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46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与允许非营利组织人员或志愿者进入加利福尼亚州立监狱相关的某些术语的含义。它定义了这些项目提供者可以获得的各种进入监狱的许可类型,例如允许一整年的“年度许可”、允许最多三天的“短期许可”,以及允许定期访问多个监狱的“全州项目提供者许可”。它还详细说明了什么是“项目提供者身份识别卡”,并解释说“担保人”是监狱内护送这些提供者的惩教人员。

本章中,下列定义适用:
(a)CA 刑法 Code § 7460(a) “年度许可”指允许项目提供者进入一个机构一整个日历年的许可。
(b)CA 刑法 Code § 7460(b) “机构”指加利福尼亚州立监狱。
(c)CA 刑法 Code § 7460(c) “项目提供者”指隶属于非营利组织或志愿者,其不属于惩教与康复部,并向被监禁人员提供康复项目。
(d)CA 刑法 Code § 7460(d) “项目提供者身份识别卡”指允许项目提供者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进入指定机构的身份识别卡。
(e)CA 刑法 Code § 7460(e) “短期许可”指允许项目提供者在每次特定活动中进入一个机构三天或更少天的许可。
(f)CA 刑法 Code § 7460(f) “担保人”指机构内负责护送项目提供者的惩教人员。
(g)CA 刑法 Code § 7460(g) “全州项目提供者许可”指根据其项目提供者身份,常规性进入三个以上机构的项目提供者所获得的许可状态,并使其有权获得项目提供者身份识别卡。

Section § 74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从机构获得短期许可的流程。部门将为此流程提供专用表格,机构不得使用任何额外的自有表格。短期许可申请人无需接受指纹背景调查。项目提供者可以获得的短期许可数量没有限制。最后,申请人将在规定时限内收到其许可是否获批的通知。

(a)CA 刑法 Code § 7461(a) 部门应向机构提供短期许可表格。机构应仅使用部门提供的表格办理短期许可。这些表格应反映此许可的有限性质,且不应过于繁琐。机构不得要求额外的机构特定“本地”表格。
(b)CA 刑法 Code § 7461(b) 部门不得要求申请短期许可的项目提供者进行指纹背景调查。
(c)CA 刑法 Code § 7461(c) 部门不得限制项目提供者可以获得的短期许可数量。
(d)CA 刑法 Code § 7461(d) 部门应在部门刑事历史安全筛查表格中确定的时限内,将批准或不批准申请的决定通知所有短期许可申请人。

Section § 74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项目提供者从部门获得年度许可的程序,这可能与在特定机构工作有关。部门发放标准化许可文件包,其中包含必须普遍使用且不得由个别机构更改的批准表格。

项目提供者必须完成此文件包,通过认可的表格接受传染病检测,并接受与许可流程同时启动的基于指纹的背景调查。如果指纹已存档,则无需重新提交。

许可必须每年更新,项目提供者需要持有身份卡或有担保人。提供者可以持有的许可数量没有上限,部门必须在30天内通知申请人许可决定,并更新因等待司法部信息而造成的任何延误情况。

