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50

Explanation
从2005年7月1日开始,只要加州法律提到“惩教署署长”,实际上指的是“惩教与康复部部长”。此外,从那天起,“惩教署署长”这个职位就不再存在了。

Section § 5051.2

Explanation

加州惩教署署长必须具备管理旨在帮助成人或青少年改过自新的惩教项目的成功经验。

惩教署署长应当具备在体现改造理念的成人或青少年惩教项目中广泛且成功的行政管理经验。

Section § 50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惩教与康复部中经部长特别选定的某些官员或雇员,在特定的政府指导方针下,拥有与部门主管相同的权力。

Section § 50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05年7月1日开始,加州惩教与康复部部长负责管理所有州立监狱。这包括监督囚犯的照管、羁押、治疗、培训、纪律和就业。

Section § 505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惩教与康复部部长命令将其管辖下的任何囚犯送回羁押。如果囚犯越狱或被过早释放,部长的书面命令足以让任何执法人员将其送回监狱。所有执法人员都必须依法执行这些命令。

加州惩教与康复部部长有全权命令将其管辖下的任何人送回羁押。部长的书面命令应足以作为任何执法人员的授权令,将任何逃脱的州囚犯或任何在其预定释放日期之前被释放且应被送回羁押的州囚犯送回实际羁押。所有执法人员应按照法律另行规定执行命令。

Section § 505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因强奸或性侵儿童等特定罪行在州立监狱服刑,且受害者是未满18岁的儿童,惩教部必须阻止囚犯与儿童受害者之间的任何探视。只有在少年法庭裁定探视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时,才允许进行探视。

凡是有人因违反第 261、264.1、266c、285、286、287、288、288.5、289 条或原第 288a 条而在州立监狱服刑,且这些罪行中的一个或多个的受害者是未满18岁的儿童,惩教与康复部部长应当根据第 1202.05 条,通过禁止被监禁人员与儿童受害者之间的探视来保护该儿童受害者的利益。部长仅在少年法庭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362.6 条认定被监禁人员与其儿童受害者之间的探视符合儿童受害者的最佳利益时,才允许探视。

Section § 5055

Explanation
从2005年7月1日开始,惩教与康复部部长接管了原惩教部以前的所有职责和权力。假释听证委员会仍然保留法律明确赋予它的权力。如果部长被赋予某项任务或权力,只要法律允许,他们就可以让下属人员来处理。

Section § 5055.5

Explanation

加州惩教与康复部部长必须为每所监狱开发一个数据仪表板,并每季度在线发布,涵盖当前和过去三个财政年度的报告。报告中必须包含对任何错误或不完整数据的更正。

每份报告应提供监狱长的背景摘要以及监狱的详细信息,例如囚犯人数和级别。报告需要使用COMPSTAT的现有数据,包括员工空缺、加班、康复计划、囚犯死亡、使用武力事件、囚犯上诉、行政隔离和违禁品查获等统计数据。

此外,报告还必须显示COMPSTAT目前未涵盖的信息,例如包含实际支出的总预算以及禁闭天数。

(a)CA 刑法 Code § 5055.5(a) 惩教与康复部部长应为各机构每季度开发一份如 (b) 和 (c) 分项所述的数据仪表板,并将这些报告发布在该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该部门应发布当前财政年度报告以及紧接前三个财政年度的各机构报告。该部门还应发布对当前或以前报告中不准确或不完整数据所做的更正。
(b)CA 刑法 Code § 5055.5(b) 每份报告应包括监狱长的简要履历,包括其是代理监狱长还是常任监狱长,以及监狱的简要描述,包括囚犯总数和级别。
(c)CA 刑法 Code § 5055.5(c) 每份报告应使用为各监狱已通过 COMPSTAT(计算机辅助统计)报告收集的以下信息创建,并应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以下指标:
(1)CA 刑法 Code § 5055.5(c)(1) 员工空缺、加班、病假和授权员工职位数量。
(2)CA 刑法 Code § 5055.5(c)(2) 康复计划,包括招生容量、实际招生人数以及文凭和GED(普通教育发展)完成率。
(3)CA 刑法 Code § 5055.5(c)(3) 死亡人数,具体说明他杀、自杀、意外死亡和预期死亡。
(4)CA 刑法 Code § 5055.5(c)(4) 使用武力事件数量。
(5)CA 刑法 Code § 5055.5(c)(5) 囚犯上诉数量,包括正在处理、逾期、驳回和维持的数量。
(6)CA 刑法 Code § 5055.5(c)(6) 处于行政隔离状态的囚犯数量。
(7)CA 刑法 Code § 5055.5(c)(7) 查获的违禁品总数,具体说明手机和毒品的数量。
(d)CA 刑法 Code § 5055.5(d) 每份报告还应包括以下目前未由 COMPSTAT 收集或显示的信息:
(1)CA 刑法 Code § 5055.5(d)(1) 总预算,包括实际支出。
(2)CA 刑法 Code § 5055.5(d)(2) 禁闭天数。

Section § 5056

Explanation

加州每个州立监狱都必须设立一个公民咨询委员会,但如果同一地区有多个监狱,一个委员会可以为所有监狱服务。监狱典狱长最多挑选15名成员,其中9名来自当地官员(如立法者和市议会)的提名。如果一个委员会服务多个监狱,这些监狱的典狱长必须合作任命成员。

委员会选举其主席,成员任期两年。如果出现空缺,由最初的任命机构填补。委员会至少每两个月开会一次,会议向公众开放,监狱典狱长每年至少参加四次会议。委员会可以视察监狱以帮助实现其目标,但不能获取敏感信息或涉及威胁安全的情况。

(a)CA 刑法 Code § 5056(a) 在该部门管辖下的各州立监狱应设一个公民咨询委员会,但位于同一城市或社区的所有监狱可由一个委员会服务。每个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15名,由该机构的典狱长任命,其中九名应从提交给典狱长的提名名单中任命,具体如下:
(1)CA 刑法 Code § 5056(a)(1) 两名人员,从监狱所在选区的众议员提交的提名中任命。
(2)CA 刑法 Code § 5056(a)(2) 两名人员,从监狱所在选区的参议员提交的提名中任命。
(3)CA 刑法 Code § 5056(a)(3) 两名人员,从机构所在城市或离机构最近的城市的市议会提交的提名中任命。
(4)CA 刑法 Code § 5056(a)(4) 两名人员,从机构所在县的县监事会提交的提名中任命。
(5)CA 刑法 Code § 5056(a)(5) 一名人员,从机构所在城市或离机构最近的城市的警察局长以及机构所在县的县治安官提交的提名中任命。
(b)CA 刑法 Code § 5056(b) 如果一个公民咨询委员会服务于多个监狱,由该委员会服务的每个监狱的典狱长应与由该委员会服务的其他监狱的典狱长合作,以任命委员会成员。
(c)CA 刑法 Code § 5056(c) 每个委员会应通过其成员的多数票选出自己的主席。所有成员的任期应为两年。如果因辞职、死亡或连续三次会议缺席而出现空缺,任命权人应在收到空缺已发生的书面通知后填补该空缺。
(d)CA 刑法 Code § 5056(d) 每个委员会应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或根据主席的召集,在履行委员会宗旨和职责所需时,可更频繁地召开会议。委员会会议应向公众开放。每个机构的典狱长应每年至少与委员会会面四次。
各机构的咨询委员会应有权视察监狱设施和人员,以促进本节的目标。
(e)CA 刑法 Code § 5056(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要求该部门披露可能威胁机构安全或周边社区安全的信息,且(d)款规定的视察权不应延伸至可能危及机构安全的情况。

