狱建设债券,根据县人口和财政承诺等特定标准进行分配。优先考虑城市县,但也允许设立较小的试点项目。为确保质量,委员会必须咨询全国药物康复专家。各县必须证明其有能力至少持续三年运营并改进项目。除州资金外,还将寻求联邦和私人来源的额外资源。所建中心不得使用资金购买土地,各县必须自行安排场地。在提案制定和执行方面,可为各县提供技术支持。

(a)CA 刑法 Code § 6241(a) 特此在州财政库内设立药物滥用社区矫正拘留中心基金。惩教委员会获授权提供由立法机关拨款的资金,用于设立药物滥用社区矫正拘留中心。这些设施应在地方层面运营,以管理假释违规者、被判处短期州立监狱刑罚的特定个人,以及其他已知有药物滥用史的被判刑地方罪犯,并由本章进一步界定。
(b)CA 刑法 Code § 6241(b) 县内根据本章拨付资金建造的设施,其总床位中供惩教与康复部使用的部分不得少于50%。
(1)CA 刑法 Code § 6241(b)(1) 经双方同意,县和该部门可协商州和地方床位的其他组合,但通过州资金资助的设施部分中,州的相应份额不得低于50%。
(2)CA 刑法 Code § 6241(b)(2) 本章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县使用县资金或非限制性监狱债券资金,结合本章规定的中心建造和运营额外设施。
(c)CA 刑法 Code § 6241(c) 应从1990年监狱建设基金和1990-B年监狱建设基金中提供三千万美元 ($30,000,000) 的资金,其中1990年6月债券发行和1990年11月债券发行各提供一千五百万美元 ($15,000,000),用于本章规定的建设目的,前提是州预算中已从1990年6月和11月的监狱债券发行中为本章目的拨款。
(d)CA 刑法 Code § 6241(d) 资金应根据以下政策和标准拨付给各县:
(1)CA 刑法 Code § 6241(d)(1) 优先考虑人口45万或以上的城市县,具体根据财政部数据确定。如果委员会认定提案符合本章要求,委员会可将高达10%的资金分配给较小的县或县的组合作为试点项目,其分配应与较小县可提供的设施和项目相称。
(2)CA 刑法 Code § 6241(d)(2) 经符合条件的县申请并提交提案后,委员会代表应评估提案并选择受资助者。
为帮助确保根据本章设计、实施和更新最先进的药物康复及相关项目,委员会应咨询至少三名全国公认的、在成功项目的设计或运营方面具有经验或专长的权威人士,以协助委员会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A)CA 刑法 Code § 6241(A) 制定据此征集提案的标准。
(B)CA 刑法 Code § 6241(B) 选择获得资助的提案。
(C)CA 刑法 Code § 6241(C) 协助委员会解决项目的评估和运营问题,如果这些服务获得委员会批准。
委员会还应寻求联邦政府和私人基金会的资金,以支付委员会在本章下的职责费用。
(3)CA 刑法 Code § 6241(3) 优先考虑那些能够证明有财政能力和承诺,运营其提议的项目至少三年,并根据该部门和委员会的提议进行改进的县。
(4)CA 刑法 Code § 6241(4) 根据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政策和程序,应从被认为适合获得资助的申请者中选出根据本章获得资助的申请者。标准应包括所提议项目类型的成功记录(如果可行,应基于全国成功项目的标准)、负责拟议项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成本效益(包括每床位成本)、建设速度、证明有能力建造最大数量的床位(这将导致县内用于州和地方罪犯的床位总数净增加)、服务的全面性、地理位置、私人或社区组织的参与,以及证明有能力寻求并获得补充资金,以支持该设施的整体管理,资金来源包括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紧急服务办公室、国家惩教研究所、司法部以及其他州和联邦来源。
(5)CA 刑法 Code § 6241(5) 根据 (c) 款拨付的资金应仅用于建设药物滥用社区矫正中心,每个设施的安全级别应与收容或使用设施的罪犯类型所要求的公共安全相称。

Section § 6241.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州政府协助各县为特定项目寻找合适的州有土地。但是,州政府必须确保使用这些土地不会扰乱任何政府机构的运作或未来计划,并且还必须遵守公共安全要求。

鉴于为本章所述项目寻找地点存在困难,州政府应协助向各县提供州有土地用于本章目的,但前提是这些努力不阻碍任何机构的运作或计划中的扩建,并符合公共安全要求。

Section § 62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如何管理和运营由债券资助的设施,以执行各项计划。县负责设施的运营,并必须遵守健康标准和法规。县可以选择一个部门来运营。设施的所有权取决于建设债券的偿还状况,一旦债券偿还完毕,县将获得完全所有权。

