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成立州立和社区惩教委员会,该委员会独立于惩教与康复部。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为州内的成人和青少年刑事司法系统提供领导和支持,以促进公共安全和具有成本效益的惩教实践。

委员会负责协调全州范围的工作,特别是关于犯罪预防和帮派问题的工作,同时确保地方拘留设施的安全条件。它会征求专家意见来指导其决策,并促进各方合作。

委员会还管理联邦资金在刑事司法和青少年犯罪项目中的分配。它继承了惩教标准管理局和惩教委员会之前拥有的职责和权力,除非有明确废止,并使其活动与联邦犯罪控制立法保持一致。

(a)CA 刑法 Code § 6024(a) 自2012年7月1日起,特此设立州立和社区惩教委员会。州立和社区惩教委员会应是一个独立于惩教与康复部的实体。州长可任命一名委员会执行官,须经参议院确认,该执行官任期由州长决定。执行官应是委员会的行政负责人,并应履行所有必要职责和职能,以确保委员会的职责成功履行。自2012年7月1日起,任何提及惩教委员会或惩教标准管理局之处,均应指州立和社区惩教委员会。自该日起,惩教标准管理局废止。
(b)CA 刑法 Code § 6024(b) 委员会的使命应包括提供全州范围的领导、协调和技术援助,以促进加利福尼亚州成人和青少年刑事司法系统中有效的州和地方工作及伙伴关系,包括解决帮派问题,并促进地方拘留设施中青少年、被拘留者和工作人员的合法和安全条件。此使命应反映财政政策与惩教实践(包括但不限于预防、干预、压制、监督和剥夺自由)相协调的原则,以促进适合每个县的司法投资策略,并与通过成本效益高、有前景且基于证据的策略管理刑事司法人口,从而改善公共安全的综合全州目标保持一致。
(c)CA 刑法 Code § 6024(c) 委员会应定期就与其使命相关的成人惩教、青少年司法和帮派问题,向均衡范围内的利益相关者和主题专家征求意见。为此,委员会应努力确保其工作 (1) 系统地听取对主题事项拥有最具体知识的专家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2) 包含必须执行委员会决定并受委员会决定影响的人员的参与,以及 (3) 促进与委员会使命一致的协作和创新性问题解决。委员会可为此款目的设立特别委员会,并有权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以执行特定任务并向委员会提交其工作成果和建议。
(d)CA 刑法 Code § 6024(d) 委员会应根据联邦法案作为州规划机构的监督委员会。它应每年审查并批准,或审查、修订并批准全州范围的刑事司法、青少年犯罪和帮派预防活动改进综合州计划,应根据联邦法案设立可用资金的使用优先事项,并应批准根据此类计划或联邦法案的所有资金支出,但对这些支出的批准可授予单个项目或项目组。
(e)CA 刑法 Code § 6024(e)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除非本节所增法案明确废止,否则授予惩教标准管理局或此前废止的惩教委员会的任何法定权力,自2012年7月1日起适用于州立和社区惩教委员会。州立和社区惩教委员会是惩教标准管理局的继承者,自2012年7月1日起,除非本法案明确废止,否则其拥有该管理局的所有权利、权力、职权和职责。
(f)CA 刑法 Code § 6024(f) 就本章而言,“联邦法案”指1968年联邦《综合犯罪控制和安全街道法》(Public Law 90-351, 82 Stat. 197; 42 U.S.C. Sec. 3750 et seq.)第46章第V分章以及任何对其进行修订或补充的法案。

Section § 6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加州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的组成和结构。自2012年起,该委员会由12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惩教部部长和县治安官等官员,其中一些成员由州长和其他立法机构成员任命。到2013年,委员会成员增加到13名,新增一名任命主席和数名其他官员。从2024年起,将新增两个医疗专业人员职位,使总数达到15名成员。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空缺职位将补足剩余任期。出勤至关重要,缺席三次会议可能导致被免职。委员会主席全职任职,并从成员中选出副主席。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七名成员。

