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立惩教系统管理惩教与康复部部长
Section § 5050
Section § 5051.2
加州惩教署署长必须具备管理旨在帮助成人或青少年改过自新的惩教项目的成功经验。
Section § 5054
Section § 5054.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惩教与康复部部长命令将其管辖下的任何囚犯送回羁押。如果囚犯越狱或被过早释放,部长的书面命令足以让任何执法人员将其送回监狱。所有执法人员都必须依法执行这些命令。
Section § 5054.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因强奸或性侵儿童等特定罪行在州立监狱服刑,且受害者是未满18岁的儿童,惩教部必须阻止囚犯与儿童受害者之间的任何探视。只有在少年法庭裁定探视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时,才允许进行探视。
Section § 5055
Section § 5055.5
加州惩教与康复部部长必须为每所监狱开发一个数据仪表板,并每季度在线发布,涵盖当前和过去三个财政年度的报告。报告中必须包含对任何错误或不完整数据的更正。
每份报告应提供监狱长的背景摘要以及监狱的详细信息,例如囚犯人数和级别。报告需要使用COMPSTAT的现有数据,包括员工空缺、加班、康复计划、囚犯死亡、使用武力事件、囚犯上诉、行政隔离和违禁品查获等统计数据。
此外,报告还必须显示COMPSTAT目前未涵盖的信息,例如包含实际支出的总预算以及禁闭天数。
Section § 5056
加州每个州立监狱都必须设立一个公民咨询委员会,但如果同一地区有多个监狱,一个委员会可以为所有监狱服务。监狱典狱长最多挑选15名成员,其中9名来自当地官员(如立法者和市议会)的提名。如果一个委员会服务多个监狱,这些监狱的典狱长必须合作任命成员。
委员会选举其主席,成员任期两年。如果出现空缺,由最初的任命机构填补。委员会至少每两个月开会一次,会议向公众开放,监狱典狱长每年至少参加四次会议。委员会可以视察监狱以帮助实现其目标,但不能获取敏感信息或涉及威胁安全的情况。
Section § 5056.1
这项法律承认,由于奇诺谷独立消防区内有两所州立监狱,因此需要制定特别立法。它为这些监狱的公民咨询委员会增加了一名额外成员。这名代表奇诺谷独立消防区的成员由消防区提名,并由监狱典狱长选定。
Section § 5057
这项法律要求秘书为部门管辖下的所有机构和设施(包括监狱)建立一套会计和审计系统。该系统必须确保所有囚犯的资金和财产得到妥善追踪。
此外,部门收到的任何属于州的资金,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必须每月向审计长报告并存入州金库。
Section § 5057.5
这项法律允许惩教署署长接受向州提供的物品或服务捐赠,前提是这些捐赠不附带非法或歧视性条件,不要求州政府花钱,并且被认为对州有利。
如果接受捐赠需要州政府花钱,那么就必须遵守另一项特定的政府程序(《政府法典》第11005条)。这项法律的目的是认可并鼓励对惩教系统,特别是对职业教育和惩教工业的贡献。署长被鼓励简化捐赠流程,以吸引更多捐赠者并保护州的利益。
Section § 5058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监狱局长可以制定和修改监狱运营以及假释管理的规则,但某些特定情况除外。这些规则应易于公众理解,并且必须遵循关于如何公开的特定指导方针。例如,任何新规则必须在监狱的显著位置张贴,并在生效前至少20天与相关方共享。此外,还要求将这些规则汇编成册并向公众提供。
有些指导方针不被视为官方规章,例如仅适用于特定监狱的规则,但前提是它们符合某些标准。这包括出于安全原因保密的规则,或用于在新设或即将关闭的设施中安置囚犯的短期规则。对于这些情况,规则必须与囚犯和公众共享,除非法律规定可以保密。
Section § 5058.1