安全设施内的服务必须由合格的公共雇员运营,但药物滥用治疗项目可以使用经批准的私人专业人士。州囚犯和服务的费用可以向州政府收取。重点是寻求联邦和私人来源的额外资金,以抵消项目成本。

项目资金的建议书应在九个月内准备就绪,县应在额外六个月内提交其计划。委员会可以在必要时修改项目并相应地分配资金。行政费用由拨付资金总额的一小部分提供。

(a)CA 刑法 Code § 6242(a) 县应承担全部责任,依照本章规定的标准以及委员会制定的标准,管理和运营该中心和项目。这应包括维护并遵守所有法规、规章和健康标准。
(b)CA 刑法 Code § 6242(b) 县应选择一个地方政府部门,依照本章规定的标准和监督运营该设施。
该设施在用于资助设施建设的债券偿还期间应由该部门拥有。债券偿还完成后,设施所有权应归县所有。根据本章授予的资金翻新的县设施,其所有权在债券偿还期间应归该部门所有,此后所有权应归还给县。债券偿还完成后,该部门应保留向县租赁不少于50%囚犯床位的选择权。
如果县在债券偿还完成前故意终止参与本法案,或其拨款因不遵守项目规定而被委员会终止,设施所有权应仍归该部门所有。该部门应保留本款规定的租赁选择权。
(c)CA 刑法 Code § 6242(c) 县或该部门应仅使用县或州的绩效考核制度员工,根据本章在安全设施内运营所有服务和项目,但具有公认专业知识和社区经验的私人非营利机构或个人专业人士也可用于提供药物滥用治疗项目。根据本章在安全设施外的治疗项目,只能由县或州工作人员、私人非营利机构或具有公认专业知识和为社区该人群提供服务经验的个人专业人士提供。
(d)CA 刑法 Code § 6242(d) 安全设施内的羁押应由第830.1、830.5和830.55条所定义的和平官员,或第831和831.5条所定义的看守官员提供,他们必须已令人满意地达到委员会根据第6035条规定的惩教官员最低选拔和培训标准。
(e)CA 刑法 Code § 6242(e) 假释犯、违反假释规定者和州囚犯应继续由州假释官全面监督。
(f)CA 刑法 Code § 6242(f) 该部门应签订合同,向县偿付为州罪犯分配的床位和项目费用,基于实际成本加合理费用,但在任何情况下,该金额不得超过州监狱设施中收容一名囚犯的平均成本,该成本由主管每年确定。
(g)CA 刑法 Code § 6242(g) 如果该部门提出要求,县可以就根据本章向州假释犯提供的服务,按提供项目和服务的成本比例向州收费。
(h)CA 刑法 Code § 6242(h) 该部门和委员会,以及参与的县,应寻求联邦政府和私人基金会的资金,以帮助支付本章所述项目的费用。
(i)CA 刑法 Code § 6242(i) 委员会、该部门以及设计和实施小组有责任及时了解本章所规定类型项目的改进情况,并努力随着最先进技术的发展修订和更新项目。
(j)CA 刑法 Code § 6242(j) 征求建议书应在本章生效之日起九个月内准备好提交给符合条件的县。符合条件的县应在征求建议书提交后六个月内提交建议书。
(k)CA 刑法 Code § 6242(k) 根据本章将拨付的资金总额中,不超过11/2%的金额,特此从1990年监狱建设基金和1990-B年监狱建设基金中拨付给委员会,用于行政费用。
(l)CA 刑法 Code § 6242(l) 在正式接受县提交的建议书后,如果县提出要求,或者如果委员会认为应进行更改以改进、扩大或缩小项目的范围或方法,委员会应有权修改、扩大或修订县项目。这应在正式通知县拟议变更并给予县提交证据的机会后进行。如果立法机关拨款后有资金可用,委员会还应能够建议增加或减少项目的资金。

Section § 624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讨论了建造和翻新惩教设施的指导方针。它指示一个委员会制定最低建设标准,并着重使设施外观不那么像拘留所,以便更容易获得场地批准。县可以翻新现有建筑而非新建,但翻新成本不得超过新建费用。翻新成本和项目设计必须符合委员会的标准,并且县不能利用这些项目来规避建设所需的监狱设施。任何每床位成本必须与部门当前的建设成本相似。为了获得资金,县必须将场地租赁给州,直至建设债券还清,租金为债券付款开始后每年一美元。