(a)CA 刑法 Code § 6025(a) 自2012年7月1日起,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应由12名成员组成,具体如下:
(1)CA 刑法 Code § 6025(a)(1) 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主席,该主席应由惩教与康复部部长担任。
(2)CA 刑法 Code § 6025(a)(2) 惩教与康复部成人假释业务司司长。
(3)CA 刑法 Code § 6025(a)(3) 负责惩教标准管理局核定容量为200名或更少囚犯的地方拘留设施的县治安官,由州长任命,须经参议院确认。
(4)CA 刑法 Code § 6025(a)(4) 负责惩教标准管理局核定容量超过200名囚犯的地方拘留设施的县治安官,由州长任命,须经参议院确认。
(5)CA 刑法 Code § 6025(a)(5) 一名县监事或县行政官。该成员应由州长任命,须经参议院确认。
(6)CA 刑法 Code § 6025(a)(6) 一名来自人口超过20万的县的首席缓刑官,由州长任命,须经参议院确认。
(7)CA 刑法 Code § 6025(a)(7) 一名来自人口低于20万的县的首席缓刑官,由州长任命,须经参议院确认。
(8)CA 刑法 Code § 6025(a)(8) 一名由加利福尼亚州司法委员会任命的法官。
(9)CA 刑法 Code § 6025(a)(9) 一名警察局长,由州长任命,须经参议院确认。
(10)CA 刑法 Code § 6025(a)(10) 一名为成年罪犯提供康复治疗或服务的社区机构,由州议会议长任命。
(11)CA 刑法 Code § 6025(a)(11) 一名在有前途青少年和少年犯的有效项目、政策和治疗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社区机构或倡导者,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
(12)CA 刑法 Code § 6025(a)(12) 一名公众成员,由州长任命,须经参议院确认。
(b)CA 刑法 Code § 6025(b) 自2013年7月1日起,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应由13名成员组成,具体如下:
(1)CA 刑法 Code § 6025(b)(1) 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主席,该主席应由州长任命,须经参议院确认。
(2)CA 刑法 Code § 6025(b)(2) 惩教与康复部部长。
(3)CA 刑法 Code § 6025(b)(3) 惩教与康复部成人假释业务司司长。
(4)CA 刑法 Code § 6025(b)(4) 分节 (a) 中 (3) 至 (12) 款所列人员(含首尾),他们应按照分节 (e) 的规定任职或继续任职。
(c)CA 刑法 Code § 6025(c) 自2024年7月1日起,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应由15名成员组成,具体如下:
(1)CA 刑法 Code § 6025(c)(1) 分节 (b) 中所述人员,他们应按照分节 (e) 的规定任职或继续任职。
(2)CA 刑法 Code § 6025(c)(2) 一名执业医疗服务提供者,由州长任命,须经参议院确认。
(3)CA 刑法 Code § 6025(c)(3) 一名执业精神或行为健康服务提供者,由州长任命,须经参议院确认。
(d)CA 刑法 Code § 6025(d) 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主席应全职任职。
(e)CA 刑法 Code § 6025(e) 成员任期三年,每届任期自前任任期届满之日起开始。因任期届满以外的任何原因出现的空缺,其任命应为未届满任期的剩余部分。成员可连任。
(f)CA 刑法 Code § 6025(f) 委员会应从其成员中选出副主席,该副主席应为首席缓刑官或治安官。委员会七名成员构成法定人数。
(g)CA 刑法 Code § 6025(g) 当委员会审理针对任何成员的指控时,相关个人在指控审理期间以及向州长提交建议的决定期间,不得作为委员会成员参与。
(h)CA 刑法 Code § 6025(h) 如果任何任命成员在任何一个日历年内缺席三次会议,委员会应通知任命机构,任命机构可根据本节规定,免去该成员职务并重新任命,以补足剩余任期。

Section § 602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成员(主席除外)不领取薪水,但在履行职责时可报销差旅费。出席委员会会议被视为其州或地方政府职务职责的一部分。

委员会成员,无论是作为委员会的一部分还是处理拨款事宜,对委员会的合同不具有经济利益,这意味着他们不能从这些交易中获得经济利益。

委员会主席全职工作,其薪水由人力资源部决定。

本法律的修订适用于2016年7月1日或之后委员会授予的拨款。

(a)CA 刑法 Code § 6025.1(a) 委员会成员,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主席除外,不得领取报酬,但应报销其因履行职责而产生的实际和必要的差旅费。就报酬而言,出席委员会会议应被视为成员履行其州或地方政府职务职责的一部分。
(b)CA 刑法 Code § 6025.1(b) 就《政府法典》第1090条而言,委员会根据第6046.3条设立的委员会成员,或主要目的为管理爱德华·伯恩纪念司法援助拨款计划 (42 U.S.C. Sec. 3751(a)) 拨款的委员会成员,包括委员会成员以其作为委员会设立的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对委员会签订的任何合同,包括拨款或债券融资交易,不具有基于因担任公职或公共雇佣而获得的报酬的经济利益。
(c)CA 刑法 Code § 6025.1(c) 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主席应全职任职。人力资源部应确定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主席的报酬。
(d)CA 刑法 Code § 6025.1(d)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条的修订,对委员会在2016年7月1日或之后授予的拨款有效。

Section § 6025.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惩教署署长和青年管理局等各类惩教机构/部门必须将其所有与政策和程序相关的规章、条例和手册提交给惩教委员会。惩教委员会可以使用这些文件进行信息参考、审查,并向相关机构提供建议。

Section § 6025.6

Explanation

惩教委员会可以将其不涉及自由裁量权的日常职责交给下级官员。他们可以为下属如何执行这些任务设定具体条件。

惩教委员会可以将其被授予或施加的任何执行性权力或职责委托给下属官员,但须遵守其可能选择施加的条件。

Section § 602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惩教标准管理局协助惩教与康复部协调和整合其监管下针对成年人和青少年的各项计划。

Section § 60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负责收集和分享加州监狱、青少年司法系统以及帮派问题的数据。他们负责改进犯罪预防策略并发展循证实践。需要与各种法律和社区利益相关者合作,以定义重要术语并确保数据收集的一致性。委员会还管理联邦资金,并制定拨款程序,为青少年犯罪预防项目提供资金。努力方向是评估和加强帮派和青少年暴力项目,旨在有效利用资源。到2014年,至少70%的资金必须用于支持有实证结果的项目。此外,委员会收集县级计划,并就反映特定州法律地方影响的数据进行合作。它还可以发布关于刑事司法进展的报告,并承担与分配联邦拨款相关的任务。