这项法律允许在加州监狱系统中测试一项临时的“试点项目”,而无需经过通常漫长的法律审查程序。这类项目影响的囚犯人数不得超过总数的10%,无论是男性、女性还是男女混合囚犯。要符合条件,主管必须书面确认该项目值得这种特殊待遇,并提供项目描述和评估方法。所有相关文件必须向公众公开,并且必须完成财政影响估算。这些法规在备案后即可立即生效,并且除非通过正常程序延长,否则将在两年后自动失效。试点项目正式启动的日期是其首个相关法规备案的日期。
Section § 5058.2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存在紧急需要采取行动以防止严重伤害(如受伤或死亡)时,绕过正常的政策制定规则。部门主任必须提供一份书面文件,解释迫在眉睫的危险以及为何需要迅速采取行动。在10个工作日内,此通知必须发送给要求获取更新的人员以及某些立法官员。然而,任何制定的政策仅在15天内有效,除非它成为紧急法规。这并不免除部门妥善管理州财政的责任。
Section § 5058.3
本节解释了部门在必要时如何制定或修改紧急规定。通常,法规的修改应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但本节允许更快地进行调整。如果局长认为这对部门的运作至关重要,他们可以免于提供紧急情况的证明。一旦决定,这些修改将生效160天。另一个办公室会进行快速审查,其中包括一个短暂的公众意见征询期。此程序旨在帮助部门迅速满足其独特的运营需求,避免通常的延误。
Section § 5058.4
本节规定,部门主管必须制定并使用一份纪律指南,以在全州范围内一致处理员工不当行为。该指南必须考虑不同情况,例如加重或减轻情节,以根据过去的法院判决设定公平的惩罚。此外,必须制定行为准则并与所有员工共享,且应在张贴员工通知的地方展示。
部门应告知举报政府不当行为的员工可获得的支援服务。每年,所有员工都必须通过电子方式收到关于行为准则、举报不当行为的义务、如何举报、配合调查的义务以及反报复保护的更新信息。
Section § 5058.5
本节允许与惩教部合作的医生,包括精神科医生和心理学家,提供额外的精神健康服务。这些服务包括检查精神障碍、评估囚犯是否适合参加听证会、评估临时拘留期间的假释犯,以及决定假释是否应包含精神健康治疗。他们还可以提供其他符合其专业执照的必要服务。
Section § 5058.6
Section § 5058.7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允许囚犯与他们的律师进行私人电话通话,这些通话被称为保密通话。这些通话每月一次,每宗案件至少持续30分钟,除非囚犯或律师要求更短的时间。
保密通话旨在成为囚犯与其律师之间的私人对话。
Section § 5059
Section § 5060
Section § 5061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一个人在惩教局局长管辖的州立机构中死亡,且其家人或法定代表在10天内未认领遗体或遗物时会发生什么。遗体将在10天后火化或土葬,除非家人明确拒绝认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免除等待期。
如果死者留有遗嘱,局长必须在30天内将其送交法院书记官。任何金钱或个人财产将为潜在的继承人或权益继承人保管一年。
一年后,未认领的钱款将进入无主财产基金,而个人物品则根据其价值和可售性,或归档、或拍卖、或销毁。出售所得款项也将进入无主财产基金,除非它们没有内在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可能会被销毁或送交州财政库。
Section § 5062
当加州州立监狱的某人——无论是越狱、获释还是假释——离开后,如果他们的个人资金或财产仍由监狱管理部门持有,且无人认领,局长会保管这些物品三年。三年后,无人认领的资金和无形物品(如银行账户或股票)将进入法律程序处理。
一年后,任何契约、合同或转让书将送交该人员被羁押地县的公共管理人。其他有形个人物品将通过拍卖或投标方式出售,所得款项将根据法律规定处理。
如果某件物品无法出售或没有价值,局长可以决定销毁它。
Section § 5063
Section § 5064
Section § 5065
如果个人财产已根据特定条款规定的规则合法销毁,您不能就该财产的损失起诉州政府或其官员。
