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立惩教系统管理工作停薪留职计划
Section § 6260
这项法律强调监狱人满为患是一个问题,并建议应探索囚犯的其他住宿解决方案,特别是如果这些方案更经济。它支持重返社会计划,帮助囚犯在刑期即将结束时重新融入社会。工作假释允许一些囚犯在监狱外工作,但只适用于某些囚犯在获释前。此外,该法律承认将囚犯安置在社区设施中已被认为是一个好的选择。
Section § 6261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惩教部与公共和私人组织合作,为囚犯在释放前120天提供重返社会工作休假计划,前提是这些组织有可用空间并符合特定标准。法律规定,这些计划中至少三分之一的床位应由私人非营利或营利性公司提供,除非这些床位不可用或不符合所需指南。
惩教部还必须每年向立法机构报告其争取这些床位的努力以及未能满足此要求的任何原因。与此类组织签订的现有合同不受此条款影响。
Section § 6262
本节规定,加州惩教局可以与公立或私立公司签订合同,以管理工读假释设施。这些公司必须符合多项条件。设施应符合既定标准,邻近就业和公共交通,且费用应低于或等于在传统监狱中关押囚犯的费用。它们需要有经惩教局批准的运营指南,并遵守类似的安置标准。设施还应具备充足的安保、娱乐设施,且财务状况稳定。
Section § 6263
加州惩教局可以拒绝囚犯参与再入社会工作假释计划,如果他们被认为对公共安全构成风险或符合某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曾犯有性犯罪或纵火罪、有越狱或毒品相关问题史、在计划区域之外的就业或假释计划、在狱中严重不当行为、曾被安置在保护性住宿单元(协助法律事务除外),或多次暴力犯罪定罪。
此外,本法律不限制惩教局因未列出的其他原因拒绝安置的自由裁量权。参与该计划的囚犯仍受该局羁押,如果假释官或惩教官在获得地方当局同意后认为有必要,他们可被拘留在县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