(a)CA 刑法 Code § 7462(a) 部门应向机构提供标准化许可文件包,用于年度许可。机构应仅使用部门提供的、仅由批准表格组成的许可文件包,该文件包允许项目提供者将同一文件包用于不同机构。机构不得要求额外的机构特有的“本地”表格。
(b)Copy CA 刑法 Code § 7462(b)
(1)Copy CA 刑法 Code § 7462(b)(1) 申请年度许可的项目提供者应完成标准化许可文件包。
(2)CA 刑法 Code § 7462(b)(2) 申请此许可的项目提供者应遵守与部门工作人员相同的传染病检测政策。如果表格包含检测和评估日期、结果以及持证评估员或医师的签名,部门应接受来自医院、军队、加州大学系统或地方公共卫生部门的表格,以代替CDCR Form 7336或CDCR Form 7354作为检测证明文件。
(3)CA 刑法 Code § 7462(b)(3) 申请此许可的项目提供者应接受基于指纹的背景调查。许可申请流程应在任何基于指纹的背景调查之前启动。背景调查的完成应与部门处理年度许可申请同时进行。如果项目提供者已向机构或部门提供过指纹,则应向额外机构提交许可申请,并注明指纹先前提供的位置。机构不得要求项目提供者提供额外指纹。
(c)CA 刑法 Code § 7462(c) 项目提供者应每年更新其许可。
(d)CA 刑法 Code § 7462(d) 持有年度许可的项目提供者应持有项目提供者身份卡或有担保人。
(e)Copy CA 刑法 Code § 7462(e)
(1)Copy CA 刑法 Code § 7462(e)(1) 部门不应限制项目提供者可以获得的年度许可数量。
(2)CA 刑法 Code § 7462(e)(2) 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30天内,将批准或不批准申请的决定通知所有年度许可的项目提供者申请人。如果部门在30天后仍未收到司法部的相关信息,部门应向项目提供者提供最新情况。部门应在收到司法部相关信息后30天内,将批准或不批准申请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Section § 74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项目提供者可以在不同机构使用一套标准化的身份卡申请表格,而无需为每个机构填写额外的特定表格。身份卡有效期为五年,前提是提供者符合培训和测试要求并每年更新其许可。

持有这些身份卡的项目提供者可以在机构内陪同其他经授权的提供者。这些卡的申请人必须接受传染病检测,并可提交来自各种可靠来源的表格。此外,他们必须通过一次指纹背景调查,机构不得要求多次提交指纹。

提供者可以获得的身份卡数量没有限制,部门必须在30天内通知申请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如果因等待信息而出现延迟,部门必须相应地向申请人提供最新情况。

(a)CA 刑法 Code § 7463(a) 部门应向机构提供一套用于项目提供者身份卡的标准化表格,这使得项目提供者可以在不同机构使用同一套表格。机构不得要求额外的机构特有“本地”表格。
(b)Copy CA 刑法 Code § 7463(b)
(1)Copy CA 刑法 Code § 7463(b)(1) 项目提供者身份卡有效期为五年,前提是项目提供者符合测试和年度培训要求并每年更新其许可。
(2)CA 刑法 Code § 7463(b)(2) 持有项目提供者身份卡的项目提供者应能够在其身份卡有效的机构内陪同其他经授权的项目提供者。
(3)CA 刑法 Code § 7463(b)(3) 申请项目提供者身份卡的项目提供者应遵守与部门工作人员相同的传染病检测政策。如果表格包含检测和评估日期、结果以及持证评估员或医师的签名,部门应接受来自医院、军队、加州大学系统或地方公共卫生部门的表格,以替代CDCR表格7336或CDCR表格7354作为检测证明。
(4)CA 刑法 Code § 7463(b)(4) 项目提供者应在其首次许可申请时接受指纹背景调查。如果项目提供者已向部门提供指纹,则应向额外机构提交许可申请,注明指纹先前提供的位置。机构不得要求项目提供者提供额外的指纹。
(c)Copy CA 刑法 Code § 7463(c)
(1)Copy CA 刑法 Code § 7463(c)(1) 部门不得限制项目提供者可以获得的身份卡数量。
(2)CA 刑法 Code § 7463(c)(2) 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30天内通知所有项目提供者卡申请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如果部门在30天后仍未收到司法部提供的相关信息,部门应向项目提供者提供最新情况。部门应在收到司法部提供的相关信息后30天内通知申请人批准或不批准申请的决定。

Section § 74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项目提供者在加州申请全州范围许可的流程。这些提供者必须每年续期许可,并像部门员工一样遵守传染病检测规定。指纹背景调查只需进行一次,无需重复提交。获得批准的提供者可以陪同其他项目提供者,并无需赞助商即可提供项目。此外,如果提供者已在多个机构活跃至少六个月,他们可以为新机构申请身份识别卡。部门必须在收到申请后30天内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批准状态。