Section § 505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承认,由于奇诺谷独立消防区内有两所州立监狱,因此需要制定特别立法。它为这些监狱的公民咨询委员会增加了一名额外成员。这名代表奇诺谷独立消防区的成员由消防区提名,并由监狱典狱长选定。

(a)CA 刑法 Code § 5056.1(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由于奇诺谷独立消防区服务区域内有两所隶属于惩教与康复部的州立机构——加州男子监狱和加州女子监狱,当地情况特殊,因此需要特别立法,以解决负责这些机构的公民咨询委员会需要增加一名代表奇诺谷独立消防区的成员的问题。
(b)CA 刑法 Code § 5056.1(b) 除了根据第5056条为加州男子监狱和加州女子监狱提供咨询的公民咨询委员会的指定成员外,还应增加一名代表奇诺谷独立消防区的成员,该成员由奇诺谷独立消防区提名,并由典狱长根据第5056条选定。

Section § 50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秘书为部门管辖下的所有机构和设施(包括监狱)建立一套会计和审计系统。该系统必须确保所有囚犯的资金和财产得到妥善追踪。

此外,部门收到的任何属于州的资金,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必须每月向审计长报告并存入州金库。

(a)CA 刑法 Code § 5057(a) 在不影响政府法典第13300条规定的财政部权力的情况下,秘书应为构成该部门的所有机构和设施(包括监狱)建立一套会计和审计系统,其形式应最能促进其运作,并可不时修改该系统。
(b)CA 刑法 Code § 5057(b) 该会计和审计系统应包括为妥善核算所有囚犯的资金和财产所必需的账目和记录。
(c)CA 刑法 Code § 5057(c)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部门收到的所有属于州的资金,应每月向审计长报告并存入州金库。

Section § 505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惩教署署长接受向州提供的物品或服务捐赠,前提是这些捐赠不附带非法或歧视性条件,不要求州政府花钱,并且被认为对州有利。

如果接受捐赠需要州政府花钱,那么就必须遵守另一项特定的政府程序(《政府法典》第11005条)。这项法律的目的是认可并鼓励对惩教系统,特别是对职业教育和惩教工业的贡献。署长被鼓励简化捐赠流程,以吸引更多捐赠者并保护州的利益。

(a)CA 刑法 Code § 5057.5(a)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1005条的规定,惩教署署长在审查并确定馈赠或捐赠不受非法或歧视性条件限制、不涉及州资金支出且接受该馈赠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后,可以接受向州提供的物品或服务的馈赠或捐赠。
(b)CA 刑法 Code § 5057.5(b) 尽管有(a)款的规定,接受任何涉及州资金支出的馈赠或捐赠应遵守《政府法典》第11005条的规定。
(c)CA 刑法 Code § 5057.5(c) 立法机关制定本条的意图是认可私人捐赠者在支持惩教系统以及发展我们监狱系统中有效的职业教育和惩教工业方面所能做出的重大贡献。考虑到这一目标,鼓励惩教署署长通过设计及时高效的审查程序,进一步发展当前的馈赠和捐赠制度,以鼓励捐赠者并保护州的利益。

Section § 505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监狱局长可以制定和修改监狱运营以及假释管理的规则,但某些特定情况除外。这些规则应易于公众理解,并且必须遵循关于如何公开的特定指导方针。例如,任何新规则必须在监狱的显著位置张贴,并在生效前至少20天与相关方共享。此外,还要求将这些规则汇编成册并向公众提供。

有些指导方针不被视为官方规章,例如仅适用于特定监狱的规则,但前提是它们符合某些标准。这包括出于安全原因保密的规则,或用于在新设或即将关闭的设施中安置囚犯的短期规则。对于这些情况,规则必须与囚犯和公众共享,除非法律规定可以保密。

(a)Copy CA 刑法 Code § 5058(a)
(1)Copy CA 刑法 Code § 5058(a)(1) 局长可以制定和修订监狱管理以及根据第1170条判刑人员的假释管理规章制度,但符合第2962条规定标准的人员除外。这些规章制度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颁布并备案,但本条以及第5058.1条至第5058.3条(含)另有规定的除外。所有规章制度在可行范围内,应以易于公众理解的语言表述。
(2)CA 刑法 Code § 5058(a)(2) 对于根据《加州法规》第一编第一条(a)款(5)项所定义的常规规章制定而备案的任何规章制度,其副本应在每个机构的显著位置张贴,并在其生效日期前不少于20天邮寄给所有提出请求的个人或组织。
(b)CA 刑法 Code § 5058(b) 局长应维护、公布并向公众提供一份根据本条以及第5058.1条至第5058.3条(含)颁布的规章制度汇编。
(c)CA 刑法 Code § 5058(c) 以下各项不被视为《政府法典》第11342.600条所定义的“规章”:
(1)CA 刑法 Code § 5058(c)(1) 局长发布的仅适用于特定监狱或其他惩教设施的规则,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CA 刑法 Code § 5058(c)(1)(A) 适用于全州监狱或其他惩教设施的所有规则均由局长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通过。
(B)CA 刑法 Code § 5058(c)(1)(B) 除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十部第五章第一章第一条(自第7923.600条起)规定不向公众披露的规则外,所有规则均应提供给适用于该规则的特定监狱或其他惩教设施内的所有囚犯,并提供给所有公众成员。
(2)CA 刑法 Code § 5058(c)(2) 在新监狱或其他惩教设施或其下属单位运营的前六个月内,或在计划关闭的监狱或其他惩教设施或其下属单位运营的最后六个月内,用于安置囚犯的短期标准,但这些标准须向公众提供,并且已根据《州行政手册》第6650条至第6670条(含)完成财政影响估算。
(3)CA 刑法 Code § 5058(c)(3) 局长发布的、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十部第五章第一章第一条(自第7923.600条起)规定不向公众披露的规则。