(a)CA 刑法 Code § 6242.5(a) 委员会应为根据本章建造的设施制定最低标准,包括安全要求。
(b)CA 刑法 Code § 6242.5(b) 委员会应制定一份建筑方案,描述设施预期提供的功能,但应淡化设施外观的惩教和拘留性质,以减轻寻找合适地点的难度。
(c)CA 刑法 Code § 6242.5(c) 县可以以现有结构的翻新替代新建,但每床位的翻新成本不得超过基于设施初始成本和使用寿命的新建成本,并且应符合委员会制定的方案设计标准。然而,县参与或使用现有设施进行本章规定的方案,不得被县用于规避满足其监狱床位建设和收容囚犯的需求。
(d)CA 刑法 Code § 6242.5(d) 县提议的安全设施的每床位成本不得超过部门当前类似建设的成本。
(e)CA 刑法 Code § 6242.5(e) 县应将设施所在地租赁给州,租期不得少于债券偿还期。部门应每年向县支付一美元 ($1) 作为租金,自债券首次偿还付款后的第一个月开始,并持续至用于资助设施建设的债券期限届满。

Section § 6242.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一个委员会负责评估参与特定项目的某些中心和县的进展和绩效,并在设施开始运营两年后向立法机关报告其调查结果。他们还需要聘请一家外部监督公司,根据再犯率和吸毒情况等因素评估项目的成功率,并向各个政府机构提交报告。从特定基金中拨出15万美元用于此评估目的。此外,一个部门必须持续确保这些中心内州罪犯的合同得到遵守。

(a)CA 刑法 Code § 6242.6(a) 委员会应评估根据本章设立的各中心和参与县的进展、活动和绩效,并应在每个设施开始运营两年后,将相关调查结果报告给立法机关。
(b)CA 刑法 Code § 6242.6(b) 委员会应与审计长办公室合作,选择一家外部监督公司,根据再犯率、吸毒情况以及其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审查和评估这些项目及其成功率。在项目开始运营两年后,该报告应提交给立法监狱联合委员会、参与县、该部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以及委员会认为有价值的其他机构。尽管有第6242条 (k) 款的规定,特此从本章项下从1990年监狱建设基金中拨付十五万美元 ($150,000) 给惩教委员会,用于本款项下的项目评估。
(c)CA 刑法 Code § 6242.6(c) 该部门应负责持续监督安置在各中心的州罪犯的合同遵守情况。

Section § 62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针对那些原本会回到县监狱或州立监狱的缓刑或假释违规者设立的项目。其中一半的项目名额是为那些有药物滥用史、且在州立监狱服刑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假释违规者准备的。暴力重罪犯或被判犯有某些毒品罪行的人员被排除在外。这些人在项目中停留的时间不能超过他们原判刑期的最长时间。获释后,他们将重新遵守假释或缓刑规定。如果被认为不适合参与项目,他们将被送回原判刑的地点。

除非另有协议,否则只有项目所在县的罪犯才有资格参与。地方当局将选择其余的项目参与者,重点关注有药物滥用问题的人员。州立囚犯可以获得工作折抵刑期减免。项目重点是需要康复的短期服刑者,当局之间会定期沟通,确保所有相关方了解项目参与者的情况。最后,这些设施仅供项目中的罪犯使用,不得作为其他罪犯的住所或办公室。

