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惩教部和青少年管理局进行诚实公正调查的重要性。为确保这一点,调查人员在接受内部事务调查培训前必须经过彻底的背景审查。有严重纪律问题的人不能通过这项审查。

此外,所有投诉都必须记录在案并可供查阅,调查应彻底进行,只关注事实,而非意见。报告必须完整、基于事实,并采用标准格式。匿名或未经证实的指控不能直接导致纪律处分,但可以启动调查。

(a)CA 刑法 Code § 6065(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惩教部和青少年管理局(或这些办公室的任何继任者)各自的内部事务办公室进行的调查,需要经过适当培训的人员,他们履行职责时必须诚实、可信,且没有任何利益冲突。
(b)CA 刑法 Code § 6065(b) 为实现 (a) 款中阐述的目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CA 刑法 Code § 6065(b)(1) 在培训任何被选中进行内部事务调查的和平官员之前,该部门应进行一次完整彻底的背景调查。这次背景调查应在人员被聘为和平官员时进行的原始背景审查之外进行。每个人都应顺利通过第二次背景调查。任何曾受到过经证实、严重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解雇、停职或降职)的人员,均不得通过背景调查。
(2)CA 刑法 Code § 6065(b)(2) 所有内部事务指控或投诉,无论是否经过调查,都应每年按顺序记录和编号。该记录应具体说明,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指控或投诉的顺序号、收到指控或投诉的日期、指控或投诉所涉及的地点或设施,以及所有已采取行动的处理结果,包括任何最终行动。该记录应提供给总检察长。
(c)CA 刑法 Code § 6065(c) 与 (a) 款中阐述的目标一致,调查人员应以完整彻底地呈现有关指控或投诉事实的方式进行调查和询问。所有减轻和缓解事实都应被调查和报告。调查人员的角色是事实发现者。调查人员准备的所有报告应向任命机构提供完整的事实陈述,并应避免猜测或意见。
(1)CA 刑法 Code § 6065(c)(1) 未经证实或匿名的指控不得作为部门采取纪律处分的唯一依据,调查除外。
(2)CA 刑法 Code § 6065(c)(2) 所有报告应以标准格式提交,以指控或投诉的陈述开头,提供所有相关事实,并附有调查人员的签名,证明调查人员已遵守本节规定,并符合第 118.1 节和第 148.6 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