(a)CA 刑法 Code § 6027(a) 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的职责是收集并维护有关州和社区惩教政策、实践、能力和需求的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预防、干预、压制、监督和剥夺自由,因为这些都与成人惩教、青少年司法和帮派问题相关。委员会应努力收集并公开提供反映本州颁布的州和社区惩教、青少年司法以及帮派相关政策和实践影响的最新数据和信息,以及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有前景和循证实践的信息和数据。
(b)CA 刑法 Code § 6027(b) 根据第6024条 (c) 款的规定,委员会还应:
(1)CA 刑法 Code § 6027(b)(1) 制定关于改进全州刑事司法、青少年犯罪和帮派预防活动的建议。
(2)CA 刑法 Code § 6027(b)(2) 识别、推广并提供与委员会使命相符的循证项目、实践以及有前景和创新的项目的技术援助。
(3)CA 刑法 Code § 6027(b)(3) 制定关键术语的定义,包括但不限于“累犯”、“平均每日人口”、“治疗项目完成率”以及任何其他被认为相关的术语,以促进地方数据收集、评估以及循证实践、有前景的循证实践和循证项目的实施的一致性。在制定这些定义时,委员会应咨询以下利益相关者和专家:
(A)CA 刑法 Code § 6027(b)(3)(A) 县监事或县行政官员,经与加州县协会协商后选定。
(B)CA 刑法 Code § 6027(b)(3)(B) 县治安官,经与加州治安官协会协商后选定。
(C)CA 刑法 Code § 6027(b)(3)(C) 首席缓刑官,经与加州首席缓刑官协会协商后选定。
(D)CA 刑法 Code § 6027(b)(3)(D) 地方检察官,经与加州地方检察官协会协商后选定。
(E)CA 刑法 Code § 6027(b)(3)(E) 公共辩护人,经与加州公共辩护人协会协商后选定。
(F)CA 刑法 Code § 6027(b)(3)(F) 惩教与康复部部长。
(G)CA 刑法 Code § 6027(b)(3)(G) 法院行政办公室的代表。
(H)CA 刑法 Code § 6027(b)(3)(H) 来自一个无党派、非营利性政策研究所的代表,该研究所在加州刑事司法系统的研究和数据方面具有经验和参与。
(I)CA 刑法 Code § 6027(b)(3)(I) 来自提供全面再融入服务的非营利机构的代表。
(4)CA 刑法 Code § 6027(b)(4) 接收和支付联邦资金,并履行联邦法案规定的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职责。
(5)CA 刑法 Code § 6027(b)(5) 制定全面、统一和有序的程序,以确保拨款申请的处理公平、高效,并与委员会的使命相符。
(6)CA 刑法 Code § 6027(b)(6) 识别具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目的、分配给相同实体、服务相同目标人群并具有相同预期成果的青少年犯罪和帮派干预与预防拨款,以整合拨款资金和项目,并朝着统一的单一青少年犯罪干预和预防拨款申请流程迈进,同时遵守所有适用的联邦指导方针和规定。
(7)CA 刑法 Code § 6027(b)(7) 与立法机关、州机构、地方政府单位、这些单位的组合或其他公共或私人机构、组织或机构合作并提供技术援助,处理与刑事司法和青少年犯罪预防相关的事宜。
(8)CA 刑法 Code § 6027(b)(8) 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地方政府单位发展全面的区域伙伴关系,从而使相邻司法管辖区汇集拨款资金,以向更广泛的目标人群(包括有潜力的青少年)提供服务,例如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并最大限度地发挥州资金在地方层面的影响。
(9)CA 刑法 Code § 6027(b)(9) 对联邦法案资助的项目和活动进行评估研究。

Section § 6028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州长可以设立特别委员会,协助惩教委员会研究犯罪问题。这可以应惩教委员会的请求发生,也可以由州长自行决定。这些委员会将由州长任命3到5名成员组成,他们无偿工作,但其必要开支将得到报销。每个委员会都由一项行政命令指导,该命令概述了他们应研究的内容,并设定了报告的截止日期。一旦委员会提交最终报告,它就会解散。

Section § 602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特别委员会可以调查其成立命令中指定的议题,但在听证会期间必须遵守某些规则。首先,任何听证会的证人都有权由律师在场,以帮助他们理解自己的宪法权利。其次,听证会不得通过电视转播、广播,也不得为广播目的进行电子录制。

Section § 602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青年和成人惩教局局长,利用可用的资源,向需要协助的委员会提供设施、用品和工作人员。

Section § 602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特别委员会都必须向惩教委员会提交其报告和建议。惩教委员会随后会审查这些文件,加入自己的意见,并在下一届立法会议的前30天内将所有内容转交给州长和立法机关。此外,报告副本还必须提交给总检察长、州立图书馆以及其他相关的州政府部门。

