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2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了三个保护中心,由惩教署署长管理。它们分别是塞拉保护中心、北海岸保护中心和南部保护中心。

Section § 6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主要目标是设立保育中心,负责照管由惩教署署长监管并被分配到这些中心的犯人,并为他们提供工作和教育。

Section § 6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劳教中心工作的囚犯如何履行职责。囚犯可以在主中心或不同类型的营地工作。他们还可以参与各种公共保护项目,例如预防森林火灾和管理自然资源。惩教署署长有权与政府机构签订协议,让囚犯执行这些项目。但是,除非遵守特定规则,否则不得在这些中心设立新的工业企业。

分配到劳教中心的囚犯的工作可以在劳教中心或其分支机构进行,也可以在根据本章或根据第3部分第1篇第5章第5条(自第2780节起)设立的永久性、临时性和移动营地中或从这些营地进行。第2780.1节至第2786节(含)以及第2788节至第2791节(含)的规定适用于根据本条设立的营地以及根据该第5条设立的营地。惩教署署长可以在署长认为适当的时间和署长认为明智的条件下,与任何地方、州或联邦公共机构签订合同或合作协议,以执行适合公共机构的其他保护项目,这些项目应根据监狱工业管理局制定的政策进行。
囚犯和被监护人可以被指派执行公共保护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森林防火和控制、森林和流域管理、娱乐区开发、渔业和狩猎管理、水土保持以及森林流域植被恢复。
任何受监狱工业管理局管辖的生产性工业企业,不得在本章设立的任何中心、其分支机构或营地设立,除非符合第3部分第7篇第3.5章(自第5085节起)的规定。

Section § 6203

Explanation

加州惩教署署长负责为惩教目的建造和配备设施,包括改造中心和各种类型的营地。这些设施可以是永久性的、临时性的或移动的,并且在需要时可以租赁设备。这些中心有指定的地点:塞拉改造中心位于图奥勒米地区,北海岸中心位于北海岸地区,南部改造中心位于奇诺的加利福尼亚男子监狱。署长还有权根据需要设立这些改造中心的额外分支机构。

惩教署署长应依照法律规定,为改造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及由其运营的永久性、临时性和移动营地,建造并提供适当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署长可根据需要,租赁移动营地运营所需的设备。塞拉改造中心应设在加利福尼亚州图奥勒米地区。北海岸改造中心应设在加利福尼亚州北海岸地区。南部改造中心应设在奇诺加利福尼亚男子监狱的场地内。署长可设立必要的改造中心分支机构。

Section § 62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惩教署署长负责制定规章制度,以管理劳役营的运作。

Section § 6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个保育中心必须有一名典狱长负责,该典狱长是根据另一条款中概述的具体规定任命的。惩教署署长负责依照公务员制度的规定招聘其他必要的员工和官员。

每个保育中心应由一名依照第 6050 条规定任命的典狱长领导,且惩教署署长应根据公务员制度任命其他必要官员和雇员。

Section § 6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惩教署署长负责管理劳役中心。他们负责照管、看守、培训和管理这些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中的被关押人员,包括任何永久性、临时性或流动营地。

Section § 62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从第2000条开始的第三部分的具体规定适用于所有保育中心及其相关分支机构,包括任何永久性、临时性和移动营地。此外,这些规定也影响被关押在这些设施内的人员。

Section § 62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惩教署署长监管下的服刑人员,可以按照法律程序被转移到保育中心。