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2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监狱人满为患是一个问题,并建议应探索囚犯的其他住宿解决方案,特别是如果这些方案更经济。它支持重返社会计划,帮助囚犯在刑期即将结束时重新融入社会。工作假释允许一些囚犯在监狱外工作,但只适用于某些囚犯在获释前。此外,该法律承认将囚犯安置在社区设施中已被认为是一个好的选择。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如下:惩教机构人满为患并非收容州囚犯的理想方法;应为适当的州囚犯开发其他收容方法,特别是如果这些方法成本更低;为临近服刑期满的囚犯提供重返社会计划,可提供一个更正常的环境和开始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工作假释计划仅适用于特定类型的囚犯,且仅限于获释重返社会前的有限时期;现有法律已承认将囚犯安置在社区设施中的适当性。

Section § 62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惩教部与公共和私人组织合作,为囚犯在释放前120天提供重返社会工作休假计划,前提是这些组织有可用空间并符合特定标准。法律规定,这些计划中至少三分之一的床位应由私人非营利或营利性公司提供,除非这些床位不可用或不符合所需指南。

惩教部还必须每年向立法机构报告其争取这些床位的努力以及未能满足此要求的任何原因。与此类组织签订的现有合同不受此条款影响。

(a)CA 刑法 Code § 6261(a) 只要公立和私立的非营利及营利性公司拥有可用床位并符合本章规定的标准,惩教部应与它们签订合同,为所有预定释放前120天且未被本章排除的囚犯提供重返社会工作休假计划。
(b)CA 刑法 Code § 6261(b) 惩教部应与私立非营利及营利性公司签订合同,以提供至少1/3的重返社会工作休假床位,除非该部门认定这些床位不可用或不符合本章规定。该部门应每年以书面形式向立法机构的财政委员会和相关政策委员会报告为寻找这些床位所采取的行动或不遵守规定的原因。本条款不得解释为损害现有合同。

Section § 626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惩教局可以与公立或私立公司签订合同,以管理工读假释设施。这些公司必须符合多项条件。设施应符合既定标准,邻近就业和公共交通,且费用应低于或等于在传统监狱中关押囚犯的费用。它们需要有经惩教局批准的运营指南,并遵守类似的安置标准。设施还应具备充足的安保、娱乐设施,且财务状况稳定。

惩教局可以与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公立或私立的非营利或营利性公司签订合同:
(a)CA 刑法 Code § 6262(a) 设有符合惩教局所制定标准的工读假释设施。
(b)CA 刑法 Code § 6262(b) 设施所在地邻近提供就业机会和公共交通服务的地理区域。
(c)CA 刑法 Code § 6262(c) 成本提案等于或低于在惩教机构中收容的每人费用,包括行政费用。
(d)CA 刑法 Code § 6262(d) 安置标准与惩教局的政策无显著差异。
(e)CA 刑法 Code § 6262(e) 该机构提交的运营指南经惩教局根据其分类手册批准。
(f)CA 刑法 Code § 6262(f) 符合惩教局认为适当的其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探视程序、24小时安保和娱乐设施。
(g)CA 刑法 Code § 6262(g) 高效的财务管理和财务偿付能力。

Section § 6263

Explanation

加州惩教局可以拒绝囚犯参与再入社会工作假释计划,如果他们被认为对公共安全构成风险或符合某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曾犯有性犯罪或纵火罪、有越狱或毒品相关问题史、在计划区域之外的就业或假释计划、在狱中严重不当行为、曾被安置在保护性住宿单元(协助法律事务除外),或多次暴力犯罪定罪。

此外,本法律不限制惩教局因未列出的其他原因拒绝安置的自由裁量权。参与该计划的囚犯仍受该局羁押,如果假释官或惩教官在获得地方当局同意后认为有必要,他们可被拘留在县监狱。

(a)CA 刑法 Code § 6263(a) 惩教局若认定囚犯会对公众构成不合理的风险,或存在以下任何一个因素,则应拒绝其参与再入社会工作假释计划,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犯罪时间久远:
(1)CA 刑法 Code § 6263(a)(1) 犯有涉及性或纵火的罪行。
(2)CA 刑法 Code § 6263(a)(2) 有强行越狱史,或有吸毒、贩毒或毒瘾史。
(3)CA 刑法 Code § 6263(a)(3) 假释计划或就业地点在设施服务区域之外。
(4)CA 刑法 Code § 6263(a)(4) 有严重机构不当行为史。
(5)CA 刑法 Code § 6263(a)(5) 曾被安置在惩教机构内的保护性住宿单元,但协助公共实体处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时被安置者除外。
(6)CA 刑法 Code § 6263(a)(6) 多次犯有暴力罪行。
(b)CA 刑法 Code § 6263(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惩教局在(a)款规定不适用时拒绝安置的自由裁量权。
(c)CA 刑法 Code § 6263(c) 被转移至再入社会工作假释的囚犯仍受该部门的合法羁押,并应根据惩教局局长的规章制度,在州假释官或惩教官行使第830.5节规定的治安官权力时,经对该设施拥有管辖权的警长或相应官员同意,随时可能被拘留在县监狱。

Section § 6264

Explanation
惩教局必须在每位囚犯计划的假释日期前至少120天,评估他们是否符合工作假释的条件。

Section § 6265

Explanation
如果服刑人员违反了惩教局为工作假释项目设定的规定,他们将根据既定的纪律处分程序面临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