所有此类特别委员会应向惩教委员会提交其所有报告和建议。惩教委员会应审议此类报告和建议,并将其连同自身对报告主题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在立法机关下一届常会或预算会议的最初30天内,一并提交给州长和立法机关。惩教委员会还应将此类报告的副本提交给总检察长、州立图书馆以及其他可能对所涉报告主题事项具有官方利益的州政府部门。

Section § 6028.4

Explanation

州长必须在每次常会上向立法机关告知根据第 (6028) 条任命的人员情况,并提供相关费用的摘要。

州长应向立法机关的每次常会报告根据第 (6028) 条任命的任何人员的姓名,以及所产生费用的说明。

Section § 6029

Explanation

如果监狱或拘留场所的任何建造、改造或维修项目成本超过15,000美元,其计划必须提交给一个特定委员会以获取建议。这适用于成人和青少年拘留场所,包括矫正治疗中心。除非委员会要求其他机构提供意见,否则委员会是唯一有权提出这些建议的州级机构。市和县可以要求委员会审查其所有拘留设施的计划和需求。

(a)CA 刑法 Code § 6029(a) 任何监狱、看守所或其他拘留被控或被判有罪人员,或根据《少年法庭法》(《福利与机构法典》第2部第2章(第200条起))或《青年管理局法》(《福利与机构法典》第2.5部第1章(第1700条起))被拘留人员的场所的计划和规格,如果这些计划和规格涉及总成本超过一万五千美元 ($15,000) 的建造、重建、改造或维修,应提交给委员会以获取其建议。应任何市、市县或县的请求,委员会应审议该市、市县或县当前计划或正在考虑的全部拘留设施项目或群体,并研究该市、市县或县的全部相关需求,并就此提出建议。除委员会外,任何其他州部门或机构均无权就县监狱或其他县拘留设施的建造计划和规格或其改建提出建议,除非委员会要求此类州部门或机构提出建议。
(b)CA 刑法 Code § 6029(b) 在本节中,“拘留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由市、市县或县运营的、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 (k) 款定义的矫正治疗中心。

Section § 602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县监狱基本建设支出基金,旨在帮助各县支付监狱建设费用。该基金由惩教委员会管理,不受财政年度限制,这意味着资金在年底不会退回普通基金。

“建设”包括监狱的重建、改造、更换和延期维护。委员会根据立法委员会的政策和建议,并咨询地方县官员后提供财政援助。

在分配资金时,考虑的因素包括:县在其他地方筹集所需资金的努力、县提供配套资金的必要性、对标准的遵守情况、拟议改进措施的关键性,以及县利用监禁替代方案的努力。

(a)CA 刑法 Code § 6029.1(a) 特此设立县监狱基本建设支出基金。县监狱基本建设支出基金中的款项应由惩教委员会按照本节规定支出,以协助各县为监狱建设提供资金。县监狱基本建设支出基金中的款项可不考虑财政年度进行承付,并且,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该款项不得退回普通基金,也不得转入州财政部的任何其他基金或账户,除非是用于《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二章第三节第四条(自第16470节起)所规定的投资目的。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6305.7节的规定,此类投资产生的所有利息或其他增值应存入县监狱基本建设支出基金。
(b)CA 刑法 Code § 6029.1(b) 在本节中,“建设”应包括但不限于设施的重建、改造、更换,以及根据惩教委员会将采纳的关于此类活动的规章制度对设施进行的延期维护活动。
(c)CA 刑法 Code § 6029.1(c) 惩教委员会应根据参议院刑事诉讼委员会和众议院公共安全委员会相关小组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并在咨询了县监事会和警长的代表性样本后,按照委员会采纳的政策、标准和程序,从县监狱基本建设支出基金向各县提供财政援助。
(d)CA 刑法 Code § 6029.1(d) 在履行本节规定的职责时,惩教委员会和立法机关的政策委员会应考虑以下事项:
(1)CA 刑法 Code § 6029.1(d)(1) 申请援助的县已用尽所有其他可用方式筹集所需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程度,以及县监狱基本建设支出基金的资金将被用于吸引县监狱设施其他资本融资来源的程度;
(2)CA 刑法 Code § 6029.1(d)(2) 需要县提供大量配套资金的程度,以及县配套资金可能被减少或豁免的任何情况;
(3)CA 刑法 Code § 6029.1(d)(3) 县配套资金应基于该县以往遵守惩教委员会标准的程度;
(4)CA 刑法 Code § 6029.1(d)(4) 基本建设改进对于设施内被拘禁人员或工作人员的生命或安全,或设施的健康和卫生条件的必要程度;
(5)CA 刑法 Code § 6029.1(d)(5) 该县已利用审判前和审判后监禁的合理替代方案的程度,包括但不限于,在适当情况下为候审个人提供自愿具结释放的方案、监禁的量刑替代方案,以及符合公共安全原则的针对有毒品或酒精相关问题或精神或发育障碍者的民事强制收容或转处方案。

Section § 602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惩教委员会使用一项专项基金的资金,支付由县、州或联邦当局共同使用的县监狱项目费用。支出金额需要与县从这些共享设施中获得的利益成比例。

Section § 6030

Explanation

加州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必须为地方惩教设施制定并定期审查最低标准。这些标准涵盖了各种问题,包括健康、安全、安保、康复、娱乐、在押人员待遇和员工培训。

