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1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设立了一个名为“医疗机构”的设施,由惩教部管理。

Section § 6101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该医疗设施必须设在本州的北部地区。

Section § 6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一个特定的医疗机构旨在收容和照护经惩教部认定需要特殊治疗的男性在押人员。需要此类照护的病症类型包括精神健康障碍、发育障碍、受控物质成瘾,或其他慢性疾病或病症。

该医疗机构的主要目的应是收容、隔离、监禁、治疗和护理由惩教与康复部或其任何机构羁押的男性,这些男性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刑法 Code § 6102(a) 患有精神健康障碍的人员。
(b)CA 刑法 Code § 6102(b) 患有发育障碍的人员。
(c)CA 刑法 Code § 6102(c) 对受控物质使用成瘾的人员。
(d)CA 刑法 Code § 6102(d) 患有任何其他慢性疾病或病症的人员。

Section § 6103

Explanation
惩教署署长负责依照法律规定,为医疗机构建造和配备适当的设施。

Section § 61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惩教署署长负责制定规章制度,以管理医疗机构并监督其运作。

Section § 6105

Explanation

州长在听取惩教署署长的建议后,必须为医疗机构任命一名典狱长。这一过程必须符合特定规定。其他必要的员工由署长任命,且必须遵守公务员制度规定。

此外,署长有权随时免去典狱长的职务。

州长应根据惩教署署长的建议,依照第6050条,任命一名医疗机构的典狱长。署长应在遵守公务员制度规定的前提下,任命其他必要的官员和雇员。
惩教署署长可随时自行决定免去典狱长的职务。

Section § 6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惩教署署长负责管理该医疗机构,包括其运作方式以及如何对待和管理那里的人员。该机构被视为一个监狱设施,因此适用于监狱的规定也适用于这里,只要它们符合实际情况。

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控制,以及对被监禁人员的照护、羁押、治疗、培训、纪律和就业的责任,均赋予惩教署署长。第3部分(自第2000条起)的规定适用于该机构作为惩教署管辖下的监狱,并适用于被监禁人员,只要这些规定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