Section § 505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加州监狱系统中测试一项临时的“试点项目”,而无需经过通常漫长的法律审查程序。这类项目影响的囚犯人数不得超过总数的10%,无论是男性、女性还是男女混合囚犯。要符合条件,主管必须书面确认该项目值得这种特殊待遇,并提供项目描述和评估方法。所有相关文件必须向公众公开,并且必须完成财政影响估算。这些法规在备案后即可立即生效,并且除非通过正常程序延长,否则将在两年后自动失效。试点项目正式启动的日期是其首个相关法规备案的日期。

(a)CA 刑法 Code § 5058.1(a) 本节中,“试点项目”指为测试和评估项目有效性、开发新技术或收集信息而在临时和有限基础上实施的项目。
(b)CA 刑法 Code § 5058.1(b) 主任为实施立法授权或批准的试点项目或部门批准的试点项目而制定、修订或废止法规,可免于遵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刑法 Code § 5058.1(b)(1) 影响男性囚犯的试点项目不得超过全州男性囚犯总数的10%;影响女性囚犯的试点项目不得超过全州女性囚犯总数的10%;影响男性和女性囚犯的试点项目不得超过全州囚犯总数的10%。
(2)CA 刑法 Code § 5058.1(b)(2) 主任书面证明该法规适用于符合本节豁免条件的试点项目。该证明应包括对试点项目的描述以及部门将用于评估试点项目结果的方法。
(3)CA 刑法 Code § 5058.1(b)(3) 该证明和法规已提交行政法办公室备案,且法规已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一编第6条(b)款第(3)项(F)分项的规定通过公布方式向公众提供。
(4)CA 刑法 Code § 5058.1(b)(4) 已根据《州行政手册》第6650条至第6670条(含)的规定完成财政影响估算。
(c)CA 刑法 Code § 5058.1(c) 根据本节制定、修订或废止的法规,自提交州务卿备案之日起立即生效。
(d)CA 刑法 Code § 5058.1(d) 根据本节通过的法规在所实施的试点项目启动两年后依法废止,根据本节修订或废止的法规在所实施的试点项目启动两年后依法撤销,除非该法规的制定、修订或废止是主任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颁布的。就本款而言,试点项目自实施该项目的第一项法规变更提交州务卿备案之日起启动。

Section § 505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存在紧急需要采取行动以防止严重伤害(如受伤或死亡)时,绕过正常的政策制定规则。部门主任必须提供一份书面文件,解释迫在眉睫的危险以及为何需要迅速采取行动。在10个工作日内,此通知必须发送给要求获取更新的人员以及某些立法官员。然而,任何制定的政策仅在15天内有效,除非它成为紧急法规。这并不免除部门妥善管理州财政的责任。

(a)CA 刑法 Code § 5058.2(a) 《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部门行动或实施某项行动的政策,该行动或政策基于主任的认定,即存在采取紧急行动的迫切需要,且除非采取该行动,否则很可能导致严重伤害、疾病或死亡。该行动或实施该行动的政策可以采取,但须随后满足以下条件:
(1)CA 刑法 Code § 5058.2(a)(1) 应当发布书面形式的迫在眉睫危险认定,描述迫切需要以及为何必须采取特定行动来应对该迫切需要。
(2)CA 刑法 Code § 5058.2(a)(2) 迫在眉睫危险的书面认定应在10个工作日内邮寄给所有已向部门提交监管行动通知请求的人,以及众议院首席书记和参议院秘书,以便转交至适当的政策委员会。
(b)CA 刑法 Code § 5058.2(b) 根据迫在眉睫危险认定生效的任何政策,应在迫在眉睫危险书面认定之日起15个日历日后依法失效,除非根据第5058.3条向行政法办公室提交紧急法规。本节绝不免除部门遵守与州财政事务相关的其他法律规定。

Section § 5058.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部门在必要时如何制定或修改紧急规定。通常,法规的修改应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但本节允许更快地进行调整。如果局长认为这对部门的运作至关重要,他们可以免于提供紧急情况的证明。一旦决定,这些修改将生效160天。另一个办公室会进行快速审查,其中包括一个短暂的公众意见征询期。此程序旨在帮助部门迅速满足其独特的运营需求,避免通常的延误。

(a)CA 刑法 Code § 5058.3(a) 局长紧急通过、修订或废止法规,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部分第3.5章(始于第11340条)的规定进行,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刑法 Code § 5058.3(a)(1)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1346.1条(e)款的规定,紧急通过、修订或废止法规的初始生效期应为160天。
(2)CA 刑法 Code § 5058.3(a)(2)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1346.1条(b)款的规定,如果局长以书面声明形式向行政法办公室证明部门的运营需求要求紧急通过、修订或废止该法规,则无需证明存在紧急情况即可通过、修订或废止紧急法规。该书面声明应包括对基本事实的描述以及对使用紧急规章制定程序的运营需求的解释。本款提供了根据《政府法典》第11346.1条(b)款提交紧急情况声明的替代方案。它不排除提交紧急情况声明。本款仅适用于紧急法规的首次通过和一次重新通过。
(3)CA 刑法 Code § 5058.3(a)(3)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1349.6条(b)款的规定,根据第 (2) 款通过、修订或废止的法规应在提交后20个日历日内由行政法办公室进行审查。在进行审查时,行政法办公室应在审查期的前10个日历日内接受并考虑公众意见。行政法办公室收到的任何意见副本应提供给该部门。
(4)CA 刑法 Code § 5058.3(a)(4) 根据(a)款第 (2) 项通过的法规不受《政府法典》第11346.1条(a)款第 (2) 项要求的约束。
(b)CA 刑法 Code § 5058.3(b) 立法机关授权本条偏离《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部分第3.5章(始于第11340条)的要求和程序,旨在授权该部门根据其独特的运营情况,加快行使其执行法规的权力。

Section § 5058.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部门主管必须制定并使用一份纪律指南,以在全州范围内一致处理员工不当行为。该指南必须考虑不同情况,例如加重或减轻情节,以根据过去的法院判决设定公平的惩罚。此外,必须制定行为准则并与所有员工共享,且应在张贴员工通知的地方展示。

部门应告知举报政府不当行为的员工可获得的支援服务。每年,所有员工都必须通过电子方式收到关于行为准则、举报不当行为的义务、如何举报、配合调查的义务以及反报复保护的更新信息。