还有一些具体要求,例如设施内必须有熟悉消防和生命安全程序的人员、药品管理规定,以及针对怀孕在押人员的特殊规定,包括营养、医疗保健和束缚政策。

委员会会咨询来自公共卫生、消防安全、惩教等不同领域的专家,以更新这些标准。

(a)CA 刑法 Code § 6030(a) The Board of State and Community Corrections shall establish minimum standards for local correctional facilities. The board shall review those standards biennially and make any appropriate revisions.
(b)CA 刑法 Code § 6030(b) The standards shall include, but not be limited to, the following areas: health and sanitary conditions, fire and life safety, security, rehabilitation programs, recreation, treatment of persons confined in local correctional facilities, and personnel training.
(c)CA 刑法 Code § 6030(c) The standards shall require that at least one person on duty at the facility is knowledgeable in the area of fire and life safety procedures.
(d)CA 刑法 Code § 6030(d) The standards shall also include requirements relating to the acquisition, storage, labeling, packaging, and dispensing of drugs.
(e)CA 刑法 Code § 6030(e) The standards shall require that inmates who are received by the facility while they are pregnant be notified, orally or in writing, of and provided all of the following:
(1)CA 刑法 Code § 6030(e)(1) A balanced, nutritious diet approved by a doctor.
(2)CA 刑法 Code § 6030(e)(2) Prenatal and post partum information and health care,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access to necessary vitamins as recommended by a doctor.
(3)CA 刑法 Code § 6030(e)(3) Information pertaining to childbirth education and infant care.
(4)CA 刑法 Code § 6030(e)(4) A dental cleaning while in a state facility.
(f)CA 刑法 Code § 6030(f) The standards shall provide that a woman known to be pregnant or in recovery after delivery shall not be restrained, except as provided in Section 3407. The board shall develop standards regarding the restraint of pregnant women at the next biennial review of the standards after the enactment of the act amending this subdivision and shall review the individual facility’s compliance with the standards.
(g)CA 刑法 Code § 6030(g) In establishing minimum standards, the board shall seek the advice of the following:
(1)CA 刑法 Code § 6030(g)(1) For health and sanitary conditions:
The State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 physicians, psychiatrists, local public health officials, and other interested persons.
(2)CA 刑法 Code § 6030(2) For fire and life safety:
The State Fire Marshal, local fire officials, and other interested persons.
(3)CA 刑法 Code § 6030(3) For security, rehabilitation programs, recreation, and treatment of persons confined in correctional facilities:
The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and Rehabilitation, state and local juvenile justice commissions, state and local correctional officials, experts in criminology and penology, and other interested persons.
(4)CA 刑法 Code § 6030(4) For personnel training:
The Commission on Peace Officer Standards and Training, psychiatrists, experts in criminology and penology, the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and Rehabilitation, state and local correctional officials, and other interested persons.
(5)CA 刑法 Code § 6030(5) For female inmates and pregnant inmates in local adult and juvenile facilities:
The California State Sheriffs’ Association and Chief Probation Officers’ Association of California, and other interested persons.

Section § 6031

Explanation

加州州立和社区惩教委员会必须至少每两年检查一次加州的所有地方拘留设施。在这些检查期间,委员会的授权人员只要出示适当的身份证明,就有权无需事先通知,进入并检查拘留设施的任何部分。

(a)CA 刑法 Code § 6031(a) 州立和社区惩教委员会应当至少每两年检查一次本州的每一个地方拘留设施。
(b)CA 刑法 Code § 6031(b) 委员会任何经正式授权的官员、雇员或代理人,经出示适当身份证明后,可以无需通知,进入并检查地方拘留设施的任何区域,以进行本条所要求的检查。

Section § 60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拘留所和私营工作假释项目必须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检查。这些检查必须涵盖健康、安全、消防安全预案、安保、康复项目、娱乐、培训和探视安排。此外,检查还会核实设施是否遵守了县可能获得的任何州监狱建设资金的相关要求。

检查报告会发送给相关设施负责人、地方政府、大陪审团和县高等法院的主审法官。这些报告会说明设施在哪些方面符合或不符合标准,并且所有报告都会在线公开。

(a)CA 刑法 Code § 6031.1(a) 地方拘留设施的检查应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私营工作假释设施和项目的检查应每两年进行一次,除非工作假释管理人要求提前检查。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刑法 Code § 6031.1(a)(1)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1045条进行的健康与安全检查。
(2)CA 刑法 Code § 6031.1(a)(2) 由地方消防部门进行的消防预案检查。
(3)CA 刑法 Code § 6031.1(a)(3) 由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的安保、康复项目、娱乐、设施内被拘禁人员的待遇以及人员培训。
(4)CA 刑法 Code § 6031.1(a)(4) 探视的类型和可用性,包括但不限于探视方式、探视时间、囚犯获准探视的时长以及对囚犯探视的任何限制。
(5)CA 刑法 Code § 6031.1(a)(5) 设施所在县是否根据《2007年法规》第7章、《2012年法规》第42章、《2014年法规》第37章或《2016年法规》第34章获得了监狱建设的州资金。对于获得资金的县,检查该县和设施是否符合该资金的适用要求和限制。
(b)CA 刑法 Code § 6031.1(b) 每项设施的检查报告应提交给地方拘留设施的负责人,或者在私营设施的情况下,提交给工作假释管理人、地方管理机构、大陪审团以及设施所在县高等法院的主审法官。这些报告应阐明设施符合和不符合根据第6030条设立的最低标准的方面。
(c)CA 刑法 Code § 6031.1(c) 根据本条完成的所有报告应以公众可查阅的方式发布在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的互联网网站上。