(a)Copy CA 刑法 Code § 7464(a)
(1)Copy CA 刑法 Code § 7464(a)(1) 部门应接受合格项目提供者提交的全州范围项目提供者许可申请,如果获得批准,且项目提供者尚未持有有效的身份识别卡,则应根据第7463节提供项目提供者身份识别卡。
(2)CA 刑法 Code § 7464(a)(2) 项目提供者应每年续期其许可。
(3)CA 刑法 Code § 7464(a)(3)  申请项目提供者身份识别卡的项目提供者应遵守与部门工作人员相同的传染病检测政策。如果医院、军队、加州大学系统或地方公共卫生部门的表格包含检测和评估日期、结果以及持证评估员或医师的签名,部门应接受这些表格作为检测证明,以替代CDCR表格7336或CDCR表格7354。
(4)CA 刑法 Code § 7464(a)(4) 申请此许可的项目提供者应随其首次许可申请接受基于指纹的背景调查。如果项目提供者已向部门提供指纹,则应向额外机构提交许可申请,并注明指纹先前提供的位置。该机构不应要求项目提供者提供额外的指纹。
(b)CA 刑法 Code § 7464(b) 拥有全州范围项目提供者许可的项目提供者应能够在其全州范围项目提供者许可有效的每个机构内陪同其他经授权的项目提供者。
(c)CA 刑法 Code § 7464(c) 拥有全州范围项目提供者许可的项目提供者可以无需赞助商提供项目。
(d)CA 刑法 Code § 7464(d) 如果项目提供者已在三个以上机构提供项目至少六个月,当被批准在任何额外机构提供项目时,他们可以立即申请项目提供者身份识别卡。
(e)CA 刑法 Code § 7464(e) 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30天内,将批准或不批准申请的决定通知所有全州范围项目提供者许可申请人。

Section § 74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曾被监禁的人员申请本章相关的许可设立了一个制度。它要求部门设立一个标准化的审批流程,并禁止仅仅因为过去的监禁经历而将申请人排除在外,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例如有证据表明曾引入违禁品。对于目前处于假释监管下的人员,获得许可所需的文件必须在收到请求后的14天内提供。如果申请被拒绝,申请人必须收到书面解释。申请人有权对拒绝提出上诉,上诉必须在90天内解决。

(a)CA 刑法 Code § 7465(a) 部门应指定针对曾被监禁且正在申请本章所涵盖的所有许可的人员的标准化审批流程。
(b)CA 刑法 Code § 7465(b) 部门不得以曾被监禁为由,基于申请人所申请的机构类型或当地区域将其排除在申请之外,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例如典狱长提供的经核实或可信的证据,证明该曾被监禁人员已将违禁品带入机构 或构成重大安全隐患。
(c)CA 刑法 Code § 7465(c) 对于曾被监禁且目前受成人假释行动司监督,并需要该司提供文件以获得任何类型许可的申请人,该司应在收到请求后的14个日历日内提供该文件。
(d)CA 刑法 Code § 7465(d) 机构应以备忘录形式书面说明拒绝曾被监禁人员的项目提供者许可申请的理由。该备忘录应通过电子邮件或邮件提供给申请人。
(e)CA 刑法 Code § 7465(e) 拒绝许可申请应构成上诉理由。拒绝许可申请的上诉应在90天内解决。

Section § 746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部门必须告知项目提供者申请人其对许可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此外,部门还须在申请人提交上诉后的90天内,告知其上诉结果。

(a)CA 刑法 Code § 7466(a) 部门应通知所有申请许可的项目提供者申请人,告知其对许可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以及提交上诉的程序。
(b)CA 刑法 Code § 7466(b) 部门应在90天内通知所有申请许可的项目提供者申请人其上诉的最终处理结果。

Section § 74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需要年度许可、身份卡或全州许可的项目提供者,将其指纹和信息提交给司法部。司法部将根据这些信息给出州或联邦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