(a)CA 刑法 Code § 5058.4(a) 局长应负责制定并实施一份纪律处分矩阵,其中包含适用于所有部门员工的违规行为及相关惩罚,以确保全州范围内的告知和一致性。该纪律处分矩阵应考虑加重和减轻情节,以对被指控的不当行为设定公正适当的惩罚,正如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在 Skelly v. State Personnel Board (1975) 15 Cal.3d 194 案中所要求的那样。加重或减轻情节的存在可能导致施加比纪律处分矩阵原定惩罚更重或更轻的惩罚。
(b)CA 刑法 Code § 5058.4(b) 局长应为部门所有员工制定行为准则。
(c)CA 刑法 Code § 5058.4(c) 局长应确保已举报不当政府活动并向部门请求服务的员工,获知可向其提供的服务。
(d)CA 刑法 Code § 5058.4(d) 部门应在存放员工通知的地点张贴行为准则。自2005年7月1日起,以及此后每年,部门应通过电子邮件向其已获授权访问电子邮件的员工发送以下内容:
(1)CA 刑法 Code § 5058.4(d)(1) 有关行为准则的信息。
(2)CA 刑法 Code § 5058.4(d)(2) 举报不当行为的义务。
(3)CA 刑法 Code § 5058.4(d)(3) 如何举报不当行为。
(4)CA 刑法 Code § 5058.4(d)(4) 在调查期间充分合作的义务。
(5)CA 刑法 Code § 5058.4(d)(5) 反报复的保证。

Section § 5058.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与惩教部合作的医生,包括精神科医生和心理学家,提供额外的精神健康服务。这些服务包括检查精神障碍、评估囚犯是否适合参加听证会、评估临时拘留期间的假释犯,以及决定假释是否应包含精神健康治疗。他们还可以提供其他符合其专业执照的必要服务。

除了根据第 5068 和 5079 条由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包括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学家提供的服务之外,受雇于惩教部或与惩教部签订合同提供精神健康服务的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包括精神科医生和心理学家)还可以提供以下医学上或心理上必要的服务:精神障碍的初步筛查;确定囚犯参与分类听证会的精神能力;临时拘留期间对假释犯的评估;确定精神健康治疗是否应作为假释条件;以及其他可能需要且与其执业许可相符的服务。

Section § 5058.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惩教局局长发出传票。传票是一种法律文件,要求某人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发出传票的权力是依据加州《政府法典》中其他部分的规定。此外,惩教局还负责制定关于如何签发这些传票的具体政策和指导方针。

Section § 505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允许囚犯与他们的律师进行私人电话通话,这些通话被称为保密通话。这些通话每月一次,每宗案件至少持续30分钟,除非囚犯或律师要求更短的时间。

保密通话旨在成为囚犯与其律师之间的私人对话。

(a)CA 刑法 Code § 5058.7(a) 部门应批准律师与被其代理的囚犯进行保密通话的请求。经批准的保密通话应至少持续30分钟,每月一次,每名囚犯,每宗案件,除非囚犯或律师要求更短的时间。
(b)CA 刑法 Code § 5058.7(b) 就本节而言,“保密通话”指囚犯与其律师之间,囚犯和律师双方均意图保密的电话通话。

Section § 50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交通部将继续拥有对公路营地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它明确指出,本法律章节的任何内容都不会改变交通部的这些权力,这些权力在法律的其他部分有详细说明。

Section § 5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惩教署署长帮助那些出狱的人,通过为他们找工作、提供工具或其他必要的支持。他们可以为此目的雇用工作人员,并提供署长认为合适的其他类型的援助。如果人们偿还他们收到的任何现金援助,偿还款项将计入偿还当年的预算。

Section § 50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一个人在惩教局局长管辖的州立机构中死亡,且其家人或法定代表在10天内未认领遗体或遗物时会发生什么。遗体将在10天后火化或土葬,除非家人明确拒绝认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免除等待期。

如果死者留有遗嘱,局长必须在30天内将其送交法院书记官。任何金钱或个人财产将为潜在的继承人或权益继承人保管一年。

一年后,未认领的钱款将进入无主财产基金,而个人物品则根据其价值和可售性,或归档、或拍卖、或销毁。出售所得款项也将进入无主财产基金,除非它们没有内在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可能会被销毁或送交州财政库。

凡是任何被羁押在受惩教局局长管辖的任何州立机构中的人员死亡,且死者囚犯的近亲属或合法指定代表未向局长或其指定人员提出认领死者遗体的要求或主张,局长应在囚犯死亡后不少于10个日历日内通过火化或土葬处理遗体。如果收到确认信息,表明囚犯的近亲属或合法指定代表拒绝认领遗体,局长或其指定人员可以放弃处理死者遗体的10天等待期。如果该人员的任何个人资金或财产仍由惩教局局长保管或占有,该资金应用于支付其火化或土葬费用及相关收费,金额不得超过这些费用和收费。如果资金或财产的所有人或其合法指定代表未向局长提出要求或主张,局长应按以下方式持有和处置这些资金或财产:
(a)CA 刑法 Code § 5061(a) 如果死者留有遗嘱,局长应在死者死亡之日起30天内,将遗嘱递交给对遗产拥有管辖权的州高等法院书记官。如果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局长应按照本节规定向其发出关于遗嘱递交的书面通知。
(b)CA 刑法 Code § 5061(b) 死者仍由局长保管或占有的所有金钱或其他个人财产,应由局长自死者死亡之日起保管一年,以利于该死者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继承人。
(c)CA 刑法 Code § 5061(c) 一年期满后,仍由局长保管或占有的任何未认领金钱,应由局长递交给州财政部长,存入《民事诉讼法典》第三编第十章第六节第一条(自第1440条起)项下的无主财产基金。
(d)CA 刑法 Code § 5061(d) 一年期满后,死者所有除现金以外的、仍由局长保管或占有的未认领个人财产和文件,应按以下方式处置:
(1)CA 刑法 Code § 5061(d)(1) 所有契约、合同或转让书应由局长提交给死者羁押所在县的公共管理人。
(2)CA 刑法 Code § 5061(d)(2) 所有其他个人财产应由局长通过公开拍卖或密封投标方式出售,出售所得款项应由局长以本节规定处理死者未认领金钱的相同方式递交给州财政部长。如果局长认为这样做是权宜之计,他或她可以累积数名死者的财产,并以他或她可能确定的批次出售这些财产,前提是他或她对每位死者在所得款项中的份额作出确定。
(3)CA 刑法 Code § 5061(d)(3) 如果死者的任何个人财产无法通过公开拍卖或密封投标方式出售,或者其没有内在价值,或者其价值不足以证明将该财产存入州财政库是合理的,局长可以命令将其销毁。
(4)CA 刑法 Code § 5061(d)(4) 所有其他未按第(1)、(2)或(3)款规定处置的死者未认领个人财产,应由局长递交给审计长,存入《民事诉讼法典》第三编第十章第六节第一条(自第1440条起)项下的州财政库。