本章设立的项目所处理的主要罪犯群体应是缓刑或假释违规者,否则他们将被送回县监狱或州立监狱。
以下遴选标准应适用:
(a)CA 刑法 Code § 6243(a) 惩教局局长或其指定人员,连同当地假释官员,应遴选被判处州立监狱监禁的罪犯,安置在本章设立的项目床位中不少于50%的比例。符合条件的罪犯应是假释违规者和被判处州立监狱监禁的重罪犯,他们在扣除审前监禁的折抵刑期并根据第2933条规定后,否则在州立监狱服刑的实际刑期为六个月或更短。被遴选的罪犯应有酒精或受控物质滥用史,或两者兼有,但不得包括以下任何人员:
(1)CA 刑法 Code § 6243(a)(1) 任何时候被判犯有暴力重罪的罪犯,如第667.5条(c)款所定义,无论是在加利福尼亚州还是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犯有具有相同构成要件的罪行。
(2)CA 刑法 Code § 6243(a)(2) 目前在监狱服刑期间因犯有第2932条(a)款(1)项所列罪行而失去工作折抵刑期的罪犯,但使用致命武器或腐蚀性物质进行袭击除外。
(3)CA 刑法 Code § 6243(a)(3) 目前被判犯有入室盗窃有人居住住宅罪的罪犯。
(4)CA 刑法 Code § 6243(a)(4) 曾两次或两次以上被判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51、11351.5、11352、11353、11370.1、11370.6、11378.5、11379、11379.5或11379.6条的罪犯,因销售或运输用于销售、制造用于销售、加工用于销售、进口用于销售或施用这些条款中列出的任何受控物质,或为上述目的企图实施任何此类罪行,且已因违反其中一项条款而在监狱服刑至少一个刑期。
(b)CA 刑法 Code § 6243(b) 参与中心项目的最长期间不得超过罪犯可能被监禁在县监狱或州立监狱的最长期间。从中心释放后,州立罪犯应遵守第3000条的假释规定。当地罪犯应遵守所有缓刑条件,如果缓刑是在判刑时施加的。
(c)CA 刑法 Code § 6243(c) 因假释被撤销后被安置在中心的罪犯的假释,在参与中心项目期间仍应保持撤销状态。
(d)CA 刑法 Code § 6243(d) 符合此项目资格的个人,任何时候被监管或项目工作人员认为不适合参与的,应被转移到他们原本将被判处监禁的州立监狱或县级设施,并应服完剩余刑期,减去在中心服刑的时间。
(e)CA 刑法 Code § 6243(e) 除非县和部门之间另有协议,将州立罪犯安置在中心仅限于在该县假释的假释犯以及从该县判刑的新入狱犯。
(f)CA 刑法 Code § 6243(f) 县应遴选当地罪犯,安置在本章设立的项目床位中最多50%的比例。这些罪犯应是已被定罪并判处县监狱监禁的人员,无论是否作为缓刑条件,且有酒精或受控物质滥用史,或两者兼有。
(g)CA 刑法 Code § 6243(g) 参与这些项目的州立囚犯应有资格根据适用于被判处州立监狱监禁的州立囚犯的规定获得工作折抵刑期减免。
(h)CA 刑法 Code § 6243(h) 本项目的主要重点应是针对假释违规者以及被判处短期监狱或州立监狱监禁的人员,且应为其提供康复服务。
(i)CA 刑法 Code § 6243(i) 部门应定期通知参与县的治安官部门和缓刑部门,关于被安置到本章设立的项目中或从项目中释放的罪犯。县也应定期通知当地假释官员,关于被安置到其根据本章设立的项目中或从项目中释放的人员。
治安官部门、缓刑和假释官员以及监狱刑期委员会应被允许就人员是否安置到这些项目中提出建议,县司法机构也应如此。
(j)CA 刑法 Code § 6243(j) 设施不得用作住房或假释或缓刑办公室,供不属于本章设立项目中的罪犯使用。

Section § 6245

Explanation

当一个县提交提案时,它需要包含某些要素,以符合管理委员会设定的标准。这些要素旨在加强社区联系,包括药物滥用检测、创建无毒环境以及提供药物滥用治疗。该项目还应提供就业服务、基础教育以及包括家庭咨询在内的心理健康服务。此外,还应与缓刑和假释系统建立紧密联系。

在提交提案时,县的计划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要素,这些要素应符合理事会在其提案请求中设定的标准,并证明其项目将与参与提供这些要素的社区组织建立紧密联系,且这些社区组织已协助设计该提案:
(a)CA 刑法 Code § 6245(a) 严格的药物滥用检测计划。
(b)CA 刑法 Code § 6245(b) 无毒环境。
(c)CA 刑法 Code § 6245(c) 药物滥用治疗。
(d)CA 刑法 Code § 6245(d) 就业服务。
(e)CA 刑法 Code § 6245(e) 基础教育服务。
(f)CA 刑法 Code § 6245(f) 心理健康服务和家庭咨询。
(g)CA 刑法 Code § 6245(g) 与缓刑和假释的紧密联系。

Section § 62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接收县设立一个项目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必须遵循惩教委员会的规定,并包括来自假释部门、缓刑部门、县治安官部门、县酒精和药物滥用办公室、项目承包商、地方司法部门、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地方劳工和就业机构的代表。

该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定期审查项目运作、制定罪犯安置标准、解决出现的问题、管理成本,以及履行惩教委员会指派的其他职责。

每个接收县应根据惩教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和指导方针,设立一个项目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包括来自以下群体的代表:
(a)CA 刑法 Code § 6246(a) 假释官员。
(b)CA 刑法 Code § 6246(b) 缓刑官员。
(c)CA 刑法 Code § 6246(c) 县治安官部门官员。
(d)CA 刑法 Code § 6246(d) 县酒精和药物滥用官员。
(e)CA 刑法 Code § 6246(e) 项目承包商。
(f)CA 刑法 Code § 6246(f) 地方司法人员。
(g)CA 刑法 Code § 6246(g) 社会福利机构人员。
(h)CA 刑法 Code § 6246(h) 地方劳工和就业代表。
项目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审查项目运作和罪犯安置标准、讨论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成本,以及惩教委员会可能指派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