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立惩教系统管理假释听证委员会
Section § 5075
该法律设立了假释听证委员会,取代了2005年废止的监狱刑期委员会。它解释了州长任命21名委员的结构和程序,这些委员必须反映州人口的多样性,并须经参议院确认。这些委员的任期是错开的,这意味着每年都有部分委员任期届满,他们只处理成年人案件。
州长可以指定委员会主席,并任命一名执行官,负责管理行政事务和公务员职位。委员们每个工作日都参加假释听证会,除非他们正在接受培训或处理行政事务。
Section § 5075.1
加州假释听证委员会负责多项关键职能。他们为司法系统内的成年人举行假释听证会和审查,包括为精神障碍罪犯和性暴力捕食者举行的听证会。此外,他们还评估囚犯就假释问题(如良好行为减刑和假释条件)提出的复议请求。
他们还决定假释撤销事宜并进行相关研究。此外,委员会还调查暂缓执行、赦免和减刑的申请。自2007年起,负责少年假释事宜的委员被移交给少年司法司,现有法规在更新前仍将适用。
Section § 5075.5
Section § 5075.6
负责惩教与康复部内成年人案件的委员和副委员,应具备扎实的刑事司法背景,并有能力评估成年罪犯及其改造进展。理想情况下,他们应在矫正、执法、社会学等领域拥有广泛的兴趣和经验。在社会工作、物质使用障碍治疗和康复等领域的经验也会有所帮助。
这些委员每年必须完成至少40小时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囚犯治疗项目、假释服务、他们的职责以及假释听证会的法律法规。这项培训有助于他们有效管理囚犯的假释适格性和释放日期。
Section § 5076
本法律条款要求委员会的每位委员应专注于其工作职责,不得从事其他工作。他们的年薪按照《政府法典》的另一部分规定支付。
Section § 5076.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负责假释决定的委员会如何运作。委员会必须根据需要,在不同的州立监狱开会,审查囚犯案件,委员们履行职责的差旅费可以报销。委员会也可以集体开会制定政策,任何决定都必须获得多数票才能生效。
副委员可以被指派职责,包括审理案件和做出决定,但必须遵循已批准的政策。决定通常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小组做出,需要多数票才能生效。如果小组投票出现平局,案件将提交复审,复审时不考虑新证据,并且参与平局的委员不能参与复审。
无期徒刑的假释听证会必须由至少两名委员或副委员组成的小组审理,但其中副委员只能有一名。撤销判决的建议也必须遵循相同的小组规定。
Section § 5076.2
假释听证委员会必须以公众易于理解的方式制定并公布规章制度和政策。这些文件应公开提供,并且委员会应维护并出版其汇编。
委员会的执行官可以设定规则的生效日期,只要该日期在规则向州务卿备案后超过30天。规章应在生效前至少20天在各机构显著张贴,并邮寄给感兴趣的个人或组织。
Section § 5076.3
加州假释听证委员会的执行官有权签发传票,传票是要求出庭或提供证据的官方命令。这一权力类似于《政府法典》另一条款中定义的部门主管的权力。假释听证委员会必须制定关于如何签发传票的政策和指导方针。
Section § 5077
Section § 5078
监狱假释委员会将接管成人管理局、加州妇女刑期和假释委员会以及社区释放委员会之前承担的所有职责和权力。此外,成人管理局和加州妇女刑期和假释委员会将被废除。
Section § 5079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惩教署署长在州立监狱或相关机构设立由合格专业人员组成的精神病和诊断诊所。这些诊所由持证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学家管理,为囚犯提供心理健康评估和治疗。精神科医生必须监督所有医疗诊断和治疗行为。
诊所会研究每名囚犯的背景、犯罪行为,并就其护理和康复提出建议,旨在改造个人并保护社区。惩教署署长必须审查这些建议,并可以修改或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