Section § 5062

Explanation

当加州州立监狱的某人——无论是越狱、获释还是假释——离开后,如果他们的个人资金或财产仍由监狱管理部门持有,且无人认领,局长会保管这些物品三年。三年后,无人认领的资金和无形物品(如银行账户或股票)将进入法律程序处理。

一年后,任何契约、合同或转让书将送交该人员被羁押地县的公共管理人。其他有形个人物品将通过拍卖或投标方式出售,所得款项将根据法律规定处理。

如果某件物品无法出售或没有价值,局长可以决定销毁它。

凡受惩教局局长管辖的任何州立机构中的任何被羁押人员越狱、获释或假释,且该人员的任何个人资金或财产仍由惩教局局长持有,并且该资金或财产的所有人或其合法指定代表未向局长提出要求,则该人员的所有资金和其他无形个人财产(契约、合同或转让书除外),仍由局长保管或占有的,应由其自越狱、获释或假释之日起保管三年,以利于该人员或其权益继承人。
三年期满后,任何仍由局长保管或占有的无人认领的资金和其他无形个人财产(契约、合同或转让书除外),应受《民事诉讼法典》第三编第十章第七章第1条(第1500条起)的管辖。
自越狱、获释或假释之日起一年期满后:
(a)CA 刑法 Code § 5062(a) 所有契约、合同或转让书应由局长提交给该人员羁押地县的公共管理人。
(b)CA 刑法 Code § 5062(b) 所有除资金以外的有形个人财产,仍由其保管或占有的无人认领的,应由局长通过公开拍卖或密封投标方式出售,销售所得应由其根据第5008条以及《民事诉讼法典》第三编第十章第七章第1条(第1500条起)的规定持有。如果局长认为适宜,可以累积多名囚犯的财产,并可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分批出售财产,但前提是其须确定每名囚犯的所得份额。
如果本条所涵盖的任何有形个人财产无法通过公开拍卖或密封投标方式出售,或者其没有内在价值,或者其价值不足以证明局长保留该财产以便日后通过公开拍卖或密封投标方式出售的合理性,局长可以命令销毁该财产。

Section § 506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任何个人财产、金钱或文件被移交给州政府官员、出售或销毁之前,必须在处置发生的地点公开张贴一份通知。这份通知必须在采取任何行动前至少30天展示。此外,通知副本必须在拟议行动前30天邮寄至财产所有者或已故所有者的最后已知地址。通知无需逐一详细列出每件物品。

Section § 50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当金钱或个人物品被移交给州司库或审计长时,必须提供一份详细清单。这份清单必须描述这些物品,并包含所有者或已故所有者的最后已知地址信息。

Section § 5065

Explanation

如果个人财产已根据特定条款规定的规则合法销毁,您不能就该财产的损失起诉州政府或其官员。

任何个人财产按照第 (5061) 条或第 (5062) 条的规定被销毁后,任何个人不得就该财产对州或其任何官员提起诉讼。

Section § 506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与被定罪的罪犯达成协议购买其犯罪故事的人,都必须通知加州惩教与康复部。这适用于罪犯因另一法律中列出的某些严重罪行而被定罪,并且该罪犯有可能因该罪行面临民事诉讼的情况。

一旦收到通知,惩教官员必须在90天内,如果受害人或其家人曾要求获得此类更新,则努力告知犯罪受害人或其家人有关该合同的存在。这里所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兄弟姐妹等近亲。

(a)CA 刑法 Code § 5065.5(a) 与刑事罪犯签订合同出售其被定罪的犯罪故事的个人或实体,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应通知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告知双方已就出售该罪犯的故事签订合同:
(1)CA 刑法 Code § 5065.5(a)(1) 该罪犯的定罪涉及第1192.7条(c)款中规定的任何罪行,但非预谋故意杀人罪除外,即(1)、(2)、(3)、(4)、(5)、(6)、(7)、(9)、(16)、(17)、(20)、(22)、(25)、(34)或(35)项。
(2)CA 刑法 Code § 5065.5(a)(2) 《民事诉讼法典》第340.3条(b)款不排除对该刑事罪犯提起民事诉讼。
(b)CA 刑法 Code § 5065.5(b) 在收到通知后90天内,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应通知受害人,或者如果无法合理通知受害人,则通知已要求获得本条所述合同存在通知的受害人直系亲属成员。
(c)CA 刑法 Code § 5065.5(c) 就本条而言,“受害人直系亲属成员”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或祖父母。

Section § 50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惩教署署长扩大当前的监狱监察员计划,以便在所有州立监狱中都有监察员,并特别侧重于最高安全级别的设施。

惩教署署长应扩大现有的监狱申诉专员计划,以确保申诉专员在全州监狱系统中的全面部署,并特别侧重于最高安全级别监狱。

Section § 5068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如何处理被监禁人员的评估和安置。新入狱者会根据其社区和家庭联系以及其他个人因素进行评估,以帮助其康复。在合理的情况下,囚犯应被安置在靠近其家人的地方,特别是如果他们有未成年子女,以促进家庭联系。子女居住地的变化可以促使对住宿安排进行重新审查。法律还规定,对于被判不定期刑罚的囚犯,在考虑假释前需要进行精神病学评估,并且假释听证委员会在囚犯获释前会收到一份关于囚犯的报告。