Section § 5065.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与被定罪的罪犯达成协议购买其犯罪故事的人,都必须通知加州惩教与康复部。这适用于罪犯因另一法律中列出的某些严重罪行而被定罪,并且该罪犯有可能因该罪行面临民事诉讼的情况。
一旦收到通知,惩教官员必须在90天内,如果受害人或其家人曾要求获得此类更新,则努力告知犯罪受害人或其家人有关该合同的存在。这里所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兄弟姐妹等近亲。
Section § 5066
这项法律要求惩教署署长扩大当前的监狱监察员计划,以便在所有州立监狱中都有监察员,并特别侧重于最高安全级别的设施。
Section § 5068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如何处理被监禁人员的评估和安置。新入狱者会根据其社区和家庭联系以及其他个人因素进行评估,以帮助其康复。在合理的情况下,囚犯应被安置在靠近其家人的地方,特别是如果他们有未成年子女,以促进家庭联系。子女居住地的变化可以促使对住宿安排进行重新审查。法律还规定,对于被判不定期刑罚的囚犯,在考虑假释前需要进行精神病学评估,并且假释听证委员会在囚犯获释前会收到一份关于囚犯的报告。
Section § 5068.5
这项法律规定了谁有资格在加州的州惩教系统提供心理健康服务。通常,服务提供者必须持有特定的执照,例如医生、心理学家或其他持牌健康专业人员。但是,对于在特定日期之前开始工作的某些员工,或者在监督下为获得执照积累经验的人员,存在例外情况。例如,1985年之前受雇的心理学家,或1989年之前受雇的督导人员,可以继续工作而无需新的执照。该法律还允许为正在努力获得执照的人员提供临时豁免,但这些豁免有时间限制,并取决于是否获得了必要的经验。在某些困难情况下,如自然灾害或严重疾病,豁免可以延长。最后,对于从加州以外招聘的人员,法律规定他们有一年的时间来获得执照,前提是他们及时满足考试要求。
Section § 5069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帮助州监狱中受伤的囚犯在获释后重新就业。工业事故司负责制定程序,筛选出可以从康复服务中受益的囚犯。州康复部将协助设计和监督这些计划。对于残疾持续超过28天的囚犯,他们将被告知可用的服务。启动这些康复计划是主管的职责,囚犯必须予以配合。目标是通过必要的医疗和职业支持,帮助囚犯恢复到合适的工作岗位,同时不影响他们的工人赔偿福利。
Section § 5071
这项法律禁止监狱囚犯从事能够接触到他人个人信息的工作,例如地址、社会安全号码和银行账户信息。这是为了保护监狱外个人的隐私和安全。
如果任何囚犯确实接触到个人信息,他们必须告知提供信息的人其囚犯身份。
然而,如果囚犯的工作只是偶然接触到个人信息,则本法律不适用。
Section § 5072
本节允许加州与联邦项目(如医疗补助Medi-Cal)协调,为向囚犯提供的医院服务争取财政支持。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争取联邦资金参与这些服务,否则这些服务将给州财政带来负担。它建立了识别符合条件的囚犯、提交联邦报销申请以及在州政府部门和各县之间进行协调的流程。
符合医疗补助(Medi-Cal)资格的囚犯将通过此计划获得医院账单报销,而符合低收入健康计划(LIHP)资格的囚犯将通过县级系统处理。该法律还确保费用得到适当分摊,并且各县不会因此安排而承受财政负担。最后,它还包括保护和报销参与县的措施,并概述了如果联邦参与受到影响将如何处理。
Section § 5073
这项法律要求,当囚犯在监狱、州立医院和县级机构等设施之间转移时,必须共享其心理健康记录。这些记录应尽可能通过电子方式共享,并且必须在转移时或转移后的七天内共享,除非囚犯被转移到州立医院,在这种情况下,记录需要在转移之前或转移时提供。
心理健康记录,包括评估、治疗日期、事件报告和药物清单,对于评估和持续囚犯的心理健康治疗至关重要。
所有信息共享都必须遵守像HIPAA这样的隐私法以及其他州和联邦的保密规定,以保护囚犯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