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立惩教系统管理康复项目提供者
Section § 7460
本节解释了与允许非营利组织人员或志愿者进入加利福尼亚州立监狱相关的某些术语的含义。它定义了这些项目提供者可以获得的各种进入监狱的许可类型,例如允许一整年的“年度许可”、允许最多三天的“短期许可”,以及允许定期访问多个监狱的“全州项目提供者许可”。它还详细说明了什么是“项目提供者身份识别卡”,并解释说“担保人”是监狱内护送这些提供者的惩教人员。
Section § 7461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从机构获得短期许可的流程。部门将为此流程提供专用表格,机构不得使用任何额外的自有表格。短期许可申请人无需接受指纹背景调查。项目提供者可以获得的短期许可数量没有限制。最后,申请人将在规定时限内收到其许可是否获批的通知。
Section § 7462
本法律概述了项目提供者从部门获得年度许可的程序,这可能与在特定机构工作有关。部门发放标准化许可文件包,其中包含必须普遍使用且不得由个别机构更改的批准表格。
项目提供者必须完成此文件包,通过认可的表格接受传染病检测,并接受与许可流程同时启动的基于指纹的背景调查。如果指纹已存档,则无需重新提交。
许可必须每年更新,项目提供者需要持有身份卡或有担保人。提供者可以持有的许可数量没有上限,部门必须在30天内通知申请人许可决定,并更新因等待司法部信息而造成的任何延误情况。
Section § 7463
这项法律确保项目提供者可以在不同机构使用一套标准化的身份卡申请表格,而无需为每个机构填写额外的特定表格。身份卡有效期为五年,前提是提供者符合培训和测试要求并每年更新其许可。
持有这些身份卡的项目提供者可以在机构内陪同其他经授权的提供者。这些卡的申请人必须接受传染病检测,并可提交来自各种可靠来源的表格。此外,他们必须通过一次指纹背景调查,机构不得要求多次提交指纹。
提供者可以获得的身份卡数量没有限制,部门必须在30天内通知申请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如果因等待信息而出现延迟,部门必须相应地向申请人提供最新情况。
Section § 7464
这项法律规定了项目提供者在加州申请全州范围许可的流程。这些提供者必须每年续期许可,并像部门员工一样遵守传染病检测规定。指纹背景调查只需进行一次,无需重复提交。获得批准的提供者可以陪同其他项目提供者,并无需赞助商即可提供项目。此外,如果提供者已在多个机构活跃至少六个月,他们可以为新机构申请身份识别卡。部门必须在收到申请后30天内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批准状态。
Section § 7465
这项法律为曾被监禁的人员申请本章相关的许可设立了一个制度。它要求部门设立一个标准化的审批流程,并禁止仅仅因为过去的监禁经历而将申请人排除在外,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例如有证据表明曾引入违禁品。对于目前处于假释监管下的人员,获得许可所需的文件必须在收到请求后的14天内提供。如果申请被拒绝,申请人必须收到书面解释。申请人有权对拒绝提出上诉,上诉必须在90天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