(a)CA 刑法 Code § 5068(a)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刑法 Code § 5068(a)(1) “被监禁人员的住所”是指被监禁人员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在被判入狱时或在审查被监禁人员的分类或住宿安排时居住的地方。
(2)CA 刑法 Code § 5068(a)(2) “合理”包括考虑被监禁人员和机构的安全。
(3)CA 刑法 Code § 5068(a)(3) “重新分配”是指将被监禁人员的住宿安排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另一个机构。
(b)Copy CA 刑法 Code § 5068(b)
(1)Copy CA 刑法 Code § 5068(b)(1) 惩教与康复部部长应评估新被判入州立监狱的人员。评估应包括调查该人员生活的所有相关情况,包括是否存在任何牢固的社区和家庭联系(维持这些联系可能有助于该人员的康复),以及导致该人员被判入狱的违法行为的起因。
(2)CA 刑法 Code § 5068(b)(2) 可以重新评估被监禁人员的安置,以确定现有命令和处置是否应修改或继续有效,包括但不限于,(c)款(2)项(A)分项所述的子女是否已搬迁到距离其他合适机构显著更近的地方。
(c)Copy CA 刑法 Code § 5068(c)
(1)Copy CA 刑法 Code § 5068(c)(1) 部长应根据(b)款所述的评估对被监禁人员进行分类,并在合理的情况下,部长应将被监禁人员分配或重新分配到安全级别和性别人口适当且最接近被监禁人员住所的机构,除非其他分类因素使该安置不合理。
(2)Copy CA 刑法 Code § 5068(c)(2)
(A)Copy CA 刑法 Code § 5068(c)(2)(A) 如果被监禁人员与一名未满18岁的子女存在亲子关系(如《家庭法典》第12编第3部分第2章(自第7610条起)所述),或者是《家庭法典》第17550条所定义的监护人或亲属照护者,部长应将该人员安置在最接近其子女主要居住地的惩教机构或设施中,前提是该安置是合适且适当的,将有助于增加该人员与其子女之间的联系,并且被监禁的父母同意该安置。
(B)CA 刑法 Code § 5068(c)(2)(A)(B) 当被监禁人员子女的主要居住地发生变化(该居住地是该人员住宿安排的依据)时,被监禁人员可以请求审查其住宿安排。
(C)CA 刑法 Code § 5068(c)(2)(A)(C) 如果被监禁人员有不止一名未满18岁的子女,部门应为每个子女单独作出决定。
(d)CA 刑法 Code § 5068(d) 当根据第1168条(b)款被判处不定期刑罚的被监禁人员的诊断研究表明需要进行精神病学或心理学评估时,部长应在被监禁人员获释前,为假释听证委员会准备一份精神病学或心理学报告。该报告应由在本州执业的精神病医生或心理学家准备。
(e)CA 刑法 Code § 5068(e) 在根据第1168条(b)款被判入狱的被监禁人员获释前,部长应向假释听证委员会提供一份关于该被监禁人员的书面评估。

Section § 506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谁有资格在加州的州惩教系统提供心理健康服务。通常,服务提供者必须持有特定的执照,例如医生、心理学家或其他持牌健康专业人员。但是,对于在特定日期之前开始工作的某些员工,或者在监督下为获得执照积累经验的人员,存在例外情况。例如,1985年之前受雇的心理学家,或1989年之前受雇的督导人员,可以继续工作而无需新的执照。该法律还允许为正在努力获得执照的人员提供临时豁免,但这些豁免有时间限制,并取决于是否获得了必要的经验。在某些困难情况下,如自然灾害或严重疾病,豁免可以延长。最后,对于从加州以外招聘的人员,法律规定他们有一年的时间来获得执照,前提是他们及时满足考试要求。

(a)CA 刑法 Code § 5068.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但(b)和(c)款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受雇或签约在本州提供诊断、治疗或其他心理健康服务的人员,或在本州惩教系统内监督或提供这些服务的咨询的人员,必须是经本州许可执业的内外科医生、心理学家或其他健康或心理健康专业人员。
(b)CA 刑法 Code § 5068.5(b) 尽管有第5068条规定,以下人员免除(a)款的要求,只要他们继续在同一类别和同一部门就业:
(1)CA 刑法 Code § 5068.5(b)(1) 1985年1月1日受雇为心理学家提供诊断或治疗服务的人员,包括经批准休假的人员,但不包括间歇性人员。
(2)CA 刑法 Code § 5068.5(b)(2) 1989年1月1日受雇监督或提供诊断或治疗服务咨询的人员,包括经批准休假的人员,但不包括间歇性人员。
(c)Copy CA 刑法 Code § 5068.5(c)
(1)Copy CA 刑法 Code § 5068.5(c)(1) (A) 秘书可豁免(a)款的要求,仅适用于从事心理学、临床社会工作、婚姻与家庭治疗或专业临床咨询行业的人员,且正在本州为获得这些专业的执业许可积累合格经验的人员。在部门运营的持牌医疗机构工作的提供者,还应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77条获得豁免。
(B)CA 刑法 Code § 5068.5(c)(1)(B) 就本款而言,“合格经验”是指符合《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部第6.6章(始于第2900条)、第13章(始于第4980条)、第14章(始于第4991条)或第16章(始于第4999.10条)要求的经验。
(2)CA 刑法 Code § 5068.5(c)(2) 根据本款授予的豁免,自在本州开始从事包含合格经验的职位之日起不得超过四年,届时必须已获得执业许可,否则应终止雇佣,但执业许可豁免可延长一年,基于部门根据(d)款确定的情有可原的情况。对于受雇为非全职心理学家、临床社会工作者、婚姻与家庭治疗师或专业临床咨询师的人员,执业许可豁免可根据兼职就业的程度延长额外年限,只要该人员在服务中没有中断,但在任何情况下,心理学家的执业许可豁免不得超过五年,临床社会工作者、婚姻与家庭治疗师或专业临床咨询师的执业许可豁免不得超过六年。然而,此豁免期限限制不适用于在经认可的大学、学院或专业学校注册的社会工作、社会福利或社会科学博士学位的在读候选人,但这些限制将在完成该培训后适用。
(3)CA 刑法 Code § 5068.5(c)(3) 根据本款授予的豁免仅限于获得执业许可所需的范围,但从本州以外招聘的、经验足以获得执业考试资格的人员,仍应自其在加州受雇之日起一年内获得执业许可,届时必须已获得执业许可,否则应终止雇佣,但员工应在受雇之日后尽早参加执业考试,如果员工届时未能通过考试,员工应有第二次机会参加下一次可能的考试,但须遵守一年期限。
(d)CA 刑法 Code § 5068.5(d) 如果存在以下任何情有可原的情况,部门应根据(c)款批准执业许可豁免的延期请求:
(1)CA 刑法 Code § 5068.5(d)(1) 请求延期的人员最近经历了可能损害其获得执业考试资格和通过考试能力的灾难性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困难;该人员的严重和长期疾病;子女、配偶或父母的严重和长期疾病或死亡;或其他压力情况。
(2)CA 刑法 Code § 5068.5(d)(2) 请求延期的人员在说或写英语方面存在困难,或存在其他文化和民族因素,严重影响该人员获得执业考试资格和通过考试的能力。

Section § 50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帮助州监狱中受伤的囚犯在获释后重新就业。工业事故司负责制定程序,筛选出可以从康复服务中受益的囚犯。州康复部将协助设计和监督这些计划。对于残疾持续超过28天的囚犯,他们将被告知可用的服务。启动这些康复计划是主管的职责,囚犯必须予以配合。目标是通过必要的医疗和职业支持,帮助囚犯恢复到合适的工作岗位,同时不影响他们的工人赔偿福利。