Section § 6031.2

Explanation

惩教委员会必须在每个偶数年的12月30日之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地方拘留设施的几个关键方面。

该报告包括未达到最低标准的设施信息,包括它们在哪方面不达标以及达到这些标准的估计费用。它还提供了第6035条至第6037条中标准和培训计划的进展和有效性更新。

此外,报告涵盖了财务细节,例如已支出资金、所得利息以及资金如何分配给每个县。最后,报告还包括每年管理的囚犯数据,如每日在押人数统计、监狱收押人数、费用等。

惩教委员会应在每个偶数年的12月30日向立法机关提交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a)CA 刑法 Code § 6031.2(a) 对未遵守根据第6030条设立的最低标准的地方拘留设施的检查。报告应具体说明该设施未能遵守的方面,以及为实现遵守最低标准所需的估计费用。
(b)CA 刑法 Code § 6031.2(b) 关于第6035条至第6037条(含)所载标准和培训计划的进展和有效性的信息。
(c)CA 刑法 Code § 6031.2(c) 已支出资金的状况、所得利息、实施拨款先决条件的行动、根据第4497.04条至第4497.16条(含)进行的任何资金重新分配,以及分配给每个县的资金完整清单。
(d)CA 刑法 Code § 6031.2(d) 由县或市的警长、警察局长或负责运营成人拘留系统的其他官员每年维护的囚犯会计系统数据,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刑法 Code § 6031.2(d)(1) 按性别和青少年身份分类的已判刑和未判刑囚犯的平均每日在押人数。
(2)CA 刑法 Code § 6031.2(d)(2) 已判刑和未判刑囚犯的监狱收押人数、羁押罪名、羁押日期和时间、释放日期和时间以及运营费用。
(3)CA 刑法 Code § 6031.2(d)(3) 拘留系统的资本和运营费用。

Section § 603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惩教委员会可以申请联邦资金,以支持第6030条至第6031.2条中概述的目标。实质上,他们可以向联邦政府寻求财政援助,以帮助实施或加强这些条款中描述的计划或举措。

Section § 6031.4

Explanation

“地方拘留设施”是指由市、县或地区运营的任何场所,用于羁押成年人或成年人与未成年人超过24小时,但不包括专门用于未成年人的区域。这也包括1978年1月1日之后建造的设施,用于羁押成年人或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无论羁押时间长短,但专门用于未成年人的部分除外。它包括通过合同羁押地方囚犯的成人拘留中心,但不包括由惩教部管理或某些特定章节规定的设施。由受过培训人员操作的法庭羁押设施也属于此范畴,但不包括法庭或法院的公共区域。它不包括用于访谈和调查的房间,这些房间与监狱分开或位于警察设施的行政区域内。

(a)CA 刑法 Code § 6031.4(a) 为本篇目的,“地方拘留设施”指任何市、县、市县合一或区域性设施,用于对成年人或成年人与未成年人进行24小时以上监禁,但不包括该设施中专门用于监禁未成年人的部分。
(b)CA 刑法 Code § 6031.4(b) 除(a)款规定者外,为本篇目的,“地方拘留设施”还包括任何于1978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市、县、市县合一或区域性设施,用于对成年人或成年人与未成年人进行监禁,无论监禁时间长短,但不包括该设施中专门用于监禁未成年人的部分。
(c)CA 刑法 Code § 6031.4(c) “地方拘留设施”还包括任何成人拘留设施,但不包括由惩教与康复部运营的任何设施,或根据第2910.5条、第3部分第2篇第4章(自第3410条起)、第7篇第9.2章(自第6220条起)、第7篇第9.5章(自第6250条起)或第7篇第9.6章(自第6260条起)羁押囚犯的任何设施,该设施代表市、县或市县合一机构通过合同羁押地方囚犯。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影响或授权设立私人拘留设施。
(d)CA 刑法 Code § 6031.4(d) “地方拘留设施”还包括高级法院内的法庭羁押设施,该设施由根据《加州法规》第15篇第1024条培训的人员操作或监督。法庭羁押设施不包括法庭内的区域或法院内的公共区域。
(e)CA 刑法 Code § 6031.4(e) 为本篇目的,地方拘留设施不包括用于对人员进行访谈、审讯或调查的房间,且这些房间要么与监狱分开,要么位于执法设施的行政区域内。

Section § 6031.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谁被视为“惩教人员”。它包括两类人员:(1) 某些执法人员;以及 (2) 在惩教机构或项目中工作,负责监督、羁押或改造涉及刑事司法系统的人员。

为本章之目的,“惩教人员”一词指以下任一人员:
(1)CA 刑法 Code § 6031.5(1) 830.5节、830.55节、831节或831.5节(a)款或(b)款所述的任何人员。
(2)CA 刑法 Code § 6031.5(2) 履行监督、羁押、照管或治疗职能,且受雇于惩教部、青少年管理局、任何惩教或拘留机构、缓刑部门、社区惩教项目,或受雇于其他州或地方公共机构或项目 负责羁押、监督、治疗或改造被控犯有刑事或青少年不法行为,或被裁定对刑事或青少年不法行为负责的人员。

Section § 603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私人运营地方监狱与其各自的市或县签订合同。这些合同必须确保私人公司遵守所有适用的建筑、健康、安全及其他地方性法规,以及州政府设定的最低监狱标准。员工必须按照惩教委员会设定的标准进行培训。如果设施未能遵守这些规定,可能会失去合同。如果发现问题,设施有60天时间纠正,否则将面临处罚或合同终止。

(a)CA 刑法 Code § 6031.6(a) 任何负责羁押和管理当地囚犯的私人运营地方拘留设施,应根据第1208条(a)款的要求,与相应的市、县或市县签订合同运营。
(b)Copy CA 刑法 Code § 6031.6(b)
(1)Copy CA 刑法 Code § 6031.6(b)(1) 每份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一项条款,规定该私人机构或实体同意遵守所有适用的州和地方建筑、分区、健康、安全和消防法规、条例和规章,以及惩教委员会通过的法规所规定的最低监狱标准,具体载于《加州法规》第15篇第1部第1章第4分章(从第1000条开始)。
(2)CA 刑法 Code § 6031.6(b)(2) 该私人机构或实体应根据惩教委员会通过的选拔和培训要求选拔和培训其人员,具体载于《加州法规》第15篇第1部第1章第1分章(从第100条开始)。
(3)CA 刑法 Code § 6031.6(b)(3) 私人运营的地方拘留设施未能遵守适用的健康、安全和消防法律,或未能遵守惩教委员会通过的最低监狱标准,可能构成终止合同的理由。
(c)CA 刑法 Code § 6031.6(c) 一旦发现私人运营的地方拘留设施未能遵守(b)款的要求,地方政府实体应通知该设施负责人,如果未能在60天内纠正指明的缺陷,将实施制裁或取消合同。

Section § 6032

Explanation

本法案在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下设立了加利福尼亚州青少年司法数据工作组。其职责是就如何改进和现代化由州和县机构管理的青少年司法数据系统提出建议。

该工作组由来自各种司法相关组织的代表以及在青少年司法或数据系统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个人组成。他们的任务是评估现有数据系统,提出改进建议,并就数据收集的标准化和增强提出建议。

截至2016年1月1日,该工作组被要求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关于数据系统现代化、可能建立在线信息中心以及如何改进数据报告要求的报告。目的是更好地衡量结果和再犯情况,并改善青少年司法信息的获取。

(a)CA 刑法 Code § 6032(a) 特此在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内设立加利福尼亚州青少年司法数据工作组。该工作组的宗旨是就协调和现代化由州和县机构开发和维护的青少年司法数据系统和报告提出方案。
(b)Copy CA 刑法 Code § 6032(b)
(1)Copy CA 刑法 Code § 6032(b)(1) 工作组应包括以下各方的代表:
(A)CA 刑法 Code § 6032(b)(1)(A) 司法部。
(B)CA 刑法 Code § 6032(b)(1)(B) 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
(C)CA 刑法 Code § 6032(b)(1)(C) 惩教和康复部内的青少年司法司。
(D)CA 刑法 Code § 6032(b)(1)(D) 加利福尼亚州首席缓刑官。
(E)CA 刑法 Code § 6032(b)(1)(E) 司法委员会。
(F)CA 刑法 Code § 6032(b)(1)(F) 加利福尼亚州县协会。
(G)CA 刑法 Code § 6032(b)(1)(G) 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代表。
(2)CA 刑法 Code § 6032(b)(2) 工作组成员应包括具有与加利福尼亚州青少年司法系统或青少年司法数据系统的设计和实施相关经验或专业知识的人员,或两者兼有。
(c)Copy CA 刑法 Code § 6032(c)
(1)Copy CA 刑法 Code § 6032(c)(1) 工作组应分析用于收集和报告州和地方青少年案件量和结果数据的数据系统和网络的能力和局限性。该分析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刑法 Code § 6032(c)(1)(A) 审查来自加利福尼亚州和其他州的相关数据系统、研究或模型,这些系统、研究或模型具有值得在加利福尼亚州复制的要素。
(B)CA 刑法 Code § 6032(c)(1)(B) 确定改进加利福尼亚州青少年司法案件量和结果数据能力和实用性的变更或升级,包括支持收集青少年司法结果和再犯信息的变更,以及改进州-地方青少年司法拨款项目绩效结果衡量的变更。
(2)CA 刑法 Code § 6032(c)(2) 不迟于2016年1月1日,工作组应就改进州和地方青少年司法数据和信息系统的机构间协调、现代化和升级的方案,准备并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刑法 Code § 6032(c)(2)(A) 将受影响的机构、部门或提供者的额外收集和报告职责。
(B)CA 刑法 Code § 6032(c)(2)(B) 关于建立一个基于网络的州级信息交换中心或信息中心的建议,该中心将以用户友好、基于查询的格式向利益相关者和公众提供有关运作、案件量、处置和结果的相关青少年司法信息。
(C)CA 刑法 Code § 6032(c)(2)(C) 对实施 (A) 项中确定的职责和根据 (B) 项制定的建议的可行性评估。
(3)CA 刑法 Code § 6032(c)(3) 工作组还应建议一项计划,以改进《福利和机构法》第1961条和《政府法》第30061条规定的当前青少年司法报告要求,包括在不牺牲有意义数据收集的前提下精简和整合现有要求。工作组应不迟于2015年4月30日向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提交其建议。
(d)Copy CA 刑法 Code § 6032(d)
(1)Copy CA 刑法 Code § 6032(d)(1) 根据《政府法》第10231.5条,(c) 款规定的提交报告要求于2016年1月1日失效。
(2)CA 刑法 Code § 6032(d)(2) 根据 (c) 款提交给立法机构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第9795条的规定提交。