(a)CA 刑法 Code § 5069(a) 工业事故司行政主管应制定程序,用于筛选和有序转介州立监狱或惩教机构中可能受益于康复服务并在获释后重新培训以从事其他职位的受伤囚犯。州康复部应合作设计和监督针对残疾囚犯的康复计划成果。本节的主要目的是康复受伤囚犯,以便他们在获释后能够从事合适且有报酬的工作。
(b)CA 刑法 Code § 5069(b) 对于持续残疾28天及以上的案件,主管应通知受伤囚犯康复服务的可用性。此类通知的副本应转交州康复部。
(c)CA 刑法 Code § 5069(c) 康复计划的启动应由主管负责。
(d)CA 刑法 Code § 5069(d) 康复计划确立后,受伤囚犯应配合执行。
(e)CA 刑法 Code § 5069(e) 受伤囚犯应获得合理必要的医疗和职业康复服务,以使其恢复到合适的工作岗位。
(f)CA 刑法 Code § 5069(f) 受伤囚犯的康复福利是一项额外福利,不得转换为或替代其可获得的任何工人赔偿福利。

Section § 50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囚犯的性别不应阻止惩教署署长将他们安置在为异性囚犯设立的监狱中的教育或职业培训项目中。

Section § 50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监狱囚犯从事能够接触到他人个人信息的工作,例如地址、社会安全号码和银行账户信息。这是为了保护监狱外个人的隐私和安全。

如果任何囚犯确实接触到个人信息,他们必须告知提供信息的人其囚犯身份。

然而,如果囚犯的工作只是偶然接触到个人信息,则本法律不适用。

(a)CA 刑法 Code § 5071(a) 惩教与康复部部长不得指派任何监狱囚犯从事能够接触到私人个人信息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地址;电话号码;医疗保险、纳税人、学校或雇员身份识别号码;母亲的娘家姓;活期存款账户、借记卡、信用卡、储蓄账户或支票账户号码、个人识别码(PIN)或密码;社会安全号码;工作地点;出生日期;州或政府颁发的驾驶执照或身份识别号码;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分配的号码;政府护照号码;独特的生物识别数据,例如指纹、面部扫描识别码、声纹、视网膜或虹膜图像,或其他类似识别码;独特的电子识别号码;地址或路由代码;以及电信识别信息或访问设备。
(b)CA 刑法 Code § 5071(b) 任何作为监狱囚犯并能够接触到任何个人信息的人,在从任何人处获取任何个人信息之前,应披露其为监狱囚犯的身份。
(c)CA 刑法 Code § 5071(c) 本节不适用于在就业项目或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囚犯,在这些地方可能偶然接触到个人信息。

Section § 507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与联邦项目(如医疗补助Medi-Cal)协调,为向囚犯提供的医院服务争取财政支持。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争取联邦资金参与这些服务,否则这些服务将给州财政带来负担。它建立了识别符合条件的囚犯、提交联邦报销申请以及在州政府部门和各县之间进行协调的流程。

符合医疗补助(Medi-Cal)资格的囚犯将通过此计划获得医院账单报销,而符合低收入健康计划(LIHP)资格的囚犯将通过县级系统处理。该法律还确保费用得到适当分摊,并且各县不会因此安排而承受财政负担。最后,它还包括保护和报销参与县的措施,并概述了如果联邦参与受到影响将如何处理。