Section § 6033

Explanation
截至2018年1月1日,州立和社区惩教委员会被要求提出建议,说明各县如何按种族和族裔分离并分析少年司法数据。这包括查看案件数量、绩效和结果。

Section § 60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内设立了在押死亡审查主任一职,由州长任命,任期六年,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主任负责审查地方拘留设施内死亡事件的调查,提出改进建议,并与治安官合作实施。在90天内,治安官必须报告他们将实施哪些建议,并解释任何不实施的原因。审查和回应是公开的,但出于法律或安全原因,某些细节可以编辑。委员会还必须雇用医疗专业人员进行这些审查。主任有权查阅和审查必要的记录,但设施可以扣留正在调查中的文件。该部门被认定为健康监督机构,允许其根据职责需要查阅受保护的健康信息。

(a)CA 刑法 Code § 6034(a) 特此在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内设立在押死亡审查主任一职。经参议院确认后,州长应任命该主任,任期六年。
(b)Copy CA 刑法 Code § 6034(b)
(1)Copy CA 刑法 Code § 6034(b)(1) 自2024年7月1日起,主任应审查发生在地方拘留设施内(如第832.10条(a)款(2)项所定义)的任何死亡事件(如第832.10条(a)款(1)项所定义)的调查,并可在委员会认定必要且适当后,对死亡事件进行进一步审查。在该审查后,主任应向运营该地方拘留设施的治安官或行政官就这些事件提出具体和定制的建议,包括政策、程序和实践的变更、设施升级、人员配置考量、地方拘留设施内医疗和行为健康服务的提供,以及为落实主任建议所需的运营和资本资金要求。
(2)CA 刑法 Code § 6034(b)(2) 在本节中,“主任”一词包括在押死亡审查部门的雇员和代理人。
(c)CA 刑法 Code § 6034(c) 在收到主任建议后的90天内,运营该地方拘留设施的治安官或行政官应确定将实施的主任建议,并应提供实施时间表和实施这些建议的预计成本。运营该地方拘留设施的治安官或行政官还应确定将不或无法实施的主任建议,并附上解释说明为何这些建议将不或无法实施。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可要求运营该地方拘留设施的治安官或行政官在定期会议上向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作出回应,讨论这些建议和回应。
(d)CA 刑法 Code § 6034(d) 根据(b)款发布的主任建议以及根据(c)款要求治安官或行政官作出的回应应向公众公开。主任和地方拘留设施的治安官或行政官可自行决定编辑这些披露内容或以其他方式保护个人姓名、具体地点或其他事实,如果这些事实不被编辑,可能会妨碍与审查相关的诉讼,损害工作人员、在押人员或公众成员的安全和保障,或法律另有规定禁止披露该信息的情况。公开报告的副本应发布在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的互联网网站上。
(e)CA 刑法 Code § 6034(e) 自2024年7月1日起,并在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款后,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应雇用足够数量的执业医疗专业人员和执业行为健康专业人员,以参与本节所述的审查,协助制定和实施地方拘留设施的健康和行为健康标准,并审查地方拘留设施内医疗和行为健康服务的提供情况。
(f)Copy CA 刑法 Code § 6034(f)
(1)Copy CA 刑法 Code § 6034(f)(1) 在履行本节规定的职责时,主任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有权查阅和复制任何地方拘留设施的记录,如第832.10条(c)款(1)项所规定。与本章授权的职责相关,主任应有权查阅受该公共机构或公共实体审查或监管的任何公共或私人实体或个人的记录和财产,其程度与该机构或公共实体的雇员或官员有权查阅的程度相同。任何法律规定、谅解备忘录或在雇佣实体与雇员或雇员代表之间签订的规定任何记录或财产保密性或特权的任何其他协议,均不得阻止披露。任何拥有或控制这些记录或财产的机构或实体的任何官员或雇员,应在主任要求下,允许查阅、检查和复制,符合本节规定。
(2)CA 刑法 Code § 6034(f)(2) 地方拘留设施可扣留属于正在进行的刑事或行政调查一部分的记录,如第832.10条(c)款(4)项所规定。
(g)CA 刑法 Code § 6034(g) 符合本节规定的查阅、检查和复制,不应构成对向主任披露的任何记录的任何保密性或特权的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