(a)CA 刑法 Code § 507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惩教与康复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以制定一个流程,以最大限度地争取联邦财政参与,用于向那些如果不是囚犯身份,则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九编第三部分(自第14000条起)第七章或第九编第三点六部分(自第15909条起)的低收入健康计划(LIHP)有资格获得医疗补助(Medi-Cal)的个人提供的急性住院医院服务。
(b)CA 刑法 Code § 5072(b) 对于已加入医疗补助(Medi-Cal)的囚犯所获得的急性住院医院服务,联邦报销应通过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进行;对于未加入医疗补助(Medi-Cal)但有资格获得低收入健康计划(LIHP)的囚犯所获得的急性住院医院服务,联邦报销应通过县级低收入健康计划(LIHP)进行。
(c)Copy CA 刑法 Code § 5072(c)
(1)Copy CA 刑法 Code § 5072(c)(1) 惩教与康复部部长应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合作,制定一个流程,以申请联邦财政参与,并向惩教与康复部报销根据本条规定向囚犯提供的急性住院医院服务中可允许的医疗补助(Medicaid)成本的联邦份额,以及为支持这些服务而产生的任何行政费用。
(2)CA 刑法 Code § 5072(c)(2) 公立或社区医院应向惩教与康复部开具发票,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报销费率,或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根据第5023.5条规定的费率,获得急性住院医院服务的报销。惩教与康复部应根据本条规定,向公立或社区医院报销向囚犯提供的急性住院医院服务。对于根据本条规定有资格获得医疗补助(Medi-Cal)的个人,惩教与康复部应向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提交季度发票,以按照医疗补助(Medi-Cal)的急性住院医院服务费率申请联邦参与。对于低收入健康计划(LIHP)的参保人员,惩教与康复部应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053.7条向其最后合法居住地县提交季度发票。该县应将发票提交给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以根据本条规定、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053.7条以及根据(b)款中制定的流程,为根据本条规定获得资格的个人所获得的急性住院医院服务申请联邦财政参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按照惩教与康复部支付的费率,为低收入健康计划(LIHP)参保囚犯的符合条件的服务申请联邦参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和各县应将收到的联邦参与资金汇给惩教与康复部,用于支付根据本条规定允许的、因提供急性住院医院服务而产生的可允许费用。
(3)CA 刑法 Code § 5072(c)(3) 县级低收入健康计划(LIHP)不应因根据本条规定提供服务而产生任何额外的县级资金净支出。
(4)CA 刑法 Code § 5072(c)(4) 惩教与康复部应向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和各县报销未由联邦政府报销的行政费用。
(5)CA 刑法 Code § 5072(c)(5) 惩教与康复部应向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报销因本条实施而产生的任何诉讼费用,以及因此需要退还给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Centers for Medicare and Medicaid Services)的任何不予报销款项。
(d)Copy CA 刑法 Code § 5072(d)
(1)Copy CA 刑法 Code § 5072(d)(1) 对于根据部长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的指示实施本条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索赔、要求、责任、诉讼费用、判决或义务,州政府应赔偿并使运营低收入健康计划(LIHP)的参与实体(包括所有县)以及以联盟形式参与低收入健康计划(LIHP)的所有县免受损害。
(2)CA 刑法 Code § 5072(d)(2)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酌情要求某个县,作为参与低收入健康计划(LIHP)的条件,如果该县是囚犯的最后合法居住地县,则将其符合条件的囚犯纳入其低收入健康计划(LIHP)。
(3)CA 刑法 Code § 5072(d)(3) 如果因根据州的政策、指示和要求实施本条而采取联邦行动,导致任何不予报销或延期支付,州政府应使县级低收入健康计划(LIHP)免受损害。
(e)Copy CA 刑法 Code § 5072(e)
(1)Copy CA 刑法 Code § 5072(e)(1) 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应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合作,制定一个流程,以协助根据本节以及《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053.7节可能符合Medi-Cal或LIHP资格的个人确定其资格。
(2)CA 刑法 Code § 5072(e)(2) 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应酌情协助囚犯填写Medi-Cal或LIHP申请,并应将该申请转交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进行处理。
(3)CA 刑法 Code § 5072(e)(3) 尽管有任何其他州法律规定,且仅在联邦法律允许且有联邦财政参与的情况下,为执行本节之有限目的,该部门或其指定人员有权代表囚犯行事,以申请或确定Medi-Cal或LIHP资格。
(f)Copy CA 刑法 Code § 5072(f)
(1)Copy CA 刑法 Code § 5072(f)(1) 本节不限制或限定已从拘留或监禁中释放且现居住在参与LIHP的县的假释犯获得任何服务的资格,也不改变县级对这些服务支付的责任。如果该假释犯符合该县LIHP的其他资格,LIHP应为该假释犯办理登记。
(2)CA 刑法 Code § 5072(f)(2) 尽管有(1)项的规定,经州选择,对于已从拘留或监禁中释放且现居住在参与LIHP的县的已登记假释犯,LIHP应向提供者报销原本应由州负责提供的服务。这些医疗服务的支付,包括州和联邦的报销份额,应作为(c)款(1)项所述报销流程的一部分。
(3)CA 刑法 Code § 5072(f)(3) 根据本款将个人纳入LIHP应受《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5910节(h)款所述的任何登记限制的约束。
(g)CA 刑法 Code § 5072(g) 该部门应对LIHP负责,承担根据本节向囚犯提供的急性住院医院服务所产生的任何报销的非联邦份额。
(h)CA 刑法 Code § 5072(h) 根据本节的报销应限于联邦社会保障法案第十九篇允许联邦财政参与的急性住院医院服务。
(i)CA 刑法 Code § 5072(i) 如果任何州或联邦法院作出未上诉的最终司法裁定,或上诉管辖法院作出未进一步上诉的最终裁定,在任何一方的任何诉讼中,或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管理员作出最终决定,限制或影响该部门选择用于向囚犯提供住院医院服务的医院的权力,则本节不具有任何效力。
(j)CA 刑法 Code § 5072(j)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节的实施将为资助向囚犯提供的急性住院医院服务以及任何相关的行政费用带来州普通基金的节省。
(k)CA 刑法 Code § 5072(k) 根据本节为Medi-Cal或LIHP签订的任何协议,以提供(c)款所述的急性住院医院服务和行政开支的报销,不应受《公共合同法典》第2部(第10100节起)第2章的约束。
(l)CA 刑法 Code § 5072(l) 本节应以符合联邦医疗补助法律法规的方式实施。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应寻求实施本节所需的任何联邦批准。本节仅当且仅在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时实施,且仅在现有联邦财政参与水平未受到其他损害的情况下实施。
(m)CA 刑法 Code § 5072(m) 如果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认定现有联邦财政参与水平受到损害,本节将不再实施。
(n)CA 刑法 Code § 5072(n)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章第3.5节(第11340节起)的规定,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以不采取任何进一步的监管行动,通过全县函件、提供者公告、机构函件或类似指示来实施本节。
(o)CA 刑法 Code § 5072(o)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刑法 Code § 5072(o)(1) “最后合法居住县”一词指囚犯在导致其被定罪并监禁在州监狱设施的逮捕时所居住的县。
(2)CA 刑法 Code § 5072(o)(2) “囚犯”一词指非自愿居住在由该部门直接或间接运营、管理或监管的州立监狱设施中的成年人。
(3)CA 刑法 Code § 5072(o)(3) 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C01-1351 TEH号案件(Plata 诉 Schwarzenegger)中设立的接管期内,本节中提及的“秘书”应指在该诉讼中任命的接管人,该接管人应执行本节中原本属于秘书职责范围内的部分。

Section § 50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当囚犯在监狱、州立医院和县级机构等设施之间转移时,必须共享其心理健康记录。这些记录应尽可能通过电子方式共享,并且必须在转移时或转移后的七天内共享,除非囚犯被转移到州立医院,在这种情况下,记录需要在转移之前或转移时提供。

心理健康记录,包括评估、治疗日期、事件报告和药物清单,对于评估和持续囚犯的心理健康治疗至关重要。

所有信息共享都必须遵守像HIPAA这样的隐私法以及其他州和联邦的保密规定,以保护囚犯数据。

(a)CA 刑法 Code § 5073(a) 当囚犯的管辖权从惩教与康复部、州立医院部以及负责照管囚犯的县级机构之间或相互之间转移时,这些机构应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电子传输方式,披露任何在移交机构羁押期间接受过心理健康服务的被转移囚犯的心理健康记录。心理健康记录应在移交时或在羁押移交后的七天内披露,但当此人被转移到州立医院时,记录应在转移之前或转移时提供。
(b)CA 刑法 Code § 5073(b) 县级惩教机构、县级医疗机构、州级惩教机构、州立医院或州指定心理健康服务提供者之间应披露心理健康记录,以确保有足够的心理健康病史可用于满足第2962条关于囚犯评估的要求,并确保在这些机构之间转移的囚犯心理健康治疗的连续性。
(c)CA 刑法 Code § 5073(c) 就本节而言,“心理健康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刑法 Code § 5073(c)(1) 临床医生评估、接触记录和进展记录。
(2)CA 刑法 Code § 5073(c)(2) 心理健康治疗和服务的日期。
(3)CA 刑法 Code § 5073(c)(3) 事件报告。
(4)CA 刑法 Code § 5073(c)(4) 囚犯的医疗状况和药物清单。
(5)CA 刑法 Code § 5073(c)(5) 精神科医生评估、接触记录和进展记录。
(6)CA 刑法 Code § 5073(c)(6) 自杀监护、心理健康危机或替代住宿安置记录。
(d)CA 刑法 Code § 5073(d) 根据本节进行的所有传输应遵守《医疗信息保密法》(《民法典》第1部第2.6部分(第56条起))、《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6部第1部分第1章(第123100条起)、1977年《信息实践法》(《民法典》第3部第4部分第1.8章第1章(第1798条起))、1996年联邦《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HIPAA)(公法104-191)、联邦《经济与临床健康信息技术法案》(HITECH)(公法111-005),以及《联邦法规法典》第45篇第160和164部分中相关的隐私和安全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